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男方不同意离婚咋办,男方窝藏女孩属于犯罪吗

如果两个人离婚,是女方提出的,而男方不愿意,两个人有个孩子,没结婚证,这个女孩又找了一个男友,而这个男孩跟前男友家住没多远,女孩不想给男孩带的家人带来麻烦,像这类似,去法院头一句怎么说,该准备什么
如果两个人离婚,是女方提出的,而男方不愿意,两个人有个孩子,没结婚证,这个女孩又找了一个男友,而这个男孩跟前男友家住没多远,女孩不想给男孩带的家人带来麻烦,像这类似,去法院头一句怎么说,该准备什么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你们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没法律保障.你们只属于非法同居。法律本身就不承认你们的夫妻关系.至于孩子.不带孩子的一方应该拿钱给带孩子的一方。至于多少。是你们2人协商的。补充一句,没结婚证。在法律来说你们本身就不是夫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而且你们的孩子是非婚子女,上户还要交罚款。
可是那个女孩不想给男孩带来麻烦,他想经过法律来解除,因为孩子是事实,
解除什么?你们的夫妻关系,还是你们两人中的一人好孩子的关系?如果是想解除你们的夫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她的请求,法院只会接受你们两人关于孩子的归宿问题,以及没带孩子一方给带孩子一方的抚养费问题。
女孩就想这样,可是女孩怕给男孩带来麻烦,怕前男友找人打这个男孩,所以女孩想由法庭来处理,经过法庭来处理,女孩不想让男孩受伤害,
未婚小孩和已婚小孩享有同等权利.未婚生育的婴儿,孩子只能随母入户口的,需按计划外生育罚款才能入户口的,如果是在乡下,想办法走走后门。如果孩子要上户,需要医院开的出生证明。直接去管辖的派出所就行了,还要带上罚款。
那这个孩子是不是要判给女方,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生活环境.状况.已经双方以后的生育状况做出判决的。具体的你质询下律师。
如果孩子判给了女孩,那么这个女孩子和这个男孩应该不用给什么罚款吧
未婚生育的婴儿,孩子只能随母入户口的,需按计划外生育罚款才能入户口的,如果是在乡下,想办法走走后门。如果孩子要上户,需要医院开的出生证明。直接去管辖的派出所就行了,还要带上罚款。
这样的婚姻法律不会保护,因为没有办结婚证就等于没有结婚,是同居关系
这个孩子只能说是黑户
,如果给孩子上户口 也必须要父母双方的结婚证以及户口本的。同居关系分开
叫做同居关系解除,法律不保护你们的婚姻
他愿不愿意离婚和他没关系,因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离婚当然也没手续啦,只是这个孩子法律会判给你们任意一方,谁更有资格又能力抚养孩子就判给谁
另外一方需要给孩子抚养费。你们本身没有结婚证就有孩子也属于违法行为。
女孩的想法是,她经过法庭来处理,不管怎么样,她喜欢那个男孩不受伤害,只想一辈子过的安静,没有任何风波。如果去法庭请问该怎么说?
是这样&&& 先和前男友划清界限&& 让法院把孩子判给谁之后&& 及抚养费一类协商好后& ,女孩和她喜欢的男孩先把结婚证办了&& 如果前男友打了现任男友&& 那就可以去找公安局,因为前男友和女孩没有关系了 ,他打了女孩现在的合法老公 就是犯法的,如果女孩和自己喜欢的男孩办了结婚证的话 就受法律保护了。
对啊,她就是想到孩子,所以她决定去法庭,不管孩子判给了谁,那就是没关系了,这样男孩也没麻烦了,可女孩不知道去法庭该怎么说,请问该怎么去说这件事?
上诉前都是要找律师的嘛
律师就是你的顾问
你去把事情的一切给律师一说
然后你想要的结果 给律师一说
律师就会给你写个诉讼书
然后法院就会看。详细的你可以问律师,这个问题 律师会给你办好的。
请问,没有结婚证的,可以不用请律师,直接去法院处理,可以吗?因为女孩没经历过这个,女孩觉得律师不好找,就是找到了还得给钱,因为女孩没有钱,所以女孩想不用请律师,这样可以吗?
那你就去法院& 法院有人管的& 你就说下你的事情啊,重要的是解决事情&& 没有钱&&那谁都不用找了,你们直接口头协商算了&&& 你以为法院是吃白饭的啊,& 官司哪有白打的,人家要看你这个案子的文件做定夺,你以为法院是干啥吃的,你怕这怕那 怕出钱 怕问人 怕麻烦& 难道你坐在家里事情能解决吗?& 你现在就可以和喜欢的人去过,要是发生打斗打110&& ,你这问题& 你不会想吗&& 你自己不会做主吗&& 怕东怕西& 那还在一起干嘛。
你要说清楚一点我可以帮你?你家里人不喜欢你她吗?
开始不赞同,最后因为指着,就说把事处理了,就同意
你真贱得可以
为什么这样说,爱情方面,男女同等,这是某人的看法,
既然你想背叛他 何必当初在一起 何必还生个孩子&这样双方都有负担和阻碍后期幸福& 难道有家室的女人还玩背叛不是贱得可以吗?&虽木拿结婚证,但是存在事实婚姻&
这个谁也想不到啊,开始当然会对女孩好,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然而却不是女孩想要的幸福,所以女孩说离婚,这也符合逻辑啊,对现在的爱情方面不是很常见么。所以没有什么贱不贱的存在,
哎 这个年头啊 婚姻是儿戏了 作为90后的我 对这个世界失望了 对你们女人更失望...乱了乱了。。。。。。我想说 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得走完 顺便我真的想知道 女人要的幸福究竟是怎样的?
女孩想要的幸福是,1 这个男孩可以一辈子对女孩好,2 对女孩不可以发脾气,3 不可以动手打女孩,这就是那个女孩想要的幸福,可是前男友没有,在怀孕期间还动手打女孩,假如你是这个女孩,像这类似你认同吗?
女孩要的幸福真的这么简单吗?不是吧,应该是基于什么车啊房啊存款上吧,要么就是帅得不行。我怎么遇不到这么纯真的女孩子?我91年的,有房有车刚工作木有存款,心地特别特别善良,待人特别特别真诚,宁愿自己吃点苦也处处为他人着想,也够170CM,总之我除了不帅,有些瘦,内向以外,人品啥的都是好得没话说,&当然我的好只有我自己知道,别人都只看外表&我总找不到女朋友,姐,你站在女性角度给小弟一点意见吧,我有时候觉得老天对我挺不公平的
车、房、存款、像这类,女孩没想过,只想有幸福就什么都满足了,因为这个男孩说:“我什么都没有”那女孩说;“没事、只要你对我好,等我把事处理了结婚,我们一起努力挣钱,不就什么都有了、”这个男孩听了满意的流泪了。对以上那些,女孩从来没想。
有点儿乱好好屡屡
你可以告诉我该怎么办吗?
就是要准备的事情多点深刻
没有依法登记结婚,就不存在离婚的事了,双方分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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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不同意,男方窝藏女孩属于犯罪吗
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父母无权干涉婚姻自由,女方自愿即可
婚姻自由,父母无权干涉!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女方自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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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那是犯罪,窝崴罪
女方若本人愿意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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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女方父母不同意也不来参加婚礼
结婚女方父母不同意也不来参加婚礼
不管怎么样,女方父母也是为女方着想,如果不领结婚证就不能证明是夫妻关系,以后要是有什么事,女方会吃亏的
9条其他回答
还是要办的,但是可以简单一些 不必隆重其事
不办事一个是不合规矩,另一个你也必须体谅对方父母的心酸
红包招收,你们结婚之前肯定父母也已经散出不少红包了 旅游结婚是你们的想法
可以用手回来的份子钱 玩的更好 但是老人想法也是不得不考虑的
也能留下一个更好的回忆 不能因为麻烦、花钱。。。一些列问题就不想办 除非你是真心不爱这姑娘,想让这姑娘心酸
也许有很多顾虑,可能怕照顾不到你,怕你给添乱。也可能不想让女方家里看到你的样子,不管怎么说,对你而言都是很难过的事!你当然有权利参加自己弟弟的婚礼,这事就不知你弟弟怎么想的,如果他固执让你参加,你父母的阻止又算得了什么呢?既然如此,把祝福送到就行了!别想太多
瑶族的婚礼习俗 各族婚俗
由于瑶族内部支系不同,婚姻文化也千差万别。但一夫一妻制是各地瑶族基本的婚姻制度。瑶族青年男女到了一定的结婚年龄他(她)们或父母就会通过恰当的方式选择伴侣。
婚前自由恋爱
瑶族男女婚前有充分的社交自由。他们一般通过生产劳动、节假日、参加婚礼、走亲访友、赶集等活动来结交彼此心爱的人。
有的求爱方式还很有特色,如有隔窗对唱、吊楼谈情、圩日择侣或伞下相会等。广东连南县的八排瑶盛行隔窗对唱。当地瑶家姑娘的卧室之前或之后一般都开有一个求偶的窗口,到了三更半夜未婚的小伙子点着火把或打着手电筒前来寻找姑娘对唱。不论小伙子来自远或近,相识或不相识,姑娘们都不会轻易打开房门。小伙子只站在窗外,与窗内的姑娘对唱,即自报家门,叙述身世,倾诉爱情。如通过对唱,彼此情投意合。小姑娘则把门打开,引情郎入室与父母见面,并热情招待,定下终身。
吊楼谈情的求偶方式盛行于广西金秀瑶山的拉珈瑶地区。这一地区的住房往往在主楼外设有一个吊楼,这一吊楼是专门给姑娘居住、绣花或谈情说爱的。小伙子晚上去找姑娘谈情说爱时,得从楼外往吊楼上爬;如果姑娘有意,她自然打开楼门,笑脸相迎,并拉小伙子一把。否则小伙子就会吃闭门羹。圩日择侣,即每逢圩日(有的地方每隔三天为一圩期)青年男女相互选择自己的意中人。
广西南丹县白裤瑶许多未婚男女青年,在圩日这一天穿着鲜艳的民族服装到圩场去寻找自己心中的“目标”;也有的成群结队地聚集于街头巷尾,选择自己的意中人。
白裤瑶青年男女求偶,女方要比男方主动。当女方看到意中人时,就主动向对方唱歌求爱,而且方式与众不同,他们双双对对面对面地站着,仅半尺之距,悄声而唱,情语绵绵,当唱到一定的时候女方就出其不意地夺走男方随身携带的雨伞、手镯或腰带之类物品,欢喜而逃,女跑男追,直到山野的僻静处才停下;如果男方不乐意与女方深交的,也出其不意地从女方手中夺回自己的物品而分道扬镳。如果女方有情,男方也有意,女方则把男方领到家里留宿数日,由女方父母考察其为人和劳动态度。如果女方父母觉得满意,男女双方就可以互相交换信物,表示后会有期。一般女方给男方赠送的是烟袋,男方给女方赠送的是银手镯或红丝线等。但这还不能算是订婚。订婚或者结婚还得经父同意。
伞下相会,是云南勐腊县的金门瑶谈情说爱的一种方式。即青年男女互相约定好时间、地点,到时大家聚集在一起进行对唱。对唱时,女方常常是把小阳伞遮着自己脸面。男方只听其歌而不见其面。当双方唱得情投意合时,男方才可以掀开女方的阳伞,双方就在伞下倾诉各自的情怀。如果钟情的,则互相赠送银手镯、腰带、挎包或丝线等礼物。再经一段时间的交往,感情至深,志同道合,则山盟海誓,而且女方还在男方的手臂上咬上一口,留下伤痕,表示对男方的爱慕和忠贞。
青年男女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之后,双方情投意合,就分别转告自己父母。由男方父母请媒人带上彩礼,即酒、肉、鸡或订金,前往女方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的内容主要是征求女方父母同意不同意姑娘与小伙子结为夫妻,要不要收身价钱,并商定办婚事的大致时间。订婚仪式告成,就由男方选择吉日良辰举行婚礼。
瑶族婚礼有繁有简,形式多样。广西金秀拉珈瑶和花兰瑶的婚礼最为简朴。结婚时,男女双方都 不请客,不送财礼,也不敲锣打鼓,更不燃放鞭炮。同时,女方既不请客,也不做嫁妆,而且结婚仪式是在夜深人静时举行的。也就是在接亲那天晚上天黑时分,男方派几个女青年带上五斤猪肉、五斤酒和五斤大米,悄悄地到女方家去。女方的家人与接亲者同桌吃一餐便饭,就点着火把将新娘接到男方家去了。男方家人三更半夜与新郎、新娘和接亲者及几个近亲的长辈同桌吃一餐便饭,婚姻大事即宣告结束。
在广西三江县,老堡、文界一带地区的红瑶青年男女结婚仪式更是独特。他们是背着女方父母互许终身、缔结婚约、举行结婚仪式的。婚礼过后才派人同新郎、新娘带上两只鸡和十二斤喜酒前往女方家报喜,并赔礼道歉。女方父母只好默认这门亲事。实际上,女方父母不是绝对不知道,只不过是一种婚俗罢了。他们婚后,妻子“不落夫家”。每逢年过节或农忙时,丈夫才去接妻子回家住上几天。之后又返回娘家去了。等到妻子有了身孕,产前才到夫家生活。
拜堂仪式,在勉瑶中尤其盛行,且隆重。即结婚之日,男方派数位男女到女方家接亲;女方也派数位男女送亲去男方家。
拜堂之夜灯烛通明,堂屋摆着数张长方形筵席,亲朋满坐。新郎和新娘穿着民族传统盛装,新娘头一蒙着一块四方形的瑶锦,新郎和新娘站于厅堂中央(男左女右),面向神台,由司仪主持一十二跪拜礼。跪拜的主要对象是:拜祖父母,拜父母,拜叔叔伯伯和兄弟姊妹等。按辈受礼,逐一进行。每拜一位都要行一十二次跪拜礼。并给以敬酒。金门瑶接亲要唱“拦路歌”,当男方派10余位男女到女方家接亲时,要唱十几轮“拦路歌”。当接亲队伍把新娘接回新郎家时,得举行进门、合婚、认亲等仪式。第三天新娘和新郎则一起“回门”。在新娘家住上一个晚上,又返回新郎家生活。广东连南县八排瑶当新娘出嫁时,由先生公为新娘念瑶经、朗颂吉利语,由新娘的亲婶、亲嫂帮新娘梳妆打扮;新娘出门时,倒着穿草鞋走。
瑶族有“女大当婚,男大当嫁”的习俗。如在勉瑶或金门瑶地区,当女子达到结婚年龄时,凡不愿出嫁的则留在家里娶女婿;有的男子长大了,不愿在家娶媳妇的,也可以出嫁到女方家去。男子出嫁到女方家以后,所生子女的姓名,第一个随母姓,第二个则随父姓。属多子女的,则以此类推。男女双方各自都有与自己同姓的子女送终接代,承顶香火门第。男子如是孤儿或被收买到女方做女婿的,男方得更名换姓,即改随女方姓氏。所生的子女也全随母姓。男方如果是独生子,嫁到女方以后,家里无其他人照料父母双亲时,则采取“两边走”的形式。即男女双方都有流帮助父母劳动之责,都有承担赡养双方父母义务,也都有继承双方父母财产的权利。因此,独生子女出嫁后,父母也无后顾之忧。?
由于瑶族社会既有男婚女嫁,也有女婚男嫁的习俗,所以对于生男还是育女,皆一视同仁,决无重男轻女或重女轻男的现象。
离婚与再婚
历史上,瑶族婚后,夫妻关系比较稳固,离婚并不多见。寡妇再婚,也不受歧视。?
首先要男方找媒人去女方家里提亲,好让女方家里同意! 最好是双方父母能见个面,毕竟有些东西要当面说才说的清楚,在要结婚前双方都要准备结婚事宜,宴请亲戚和朋友来参加婚礼,男方招待完后找迎亲的去接新娘回来.在接着进行拜堂仪式.有亲戚和朋友来观礼.由主持婚礼的进行结婚仪式开始宣布各项礼节!直至婚礼完毕!要再次宴请前来帮忙的亲戚朋友共同吃顿饭.新娘新郎去向家人敬酒.在向亲戚朋友敬酒!送走客人后就可以洞房了! 仅供参考!
龄也就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要求。为此,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把结婚年 龄提高了两周岁。这是个最低限的结婚年龄,国家提倡鼓励晚婚,男女青年 晚结婚几年,有利于集中精力和时间增长才干,为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做较 多的贡献,利国亦利己。总之,法律规定结婚年龄是有客观根据的,是科学 的和必要的,遵守法定婚龄结婚,应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124.妹妹 17 岁与他人举行婚礼同居,劝阻无效怎么办?[事例情况]武新轩的妹妹武某,17 岁,在县办织布厂做临时工期间同男 工友徐某谈恋爱。8 月 15 日,徐将武带到家中过中秋节,同时举行婚礼,以 民间方式结婚。武新轩闻讯,即到徐家找妹妹,想再次劝说妹妹不到法定结 婚年龄不要结婚。武某曾多次不听兄姐的劝阻,这次她同徐某商量,一是自 己隐藏起来不同兄长见面,二是徐某等人批评武某干涉婚姻自由。当晚,徐 某的大哥主持婚礼,徐武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武新轩对妹妹不听劝阻,违法结婚束手无策。[分析意见]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徐某与武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女方武某年仅 17 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尽 管他们举行了民间结婚仪式,但他们的这种婚姻是违法的,是得不 79 到 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应当怎样妥善处理徐、武的不合法婚姻问题呢?最好 是找到武某本人,郑重其事他讲明结婚是人生终身大事,必须严肃慎重对待, 切不可草率从事。不合法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妇 女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后悔就晚了。同时,应当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 遵守婚姻法是婚姻当事人的义务。既然法律有结婚年龄的规定,有婚姻登记 程序的规定,怎么可以公开违反法律规定结婚呢?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违 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这就是说,公然 违法结婚的当事人,是要被依法追究其责任的。要使她知道,他们这样作是 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自动改正过来。如果徐、武双方坚持错误,不肯脱离 非法夫妻关系,可先向其所在单位领导反映,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 政干预,也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揭发其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查处。125.男女一方的单位不给开申请登记结婚的证明,怎么办?[事例情况]某厂工人张某同女青年许某自愿结为夫妻,厂里有关部门未 说明任何理由,不给张某开具申请登记结婚的证明信。使得张某同许某的婚 期一拖再拖,束手无策。[分析意见]男女双方一同申请结婚登记,是请求依法确立夫妻关系。依 法进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法津保护。为保障社会主义婚 姻制度的实行,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 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 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 婚、丧偶)的证明。” 这里规定应持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是为了防 止在法定婚龄上弄虚作假和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以确保男女婚姻自由和婚 后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申请人所在单位不说明理由不出具证明的做法是不对 的。如果确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请求查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126.刊登了征婚启事,应征女方持有当地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明,双方 还须办理结婚登记吗?[事例情况]某工厂干部路某在某报纸上登出征婚启事后,某村女青年朱 某应征。路、朱经过通信相互了解,双方同意结婚。朱某持当地派出所开具 的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未婚等内容的证明,由哥 哥送亲来到路某家。路家按当地习惯举行了婚礼,路某同朱某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村里群众认为路、朱是婚姻新潮流的时髦夫妻。后来,朱某的户 口报不上,理由是朱某同路某不是合法夫妻关系。路某认为他们的婚姻是登 报征婚夫妻、是政府开了证明的,怎么还不合法?[分析意见]路某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启事,是未婚公民单方面的一种求婚 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朱某请求公安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不属 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事宜,不具有法定结婚程序的意义。所 以,路、朱来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是不合法的。通过征婚启事 同对方联系,相互了解,达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才能成为合法的婚姻。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路某和朱某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一同到一方户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了解,认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男方女方各持一份,才是合法婚姻,路某、 朱某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127.男女自愿结婚,为什么必须进行婚姻登记?[事例情况]女青年尤某同男青年朱某自幼相识,一起读小学中学,两家 长辈是世代好朋友,常来常往,他们在这种环境中建立起了感情。他们把自 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双方的父母非常高兴。随后,尤某也去朱家住几天, 朱某也来尤家住几天。做父母的觉着孩子们你来我住的,不如把婚事办了, 免得招来闲话。尤某、朱某知道自己还没有到结婚年龄,领不回来《结婚证》, 就商定尤某搬进朱家住,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就成亲。不久,尤 某就生了孩子。他们认为结婚的人双方完全是自愿的,有深厚的感情,双方 的家长都非常满意,不会出什么问题,不进行婚姻登记,也会白头到老。后 来乡里的婚姻登记员把他们叫去,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补办了结婚登记 手续。临走时,朱某还提出问题问婚姻登记员,我们的婚姻关系很好,今后 也会很好,为什么一定要进行婚姻登记呢?[分析意见]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1 条规定:“为了保 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 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婚姻法和 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进行婚姻登记,其目的就是保证婚姻 法各项基本原则、结婚条件和离婚标准得到贯彻实行,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防止违法婚姻发生。这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公民的婚姻问题认真负责和关 心的表现。婚姻登记既然是一项法律制度,就决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结婚手 续。结婚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 结婚登记,就没有合法的婚姻家庭。认真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对于巩固和发 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 数群众能够自觉按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但也有极少数人,对申请结婚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知道的很少,他们把婚姻登记看作是可有可 无的事,而把民间操办的结婚仪式看成非有不可。有的男女青年,已经按法 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则要在举行了结婚仪式后,才同居生活,才是 结了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继续宣传婚姻法,使广大群众普遍认识到,未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无效婚姻,是不受法律 保护的。为此,要帮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婚姻法律制度的观念,自觉 履行婚姻登记程序。128.要求做婚前健康状况检查有法律根据吗?[事例情况]男青年许某同女青年刘某经过一年多恋爱,双方决定结婚。 许某建议在结婚前一同到医院做一次健康状况检查,以确保婚后夫妻生活美 满幸福。刘某亦有此想法,表示同意。可是到了医院,医生却不给检查,理 由是医生是给病人看病治病的,挂号看病可以,婚前健康检查没有做过。并 问当事人,婚姻法上有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吗?[分析意见]我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均没有关于要 求结婚的男女须做婚前健康状况检查的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无须提 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但是,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 明。这样做,完全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健康和我国公民的健康,是必要 的。既然婚前健康检查对于婚姻当事人有益而无损,在法律尚无此项规定的 情况下,国内公民间在结婚时,自愿要求做婚前健康检查的,具备条件的医 院应给予支持,应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予以指导和帮助。至于婚 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尚无比项健康检查内容的 规定,医院可应当事人请求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诊断和鉴定,出具检验 证明。如果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不能发生性行为 的生理缺陷,应向对方讲明白,不要隐瞒,从关心友善同情的心情出发,处 理好双方的关系。129.托人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视为该项婚姻无效[事例情况]某县女青年豆某经朋友介绍同邻村王某谈恋爱,双方同意结 婚。因女方不到法定婚龄,不敢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双方 商定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来了《结婚证》。结婚后女方对男方不满意,要 求离婚。王某持《结婚证》找到民政部门,请求保护他同豆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了《结婚证》。[分析意见]托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领取《结婚证》,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法第 7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 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9 条、第 11 条也作了同 样内容的规定。这里说的“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是指必须由男 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所确立的夫妻关系。 也只有男女双方亲自领取到的《结婚证》,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明, 才能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婚姻法所以要作这样严格的规定,是为了 防止包办、买卖或其他形式干涉男女婚姻自由,防止在确立婚姻关系中弄虚 作假。由此可见,王某同豆某得到的《结婚证》,是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婚 姻登记机关发现了婚姻当事人这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理所当然要宣布该项 婚姻无效,并收回骗去的《结婚证》。这样处理,豆某要求同王某离婚,也就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收回了她同王某的本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 问题得到了解决。即法律上不承认豆某和王某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不办离 婚手续了。130.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男方死亡,女方也算是结过婚的吗?[事例情况]女青年小冬同廖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同居生活,廖某 从小冬家拉嫁妆回去途中,汽车翻车坠入深沟,廖某当场死亡,此后,小冬 找不到对象。当地未婚青年一听说介绍的对象是小冬,都摇头说,她是结过 婚的,不同意跟小冬处对象。小冬想不通,自己没有“破身子”,也算结过 婚吗?[分析意见]结婚是个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 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①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②达到结婚年龄,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程序是,男女双方自愿结 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了解,符合法律 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自取得《结 婚证》时起,就是正式结婚了。结婚的社会本质意义在于:法律承认的夫妻 关系受法律保护。小冬同廖某已经依法领取到了《结婚证》,她已经结婚了。 她没有与丈夫同居过夫妻性生活,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内容。所 以,不能以此事实而说她没有结过婚。至于有的未婚青年因小冬姑娘结过婚, 而不愿同她处对象,则是一种歧视妇女的偏见。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 家庭权利。一个女青年结过婚,而且事实上没有过夫妻生活,就被看得低人 一等,是不应该的,是封建旧思想在某些人头脑中的反映。在出现此类现象 的地方,应当进行男女婚姻家庭权利平等、婚姻自由新思想和禁止歧视妇女 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更新旧的婚姻观念,以利于社会 主义婚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131.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八年,女方出走一年多杳无音讯,男方可以与第三人结婚吗?[事例情况]村民张某于 1983 年 4 月同女青年皮某自愿结合,未办理结婚 登记,邀请亲朋好友举行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和皮某是初 中同班同学,彼此有较多的了解,此时,男女双方也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结 婚年龄。因为皮某的父亲坚持要把女儿嫁到县城里去,不让村委会给皮某开 具申请结婚的证明。二人就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手续,便同居过夫妻生 活了。几年以后,皮某后悔当初未听从父亲的意见,没有嫁到城市里去。1990年 6 月的一天,皮某不辞而别,一年多过去了,张某没打听到她的下落,他已年过 30 岁,没有儿子,想与第三人结婚,不知法律是否准许结婚?[分析意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结婚 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 有着复杂的原因而形成的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关 系。对于这类婚姻关系,也有女方和儿童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烟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安 定团结,有条件承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的事实婚 姻关系,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实际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 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 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从张某同皮某结合为夫妻的情况来看,其婚姻关系可以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如果张某要同皮某离 婚,他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在没有依法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之前,张某不得同第三者结婚,也不得同第三者形成新的 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他将承担重婚罪的责任。132.未办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女方回娘家不归,男方可另行结婚吗?[事例情况]山东农民叶某经人介绍同四川来的易姑娘“结婚”,未办结 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女方向男方要走人民币 2500 元寄回娘 家。三个月后,易某要求回娘家探亲,一去半年多音信全无。男方不打算找 易某回来,想另行结婚,又怕法律上不允许。[分析意见]近年来,一些不务正业的妇女流窜到外省外县比较落后的地 方,以结婚为诱饵骗取钱财。她们找婆家,当天就可同男方过夫妻生活,但 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和接受必要的审查。在所谓的结婚后不久, 她们以回家探亲、进城买东西等为借口,离家溜走,一去不回,造成一些男 人上当受骗,“人财两空”,目前,这种极不正常的婚姻现象,在农村或偏 僻山区仍时有发生,人们应当有听警觉,以防上当。对于女方易某一去不返, 男方叶某可不可以另行结婚的问题,从叶易的婚姻关系来看,他们不是合法 夫妻关系,双方同居三个月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叶某不打算把女方 找回来,又想另行结婚,这表明了同易棠解除关系的意愿。为慎重起见,叶 某可给易某去信,提出同易某解除“婚姻关系”,然后,另行择偶结婚,法 律保护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133.受婆母虐待,违心地协议离婚后,双方思念夫妻之情,可以过夫妻生活吗?[事例情况]王某同男青年邢某自由恋爱结婚后,感情甚笃。婆母姜某却 横竖看不惯小两口的婚姻。开始她要儿子提出离婚,邢某表示不愿意离婚。 后来,姜某就对儿媳妇施加各种虐待,迫使王某同儿子离婚。邢某说服不了 母亲,又不忍心看到妻子遭受虐待,为了让王某生活得幸福些,他二人商量 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了离婚手续。但从离婚之日起,双方思念夫妻之情与 日俱增。女不思嫁、男不思娶,偶(耦)断思(丝)联,欲聚不能,对生产 和生活没有兴趣。双方都想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又怕招来危害自己的后果, 不知道怎样做才好。[分析意见]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王某邢某恋爱结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因母亲干涉儿子的婚姻,并采用虐待儿媳妇的违 法手段,迫使儿子同妻子离婚,王、邢才违心地协议离了婚。这样的离婚, 应视为属于违背婚姻自主自愿原则的离婚行为。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如 实反映情况,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确认其协议离婚为无效行为,收回《离婚证》。然后,由王某同邢某申请复婚登记,发回《结婚证》。政府依 法保护公民富有感情的夫妻关系。对姜某干涉儿子婚姻自由虐待儿媳的行 为,应通过有关组织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宣传婚姻法的有关知识,令其改正 错误。王某和邢某申请协议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所表示的离婚意愿是不 真实的,带欺骗性的行为,双方应对这起无效离婚协议承担责任。所以,王 某邢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离婚协议无效和准予复婚登记之前,是不可 以在一起过夫妻生活的。他们只有依法恢复了夫妻关系,双方的婚姻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才受法律保护。134.江某领取了两个结婚证,哪个合法有效?[事例情况]某县男青年江某同女青年秦某恋爱,双方年龄均是 21 岁,江 某的父母通过熟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为江某秦某领取了《结婚证》。因秦某正 上职业专科学校毕业班,双方没有同居生活。一年后,江某随叔父到沧州市 就业,不久,他同沧州市一女青年范某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 领取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秦某从学校毕业并安排工作后,找到江某 商量建立新家庭的事。江某说,“那次结婚登记是无效的。我当时 21 岁,还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证是托人办来的,我已经在沧州结婚了。你不要来 找我了”。秦某听了觉得不对,江某手里有两个结婚证,哪一个是合法有效 的呢?或者两个都无效呢?该怎么办呢?[分析意见]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江 某同秦某登记结婚时,只有 21 岁未达到结婚年龄,这样的不符合结婚条件的 婚姻登记,应当是无效的。尽管婚姻登记机关发给了《结婚证》,因为申请 办理登记的人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提供的江某的出生年月是真实的, 是不会准予登记的。因此可以说,这张《结婚证》是骗取的,骗取结婚证是 违反法律的行为。还有,婚姻法第 7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审查了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 登记,发给《结婚证》。江某秦某没有亲自去进行婚姻登记,而是托熟人代 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发给了《结婚证》,这是一种渎职违法行为。 对于婚姻登记员的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明文规定,即: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江某在取得第一个结婚证时,虽然不是自己亲自去办的,但知道自己不到结婚年龄,却有意隐瞒,是一种欺骗行为。在取得《结婚证》后,又自行 视为无效,在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的情况下,又与范某在异地办理结 婚登记,他一人手里持有两个《结婚证》,有两名无配偶女青年同他结婚, 江某已构成重婚。对江某的重婚行为,秦某、范某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他的责任。对于江某同秦某、江某同 范某的婚姻关系,确定和维持哪一个,或者否定和撤销哪一个,或者两个均 予以撤销,亦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135.未办理离婚手续,男方女方各自同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都犯重婚罪吗?还要办离婚手续吗?[事例情况]余某 1983 年 1 月同王某结婚,生一女孩,5 岁多。夫妻和谐 相处六年后,余某同丈夫分居。1990 年春节期间,余某经人介绍认识樊某。 樊某丧妻,有个一岁多的男孩,是搞运输业的万元户。樊某请余某当孩子的 保姆,舍得在余某身上花钱,余某对樊某感到很满意。5 月,樊某设宴请客 举行婚礼,向众人表示樊某余某自愿结婚。王某听到余某已经又结婚,未加 干预,于同年 8 月与通奸多年的有夫之妇夏某公开同居。夏某的丈夫对此无 意告发,说“让她去吧”。王某对夏某说,“我们结婚了”。余某投书郑律 师,询问如果没有人告发,她犯不犯重婚罪?还要不要同王某离婚?[分析意见]我国法律把重婚规定为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 对重婚者,要按照刑法 180 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 任。所谓重婚,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而与他 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及自己虽无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的行为。余某王某是结婚多年的合法夫妻,虽有两年分居不过夫妻生活, 但没有依法解除夫妻关系。所以,余某同无配偶的樊某公开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樊某如果确实不知道余某有配偶, 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明知余某有配偶且未离婚,则亦构成了重婚罪。王某 是有配偶之人,同有夫之妇夏某将隐蔽的通奸公开化为夫妻关系,并向众人 表示已经“结婚”,王某、夏某均已构成重婚罪。夏某的丈夫对妻子同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持无所谓态度,对夏、王重 婚无意告发,是不对的。他应当从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 角度出发,从制止破坏夫妻关系、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的角度出发,向人民法 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在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后,余某王某的夫妻关系,夏某同丈夫的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 法申请登记离婚,亦可由法院以调解方式或者判决离婚。各方在合法离婚后, 仍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可以自由自主择偶和依法结婚。136.已结婚的女方与第三人同居生了儿子,男方可以控告女方犯重婚罪 吗?法律允许女方继续非法同居吗?[事例情况]农民商某同范某于 1984 年依法结婚后,夫妻和睦相处,感情 甚笃,生一男儿,已五岁多。1990 年 4 月,范某因受外流人员金钱利诱等的 影响,弃家弃儿外流,并同一丧妻男子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当年就 生一男孩。商某几次找到范某,诚心接她回来。范某表示,她已经有了同张 某生活的家,有了同张结合的儿子,不再回商家去了,不再当商某的妻子。 商某想控告范某张某犯重婚罪,解除范、张的婚姻关系,又怕告不倒,担心 自己反而吃亏。[分析意见]一夫一妻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男公民只能有一个妻子,女公民只能有一个丈夫,禁止重婚行为。所谓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未登记结婚,实际上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以及没有配偶的公民,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 婚是一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 刑法第 180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某是有夫之妇,未办理离婚手续,弃家 出走,与张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一男孩,已构成重婚罪。张某无配偶, 但他明知范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亦已构成重婚罪。商某作 为范某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向人民法院控告范某 和张某犯重婚罪,请求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法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解 除范某同张某的非法婚姻关系,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如果商某提出与范 某离婚,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137.女方再婚又离婚后,同无配们的前夫同居生活,犯法吗?[事例情况]妇女李某同黄某于 1989 年 6 月,双方自愿申请离婚,交回了《结婚证》,领取了《离婚证》。同年 10 月,李某同农民方某依法登记结婚。 婚后,她仍留恋同黄某的夫妻和家庭生活,且来往日益密切。这种情况亦被 方某发现。1991 年 1 月,李某要求同方某离婚。方某见妻子的心早不在自己 这里了,就同她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李某就到前夫黄某家一同生活去了。 黄、李二人都说他们复婚了。实际上黄、李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村里有人 说李某犯法了,也有人说她没有犯法。[分析意见]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是在法 律规定的条件内,男女公民可以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对方加 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的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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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家的礼金要求超过你们当地风俗了吗?如果超过了那拖着时间再商量,如果没有超过,女方父母也没什么理由少要钱啊,反正收到的钱最后还是都嫁回去了的,如果钱少收那嫁的也少,你为你女朋友考虑下想想,你父母如果你出门和别家对比会怎么想。二女方家如果要的礼金多,那么按各地风俗都是,要的多嫁的多,她父母准备给她多少的嫁妆,反正礼上往来都是必要的。三拖是个办法,但是如果没有搞清双方父母坚持的是哪个点不肯退让拖就能解决问题吗?搞不清根本原因就只能越拖越乱,最后你们俩估计都会烦了,而且你女友也太为你考虑了吧,话说五年的相处再处下去如果哪位碰上个桃花的,很有可能出现几年之氧,容易影响感情的,而男女在婚姻年龄上女人是非常处于劣势的。四他父母让你们给多少礼金是肯定会收吗?你看下女方家庭条件,我们这是很多条件好的可能会不收甚至再贴回去一些钱,但是嫁妆照样给。五你父母想法太固执了,以前还几十块钱就能搞定一场婚礼呢,现在哪家不是双方父母一起拿钱出来帮儿女付个房子首付的,话说你父母不愿意多出一分钱,那愿意由你家单方面出房贷,而户主名和女方同在吗?可能又会觉得这样一压力大而有些吃亏吧。婚俗还不是两家人说了算,哪需要跟以前什么的比较。看的出,你父母对你女友不是那么满意
应该不是问题吧。既然已经同意结婚了,说明他们家都认可你,也不是很在意你没有酒席没有嫁妆没有父母没有亲戚。若你自己确实在意,找长辈或朋友代表也可以
北京杜子祥律师答复:1.你们之间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不视为结婚,即使举办婚礼也是以未结婚对待,算是同居生活。对于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单独受理任何一方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诉讼。2.女方已经怀孕,等孩子出生后即为非婚生子女,男方和女方同样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现在你们分手,女方可以单独起诉男方给付抚养费。3.价值较高金额较大的彩礼一般应相互返还,返还彩礼可以单独提请法院诉讼,即为解除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和财物的诉讼。4.女方无权向男方索要赔偿,很简单,你们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在婚内男方出现过错,那方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5.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内,女方孕期或产后一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也不会判决双方离婚。除非女方同意,或女方精神状况等对子女抚养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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