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今年六十六岁,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图解,做了司法鉴定:十级伤残,误工费l50日即五个月,请

日我寄交给习近平主席的,我和我的儿子被非法侵害健康权和生命权的证据(第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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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抗诉书
&&申请抗诉人:高欣,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生,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阿弓镇下寨村下寨组,系死者高明之母亲。&
被申请抗诉人:杨孝春(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女,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抗诉人:朱世华(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原审审判长),男,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申请抗诉人:袁稷(贵州省织金县交警队副中队长),男,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申请抗诉人:王孝义(贵州省织金县交警队交通警察),男,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申请抗诉人:张明权(织金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男,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申请抗诉人:高跃(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是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驾驶员),男,1968年9月28日生,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阿弓镇上寨村上寨组。
被申请抗诉人:张习进(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是无牌照摩托车车主),男,1974年4月28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阿弓镇黄家院组。
申请事项:因申请人高欣不服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孝春2011年6月9日作出的,(2011)黔毕中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被审判长杨孝春把高欣申请再审的书证,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改成是(2010)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不服审判长杨孝春审查认定原审审判长朱世华审查审判事实清楚,终结驳回高欣的再审申请书。侵害高欣原审诉求中和再审诉求中20万元钱的精神抚慰金未得到赔偿。导致高欣被非法侵害健康权,高欣的儿子高明被非法侵害生命权,名称权、遗体、遗骨、的精神抚慰金和高欣今后的继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难以诉求!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高欣被侵权应该得到的赔偿金如下:医疗费8502.42元,护理费65天&48.30元/天=3139.50元,误工费是35053元∕年&12个月&30天&63天=6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天&15元/天=975元,交通费359.6元,高欣的脚残疾赔偿金35053元&10级&20年=7010600元,鉴定费1000元,高欣之子高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35053元&20年=7010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高欣的母亲胡发立72岁,被抚养费(9年&2165.70&10﹪)=1949.13元;高欣被撞伤后遗症复发治疗新增发票共28张,共计金额3136.39元。以上共计元。特此,高欣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事实,申请的理由及请求如下:
事实与理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孝春和织金县委执法监督科渎职侵权,纵容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朱世华枉法裁判;纵容织金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张明权律师渎职侵权;纵容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渎职侵权;纵容织金县交警队袁稷和王孝义渎职侵权;纵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驾驶员高跃,于2009年1月9日,驾驶肇事车主张习进的无牌无照的摩托车,超速、违反操作规则,非法撞伤路边行走的高欣和高欣的儿子,致高欣的脚断;致高欣的儿子死亡;至今推卸责任。
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孝春非法驳回高欣的再审申请书。
1、书证:民事再审申请材料清单1份,和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共3页),第1页倒数第八行。用以证明2011年2月18日,高欣交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的书证民事判决书,是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证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孝春把高欣再审申请书的书证民事判决书,改成是2010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
五、民事责任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证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孝春渎职侵权驳回高欣的再审申请书,终结高欣的再审申请书。
2、书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毕中民申字第7号-1号民事裁定书1份。用以证明2013年2月27日,杨孝春变更2011年6月9日,杨孝春作出的(2011)黔毕中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14行的“2010”是笔误,更正为“20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书证:民事再审申请书1份(共2页)。用以证明2011年2月18日,高欣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律师不代为高欣写申诉状,在高欣苦苦哀求不走的情况之下,律师只代为高欣写再审申请书,不依照高欣提供的书证写再审申请书和写诉求赔偿金,只代为高欣写20万元钱的精神抚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以及证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律师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织金县委执法监督科纵容织金县人民法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以及纵容织金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张明权律师渎职侵权。
1、书证:情况反映1本(共5页),用以证明织金县委执法监督科看过织金县法院枉法裁判,并且不执行已经判给高欣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上的赔偿金给高欣的情况反映之后,织金县委执法监督科在高欣的情况反映上,签字盖章指示织金县法院平时处理结果直接答复反映人。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治自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以及证明贵州省织金县委执法监督科纵容织金县法院渎职侵权。
2、书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本(共7页),和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证据收据1份,以及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1份(共6页)。用以证明织金县法院审判长朱世华枉法裁判,下判决书只判元赔偿金给高欣,以及证明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朱世华把高欣被撞断脚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和高欣的儿子被撞伤死亡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1份,改写成疾病、死亡证明书复印件2份;把高欣被撞断脚的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原件1本,和高欣的儿子被撞伤死亡的织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原件1本,改写成鉴定书复印件2份;把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和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改写成交通事故认定、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朱世华不审查高欣交给朱世华的书证,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朱世华造1份假证据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信息材料跟踪1组在民事判决书上,民事判决书上没审判高欣的书证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
五、民事责任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证明审判长朱世华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枉法裁判。
3、书证:织金县人民医院院办1份,用以证明织金县人民医院把高欣的家人告知的高欣写成高兴。
4、书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适用程序和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1份。用以证明织金县法院在此通知书上只写生命权纠纷,不写健康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证明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朱世华隐瞒案情,不告知高欣提起行政诉讼追究交警袁稷和王孝义的执法过错责任。
5、书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1份,和债权凭证1份,以及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用以证明织金县法院执行局,把高欣申请执行赔偿金的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改成是2009织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1
五、民事责任
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
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证明织金县法院审判长朱世华,和织金县法院执行局枉法裁判,不执行已经判给高欣的判决书上的赔偿金给高欣。只拿一份债权凭证给高欣。
6、书证:委托代理合同1份,和民事诉状1份。用以证明织金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张明权律师,代为高欣的代理权限为以下(1-5)项。
代为提起诉讼,参加诉讼;2
代为提出是否申请回避;3
代为收集、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4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5
代为进行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收入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证明高欣的脚为10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是2796.93元∕年&10级&20年=559386元。可张明权律师只代为高欣写为2374元∕年&20年=47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同时证明织金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张明权律师,不依照高欣提供的书证写诉状和写诉求赔偿金,不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不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渎职侵权,只代为高欣写诉求赔偿金元,口称是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最多的赔偿金写。
7、书证:2009年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人告知书一份,和民事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四行和第三行织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关于对被告高跃、张习进的询问和讯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2月18日已收到,织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高跃交通肇事一案的案件材料;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高欣有权委托代理人。依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证明织金县公安局只询问肇事车主张习进的车是高跃借用,和只询问高跃先行垫付高欣被高跃撞伤和高欣的儿子被高跃撞伤,高跃包车送高欣和高欣的儿子进医院住院共用的2000元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它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同时证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和织金县公安局渎职侵权,包庇撞伤高欣和高欣的儿子的驾驶员高跃和肇事车主张习进推卸责任。
8、书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共2页)。用以证明贵州省织金县交警队袁稷和王孝义,以及肇事车主张习进和驾驶员高跃,利用无牌照摩托车侵害高欣的健康权,侵害高欣的儿子的生命权,名称权、遗体、遗骨、织金县人民法院只判高跃1人服刑1年零6个月。以及证明织金县人民法院错判,轻判、枉法裁判。
三、织金县交警队,袁稷、王孝义渎职侵权。
1、书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份。用以证明此车无牌无照,此车转向系,制放系的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高跃的操作原因撞伤路边行走的高欣,致高欣的脚断伤残;致高欣背上的儿子死亡。以及证明高跃利用无牌照摩托车非法侵害高欣的健康权,非法侵害高欣的儿子的生命权。
2、书证:织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1本(共3页),和尸体处理通知书1份。用以证明高欣的儿子被撞死的尸体检验时间是2009年1月11日。以及证明交警队叫高欣于2009年1月13日前办理尸体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同时证明交警队渎职侵权,侵害高欣的儿子的遗体、遗骨。
3、书证:高欣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共4页),和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用以证明高欣的儿子的户口身份证号码是168119;以及证明交警队袁稷和王孝义办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高欣的儿子的身份证号码是168110;并且把高跃是在织金县阿弓镇下寨村,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过多时,在阿弓镇下寨村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往阿弓镇上寨村方向行使,改写成是从白泥乡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往阿弓镇上寨村方向行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 1
&(三)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证明袁稷和王孝义利用职权,帮助肇事车主张习进,利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驾驶员高跃,驾驶张习进的无牌照摩托车侵害高欣的健康权,侵害高欣的儿子高明的生命权之后,侵害高欣的儿子的名称权,推卸责任。
4、书证:原审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八行至第九行1份。用以证明袁稷在肇事车主张习进处拿2000元钱给高欣住院,并且出具一份证明给肇事车主张习进,证明肇事车主张习进是出于人道主义才拿2000元钱给高欣住院。依照2009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第21条第一款
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腹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不宜驾驶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证明袁稷纵容肇事车主张习进推卸责任。
5、书证:疾病证明书1份,和织金县人民医院病员费用明细清单一本(共15页)。用以证明高欣被高跃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操作规则撞断脚,导致高欣于2009年1月10日住院,住院期间高欣记得高欣的脚被医生用石膏固定术一个月之后,高欣的脚没接上,医生再用石膏固定术,共用两次石膏之后高欣的脚才接上。以及显示高欣住院63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依照国家统计局发布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查报告,国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053元。以及证明高欣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35053元∕年&12个月&30天&63天=6134元。
6、书证:安顺普定精神病院病人费用清单1份。用以证明高跃利用无牌照摩托车,违反操作规则撞断高欣的脚;致高欣背上的儿子死亡;致高欣精神分裂,神精错乱、幻想症、双耳神精性耳鸣,至今后遗症复发。
7、书证:死亡证明书1份,和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1本(共4页)。用以证明高欣的儿子已被织金县交通警察副中队长袁稷和交通警察王孝义,纵容肇事车主张习进利用高跃驾驶张习进的无牌照摩托车,超速、违反操作规则,非法撞伤死亡。以及证明高跃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同时撞断高欣的脚,致高欣的脚为10级伤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收入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国家统计局发布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查报告,国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053元。用以证明高欣的脚为10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是:35053元&10级&20年=7010600元,以及证明高欣的儿子高明被织金县交警队袁稷和王孝义,纵容张习进的无牌照摩托车撞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35053元&20年=70106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的有关部门领导不解决高欣被害的灾难。
1、书证:新增发票1份(共28张),共计金额3136.39元。用以证明高欣被高跃非法撞伤的后遗症复发,急需继续治疗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它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敬请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主持正义和公道进行抗诉为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抗诉人:高欣
2014年2月16日
敬请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石子友检察长关注一下,请求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石子友检察长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石子友检察长
反映人:高欣
2014年2月16日
情况反映&&&&&&&&&&&
反映人:高欣,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生,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阿弓镇下寨村下寨组,系死者高明之母亲。
反映事由:尊敬的织金县委崔英魁书记,您好!
2009年1月9日,我背着我的儿子和我妈妈从阿弓镇上寨村方向,往阿弓镇下寨村方向的路上行走时,阿弓镇上寨村高跃驾驶上寨村张习进的无牌无照的摩托车,超速、违反操作规则,非法撞伤路边行走的我,致我的脚断;致我的儿子高明重伤;经医院医生医治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死亡。导致我精神分裂,神经错乱、幻想症、双耳神经性耳鸣,至今后遗症复发。此事经织金县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处理。织金县委执法监督科和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织金县人民法院、公安局、以及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纵容织金县交警队、袁稷、王孝义;利用无牌无照的摩托车;于2009年1月9日,非法侵害我的健康权;非法侵害我的儿子的生命权、名称权、遗体、遗骨;包庇肇事车主张习进和驾驶员高跃,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至今推卸责任。
1、书证: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9年1月11日,出具的一份尸体处理通知书,请我于2009年1月13日前办理尸体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织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公(织)鉴(尸)字[2009]004号《鉴定文书》1本(共3页),证明我的儿子的尸体检验时间是2009年1月11日。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织金县交警队,非法侵害我的儿子的遗体、遗骨。
2、书证:贵州省织金县交通警察大队袁稷和王孝义2009年1月16日,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给我,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把我的儿子的身份证号码168119改写成是168110;我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共4页),用以证明我的儿子的身份证号码是168119。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
&四、民事权利&
(三)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织金县交警队袁稷和王孝义渎职侵权,侵害我的儿子的名称权至今未负民事责任。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黑体;color:#、书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8行至第9行,肇事车主张习进举证:袁稷在肇事车主张习进处拿2000元钱给我住院,袁稷出具一份证明给肇事车主张习进,证明肇事车主张习进是出于人道主义才拿2000元钱给我住院。依照2009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第21条第一款
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腹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不宜驾驶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织金县交警队袁稷,纵容无牌无照的肇事车主张习进,推卸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4、书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150%;font-family:黑体;color:#份,和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150%;font-family:黑体;color:#09)黔织刑初字<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150%;font-family:黑体;color:#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150%;font-family:黑体;color:#份;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行,织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只证明高跃向张习进借用摩托车的事实,和证明高跃先行垫付我被高跃撞断脚和我的儿子被高跃撞致重伤的医药费、包车费等,费用2000元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不公诉肇事车主张习进负刑事责任;织金县公安局,包庇驾驶员高跃和肇事车主张习进不负民事责任。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医院认为我从2009年1月10日早晨9点58分用药住院,至2009年3月13日用药住院共只住62天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份,用以证明我住院共用7046.52元。
6、书证:2009年3月21日,我买药发票1份。用以证明我买药共用145.5元。
7、书证:2009年4月9日,我到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我受伤的脚的伤残等级鉴定费发票1份。用以证明我用的鉴定费是1000元。
8、书证:新增加交通车票和飞机票1份(共37张)。用以证明,我因到贵阳检查被撞伤的后遗症,和到毕节、贵阳、北京申冤的新增车票是,织金县至贵阳往返的火车票共19张&28.5元&#8725;张=541.5元;织金县至贵阳的客车票共4张&65元&#8725;张=260元;织金县至毕节往返客车票共8张&55元&#8725;张=440元;织金县至毕节客车票1张&50元&#8725;张=50元;贵阳至毕节客车票1张&85元&#8725;张=85元;贵阳至少普客车票1张&65元&#8725;张=65元;贵阳至北京飞机票1张&1720元&#8725;张=1720元;北京西至贵阳火车票1张&273.50元&#8725;张=273.50元;北京公交车票1张&1元&#8725;张=1元;以上共计3436元。
9、书证:新增加住宿费发票1份(共10张)。用以证明,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信访局申冤,住北京友谊宾馆发票共7张&100元&#8725;张=700元;住北京鑫望宾馆发票3张&50元&#8725;张=150元);以上共计850元。
10、书证:新增加生活费发票1份(共16长)。用以证明,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信访局申冤的生活费发票是,北京粮臣餐饮有限公司发票6张&1元&#8725;张=6元;北京粮臣餐饮有限公司发票2张&10元&#8725;张=20元;北京粮臣餐饮有限公司发票3张&2元&#8725;张=6元;北京银鱼盆餐馆发票1张&20元&#8725;张=20元;北京银鱼盆餐馆发票1张&10元&#8725;张=10元;北京银鱼盆餐馆发票2张&2元&#8725;张=4元;北京泽瑞轩餐饮店发票1张&21元&#8725;张=21元);以上共计87元。
11、书证:新增加买肉收据1份(共6张)。用以证明,2013年3月16日,我在织金县城将军街买肉收据1份,金额38元;2013年4月7日,我在阿弓街上买肉收据1份,金额30元;2013年4月13日,我在阿弓街上买肉收据1份,金额30元;2013年5月1日,我在阿弓政府门口买肉收据1份,金额40元;2013年6月31日,我在阿弓街上买肉收据1份,金额38元;2014年元月2日,我在阿弓街上买肉收据1份,金额195元;以上共计371元。
12、书证:新增加邮政费发票1份(共20张)。用以证明,我向有关部门领导,寄交我被害的证据,情况反映、申诉状;费用发票是,贵阳市邮政局发票13张&100元&#8725;张=1300元;贵阳市邮政局发票3张&20元&#8725;张=60元;贵阳市邮政局发票2张&10元&#8725;张=20元;贵州省织金县新华北路邮政支局收据1张&28元&#8725;张=28元;贵州省织金县新华北路邮政支局收据1张&77.50元&#8725;张=77.50元;以上共计1485.5元。
13、书证:我被非法撞伤的后遗症复发买药新增发票1份(共30张),共计金额3653.8元。用以证明,我被交警袁稷和王孝义,纵容高跃非法撞伤的后遗症复发,急需继续治疗费。
14、书证:情况反映1份,和债权凭证1份;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1份;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用以证明,织金县法院执行局,把我申请执行赔偿金的,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改成是2009织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
五、民事责任
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
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治自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织金县委执法监督科看过,织金县法院不执行,已经判给我的民事判决书上的赔偿金给我的情况反映之后;织金县委执法监督科渎职侵权;在我的情况反映上签字盖章;指示织金县法院凭时处理结果直接答复反映人。以此只给我一份债权凭证,不给我判决书上的赔偿金。
15、书证:织金县人民医院死亡证明书1份,和织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公(织)鉴(尸)字[2009]004号《鉴定文书》1本(共3页);织金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1份;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1份(共6页);织金县人民医院病员费用明细清单1份(共15页);织金县医院办公室院办1份;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复印件1本(共4页);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纸质处方笺1本(共3张);2009年5月24日的,安顺普定精神病院病人费用清单1份;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处方笺1本(共13张);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1份(共7页);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1份;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证据收据1份。
以上证据证明,我的儿子高明被一辆无牌无照的摩托车,于2009年1月9日撞致重伤;经医院医生医治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死亡。以及证明,我的脚被撞断骨折至今后遗症复发,致我的左胫骨平台外部向上隆起,左膝关节髁间隆突处增生变尖,关节面哽化,髌骨后缘哽化,左膝关节退行性慢。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我无手术外伤史;无药物过敏史;我的家族中无特殊遗传病史。我住院63天,织金县医院把我的家人告知的高欣写成是高兴。我被撞伤没多久,导致我精神分裂、神经错乱、幻想症、双耳神经性耳鸣;导致我于2009年5月24日,在安顺普定精神病院住院3天;用去810元钱的医药费;至今后遗症复发。织金县法院审判长朱世华审判时,不审查清楚;把我在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的天数,判成是93天;在民事判决书上,朱世华不审判我交给朱世华的,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朱世华造1份假证据,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情况跟踪信息材料一组,在朱世华判给我的民事判决书上。朱世华把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行的证据,错判成是我提交的;在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行,能证明高跃向张习进借用摩托车的事实,以及能证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高跃向高欣先行垫付医疗费、包车费等费用2000元的事实的,织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关于对被告高跃、张习进的询问和讯问笔录,不是我提交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证据收据上,我交的是织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公(织)鉴(尸)字[2009]004号《鉴定文书》原件1本,和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能证明织金县交警队,非法侵害我的儿子的遗体、遗骨,是审判长朱世华把我交给朱世华的鉴定文书原件1本,和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原件1本,改写成是鉴定书复印件2份。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和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以及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上,我提交我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能证明肇事车无牌无照,肇事车转向制放各部连接设备有效,与事故构成无因果关系,是因人为因数。以及能证明,织金县交警队副中队长袁稷和王孝义,纵容无牌无照的摩托车;非法侵害我的健康权;非法侵害我的儿子的生命权,名称权;是朱世华在,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证据收据上,非法写成是交通事故认定、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朱世华在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证据收据上,还把我被非法撞断脚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和我的儿子被非法撞致重伤死亡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1份,改写成是疾病、死亡证明书复印件2份。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行至第6行,高跃辩称:高跃与肇事车主张习进是好朋友,张习进的车钥匙经常放在高跃那里,那天,高跃未经车主张习进同意,高跃私自将该肇事摩托车骑走,高跃认为我起诉张习进不妥当,且我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高跃一人独自赔偿。被告高跃在举证期限内未向织金县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span STYLE="color:#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
四、民事权利&
(三)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收入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国家统计局发布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查报告,国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053元。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织金县法院刑事审判员错判、轻判、漏判、枉法裁判、只判高跃一人服刑一年零六个月。我被织金县交警队袁稷和王孝义,纵容张习进的无牌无照的摩托车,非法撞伤的脚为10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是:35053元&20&10级=7010600元,以及证明我的儿子高明被织金县交警队袁稷和王孝义,纵容张习进的无牌无照的摩托车非法撞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35053元&20=701060元。同时证明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35053元&#8725;年&12个月&30天&63天=6134元。我的儿子被非法侵害生命权、名称权、遗体、遗骨;我精神受到重伤;织金县法院审判长朱世华,不审查清楚我和我的儿子被害的证据;不正确适用法律;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渎职侵权;错判、枉法裁判;下民事判决书只判元赔偿金给我。
16、书证:委托代理合同1份,和民事诉状1份。用以证明,织金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张明权律师,代为我的代理权限为以下(1-5)项。
代为提起诉讼,参加诉讼;2
代为提出是否申请回避;3
代为收集、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4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5
代为进行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三)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收入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证明我的脚为10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是2796.93元&#8725;年&10级&20年=559386元。可张明权律师只代为我写为2374元&#8725;年&20年=47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同时证明织金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张明权律师,不依照我提供的书证写诉状和写诉求赔偿金,不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不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渎职侵权,只代为我写民事诉求为
<span STYLE="color:#、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高欣医药费7192.02元,护理费62天&43.17元&#8725;天=<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 150%;font-family:黑体;color:#76.54元,误工费62天&43.17元&#8725;天=<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150%;font-family:黑体;color:#7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15=<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 150%;font-family:黑体;color:#0元,交通费294.8元,残疾赔偿金2374元&#8725;年&20年=<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 150%;font-family:黑体;color:#480元,鉴定费1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之子高明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0年&2374元&#8725;年=<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150%;font-family:黑体;color:#480元,丧葬费:6个月&1722.33元&#8725;月=<span STYLE="font-size:16.0line-height: 150%;font-family:黑体;color:#333.98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前述共计元,口称是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最多的赔偿金写。
17、书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上写高欣提起诉讼为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高欣医药费8502.42元,护理费65天&48.3元&#8725;天=3139.50元,误工费93天&48.3元&#8725;天=449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天&15元=975元,交通费359.6元,残疾赔偿金2796.93元&#8725;年&20年&10&#8453;=5593.86元,鉴定费10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之子高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796.93元&#8725;年&20年=55938.60元,丧葬费2050.17元&#8725;月&6个月=12301.02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以上共计为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依照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朱世华下判决书只判元赔偿金给高欣的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2009年度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原告可获得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为: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高明为农村户口,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796.93元(年&#8725;人),其死亡赔偿金为2796.93元&#8725;年&20年=55938.6元;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09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050.17元,故其丧葬费为2050.17元&6个月=12301.02元;3、高欣的医疗费用经二被告质证并予以认定的发票金额为8502.42元;4、高欣住院共计为65天,故护理费为65天&48.3元&#8725;天=3139.50元;5、误工费93天&48.3元&#8725;天=4491.9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65天&15元&#8725;天=975元;7、高欣因受伤而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费用1000元;8、高欣因为去贵阳做鉴定及去普定进行精神病检查治疗所花费的乘车费用359.6元;9、高欣经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等级,按照伤残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伤残赔偿金为2796.93元&#8725;年&20年&10&#8453;=5593.86元;10、在交通事故中因原告高欣之子高明死亡及高欣受到十级伤残的实际情况,根据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及危害后果,被告的给付能力等情况,由二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朱世华依照以上法律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高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欣受伤及其子高明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等级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含被告张习进预交的2000元,被告高跃所支付的包车、住院费等2000元),被告张习进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朱世华,不审查清楚我交给朱世华的书证;不正确适用法律;枉法裁判;朱世华下判决书只判元赔偿金,并且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给我。
18、书证:民事再审申请材料清单1份,和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共3页),第1页倒数第8行。用以证明2011年2月18日,我交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的书证民事判决书是,2009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证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孝春,把我再审申请书的书证民事判决书,改成是2010黔织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
五、民事责任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孝春,渎职侵权;驳回我的再审申请书;终结我的再审申请书。
19、书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毕中民申字第7号-1号民事裁定书1份。用以证明2013年2月27日,杨孝春变更2011年6月9日,杨孝春作出的(2011)黔毕中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14行的“2010”是笔误,更正为“20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法律和证据证明:杨孝春渎职侵权,非法变更民事裁定书。
20、书证:民事再审申请书1份(共2页)。用以证明2011年2月18日,我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律师不代为我写申诉状,在我苦苦哀求不走的情况之下,律师只代为我写再审申请书,不依照我提供的书证写再审申请书和写诉求赔偿金,只代为我写20万元钱的精神抚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以及证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律师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我被侵权应该得到的赔偿金如下:1、贵州省织金县人民医院,认为我从2009年1月10日早晨9点58分用药住院,至2009年3月13日用药住院共只住62天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份,费用共计7046.52元;2、2009年3月21日,我买药发票1份,费用共计145.5元;3、安顺普定精神病院住院费用810元;4、护理费63天&48.3元/天=3042.9元;5、误工费是35053元&#8725;年&12个月&30天&63天=6134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63天&15元/天=945元;7、鉴定费1000元;8、我的脚为10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35053元&20&10级=7010600元;9、我的儿子高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35053元&20=701060元;10、精神抚慰金50000元;11、我的母亲胡发立72岁,被抚养费(9年&2165.70&10﹪)=1949.13元;12、新增加交通发票费用共计3436元;13、新增加住宿发票费用共计850元;14、新增加生活发票费用共计87元;15、新增加买肉收据费用共计371元;16、新增加邮政发票费用共计1485.5元;
17、我被非法撞伤后遗症复发治疗新增发票共30张,共计费用3653.8元。以上共计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它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央推动信访工作制度》&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更加注重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全力推动落实。(三)坚持依法办事。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强化各级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发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五)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视群众来信尤其是初次来信办理,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信访公信力。(七)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进驻联合接访场所责任部门的动态管理,做到信访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及时进驻,信访问题明显减少的责任部门有序退出;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八)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九)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服务。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健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机制&(十)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和专项工作小组设置,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问题。(十一)健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公开听证,促进息诉息访;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健全信访事项协商会办等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加大化解“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力度。(十二)健全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力度。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列入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跟踪督查和问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信访部门开展督查,重视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治自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特此,敬请织金县委崔英魁书记关注一下,请求织金县委崔英魁书记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
织金县委崔英魁书记
反映人:高欣
2014年3月28日
敬请毕节市市委张吉勇书记关注一下,请求毕节市市委张吉勇书记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
毕节市市委张吉勇书记
反映人:高欣
2014年4月16日&敬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委赵克志书记关注一下,请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委赵克志书记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委赵克志书记
反映人:高欣
2014年5月22日
敬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关注一下,请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
&&&&&&&&&&&&&&&&&&&&&&&&&&&&反映人: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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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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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中央纪委王歧山书记关注一下,请求中央纪委王歧山书记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
中央纪委王歧山书记
&&&&&&&&&&&&&&&&&&&反映人: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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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2日
&敬请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关注一下,请求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李克强总理
&&反映人:高欣
&&2014年11月16日
&敬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关注一下,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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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高欣
&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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