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教师自身法治思维和依法治国办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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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两个方面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一方面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有了法治思维,领导干部才会遵从法治理念、法律精神、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作出决策。法治思维是法治铭记内心、深入灵魂的体现。缺少了法治思维,在权与法之间,领导干部就会迷失方向,跳出法律的框架,滥用、乱用权力。让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不仅仅是依靠自觉能够解决问题的,离不开制度规定,从不敢以权压法、以权欺法开始,逐步过渡到不想、不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是法治铭记内心、深入灵魂的体现。缺少了法治思维,在权与法之间,领导干部就会迷失方向,跳出法律的框架,滥用、乱用权力。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知法,懂法,才能在做决策、处理问题时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因此,要提高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的能力,第一要务就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筑牢法治思维方式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是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系统地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领导干部在法治知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领导干部主动学习宪法和法律,对于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要稔熟于心,知道哪些是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应该做的要做到什么程度,进而为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奠定认知基础。通过强化学习,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素养,在思想深处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使之成为在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具体工作中指引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基本观念。二是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培训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已经成为了党员干部必备的工作能力之一。充分发挥党校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通过系统的培训,使党员干部把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自己的血液中去,融入到工作和学习乃至日常生活之中去,从而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力观,确立带头守法、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牢固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完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法制体系。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增长的实际,及时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将群众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升华为制度规定,既要健全实体性制度,又要完善程序性制度,既规定应该怎么做,又明确违反法规处理措施,不断构建完善系统完备、程序严密、规范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建设法治文化,营造法制环境。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把检查学习和遵守法规制度情况作为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通过评选依法办事模范人物、宣扬依法办事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使法治成为一种文化自觉。三是进一步推进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每一项决策的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政府的权威,建立多元化的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纠纷的机制,健全和完善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相关制度,形成良好的法治制度环境,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把依法依规作为一种行动自觉。
三、坚持法治政绩导向,把依法履职水平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一是将依法执政能力纳入考核体系。要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法治业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指标体系中,并以此作为选拔、奖惩、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二是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加强监督与问责制度的完善、实施工作,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通过对在决策、执法及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问责,不断强化法治权威;在法治实践中强化政务公开的理念,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和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三是树立法治权威。加强对遵守法制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法治意识不强、不按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于违法的人和事及时追究并坚决纠正,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其他人从中受到警示,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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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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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既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新要求,也是组织工作面临的新课题。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教育培训、用人导向、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方式,推动形成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的新常态。
原标题: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既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新要求,也是组织工作面临的新课题。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教育培训、用人导向、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方式,推动形成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的新常态。一、抓好“必修课”,增强党员干部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法治教育,是提高党员干部法治素养的“打底工程”。《决定》提出,“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抓好这个“必修课”,关键在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一要完善培训内容。在加大宪法法律培训权重的基础上,把坚定法治信仰、培育法治精神摆在突出位置,像抓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作风教育那样抓细抓实。二要创新培训方法。强化问题导向,抓住法治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热点问题,开展研讨式、案例式、现场式培训,理论联系实际,强化能力训练。三要健全配套制度。把党员干部参加法治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法治素养任职资格制度。二、立好“风向标”,优先把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用起来。用什么人、怎么用人具有“风向标”作用。《决定》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贯彻这个要求,需突出把握两点:一是考察要力求全面真实。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是底线要求、难以量化,必须把正向考察与反向考察结合起来,把8小时以内依法办事与8小时之外遵守法律的情况综合起来,实行360度考察,把耳朵伸得更长一些,把眼睛擦得更亮一些,把情况了解得更全面一些,防止考察失实、失真。二是要依法依规选人用人。坚持公道正派、以“法”服众,把依法依规的要求落实到选人用人全过程,严格按法律办事、按政策办事,严格按原则办事、按纪律办事,敢于较真碰硬,决不让守规矩的干部吃亏、让不守规矩的人占便宜。三、用好“指挥棒”,推动党员干部投身法治实践、促进法治建设。投身法治实践、促进法治建设既是党员干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这既需要党员干部主动作为,也需用考核这个“指挥棒”来推动。《决定》强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落实这个部署,首先要把法治建设成效评估纳入政绩考核评价的大系统中,并适当增加权重系数,以凸显其导向作用。其次要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设立科学的、可操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再次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优秀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干部任用、选拔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不合格的要批评教育,甚至调整岗位。四、念好“紧箍咒”,以更严的党规党纪督促党员干部依法用权、依法办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运用党规党纪从严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既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根据形势变化,以党章为总遵循、总规矩,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一步把制度的网织密、编实、扎紧,以制度的刚性要求保障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管理。另一方面,要以铁的纪律抓好制度规定的执行,决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尤其是组织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较真碰硬地管,做到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督促党员干部杜绝为所欲为、胆大妄为,严格依法用权、依法办事。(河北临漳党建云平台供稿 刘洪顺 李军庆 李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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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作者:王克群 来源:黄河新闻网-前进  10:39:5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理清思路,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治党管党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必要性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这一大背景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十八大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着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奋斗目标,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但是面对如何改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领域内改革路径选择等重大课题,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则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障碍
近年来,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规则意识、法治思维能力得到逐步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一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是治“民”,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有的领导干部追求GDP至上,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法治思维能力不足。有的领导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致使决策违背法律的根本目的。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办,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还突出表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
(三)忽视决策程序。近年来,有的地方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违反物权法和征收补偿条例,违法征地、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多起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兴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事,没有认真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党员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一)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二)公平正义思维。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都不是法治思维,难以取信于民,也难以真正有效和长效。
(三)权责一致思维。领导干部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实现权责一致的思维必须做到:一是授予权力,明确责任;二是接受权力,接受责任;三是履行权力,履行责任;四是使用权力,担负责任;五是懈怠权力,拷问责任;六是亵渎权力,追究责任;七是以权谋私,依法查处。
(四)治官治权思维。法治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法治思维当然是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要求,无不体现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着深刻的法治思维内涵。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治官治权思维,就是权力受制约和受监督的思维。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必须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思维方式,而不是为所欲为,更不是胆大妄为。
四、党员干部如何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是法治。因此,领导者作为推进法治实现的关键,正确的法治意识、深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治思维方式是其履行领导职责的基础。领导者只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把握形势、驾驭复杂局面,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更好地履行领导职责,解决前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新成就。领导者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途径很多,主要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律学习,注重法治精神养成,培育法治文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没有法治观念就难以领导好市场经济。因此,领导干部在实践中,首先,要注重法律知识和法治理论的学习。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加强法律知识和法治理论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是转型关键期领导干部能否胜任工作的重要条件。其次,要注重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的养成,自觉摒弃封建专制思想,强化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领导的意识,克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错误做法。其三,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石。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治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应当通过建立依法办事的激励机制,强化尚法理念,倡导追求正义,维护正义、守法精神,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实现从“权力至上”向“宪法法律至上”的转变,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信赖法律,行为上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二)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除了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只有强化法治实践,才能检验、巩固法治思维。第一,对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问题,在众多的解决方式中,要首选法治方式或者以法治为主要方式去解决。第二,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权利本位”的思想。第三,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行政诉讼,通过积极出庭应诉、积极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谈判等实践活动,强化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第四,领导干部要多咨询法律专家。领导干部不可能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在解决问题时也会遇到法律难题,应当将行为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咨询有关法律专家。
(三)建立法治方式的评估机制。领导干部考核绩效制度要进一步改革,摒弃唯GDP论,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法治方式”引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法治方式评估机制的引入是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改革的新举措。建立法治方式的评估机制,要用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这些量化的法治指标可包括如下内容: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可从行政决策和管理的权力运作规范程度、公众参与度、政务公开透明度、高效便民度等指标作评估);可以直接衡量法治实施程度的数据(案件的受理、裁决及执行情况,治安状况是否良好,犯罪率是否下降,市场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等);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化解和处理的法治评估;公众对法治运行的主观感受。可成立专门的评估委员会,其主体应包括政府各部门、专家、民众等多角度评价法治方式的运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程序,保证评估考核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客观真实性,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价值理念,并将此种价值理念贯彻到行为之中。
(四)完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为防止运用法治思维的要求沦为空谈和形式主义的口号,加强对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完善是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的保障。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权力是实现责任的手段和工具,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有权就有责,滥权则担责,养成依法用权、认真履责的习惯。一个领导干部若只专注于手中拥有的权力,而忽略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必然导致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对无视法治原则和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问责惩戒,如违法不担责,法律将丧失权威性和至上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也就成为空谈。我国现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问责的系统性法律,问责的依据散见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问责制度尚缺乏全国性统一、规范、科学的立法支撑,目前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问责制度,要设计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规范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由、问责程序、问责的救济途径,推进问责的法制化,建立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干部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问责制度的完善将有效保障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避免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中共济南市市委党校马列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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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切实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努力实现这一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要坚持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第一准则。二是科学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三是严格执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四是公正司法。要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坚持无罪推定、罪由法定原则,禁止刑讯逼供。五是保障人权。要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六是全民守法。要从内心深处认同和崇尚宪法法律并外化为积极的行为,在思想上自觉把自己约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七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坚持男女平等、违法行为平等地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一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相伴相行、相互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为动力和保障,改革的成效将更多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为此,党员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有序进行;要以法律规范改革行为,改革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要及时总结提升改革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积极运用国家法律资源,激发改革主体全面深化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改革之间的关系。二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宝。党员干部要善于以法治思维审视发展问题、谋划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发展动力、增强发展活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三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面对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的易发多发与集中凸显,党员干部要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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