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阶段男方第一次见女方家长挣的钱交由女方名下代管算不算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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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拆迁父子两人分得安置房二套一一套,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男方将房子个人所有权放弃给于6岁儿子,(女方户口在娘家,)离婚后儿子随母,女方有权代管房子,但是我们双方都无买卖权,可以居住但是只限制男女双方本人居住,万一以后男方另取,我怎样才能有权利阻止其她人居住?
提问者:| 浏览次数:51次 |问题来自:全国
补充:请问:这属于是婚后财产吗?我有权替儿子全权代管至16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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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后,,男方未履行家庭义务,现已分居两年,请问在这两年之间女方打工所挣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旦弗测煌爻号诧铜超扩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第40条,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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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婚前男方几十万已提取的公积金由女方保管,离婚协议只写着财产分割无异议,离婚后男方因病住院可以追回吗_百度知道
婚前男方几十万已提取的公积金由女方保管,离婚协议只写着财产分割无异议,离婚后男方因病住院可以追回吗
也就是拿走了些数年用惯了的炊具和破家具。几个月后男方独自生活在公寓脑淤血送医院治疗,经诊断需要大笔医疗费用至少10万,男方通过法律起诉追回的胜算如何,出院后还需进行花费更庞大的康复治疗,男方的几十万的公积金提取出来。
2.女方拒绝退还,现在每天大笔费用都由亲友承担。
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我记得写着财产分割无异议。
我想问下律师朋友,哪怕是应有的部分,银行卡账户密码交由女方保管.法律上可否要求女方退还那笔钱离婚前:1,男方“净身出户”,治疗期间女方在躲避不出拒绝出一分钱,双方感情不和离婚
提问者采纳
可以少分或不分、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要看病发时有无离婚,对隐藏。2
若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毁 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后,可以在发现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移1,一方隐藏,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但若无证明有欺诈或胁迫,法院会驳回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诉讼请求,女方不用付钱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变卖、变卖,就涉及到离婚后对于财产分配的反悔问题,若已离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
谢谢张勇律师的热心解答!我想问下,:“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发现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这个“离婚时”是具体指什么时候?手续办理期间?协议签订前还是后?这个好像可以很模糊,不好理解,请给解答下。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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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无异议了,就不好再申请法律手段了。只能是和前妻协商处理。
谢谢,没用的,那种女人只认钱不认人的
u不客气,希望你们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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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男方是借钱买的房,要是结婚后女方和他一起还钱,离婚时,房算不算共同财产?能不能分房?_百度知道
男方是借钱买的房,要是结婚后女方和他一起还钱,离婚时,房算不算共同财产?能不能分房?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婚前买房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房可归男方,但至少婚后穿窢扁喝壮估憋台铂郡共同还债及相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利益,肯定要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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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夫妻俩离婚房产都在男方父母名下女方是否能分到财产
夫妻俩离婚房产都在男方父母名下女方能否分到财产
10-01-10 &匿名提问 发布
说两个问题:其一,你“与老公于2007年5月因为一场误会而离婚,离婚后但一直住在一起”,这种情况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可是,它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尽管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当“事实婚姻”的双方主体发生某些分歧的时候,道义上是倾向于女方的比较普遍,尤其是明确了男方的某些行为使“事实婚姻”行将结束的时候更为明显。所以,在这套房产的问题上,你没有必要担心。其二,尽管这套房屋是你前夫出资购置,由于房产证件表明你是房屋的所有者,所以,在结束“事实婚姻”的时候,你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这套房屋是你的“个人资产”,除非你的前夫能够拿出无可辩驳的证据来证明,这套房产是他出资购买,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否则,他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都没有理由让你把产权过户给他。即使是你的前夫有证据可以证明这套房产是他自己出资购买,由于两年“事实婚姻”的前提,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恐怕司法机关也要将这套房产以“事实婚姻”的“夫妻共有资产”进行分割。至于你所说“如果我坚持不过户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的问题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得出结论。你考虑一下对吗?
你们已经在07年离婚 既宣告你们的婚姻关系结束,就算又住在一起也不算恢复婚姻关系.故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在法律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前提是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你首先要明白,你们既然已经离婚了,再住在一起就属于同居。所以财产分割就不能完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来对待。因为是他买的房子,就要先弄清楚房子是否归你们共同使用,如果只是在你的名下,但是并不属于你们共同使用,由于是他出钱购买,所以房子并不能属于你。如果是他买的,但是由你们共同使用,而且在你的名下,则原则上房子应该属于你,不过由于他出了钱,你怎么也应该给他一些补偿。其实抛开法律上的规定不看,他把自己买的房子写在了你的名下,毕竟是他出的钱,你如果不过户,又对他没有交代,怎么也是说不过去的。
你应该还给他房子,不是你的,就别去争。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以后别让他碰你。
作为一个男人,我认为你的想 法不够道义,因为这二年你们住在一起,我想他没有有强吧,否则他就是非法拘禁和 QJ了。但你既然要从 法律上来问这个问题,我回答如下:1、没有家庭关系,他买了房子,又在房产证上写你的名字,视同赠予。2、赠予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是以登记作为产权标志的(如房产、汽车等),则一经登记,赠予不得随意撤销,除非:(1)受赠予人严重侵犯赠予人的,包括精神和行为(比如,受赠人伤害赠予人及其亲属等)。(2)附条件的赠予(比如为了结婚而买房子,然后写两个人的名字),在有证据表明双方同意赠予是以此为条件的,最终没有形成条件所指的目的的,赠予方可以依法收回。(3)新婚姻法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只是一般同居关系,期间财产不适用婚姻法的分割,但如果期间育有子女,则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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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婆三年前离家出走,我朋友起诉要求离婚,现在法院判决他们离婚,我朋友1997年购买的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管理和使用”这应该已经是按失踪处理了。因为在没有宣告失踪前是不能缺席审判离婚案的。2、对于失踪人的财产的代管,只是管理权和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作为该房屋的代管人,男方无权处理该房产,更不能把该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3、待到她下落不明四年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死亡了。她被宣告死亡后,该房产中她的份额成为遗产,由她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这样,男方还是不能得到该房的全部产权。4、只有在她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处于代管状态时,如果她有欠的税款或欠他人债务或其他费用的情况下,男方为替她支付债务,才能变买她的这部分房产,或男方替她还债后,向法院诉请以房产抵债,但其债务总额应当相当于该房产的价值。
我一朋友的老婆三年前离家出走,我朋友起诉要求离婚,现在法院判决他们离婚,我朋友1997年购买的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管理和使用。可是我朋友现在急需钱,想卖掉这房子,可是找不到女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教大家有没有办理过户的好办法?答:在目前的情况下,基于那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不配合,你朋友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过,从你所讲的情况看,女方已经离家出走三年了,如果不知其去向,男方可以考虑申请宣告女方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还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这样,作为该房屋的代管人,男方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了。附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女方出走后法院判决离婚,男方想卖掉夫妻共有房产,找不到女方,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50分 回答:1   浏览:18   提问时间: 19:37我一朋友的老婆三年前离家出走,我朋友起诉要求离婚,现在法院判决他们离婚,我朋友1997年购买的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管理和使用。可是我朋友现在急需钱,想卖掉这房子,可是找不到女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教大家有没有办理过户的好办法?一、如果你朋友想将房子作整体处分,目前一定是法律不能。唯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或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动分割按份共有财产之诉,先将共有财产分割后,再处分自己所拥有的那一半财产。二、采取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不动产第三人取得制度,都会受到相关法律条款的制约,而导致法律不能的结果。详见《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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