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后保险杠掉了引发后车连环相撞 交警会怎么处理?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2月8日4时许,*****驾驶湘N41755大客车行驶至常张高速善卷垸大桥156km+980m路段(东往西)发生事故后头南尾北横停在公路上。随后,彭某驾驶浙CG3Q19号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上述路段与湘N41755号小客车刮撞(仅造成财产损失)后头南尾北停于应急车道内,两车均未设置警告标志。4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湘N42565号大客车由东往西以83km/h速度行驶至上述事故路段,遇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车辆右前部与湘N41755车左侧中部相撞,造成湘N41755车乘车人陈某、向某、廖某甲、王某、江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湘N42565乘车人张某共8人死亡,湘N41755车乘车人瞿某、王某甲、田某甲、田某乙、覃某甲、张某乙、覃某乙、吴某某、向某甲、*****、*****、蒋某甲、卢某、熊某甲、李某乙、向某乙、周某甲、蒋某乙,N42565乘车人李某丙、江某乙、郑某某、熊某乙共22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车及公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9电话报警。 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甲、覃某乙的损伤均构成重伤;死者陈某系腹部脏器破裂,腹内大出血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廖某甲系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向某系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者李某甲死于重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死者陈某甲死于闭合性颅脑外伤;死者江某甲死于开放性颅脑外伤;死者王某系颅脑损伤及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张某死于闭合性颅脑外伤,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常张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各方责任认定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营运客车在夜间及雨转雨夹雪气象条件下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雪……等气体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且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事故车辆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3、驾驶人彭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后,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事故车辆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4、湘N41755号大客车乘车人陈某、向某、廖某甲、王某、江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瞿某、王某甲、田某甲、田某乙、覃某甲、张某乙、覃某乙、吴某某、向某甲、*****、*****、蒋某甲、卢某、熊某甲、李某乙、向某乙、周某甲、蒋某乙,湘N42565大客车乘车人张某、李某丙、江某乙、郑某某、熊某乙无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多人死亡和不同程度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偷人民币等费用共计122029元,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89179元,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亦无意见,以其公司意见为准。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起因是前面车辆打横后,张某甲无法避让才撞上的,其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多因一果,原因力产生了竞合,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加上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时身受重伤仍坚持报警,还委托他人报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且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亦以公司意见为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辩称:(1)湘N41755、湘N42565号大客车驾驶人*****、张某甲均系其公司职员,其驾驶客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公司职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数额有误,二被害人的伤残等级都是两个十级伤残,应按规定的系数计算,对*****按城镇标准赔偿无异议,但*****无证据证实其一直居住在城镇,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另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核实,丢失的人民币8000元应不予认可;(3)本公司的车辆在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每座承运人责任险50万元,故本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4)虽然湘N41755、湘N42565两车都属于沅陵分公司,但两车的保险是独立的,对两车来说都是相互第三者,应当依法分别按照责任计算份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辩称:(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湘N41755号大型客车的乘车人,均不属于湘N41755号大型客车投保公司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其损失依法属于车辆湘N42565号客车和浙CG3Q19号小型轿车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由于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扣除15%的免赔率,免赔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属于湘N41755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范围、项目、标准,请求法院依照其请求和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依法予以核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根据核实的证据,依法予以核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4时许,*****驾驶湘N41755大客车行驶至常张高速善卷垸大桥156km+980m路段(由东往西)发生事故后头南尾北横停在高速公路上。随后,彭某驾驶浙CG3Q19号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上述路段与湘N41755号大客车刮撞(仅造成财产损失)后头南尾北停于应急车道内,两车均未设置警告标志。4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湘N42565号大客车由东往西以83km/h速度行驶至上述事故路段,遇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车辆右前部与湘N41755车左侧中部相撞,造成湘N41755车乘车人陈某、向某、廖某甲、王某、江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湘N42565乘车人张某共8人死亡,湘N41755车乘车人瞿某、王某甲、田某甲、田某乙、覃某甲、张某乙、覃某乙、吴某某、向某甲、*****、*****、蒋某甲、卢某、熊某甲、李某乙、向某乙、周某甲、蒋某乙,湘N42565乘车人李某丙、江某乙、郑某某、熊某乙共22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车及公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9电话报警。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某甲、覃某乙的损伤均构成重伤;死者陈某系腹部脏器破裂,腹内大出血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廖某甲系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向某系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者李某甲死于重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死者陈某甲死于闭合性颅脑外伤;死者江某甲死于开放性颅脑外伤;死者王某系颅脑损伤及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张某死于闭合性颅脑外伤,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经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常张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彭某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向某、廖某甲、王某、江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张某的家属、被害人江某乙、向某甲、吴某某、向某乙、田某乙、覃某甲、瞿某、田某甲、王某甲、李某丙、卢某、张某乙、李某乙、熊某乙、覃某乙与车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中大部分被害人或家属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受伤情况下让其身边的李某丁拨打电话报警。 另查明,根据湖南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31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0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87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96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陵县麻溪铺镇大坪村楼头坪组,但其一直在上海务工,居住生活在上海城区,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故,因本次交通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55429.4元(21319元/年×20年×13%),医疗费14460元(门诊费用5460元+后期手术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60天×12元/天),误工费20720元(7个月×2960元/月)(依照湖南省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鉴定费700元,护理费6000元(60天×100元/天)(护理费标准酌定为100元/天),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与其丈夫田某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田某丁15岁,女儿田某5岁,均住在湖南省沅陵县麻溪铺镇大坪村,田某丁抚养费为1144.65元(5870元/年×3年×13%÷2),田某抚养费为4960.15元(5870元/年×13年×13%÷2),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含*****出院时支付给其的人民币34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源县浯溪河乡大塘村李家咀组,但其自2007年起生活居住在上海城区,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故,其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55429.4元(21319元/年×20年×13%),医疗费2952.8元,*****住院期间由其老公张某丙护理,张某丙每月工资5000元,每天为166元,其护理费为6308元(38天×166元/天),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伙食补助费为456元(38天×12元/天),误工费为14800元(2960元/月×5个月),鉴定费为7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81646.2元(含*****出院时支付给其的人民币34000元)。 湘N42565号大型卧铺客车、湘N41755大型卧铺客车登记所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该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浙CG3Q19号小型轿车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驾驶证,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情况; 2、被告人张某甲到案材料,证明2013年2月8日4时50分许,12122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常张高速公路157KM路段有多辆车追尾事故,湖南省交警总队高支队常张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在现场未发现驶湘N42565号大型卧铺客车驾驶人张某甲,经询问得知其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同日,民警在发现张某甲; 3、诊断证明书及入院记录,证明覃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向某甲、*****、*****、蒋某甲、卢某、李某乙、向某乙、周某甲、李某丙、江某乙入院诊断的情况; 4、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证明被害人廖某甲、王某、向某、李某甲、江某甲、陈某甲、陈某、张某已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 5、*****、彭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彭某因此次事故被交警处罚的情况; 6、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将死者尸体处理情况通知死者亲属的事实;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交警已将此次事故的处理情况通知各当事人; 8、湘N42565、浙CG3Q19车辆保单,证明湘N42565、浙CG3Q19两车投保的情况; 9、受警证明及李某丁的证明、通话详单,证明2月8日凌晨4时47分和凌晨5时02分,常德市经开中队值班室和常德市消防指挥中心分别接到(张某甲)报警以及被告人张某甲在受伤情况下要李某丁打12122电话报案的事实; 10、关于“2.8”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发生后,涉案主要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积极筹备资金对伤者进行救治赔偿,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赔偿的情况; 11、常广司鉴(2013)文审字第1-2号文证审查意见书,常司鉴(2013)尸检字第10、5、3、12、13、14、4、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1)蒋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2)覃某乙的损伤构成重伤;(3)陈某系腹部脏器破裂,腹内大出血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廖某甲系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5)向某系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6)李某甲死于重度闭合性颅脑外伤;(7)陈某甲死于闭合性颅脑外伤;(8)江某甲死于开放性颅脑外伤;(9)王某系颅脑损伤及胸部挤压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10)张某死于闭合性颅脑外伤,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 12、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2013)技鉴字第、、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明:(1)浙CG3Q19别克轿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6年4月17日,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经检验,该车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湘N42565宇通大型卧铺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7日,年检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经检验,该车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3)湘N41755金旅牌大型卧铺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6年11月14日,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5月,经检验,该车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2013)痕鉴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明1号车(粤SSK995)和2号车(赣B2C903)经检验两者之间未发现有接触的痕迹;1号车车身右侧的碰撞凹陷痕迹和镶嵌的油漆漆片符合与3号车后保险杠左侧相碰撞形成;2号车尾部的碰撞凹陷痕迹符合与3号车(湘N41755)右前角相碰撞形成;3号车车身左侧中部的碰撞凹陷痕迹符合与5号车(湘N42565)正面相碰撞形成;4号车(浙CG3Q19)车身左侧的碰撞痕迹符合与6号车正面右侧相碰撞形成;正面左侧的碰撞痕迹符合与5号车后保险杠右侧底部相碰撞形成;5号车正面的碰撞痕迹符合与3号车车身左侧相碰撞形成,尾部的碰撞痕迹符合与4号车、6号车、8号车相碰撞形成;6号车(鄂DM1885)正面的碰撞痕迹符合与4号车车身左侧与5号车尾部相碰撞形成,尾部的碰撞痕迹符合与8号车正面相碰撞形成;7号车(粤SNH737)尾部和车身左侧的碰撞痕迹符合与8号车正面右侧相碰撞形成;8号车(鄂D42508)正面的碰撞痕迹和镶嵌的灰色塑料和黄色油漆漆片符合与5号车、6号车、7号车尾部相碰撞形成; 14、湖大司鉴中心汽车鉴字第12号关于湘N42565大客车碰撞时瞬时车速的鉴定,证明湘N42565大客车碰撞前瞬时车速为83km/h; 15、湘公交高九(初)认字(2013)第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书、湘公交高九认字(2013)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公交高复字(2013)第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明湘N42565大型卧铺客车驾驶人张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 17、2.8事故现场视频资料,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 18、被害人瞿某、田某乙、覃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向某甲、*****、*****、蒋某甲、卢某、熊某甲、李某乙、向某乙、周某甲、蒋某乙、李某丙、江某乙、熊某乙的陈述,证明其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受伤以及目睹的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19、证人*****的证言,证明其驾驶湘N41755号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经过以及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基本情况; 20、证人刘某某、廖某乙、李某戊、姚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目睹的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21、证人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8日上午十时许,其接到常德市中医院护士用其母亲手机打来的电话,护士通知其母亲出车祸重伤; 22、证人陈某乙、邓某某、张某丁、周某、崔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以及目睹的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2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驾驶浙CG3Q19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以及目睹的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24、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张某事发前在东莞从事客车卖票的工作,同时证实张某死亡的事实; 25、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事发前在沅陵到深圳的客车上跟车,同时证实张某死亡的事实; 26、证人廖某丙的证言,证明廖某甲2月7日从上海回沅陵,应该是8日到家,后来看新闻并通过打听才知道他出车祸了; 27、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以及江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事实; 28、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其2月7日和李某甲联系,她说还在上班,8日打电话没人接,发短信也不回,10日上午接到派出所的通得知李某甲在车祸中死亡的事实; 29、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沅陵汽车站接王某时,听别人讲王某乘坐的车出事了,2月9日在看见了王某的尸体; 3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网上看见上海至沅陵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打高速交警电话得知王某已死,2月9日在看见了王某的尸体; 31、证人向某丙的证言,证明向某2月7日从杭州上了回沅陵的车,后来与家人失去了联系,交警打电话通知其向某在事故中已死; 3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甲2月7日在苏州吴中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的车,桃源汽车总站的工作人员告诉其,陈某甲所坐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出了大事故; 33、证人陈某丙证言,证明2月7日陈某从昆山坐卧铺客车回沅陵,后来是陈某的男友李某戊打电话通知其的; 34、证人符某某、王某乙、许某某、廖某、肖某乙、冷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参与事故救援以及目睹的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35、证人熊某丙、沈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参与搬运事故遇难者尸体的情况; 36、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明2月8日凌晨4点多,沅陵分公司湘N41755和五强溪分公司湘N42565卧铺车发生交通事故。湘N41755最后一次上报数据时间是2013年2月1日16时29分,湘N42565最后一次上报数据时间是2013年2月8日1时58分; 37、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2月8日6点多,五强溪分公司的安全经理胡某某打电话告诉其,说他们公司的一名车与沅陵公司的湘N41755发生连环追尾,有人员伤亡的事实; 3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8日凌晨5点多,湘N42565经营车主周建文打电话给其,告知车子出了事故,湘N42565车上有人伤亡的事实; 39、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看见一辆大巴车横在马路中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闪警示灯,其哥哥彭某开车看见情况开始刹车,车子横着滑行到大巴车弹了一下,停了下来,彭某叫了一声快跑,其下车后跑到对面的高速路上,并拨打110报警; 40、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湘N42565现在的车主是; 41、撤诉申请书及撤诉笔录,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撤回对彭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42、彭某的撤诉申请,证明彭某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43、谅解书、协议书、调解书、支付凭证,证明车方已与多名被害人或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协议的部分被害人或死者家属已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甲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 44、李某丁的证言及通话详单,证明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让其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的事实; 45、*****的身份户籍资料及其女儿、儿子的户籍资料、劳动合同、工资条,证明*****的基本情况、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及*****在上海打工的事实; 46、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证明*****受伤后住院的情况; 47、门诊医药费收据,证明*****本人支付门诊医药费5460元; 48、鉴定费票据,证明*****开支法医鉴定费700元; 49、*****的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老公张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丙上海市暂住证复印件、张某丙与其打工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丙的工资表,证明*****及其老公张某丙长期在上海市城区打工的事实,*****在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张某丙月工资5000元的事实; 50、病历资料,证明*****受伤后住院情况; 51、鉴定费收据,证明*****花去鉴定费700元的事实; 52、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保单,证明本案中涉案三车辆的投保情况; 53、怀运集团沅陵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员*****系该公司湘N41755大客车承包经营业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系职务行为,该司愿意承担所有民事赔偿费用; 5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八人死亡、二十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承担15%的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作为承包经营业主聘请的驾驶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张某甲、*****从事职务活动的过程中,故,本案中因张某甲、*****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系湘N41755号大型卧铺客车上的乘客,不属于该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湘N41755大客车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湘N41755号大客车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故其损失依法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沅陵县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和财产损失总额无法确定,还需给其他被害人保留相应的保险份额,故,本院按照本案中尚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被害人人数和损失车辆数平均分配相应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本案中,已经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蒋某甲和尚未提起诉讼的被害人周某甲均系湘N41755号大型卧铺客车上的乘客,不属于该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本案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湘N42565号大型卧铺客车投保公司)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2500元(10000元÷4人),残疾赔偿金27500元(110000元÷4人),赔偿*****医疗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275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2500元(10000元÷4人),残疾赔偿金27500元(110000元÷4人),赔偿*****医疗费2500元,残疾赔偿费27500元。不足的*****的损失45134.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湘N42565号大型卧铺客车投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再减去15%的免赔金额,即承担26854.85元的经济损失,免赔的4739.09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湘N41755号大型卧铺客车投保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承担6770.13元的经济损失。尚有未赔的*****的6770.13元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754.61元。交强险赔付后,不足的*****的经济损失21646.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湘N42565号大型卧铺客车投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再减去15%的免赔金额,即承担12879.49元的经济损失,免赔的2272.8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湘N41755号大型卧铺客车投保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246.93元的经济损失。尚有未赔的3246.93元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59.89元。因事故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已分别垫付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绞绒34000元,扣除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损失10493.7元(4739.09元+5754.61元)、*****损失5032.74元(2272.85元+2759.89元),多出的款项*****23506.3元(34000元-10493.7元)、*****28967.26元(34000元-5032.7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从应当赔付给*****、*****的保险款中直接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期手术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予以认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虽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但鉴于该损失客观存在,本院酌定护理费标准为100元/天,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误工费标准依照湖南省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960元/月;对于*****、*****主张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主张的发生事故时被盗的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其主张要求赔偿的住宿费、餐费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3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854.85元、12879.49元;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70.13元、3246.9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从*****、*****的赔偿款项中分别支付人民币23506.3元、28967.26元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3000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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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京承高速白马路出口附近发生多起事故。

京承高速上,大货车被宝马车追尾,致后车拥堵严重。本报记者徐晓帆摄

由于发生多起事故,京承高速穆家峪进京方向已经封闭。本报记者王苡萱摄

一辆轿车侧翻在密云某路段沟内,众人合力拉车。本报记者王苡萱摄

昨天,积水潭医院接诊了大量摔伤患者。本报实习记者赵思衡摄

  全天至少4人因车祸死亡 太阳宫附近12起事故涉及40车

  从前天夜里开始,一场全市性降雪光临北京,虽然降水量不大,但雪落地面立即结冰,地面湿滑,造成“地穿甲”现象,给人们出行带来不小麻烦。

  截至昨天中午11点,市交管局通报称,122报警服务台接事故报警2000多起,至少有2人在车祸中死亡。同时,120、999两急救共接报摔伤求救200余起,全市各大医院骨科人满为患。据市气象台预测,近期北京近地面气温一直在0℃以下,很容易发生地穿甲现象,市民出行要多加小心,注意防滑。

  仅一上午2000起报警

  本报讯昨天早上,受冻雨和雾霾天气影响,本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上午11点,“122”接事故报警2000多起,其中多为剐蹭、追尾等一般轻微事故,但由于涉及车辆较多,对路面畅通造成较大影响。

  太阳宫附近40车连环撞

  昨天早上8点,北四环四元西桥进京方向,太阳宫至望京桥附近,因冻雨致路面湿滑共发生交通事故12起,涉及40多辆车,共造成4人受轻微伤。事故全部采用简易程序处理,至上午10点,道路恢复通行。昨天上午,京平高速出京方向44至45公里处共发生交通事故12起。其中一起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另一起造成1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事故均为轻微车损事故,均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多条高速路临时被封闭

  从前天开始,受雾霾影响,交管部门对京津高速、京沪高速采取封路措施。昨天上午7点开始,陆续对京港澳高速、京开高速、京新高速出京方向采取限行措施;对京承高速、京平高速采取双向全线封路措施。截至昨天下午4点,受本市以及外省市雪雾天气影响,京承高速主站至市界方向、京平高速吴各庄至市界双方向、京津高速采取道路封闭措施。

  昨天早上,因大雾能见度低和雨雪路面结冰,京新高速出京方向上地桥沿线,近50辆车由于路面结冰湿滑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拥堵近4公里,附近路段交通基本瘫痪。部分司机轻微外伤。

  “路太滑了,眼看着前边有车祸,根本刹不住。”昨天上午9点多,京新高速沿线仍在飘着雨夹雪,不少司机站在爱车前仔细查看车辆受损情况。数十辆车停在路上,现场到处散落着各种汽车零件,狼藉不堪。目击车祸的多名司机称,不少车辆因多次撞击车头严重变形。现场消防员介绍,仅车祸现场就延伸近1公里左右,事故造成车辆拥堵约4公里,其中一辆小货被追尾后还发生侧翻,“骑”在一辆桑塔纳车尾上。

  据现场救援人员介绍,虽然事故涉及车辆较多,但所幸受伤人员主要是剐蹭、磕碰造成的皮外伤,并无大碍,仅一名男子因颈部外伤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目前已无大碍。

  昨天上午8点20分,京平高速出京方向,密三路出口附近发生20余车连环追尾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另有15人轻伤。事故多系路面结冰湿滑所致,导致路段拥堵长达3公里。截至昨天下午3点多,事发现场基本清理完毕。

  事发地点位于京平高速打铁庄出口向东大约3公里处。目击者于女士称,昨天上午8点半左右,京平高速路面上已经结起了鸡蛋壳厚度的一层薄冰,路面湿滑车辆难以控制。“当时出京方向的车辆并不算多,车速都比较快。”于女士说,事发时开在前面的一辆852路公交车正在正常行驶,后面的一辆英菲尼迪突然失去控制追尾撞上了前面的公交车,又引发了后面的连环追尾。

  事发后,平谷区120急救中心派出21部急救车赶赴现场抢救伤者。至昨天中午11点半,搜救结束,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以及15人轻伤。

  昨天早上7点左右,由于道路湿滑,十八里店桥东,内环方向连续300米的路段上,10余辆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其中有15辆车受损,多数司机无大碍,只有一名乘客腿部受伤。

  昨天上午8点左右,十八里店桥东路面上被10多辆事故轿车占据,车主们在车外等待交警处理。“眼看前面有车,可是我都刹不住。”司机王先生说,昨天早上,他在上班途中撞上了一辆大众轿车,前保险杠断裂,发动机也变了形。很多车主表示,路面湿滑是造成事故的“罪魁祸首”。即便是看到了前车,想减速已经来不及了。

  由于事故发生在早高峰时段,东四环十八里店桥内环严重拥堵,路过车辆都得从事故车辆中间纷纷“钻过”,严重影响到了通行速度,车队一直排到了小武基桥。

  昨天早上,京承高速出京方向白马路出口南500米至2公里处,连发多起交通事故,共造成10人受伤,事故致该路段车行缓慢。

  昨天上午,京承高速白马路收费站出口南500米至600米处,一辆白色商务车与一辆866发生剐蹭事故,右前侧悬空架于护栏之上,车身有多处撞痕。据商务车乘客介绍,昨天上午8点多,因刹车不及与前方的866路公交车剐蹭,并冲出护栏。

  向南约200米处,又有5辆汽车连续追尾挤成一团,继续向南50米处,一辆宝马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事故。

  据了解,该路段还发生了多起事故,共造成10人受伤,送往医院治疗,伤者大多为骨折,暂无生命危险。

  昨天上午11点左右,朝阳区朝体中心东侧路附近,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白色面包车撞上路边小树后,向北侧滑撞倒电线杆。事故致车内两人一死一伤。

  目击者李先生称,昨天上午11点左右,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突然向东撞上非机动车道的小树,“面包车又向北侧滑撞倒一米外的电线杆,前轮卡在马路牙下后停下”。当时有不少人高喊“快救人”,行人急忙拨打120求助。

  据死者单位介绍,司机闫先生与同事昨天上午从朝阳区西二环出发,送空水桶回单位,在朝体中心东侧路发生车祸。“由于撞击过猛,闫先生头部和颈椎受重伤,当场死亡。”

  昨天上午,密云县境内多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警80余次,密云县急救中心救治车祸伤者23人,其中一人死亡。

  昨天下午2点,密三路前往南八家庄村的道路两侧,记者共看到6起事故。其中一辆面包车侧翻入路两旁的沟内。此外,每隔几公里就会看到有撞毁的车辆停在路旁,车旁多无人看守。

  记者从密云县县医院了解到,从昨晨8点开始,120密云急救分中心7个急救站及2家医院共10辆救护车不间断接送伤者。截至下午5点,共救治23名病人,其中重伤4人,死亡一人。密云县表示,交管部门共接122报警80余次。

  极端天气高速应有限速标准

  北京工业大学交通研究中心教授陈艳艳表示,在应对不同天气状况时,北京大部分高速公路并没有精确的限速标准,“比如何种天气、何种路面条件下高速路具体限速多少,没有明确的规范。”

  陈教授认为,雨雪天气下高速路虽然有减速慢行标志,但这些标志对司机并没有震慑作用,应当加强相应限速规范的研究和出台,确定合理标准后也需加强监测和执法。

  陈教授表示,有关部门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措施存在一定滞后性,可以通过大面积铺设传感网,利用科学技术探测路面湿滑情况,实时采集路面信息,及时感知路面情况,并与气象部门、交警和路面限速标志联动,做出充分的应急预案,可提早做出预防,避免多事故发生。

  急救中心接200余摔伤求救

  昨天,一场冻雨让人猝不及防,医院接诊的摔伤患者明显增多。记者从120和999急救中心获悉,截至下午5点,共接诊摔伤患者逾200人次,其中以老年人和小孩居多。积水潭医院的接诊人次也创今冬新高。

  昨天上午,记者在积水潭医院急诊科看到,创伤骨科诊室外面密密实实地挤满了患者及家属,在休息椅上,多位患者手、腿等部位打着石膏。急诊科大夫称,昨天的工作量约是平日工作量的3倍,“节奏特别快,喝水都顾不上”。

  据了解,作为骨科专长的医院,该院昨天急诊人数激增,全天共接诊250多人次,其中124人因雨雪天路滑摔伤,主要集中在上午时段就诊,摔伤部位多为手腕、前臂和小腿,伤者以中老年人居多。为应对就诊高峰,积水潭医院急诊一层骨科5个诊室全部开放接诊,门诊和复查室医生也加入其中。

  记者先后来到北医三院、北京友谊医院,骨科诊室内外均人满为患,因雨雪天路滑摔伤的病患占了绝大多数。截至昨天下午1点,北医三院骨科急诊接诊百余名摔伤患者;截至下午3点,友谊医院共接诊62名摔伤病患,其中,35人因骨折打石膏,11人收治住院。

  摔倒时避免用手膝撑地

  积水潭医院急诊科医生说,人们摔倒后下意识用手撑地面,这个动作很容易造成手腕骨折。

  专家提醒,雨雪天走路时一定要降低重心,放慢速度,脚底要踩实踩稳;大理石地面比较滑,雨雪天最好绕着走。摔倒后,尽量保护好头部、颈部、腰部,避免用手、膝等部位撑地。摔跤后发现患处有肿胀,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转弯不要太相信ABS

  雾霾与“地穿甲”现象同时出现,给驾车出行带来极大危险。本市交管部门和北京警察学院特种驾驶教研科负责人杨智警官共同支招,特殊天气情况下如何驾车可保出行安全。

  1.起步稳,紧握方向盘,慢抬离合缓给油。

  2.及时打开雾灯、示廓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近光灯,不使用远光灯。

  3.驾车通过冰滑路面要尽量走直线,低速行驶,不轻易变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减速时应缓慢放松油门,连续轻踩制动,防止碰撞、剐擦和追尾事故发生,并要时刻注意擦肩而过的车辆和行人。

  1.为防止轮胎与地面冻结,严寒季节,最好不要在冰雪地上长时间停车。

  2.为防止前挡风玻璃结冰,在热车时,可用热风吹前挡风玻璃,同时,可准备一张卡片,待冰层松动后,用卡片将冰霜刮去。

  3.为防止紧急制动时失控,上路时,应轻踩两脚刹车,感觉一下自己车子在应对这种路况时的状态。

  4.为防止转弯时发生侧翻,先在直道上降低车速,转弯不可猛打方向盘,不可过分依赖ABS,应握紧方向盘。因ABS系统在刹车后可控制方向,车辆不至于原地打转,但若速度过快,发生事故后猛踩刹车、猛打方向盘,仍有撞向路旁或侧翻危险。

  27条公交线路调整

  昨天,受雾霾和“冻雨”影响,27条公交线路停驶、绕行或改发区间车。

  本报记者钱卫华 李秋萌 梅天一 刘晓旭 苗飞飞黄海蕾孟凡泽王丽霞梁超刘佳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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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对于很多上班族来说,每天起床都是一次考验。不少年轻人为了给赖床找借口,戏称自己“被床封印了”。

几天前,在渝北区盛兴大道铜锣山隧道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司机小陈表示,发生车祸是因为早晨他赖床,于是只能开车往单位飞奔,导致了事故发生。

年轻的小陈在渝北区龙兴镇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单位距离家较远,每天小陈要开40分钟的车才能到单位。最近几天,小陈起得格外的早,因为自己几天前的赖床,让爱车出了车祸无法使用。

18日清晨7点40分,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接到报警称,在盛兴大道铜锣山隧道发生一起撞车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两辆轿车在事故中受损严重。

前车驾驶员罗女士表示,她当时驾车在隧道内正常行驶,是后面那辆车车速太快撞了她的车。

幸好罗女士系了安全带,在车辆被撞击的旋转中,她被固定在座位上,身体未受伤。

经过民警初步调查,车祸是因为后车司机小陈在隧道内变更车道所致,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悔恨不已的小陈向民警解释说,最近这段时间早上天气寒冷,他赖在床上不想起床。以前每天他7点左右起床,驾车赶往单位,才不至于迟到。可当天他晚起了20分钟。“公司对员工考勤非常严格,迟到要被扣钱。”小陈从床上惊醒后,匆匆驾车往公司赶去。

他驾车一路狂奔,一路超车前行。当时正是早高峰时间,来到盛兴大道后,发现车流量大,出现缓堵。小陈觉得以目前的速度,赶到公司肯定要迟到,看着前方拥堵的车流,心里堵得慌。

为了抢时间,小陈不断变道超车,行驶到隧道中时,小陈继续变道冲入左车道超车,由于车速较快,安全距离不足,左车头猛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在剧烈的撞击下,前车在隧道内连续旋转两周,最后撞击隧道内的路沿石后才停下

看着连续旋转、碰撞的前车,小陈吓蒙了。幸好,被撞车旋转时没有撞击到其他车辆,没有引发连环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小陈存在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小陈被交巡警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小陈的爱车左车头受损严重,再加上罗女士轿车的损失,两车损失合计4万余元。

这些车祸都是分心驾驶惹的祸

因为赖床而导致的车祸,这也算是“奇葩理由”了吧,不过交巡警表示,导致车祸的奇葩原因并不少见。

14日下午3点30分,渝北桃源大道长凯路口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一辆崭新的黑色轿车在同车道撞上前方一辆白色东风轿车。事故车旁边,一位20多岁的红发女子用手捂着受伤的额头,吓得魂飞魄散。经查,受伤女子姓冉,21岁,黑色轿车的驾驶员。不久前,冉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男友,二人一见倾心,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他跟同事到厦门出差去了,今天说是帮我买了套新化妆品,发短信约我用视频聊天,让我看看他为我买的新化妆品。”冉女士说。

收到短信后的她心里美滋滋的,边驾车边打开手机视频,跟男友玩起了“直播”,可她忘了自己还在开车。就在她驾车来到长凯路口、把眼睛紧盯在手机屏幕上时,突然“咚”的一声巨响,她的车猛然撞到前方正在行驶的白色越野车上,她的头部一下子就磕到车内立柱。

冉女士由于驾驶机动车时分神引发交通事故,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承担赔偿两车的修车费用1万余元。因其行为因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冉女士作出了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18日下午18时许,在渝北区悦来街道金竹湾立交处发生了一起单车事故,驾驶员受伤。

事故现场,白色轿车“骑”在路沿上,车子引擎盖被撞翘起,左前车灯撞碎,前保险杠损坏,左前轮眉脱落。路沿上的一供水网的水管被车子撞破,一直像“发洪水”般往外流水。

事故车驾驶员李先生头部流血不止,民警立即配合现场医疗人员,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经查,今年43岁的李先生是北碚区某汽车配件厂员工,是一位有20多年烟龄的老烟民了,一天最多可以抽3包烟。事发当天,李先生打牌输了,心情郁闷。开车回家时拿出一根烟来抽,想解解闷儿。他松开右手,掏出打火机,埋头给叼在嘴上的香烟点火。失控的方向盘让轿车“嗖”的一声撞上了路沿石,再冲上人行道,撞坏了路边的供水网管。

由于事故是李先生开车抽烟分神导致的,所以李先生负事故全责,车损2万余元、医药费6000余元及水管修理费7000余元全由他一人承担。民警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违法行为的李先生予以记2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18日凌晨1点07分,在渝北区翠苹路发生一起单车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小轿车冲上隔离护栏,底座“骑”在了护栏上,四轮悬空。

经查,驾驶员王先生当天晚上在公司加班至凌晨,驾车回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某小区的家。当王先生驾车到了翠苹路与兴科一路交叉口时手机响了。当时他一手掌控方向盘右转,一手拿着手机准备接电话。谁知,手机从手上滑落到了刹车板底下,王先生下意识的弯腰低头去捡手机。正在右转的车子盲行冲刺了,短短2秒钟就行驶了60多米!当时,王先生的右脚还一直踩在油门上。只听“嘭”的一声巨响,车身猛烈抖动,王先生的头砸在方向盘上,血流如注。他抬头一看,才发现自己的轿车一下骑上了隔离护栏。

此次事故是由于王先生开车分心造成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其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对其处以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同时,由王先生承担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设施损失费和医疗费用共计1万余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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