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同公司做工程的法人代表与他的合仪人是债权的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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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综合题: ()日,美国的甲公司和境内的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投资经营企业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 &(1) 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
& &(2)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 &(3) 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增加至3000万美元,增资部分双方分期缴付,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
& &(4) 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0000万美元。
& &(5) 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 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 &(6) 丙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相。
&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相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 &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 &(1)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2)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3)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4)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5) 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6) 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 &(7) 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2&题:综合题: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7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 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8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 &2008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 &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7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8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后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 &(1) 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 &(2) 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 &(3) 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 &(4) 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3&题:单选题: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其债务责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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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趋净、许新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民终字第2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洛民委托代理人:郭常德、魏兰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霞委托代理人:李晖,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趋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新喜上诉人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翔公司)、张趋净、许新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仪康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常德、魏兰兰与被上诉人成翔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晖以及被上诉人张趋净、许新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仪康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成翔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仪康公司将自己开发的洛南中心湖公务员小区1﹟楼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设备等工程发包给被告成翔公司建设施工。日,被告成翔公司的中心湖公务员小区1﹟楼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墙体内粉刷施工合同》一份,被告成翔公司将1﹟楼的内墙粉刷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该合同加盖中心湖公务员小区1﹟楼项目部的公章及项目部负责人张趋净的签字和原告的签字。日,原告的施工班组组长郭东建与被告张趋净及现场负责人王喜乐对原告的施工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仍欠原告工程款38616.65元,有书面结算单。庭审中,被告成翔公司称因被告仪康公司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造成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被告仪康公司予以支付。原被告各方对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仅对由谁支村原告工程款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另查明:被告仪康公司与被告成翔公司之间工程款是否清结,双方存在争议,被告成翔公司认可被告张趋净系其项目负责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有各方的施工合同予以佐证,且有被告成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趋净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为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日的结算单中载明被告成翔公司拖欠工程款金额为38616.65元,而原告的诉求主张金额为35616元(期间被告张趋净支付过原告和另外两个施工班组李卫宗、潘景阳共计10000元,由该三人自行分配),按原告主张予以认定。被告成翔公司认可被告张趋净系其项目部的负责人,且原告的施工合同中加盖有被告成翔公司的项目部公章,故张趋净的行为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成翔公司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张趋净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仪康公司和被告成翔公司之间未履行完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仪康公司仍欠被告成翔公司的工程款,故被告仪康公司在拖欠被告成翔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内对支付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新喜工程款35616元。二、被告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数额内对上述第一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许新喜对被告张趋净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1元,由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仪康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成翔公司认可张趋净是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且原告施工合同中加盖有成翔公司项目部公章,故张趋净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以此判决驳回原告对张趋净的诉讼请求错误。1、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成翔公司在就法庭发问中再清楚不过的陈述,张趋净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但一审判决书竟置庭审查明的这一客观事实于不顾,究竟是何缘故,上诉人不得而知。2、为有力证明被上诉人系本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的事实,上诉人一审提供了由工地31名民工向政府有关部门联名举报张趋净欠薪罪的控告材料和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根据成翔公司委托,分别向张趋净及张趋净为法人代表的大本公司付款共计近壹仟万元的部分付款凭证。这些证据无疑佐证被上诉人张趋净一审关于“其只是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成翔公司打工领工资的陈述纯属虚假陈述。”以上两点不难说明,被上诉人张趋净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这是本案不可回避而且也是任何人都回避不了的事实,被告上诉人张趋净是本案难以逃避的责任主体。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张趋净的诉求严重违背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二、一审判决书认定因被告仪康公司与成翔公司未履行完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仪康公司仍欠被告公司成翔公司的工程款,并以此判决仪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证据支撑。首先,一审判决书前边认定,另查明:被告仪康公司与成翔公司的工程款是否结清双方存在争议,后边又认定仪康公司仍欠成翔公司的工程款。实际上,不论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还是被上诉人成翔公司和张趋净,一审中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比如经双方结算确认或者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应付款结果据此证明上诉人仍欠其工程款的所谓事实存在。其次,为有力证明本案合同己履行完毕,上诉人已不欠工程款的客观事实,上诉人一审提供了三组证据:(一)是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和被上诉人成翔公司和张趋净的实际施工量进行客观核算的结算单及四份结算书,以佐证本案工程应付款为元。(二)是上诉人向成翔公司和张趋净及其大本公司付款的部分付款凭证及清单,以证明即使按部分付款凭证,上诉人就已支付工程款达元,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所谓的欠款问题。(三)是由发包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后,由参加工程验收的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三份,以佐证本案工程已进行验收。(四)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对其购买房屋的验收确认书,已佐证本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基于上述,足以证明本案合同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已不欠施工方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是充分的,一审置上诉人提供的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据于不顾,仅以成翔公司和张趋净所谓结算争议的陈述作为判案根据,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成翔公司答辩:坚持一审的答辩,请求维持。被上诉人张趋净答辩:一审事实清楚,判决合理。被上诉人许新喜答辩:坚持一审诉求。经审理查明,二审查证事实与一审认定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洛南新区中心湖公务员小区1﹟楼的内墙粉刷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被上诉人许新喜一方持结算凭证向合同相对人即被上诉人成翔公司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至于被上诉人张趋净是否为职务行为以及是否挂靠被上诉人成翔公司等,则与上诉人仪康公司无关,且一审未判令被上诉人张趋净承担责任后,权利人即被上诉人许新喜一方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在此亦不予涉及。故上诉人仪康公司称由被上诉人成翔公司和张趋净对一审原告许新喜的诉求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仪康公司称其已与被上诉人成翔公司就涉案工程结算并支付完毕,则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691元,由上诉人洛阳市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邢 蕾审 判 员 索如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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