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共有几章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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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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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字数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
  对明知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受处罚。
  本报记者钟欣郭少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日起施行
  阅读提示: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字数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新食品安全法进行解读。
  食用农产品咋管理?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等农作物☆完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进行了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究竟严在哪?
  ☆强化食品安全事件刑事责任的追究☆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启动修改工作之后,社会各界都希望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也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是强化了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这一条充分体现了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
  二是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社会各界都反映,现在罚款数额太低。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前《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三是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四是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或条件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提供者也要进行处罚。
  五是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明确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如何体现?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纳入召回产品范围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自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增设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增加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一节;增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增加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管理要求。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同时,国家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另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五是完善召回制度。增设食品经营者召回义务,规定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增加了召回产品的范围,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纳入召回产品范围,改变了原有的单一检验标准;强化退市食品处置,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六是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义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许可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共治,形成合力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食品安全治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当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就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并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规定,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使用,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列举了因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为确定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为发现新的危害食品安全因素以及判断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六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形,,拓展了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和标准制定的支撑作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等机构来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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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推介一批代表岭南特色、受广东百姓信赖赞誉的省名特优新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中国网 .cn  时间: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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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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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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