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庭审完了之后,被告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签了字,还能改吗被告在原告?

  11月27日,讯,众泰汽车(000980)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浙0784民初9412号)及《民事起诉状》(以下简称“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参加诉讼。

  被告杰能动力陆续拖欠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货款,截止2019年7月10日,被告杰能动力应付货款余额474,574,227.70元,此外,向杰能动力发货共1948套电池包仍未结算,金额为75,072,920.08元。共计拖欠货款544,647,147.78元。

  综上,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杰能动力向原告支付货款544,647,147.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1,127,982.82元(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此后以544,647,147.7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615,775,130.6元。

  2、判令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汽车、金浙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已由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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