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散赔偿标准

公司解散的赔偿标准是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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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说明】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现就公司解散涉及的法律实务进行梳理,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解散中的债权人保护和公司解散之诉。

四、公司解散中的债权人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公司解散中为维护其权利,主要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 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

公司逾期成立清算组或者怠于组织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等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要求公司股东、董事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 要求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 要求未出资股东及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解散之诉的当事人

解散之诉的原告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其他股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而非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二)隐名股东不得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确立的处理原则是“双重标准,内外有别”。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纠纷,属于内部纠纷,依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来处理。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要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尊重公司登记制度的公示效力。在解散公司这种涉及公司外部的纠纷中,必须侧重保护外部第三人对登记内容乃至登记制度的信赖,故而也必须侧重保护基于这种信赖而发生的经济往来,因此工商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方是适格主体,而隐名股东是不适格的。

就诉讼策略而言,隐名股东可以先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提起显名化诉讼等方式,变成显名股东后再提起解散诉讼。(参见:郭宁华;余长勇;聂海琴《隐名股东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载2016年《人民司法(案例)》第84页)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四)原告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证明标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的规定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实质要件,也是解散之诉中原告的证明标准,即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已经穷尽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该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仍然需要细化。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虽列举了4种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具体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仍存在不同认识。《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指导案例8号)的裁判要点确认了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的规则,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除了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外,还应同时证明:

1. 公司僵局状态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可以认定公司的僵局状态已经使得原告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若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必然会使其遭受更大损失。

公司僵局状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考虑,《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滥用司法解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途径解决僵局,同时也是为了使法院审慎适用强制解散公司的手段。但这并非是要求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必须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正因如此,《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如果原告股东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审理解散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也未成功的,由此可以认定,公司的僵局状态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载2012年《人民司法(应用)》第59页)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六)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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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徐德利律师,北京公司改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

  ,,现执业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2019年最新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公司出现一些解散的事由,这个时候公司就会面临解散清算,对于这一行为会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呢这个其实也是可以找到有关的规定的,对于公司,如果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了一些问题,比如经济资金困难或是有关的决策不能作出,这个时候都是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解散的。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2019年最新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一、2019年最新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权力机构清算组接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清理公司资产

  这是公司清算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详细的了解之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清算事务。

  1、核定公司资产的范围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公司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1、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登记。

  4、债权、债务清产报告表的编制。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1、未到期债权的收取。

  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的处理。

  3、有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4、对于无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5、对合同以外的债权的收取。

  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如果通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应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最终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推选1至2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清算组提供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解决争议的咨询意见。在法律调解时,还可以就实体问题帮助清算组做出正确判断,防止公司做出不应有的让步而遭受损失。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中。

  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债务除以公司存货清偿的以外,都转为金钱清偿。因此,必须将公司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

  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债权人如果对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则应由第三人代替解散公司清偿或由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权利后,由第三人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同其他债权人一道受到清偿。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开始清算时的所有会计报表都是根据清算开始时的账面价值编制的,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数据与实际不一定相符,当公司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负债的最终数字都得到最终的确定,此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才能真正反映出公司实际的偿还债务能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制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三、公司解散清算所需相关文件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公司《章程》及相关企业登记资料;

  4、公司经营状况审计报告;

  5、公司现有资产评估报告;

  6、债权债务清册;

  7、欠发欠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税费等情况;

  8、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2019年最新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一个公司进行解散,这个其实就是一个公司消灭的开始,在公司的解散过程中,会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清算,这样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解散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成立以后,因为经营不善或是其他的原因,导致公司需要解散,像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实也是有所影响的,因为这意味着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面临着终止,同时劳动者也需要重新去找工作,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公司解散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解散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法行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终止的,按规定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有人认为公司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结束是否应予补偿属于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并未明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原则,2008年前因《劳动法》无相关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亦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种观点其实并不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表述原文为;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解散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予经济补偿《劳动法》虽无明文规定,但2005年上海市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对此种情况已作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散亦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据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解散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008年前的补偿金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依《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括弧内是法条依据出处。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公司解散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公司解散的话,虽然对员工会有影响,但是如果员工想要获得赔偿,这个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比如说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等等。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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