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关于工地受伤老板不赔偿方面律师?

律师您好我在工地受伤算工伤吗?平级须要什么手续?谢谢。_百度知道
律师您好我在工地受伤算工伤吗?平级须要什么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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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算。你们老板帮助你们买社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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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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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建筑装饰公司,工人因不配带安全带,从6米高处摔成重伤,下身瘫患正在康复中,专家并未最终确诊结论,我司想尽快结案,但患事开价太高。患者工人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务合同,是分工包头找来的一临时工。请问用什么样的方式结案好呢,要快,也要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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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工地受伤怎么处理?”的解答:
[广西-防城港]电话:[][]
配合分包工头尽快处理好。
回复时间: 13: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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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在工地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时间:&&|&&作者:张庆月&&|&&浏览:728
崔某是从事建筑工程包活、揽活的包工头。2014年4初在工地指挥机械吊钢筋时,因捆绑的钢筋脱离将崔某砸伤。崔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崔某是承接工程的包工头,是承包人而非职工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不服,提出复议,后被维持。
崔某是从事建筑工程包活、揽活的包工头。2014年4初在工地指挥机械吊钢筋时,因捆绑的钢筋脱离将崔某砸伤。崔某向人社局提出,人社局以崔某是承接工程的包工头,是承包人而非职工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不服,提出复议,后被维持。张庆月律师认为:是否属工伤,首先从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资格合法;(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4)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求的性质;(5)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和紧密。通过事实可以看出:崔某与建筑企业是工程的转包、分包关系,是以从工程承包中获取利益承揽方,不是从事具体劳务获取工资报酬的劳动者,未在建筑企业领取过工资、奖金,未接受企业人事方面的考勤、考核等规章制度约束。故此,包工头与建筑企业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实际上,类似这样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有明文规定,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律所: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501积分 | 帮助178人 | 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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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多次转包,工人受伤该找谁?(建筑工地工人受伤案例)
时间:&&|&&作者:佛山万林律师所&&|&&浏览:483
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层层转包、分包,最终实际施工人的雇工在施工时发病身亡,雇工的亲属能否主张其因工死亡?应该向谁主张?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确认死亡雇工与工程总承包人之间“隔空”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承包后,经过层层转包、分包,最终实际施工人的雇工在施工时发病身亡,雇工的亲属能否主张其因工死亡?应该向谁主张?日前,省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确认死亡雇工与工程总承包人之间“隔空”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承包人,承包了一处住宅楼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筑公司将该工程的模板、木工等项目转包给了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杨某,后杨某又将该项目分包给李某等三人具体施工。李某招聘了包括周某在内的数名雇工进行施工。10月底,周某在施工时突发疾病死亡。十日后建筑公司先行支付给周某家属10万元供其料理后事。12月,周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周某与建筑公司存有劳动关系。该委2013年3月裁决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周某完全受雇于李某,听从其派工、服从其管理,由李某对其记工并兑现劳动报酬,周、李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而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遂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决,确认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住宅楼的建设施工单位,将其施工范围内的模板木工等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杨某,杨某又将该部分施工项目分别转包给李某等人,杨某、李某等人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对李某所招用的周某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建筑公司与周某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程项目虽多次转包&劳动关系仍隔空成立】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层层转包、分包,最终实际施工人的雇工在施工时发病身亡,雇工的亲属能否主张其因工死亡?应该向谁主张?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死亡雇工与工程总承包人之间“隔空”存在劳动关系。来源:中国法院网(王金龙)
作者: [广东-佛山]专长: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律所: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4650积分 | 帮助1621人 | 1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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