想要在成52都办理公积金信用贷款,应该去哪个办理?

贷款买房我们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冲着利息低的优势,因此公积金贷款备受青睐,但公积金贷款条件高,很容易被拒的,那么公积金贷款被拒还能再次申请吗,再次办理有什么注意,一起来看

贷款买房我们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冲着利息低的优势,因此公积金贷款备受青睐,但公积金贷款条件高,很容易被拒的,那么,,一起来看看。

公积金贷款被拒当然是可以再次申请的,建议大家不要短期内再次申请,短期内立即重新申请一般还是被拒,重新申请的时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完善真实资料。大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一定要注意补充完善真实资料,尤其是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千万不要为了提高通过率,就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以后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会更难。

2、降低个人负债。个人负债是公积金贷款审核的一大重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大家要主动减轻自己当前的债务,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自己有足够强的还款能力,这样可以大大地增加通过率。

3、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是贷款审批的前提,如果个人信用不好,那么还是会被拒,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维护个人信用,既不能有贷款逾期行为,也不能有拖欠水电费等不良公共行为。

温馨提示:如果大家申请公积金贷款被拒是因为已经成为征信贷款用户、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那么想要再次申请就要先归还欠款,而且一般要等5年左右的时间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然无论申请多少次都会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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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揭房如何查询房产证?1、网上查询:查询点击省市连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房产证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当前只有部分地区供给房子产权信息查询)。2、房管局查询:若要查询自己房产证信息(包含:房子人称号、产权证号、挂号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子设计用处、权力来历、房子是不是抵押、是不是被查封等等),则有必要带着自己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本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子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进行房产证查询。

  •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2、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购房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方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身份证; (9)按揭买房提供银行还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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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现行政策, 登记在您名下的房产和网签到您名下的房产,均计入您名下住房的套数。 如果旧房本收走后进行了注销,而新产权还没有做网签登记,您名下就没有房子。 如果旧房本收走后注销了,新产权已经做网签登记了,您名下就会体现有房产。 现行最靠谱的方法,就是带着本人身份*,去房屋管理局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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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信大家对公积金提取,缴纳都很熟悉了,但是公积金封存是什么意思,封存的公积金是不是之后都不能使用了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公积金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注: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公积金封存?⑴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⑵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⑶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⑷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⑸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⑹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二、公积金被封存后对贷款的影响?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时,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⑴仍在缴存状态;⑵住房公积金开户一年以上,并且连续缴存12个月;⑶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者政策性贴息贷款。除此之外,翻修房屋或离退休职工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 烤漆板基材为密度板,表面经过六次喷烤进口漆(三底、二面、一光)高温烤制而成。目前用于橱柜的“烤漆”仅说明了一种工艺,即喷漆后经过进烘房加温干燥的油漆处理基材门板。烤漆板的特点是色泽鲜艳易于造型,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非常美观时尚且防水性能极佳,抗污能力强,易清理。缺点是工艺水平要求高,废品率高,所以价格居高不下;使用时也要精心呵护,怕磕碰和划痕,一旦出现损坏就很难修补,要整体更换;油烟较多的厨房中易出现色差。

  • 因资金不足,我市自2019年2月起暂停其他城市缴存人在我市使用公积金贷款。欢迎拨打公积金咨询专线/qa/view/d/">

    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大部分城市影响不大。 以首套房为例,假设贷款本金100万元,30年偿还本息,北上广深平均月供仅增加13元,杭州等7座二线城市首套房月供增加18元,苏州下降51元,宁波上涨163元

  • 只要有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就可以取了

  • 1、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又称“月均等额还款法”,目前较为常用,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就是说,不仅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而且每年每月利息保持不变。等额本息的特点是:整个还款期内,每个月的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人可以准确掌握每月的还款额,有计划的安排家庭的开支。计算公式:总利息=月还款额*贷款月数-本金。月还款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1月利率)^n-1]。式中n表示贷款月数,^n表示n次方,如^240,表示240次方(贷款20年、240个月)月利率=年利率12。2、等额本金法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利息则按贷款本金余额逐日计算。每月还款额逐渐减少,但偿还的速度是保持不变的。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还款初期能力较强、并希望在还款初期归还较大款项来减少利息支出的借款人。计算公式:月还款额=本金n剩余本金*月利率;总利息=本金*月利率*(贷款月数/qa/vie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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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1、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之间要间隔一年。2、如果您是偿还贷款,需要提供贷款合同、还款流水、身份证、银行卡、支取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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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70年产权公寓,精装修,送阳台泡池,首付最低可以两成。

  • 如果是住宅式公寓(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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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现职工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4、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5、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6、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配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人数有何要求?

答:单位职工在100名以下的设1名;100500人的,不得少于2名;5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3名。

 7、为什么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答:(1)这是由管理中心的性质决定的。管理中心是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受政府委托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由 于管理中心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 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因此决定了管理中心必须实行 独立核算。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促进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考虑到中低收入 家庭的经济承受力就必须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采取“低进低出”的原则,不能一味追求管理中心的经营效益即以营利为目的。 
3)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管理中心 通过运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除支付职工 正常的缴存利息、受托银行承办金融业务的手续费和管理中心的 人员经费外,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支付其他费用,独立核算的目 的在于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9、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10、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

12、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该如何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3、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有哪些方式?

答: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4、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1)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4)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15、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四统一”原则是指什么?

答: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1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答:199943日颁布,2002324日修订。

17、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标准是什么?

答: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成效明显;各项制度健全,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绩效突出;风险防范力强,资金安全完整;行风建设良好,服务优质高效;队伍建设加强,整体素质提高。

18、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冻结或划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除非司法机关认定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受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19、根据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对资金调动和国债业务的经办人员或主管的任职年限有何规定?

答:每隔2年应轮换一次。

20、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四性”特征是指?

答: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和政策性。

   21、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工资总额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2、住房公积金的帐户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 织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托管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 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答: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欠缴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欠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重新再就业;或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其他支取:①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②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③被法院判实刑的。

  26、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答: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委托手续和与支取人的关系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有关支取手续。

答:当职工变动单位时,须由调出单位先办理调出手续,再由调入单位办理调入手续,其住房公积金本息随之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继续缴存。          当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缴交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不变。职工恢复工作时,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则继续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变动单位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才能继续缴存。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 化的需要,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单位应当按时足额 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新设立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3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新进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单位新进人员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2、新参加工作职工应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

33、新调入职工应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

34、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如何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5、单位为职工办理汇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的时限是多少?

答: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

3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列支?

答:(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37、对委托他人代办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何规定?

答:支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代办。特殊情况必须代办的,除提供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由所在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由xx代办支取”的意见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支取人(死亡的除外)帐户。职工死亡需由代办人支取的,必须提供死亡证明、遗嘱等文书,经职工原所在单位确认后,由遗赠人或继承人代为支取。

38、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39、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记录;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且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间未超过两年;

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有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7)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40、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什么利率标准?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以低利率为原则。目前贷款利率为:五年以内(含五年),年利率为3.33%,五年以上年利率为3.87%

   41、公积金贷款如何偿还?

答:按贷款期限不同,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贷款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42、目前,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是多少?

43、目前,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44、贷款期内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时,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调整?

  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年期(含一年)以内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一年以上的贷款,在贷款期内,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新的贷款利率从第二年的11日起执行。

  45、对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有可处理措施?

答: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我市规定住房装修贷款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47、我市规定住房公积金单缴职工的最高贷款限额是多少?

48、我市规定的“可取可贷”政策是指什么?

答:“可取可贷”是指职工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支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支取公积金和贷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

49、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抵押加阶段性担保。

50、可以用作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有那些?

51、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股权做质押的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1)质押股权必须合法有效并经管理中心认可;

2)必须是可转让股权;

3)必须提供股东大会同意和质押的证明文件。

52、根据我市规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贷款的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答:按贷款金额的2%10%之间确定。

531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否提前部分还贷?

答:不可。只能提前一次性还清或者到期一次性还清。

54、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贷款由谁负责归还?

答: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55、借款人发生哪些情形时,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6)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7)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56、转业军人申请贷款是否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的限制?

答:不受。主要是考虑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比较复杂,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我市规定,只要在新参加工作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帐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7、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何政策规定?

答:郴州市范围内的贷款原则上按抵押物所在地确定受理贷款的部门,可以跨县市区贷款。目前,我市与长沙市签订了异地贷款协议。

58、如何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答:根据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家庭收入只限于借款人配偶双方的工资收入、房屋或门面的租赁收入,其他收入只作参考。

59、在银行有贷款的职工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但应将两类贷款合并计算,按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60、对一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何特殊规定?

答:一般应控制在15万元以内,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61、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有何限制条件?

答:(1)贷款期限必须是两年以上;

2)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3)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担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

62、实现住房公积金“可取可贷”政策后,对贷款金额有何规定?

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且贷款和支取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

6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大必要条件”是指哪三个条件?

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装修住房的行为;符合条件的担保。

64、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谁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5、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法,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为哪五类?

答: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66、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托银行包括那些?

答: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67、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客观、公正、效率。

68、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的主管部门是谁?

69、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如何认定?

答:公积金中心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可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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