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他是主犯但他没有杀人

41人被公诉主犯被控故意杀人罪(图)
发帖人:dream_梦儿
稿件来源:田志林
何伟 本报记者 田志林
20年前,广元青川白龙江流域,为了争夺淘金地盘,以李洪和李代明为首的两大金坑“老板”组织上百人武装械斗,造成19人死亡,15人失踪。该案发生后惊动国务院、公安部。
随着李代明2011年被抓获归案,广元警方再次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共抓获到案147人,形成卷宗58卷7638页。
昨(28)日,这起轰动一时的“青川淘金血案”在广元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共有41人被公诉。昨日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明日继续审理”。
上世纪80-90年代
掀起采金狂潮“红窝子”自备枪支弹药
青川境内白龙江流域,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淘金者,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于要修建重点能源项目宝珠寺水电站,1994年和1995年,青川当地对水库淹没区的金矿资源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抢挖。从此,掀起采金狂潮,每天最多时达上万人之众。有人以“百里江面不夜地,千车万人淘金来”形容当时的场景。
广元市国土局总工程师刘彬曾参与筹建广元金矿方面的工作。刘彬介绍,当时广元成立了黄金管理局,并成立了“黄金管理指挥部”,进行统一管理。青川县的主矿白水金矿属于央企,周边区域的零星金矿资源,则可由个体或合伙进行开采。周边金矿资源开采需获得“黄金开采许可证”。据当年发证人员介绍,两年抢挖期,发放的证件约有几百个。
原青川县黄金管理局沙洲站站长李爱民介绍说,当时整个河段都是采金者,每天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在金河坝里,凡有名的“红窝子”(出金率较高的矿井),大多有各式枪支和弹药。政法机关不定期突击搜查,收缴一批,不多久又发现第二批。他说,一些不法分子还进行“黑吃”,打探到哪个金窝子挖“红”了,或者强行“入股”,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低价买进自己开采,或者干脆白拿强要。
“坑主”争地盘百余人械斗19人死亡
1994年10月,李洪派人在李代明金坑旁开挖金坑,遭李代明驱赶。同月14日,李洪邀约10余人欲找李代明“谈判”,双方一见面,就发生争执。李洪等人将李代明等人打伤,李代明等人逃走,双方放话再打一架。
随后,李代明等人商量决定在元坪子伏击李洪一方的人,并向附近村民借来火药枪,制作炸药包、炸药弹数十个。李洪也网罗了100人,准备了火药枪等工具。日上午,李洪安排人租来一辆大客车和两辆中巴车向大坪进发,组织人员上车后,分发了西瓜刀,又安排人制作了炸药包。
17日上午,李代明一方听说李洪的人已到沙洲,迅速派人至元坪子拦车,并安排人手埋伏在公路附近的树林中。当天13时许,李洪一方的车辆行驶至元坪子处遭拦截,李代明的一名同伙朝第一辆客车开了一枪,随后,众人持砍刀、木棒打砸车窗,埋伏人员用石块和炸药包投掷三车,李洪等人被迫逃离客车。李代明一方在公路上继续“追击”,李洪一方有的向山上逃亡,有的躲入附近农户家中,还有数十人被追撵至白龙江中,导致17人溺亡,15人失踪。此外,李洪和另一人被砍死。
事发后,李代明、余玉良、廖天成、辛大春等人逃跑。
主犯结束逃亡参加女儿婚礼后自首
案发后,广元市公安局、青川县公安局迅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在逃,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历年来,广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均将该案作为头等大案,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先后数次开展大规模追逃工作,全国通缉主要犯罪嫌疑人。
日,清网行动追逃组成员赶赴李代明的原籍地江油市武都镇对其亲友信息进行摸排,得知李代明女儿近期准备结婚,李代明肯定会结束逃亡参加婚礼。通过十多次交谈,李代明女儿表示父亲想和青川县公安局领导见面。随后,青川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张家和与李代明通了电话,承诺允许其参加女儿的婚礼。
日,参加完女儿的婚礼后,潜逃17年的省厅A级通缉逃犯李代明,在家属陪同下到青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随后,广元市公安局再次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先后辗转甘肃、重庆、浙江、山西、江苏等省市,行程10万余公里,共抓获到案147人,形成卷宗58卷7638页。全案逮捕29人,取保候审32人,移送起诉41人。其中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起诉33人,以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两罪移送起诉1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起诉5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2人。
法院开庭审理检方对41人提起公诉
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对大量的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做好受害人及其家属、亲友的疏导和稳控工作后,于昨(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张光银担任本案审判长,与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柏舸,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李敏组成合议庭。
因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共有41人被公诉。其中,主犯李代明被控故意杀人罪。
作者:田志林
(来源:田志林)
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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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昌虎、雷小涛故意杀人罪,袁昌虎寻衅滋事罪等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孝感中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系被害人黄某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系被害人黄某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系被害人黄某丙之。监护人暨法定某、陈某。被告人袁昌虎(绰号袁矮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小涛(绰号几包),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昌虎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罪;被告人雷小涛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才选、刘真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被告人袁昌虎、雷小涛以及辩护人程思培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其间,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其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杀人。2011年6月,王某乙与亲友合伙筹建前锋佳园商住小区并协议由祝某、黄某丙等人负责工地安保任务。被告人袁昌虎指使刘奔、雷虎等人多次到工地闹事,要求承揽回填工程及安保任务,并砸毁了黄某丙的雪铁龙轿车车窗玻璃。其后,王某乙同意袁昌虎入股该工程并改由刘奔、雷虎负责工地的安保工作。王某乙随后结清了祝某、黄某丙等人的工程款和部分安保费。祝某、黄某丙等人得知实情后极为不满,多次找到王某乙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支付剩余安保费。同年12月6日11时许,因黄某丙又找王某乙索要损失赔偿,王某乙便打电话请求袁昌虎帮助解决。袁昌虎安排蒋正文陪同王某乙与黄某丙见面协商,王某乙即与黄某丙电话约定在马口镇3509工厂东门餐厅附近见面。袁昌虎又打电话命令刘奔带人、带刀跟随保护蒋正文及王某乙的安全。刘奔接到指令后便与蒋正文联系,蒋正文将事先准备好的一辆海马轿车交由刘奔使用,并重申了袁昌虎的指令。刘奔紧接着又邀约了李超及被告人雷小涛一同开车前往约定地点,并将李超先前购买的4把砍刀放上车。蒋正文则驾驶一辆CRV接上已联络好的雷虎及王某乙来到约定的东门餐厅附近,等候与黄某丙见面。当日12时许,黄某丙独自驾车过来,王某乙下车与黄某丙谈了几句后先行离开,蒋正文坐到黄某丙车的副驾驶位。蒋正文与黄某丙商谈时间不长便发生争执,黄某丙掏出一把仿真气手枪抵住蒋正文。刘奔、雷虎、李超、雷小涛见状持砍刀将黄某丙追至3509工厂宿舍14栋1单元的楼梯间,对黄某丙的头、肩、四肢等部位连续猛砍,将黄某丙砍死。二、寻衅滋事。日14时许,舒某与张某甲在汉川市庙头镇金台村虹桥纺织厂工地商谈围墙修建事宜时发生争执。受舒某之邀前来帮忙的袁昌虎以及刘奔、雷虎伙同舒某持刀将张某甲的朋友彭某丙、罗某甲、罗某乙砍成轻伤。三、故意毁坏财物。日11时许,罗某丙驾驶牌号为鄂A×××××的丰田越野车到马口镇八大村黄陈砖瓦厂找王红艳商谈股权转让事宜时,袁昌虎受王红艳之邀,指使刘奔、李超、代凤启等人将丰田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9770元。四、赌博。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袁昌虎邀约蒋正文、刘奔、李超、雷虎、代凤启等人在汉川市庙头镇王家台村设置赌场,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5万余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同案人某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袁昌虎为帮人处理纠纷,指使刘奔等人带领雷小涛持刀故意砍死他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昌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袁昌虎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雷小涛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袁昌虎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丧葬费16025元、死亡赔偿金367480元、被扶养人黄某甲的生活费263280元、被扶养人陈某的生活费263280元、被扶养人黄某乙的生活费223780元、精神抚慰金33983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1172828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马口镇徐家岭社区证明、房产证明、民事调解书、病情报告书、病历等证据。被告人袁昌虎辩称:起诉书认定的故意杀人和寻衅滋事定性不当。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袁昌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在寻衅滋事罪中,袁昌虎是受舒某邀约。3、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被损坏的车辆已修复,车主表示谅解,被告人袁昌虎也能当庭认罪。4、袁昌虎对赌博罪当庭认罪。5、袁昌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雷小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黄某丙有一定的责任。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的事实和证据2011年6月,汉川市马口镇松林村村民王某乙与亲友合伙在该村购买土地并筹建前锋佳园商住小区。同年7月,王某乙与同村村民祝某签订渣土回填协议,并承诺由祝某、马口镇八屋村村民黄某丙等人负责工地安保任务。工程开工不久,被告人袁昌虎为承揽前锋佳园回填工程及安保任务,指使刘奔、雷虎(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前锋佳园工地闹事,并砸毁了黄某丙停在工地附近的雪铁龙轿车车窗玻璃。为解决此事,王某乙与袁昌虎进行了商谈,同意袁昌虎入股该工程并改由刘奔、雷虎负责工地的安保工作。王某乙随后结清了祝某、黄某丙等人的工程款和部分安保费用。黄某丙等人得知实情后极为不满,多次找到王某乙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支付剩余安保费用。同年12月6日11时许,因黄某丙又找王某乙索要赔偿,王某乙便打电话请求袁昌虎帮助解决。袁昌虎安排蒋正文(另案处理)陪同王某乙与黄某丙见面协商,王某乙即与黄某丙电话约定在马口镇3509工厂东门餐厅附近见面。袁昌虎又打电话指使刘奔带人、带刀跟随保护蒋正文及王某乙的安全。刘奔接到袁昌虎的指令后,便邀约李超(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雷小涛参加,并与蒋正文取得联系,从蒋正文处拿到一辆海马轿车,还将李超先前购买的4把砍刀从蒋正文驾驶的本田CRV车上转移到海马轿车上。其间,蒋正文向刘奔等人重申了袁昌虎的指令。之后,刘奔驾驶海马轿车,带着李超、雷小涛到东门餐厅附近等候。蒋正文驾驶CRV到前锋佳园接王某乙的途中,遇见雷虎,便将雷虎带上了车,接到王某乙后,便开车到约定的东门餐厅附近,等候与黄某丙见面。当日12时许,黄某丙独自驾车来到东门餐厅,王某乙下车到黄某丙车的驾驶室外与黄某丙协商,蒋正文坐上黄某丙车的副驾驶位,雷虎留在CRV车上观察动静。王某乙与黄某丙协商未果,先行离开。蒋正文随后与黄某丙商谈时,发生了争执,黄某丙突然发动汽车,带着蒋正文往前行驶几十米后停下,并掏出一把仿真气手枪抵住蒋正文。雷虎见此情形急忙下车追赶,并冲着在旁等候的刘奔等人大喊“黄某丙有枪”,刘奔立即驾车追到黄某丙车前,李超和雷小涛迅速拿着砍刀下车帮忙。黄某丙见状,一手持枪、一手持匕首跳下车,朝雷虎、刘奔等人开枪射击。刘奔发现黄某丙开枪未见火星,遂大叫“是假枪”,雷虎、李超和雷小涛即持砍刀追赶。黄某丙逃至3509工厂宿舍14栋1单元的楼梯间,继续朝雷虎等人开枪射击,其击发的钢珠弹擦伤了雷虎的面部,雷虎遂持砍刀抢先冲上楼,朝黄某丙猛砍,黄某丙反击时,持匕首刺中了雷虎的腹部。当黄某丙退至楼梯间二楼至三楼的转弯处时,刘奔、李超和雷小涛追赶上来,持砍刀对黄某丙的头、肩、四肢等部位连续猛砍,将黄某丙砍倒在地。随后,刘奔、雷虎、李超和雷小涛退出楼梯间,和蒋正文一起逃离现场。黄某丙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30分左右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丙(男,殁年29岁)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损伤全身多处,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致使急性循环障碍而死亡。雷虎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1∷")'﹥某、现场勘验检查于日14时30分至同月8日11时。现场位于汉川市马口镇3509工厂宿舍14栋1单元楼道内。楼梯口为一门洞,顺楼梯上至2楼半,可见平台处布满大量血迹,在平台西北角处可见一处40×30cm大小的血泊(编为2号,已提取),在血泊处亦可见大量白色绒毛(见照片),从平台处往上,在第一楼梯槛处可见一处30×20cm的血泊(编为3号,已提取),从平台处向下,在第一、二楼梯槛台均可见呈流淌状血痕(编为1号,已提取),在2楼半钢筋扶手上亦可见血痕(编为7号,已提取),扶手处地面可见一黑色碎布片(见照片),从楼梯间2楼半下到2楼平台,可见平台东侧及西侧各有一门,在西侧门中部提取一处血痕(编为5号),在平台处南侧墙面上提取2处血痕(分别编为4号、6号),在2楼平台扶手上亦提取一处血痕(编为8号),在平台西部楼梯处地面提取一骨片和血痕(编为9号),在2楼半至1楼楼梯间内发现7颗黄色钢珠(已提取),其他未见明显异常。在14栋宿舍楼以北30米处的纺织路东侧人行道上,发现一辆黑色两厢小轿车,车头朝北,车牌为鄂A×××××,车门未锁,车内无明显异常。现场勘验完毕后,马口派出所副所长周钦向技术人员移交了两把匕首和一把气瓶枪,两把匕首上分别标有“张小泉”和“ChuangXin”字样,在“张小泉”牌匕首和气瓶枪上分别提取1份可疑血痕,在“ChuangXin”牌匕首上提取1份可疑斑痕。在马口派出所,技术员提取了李超、蒋正文、刘奔的血样。日,在汉川市殡仪馆对死者黄某丙进行了尸检,提取黄某丙心血1份。日,在汉川市分水镇余某(又名余江维)租住处提取雷虎的一件羊毛衫,羊毛衫前片上可见可疑斑痕(已提取)。2、汉川市公安局马口水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日12时许,我所接到群众报警,马口镇3509工厂有人打架。副所长周钦带领干警赶至该厂宿舍14栋1单元三楼楼梯间,发现伤者黄某丙躺在此处,现场遗留匕首两把、气瓶枪一支。我所干警迅速将黄某丙送至汉川市第二医院救治并当场提取匕首两把、气瓶抢一支(后移交汉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鉴定结论∷1∷")'﹥某、汉川市公安局(2011)川公刑鉴字第072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黄某丙身上多处创口,全身创口累计长达88.9cm。死者黄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损伤全身多处,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致使急性循环障碍而死亡。2、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刑)鉴(法)字(2011)第0031号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血痕9份、“张小泉”牌匕首上可疑血痕、黑色气瓶枪上可疑血痕、“ChuangXin”牌匕首上可疑斑迹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黄某丙,支持这些斑迹为黄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汉川市公安局(2012)川公法(鉴)字第0232号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雷虎面部及腹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刑)鉴(法)字(2012)第0039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雷虎所穿羊毛衫前片上可疑血痕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雷虎,支持这些斑迹为雷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孝感市公安局孝公刑技(2012)痕鉴字02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送检枪支为仿真气手枪,具备对人体的杀伤力。(三)证人证言∷1∷")'﹥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黄某甲的证言:日12点左右,黄某丙出门说是去和别人结钱,后来就出了事,被别人杀死了。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今天(日)12点左右,我在家吃饭,听见外面蛮吵,我到窗边看见一辆深灰色小轿车从3509东门方向来,停在我们单元楼旁边的马路上,有4个青年伢从车上下来,跑进了我们单元里。然后,我听见我家门口有很多人上楼,外面有打斗的声音。过了一会,我看见4个青年伢从我们单元口出去,上了那辆小轿车,车子开了几米,又有一个年青伢上了车,车子往马口街上走了。我开门出去,看见一个年青伢躺在二楼半的地上,身上都是血,雷某用一件衣服将那个年青伢的头缠着。后来警察就来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日12点左右,我在家听到楼旁边纺织路上有人喊“快追”。过了一会,就听到楼梯上有急促的脚步声,又过几分钟,又听到急促脚步声下楼。当时我就在我家客厅站着,看见有4个人年轻男的上了一辆铁灰色的轿车,轿车往“系马”方向开走了,其中一个男的手上拿着一把一尺多长,一寸左右宽的刀。还有一个肚子好像受了伤。又过了几分钟,我听到有人喊:快救命,快打“120”。我才知道我家二楼和三楼拐弯的地方有个人头上受伤,流了许多血。过了半小时左右,厂里二个男的和派出所的人把伤者抬上了警车。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日12点左右,我正在吃中午饭,看到有3个男的追一个男的,追到3509宿舍14号楼的时候,被追的男的往14号楼一单元里跑,他手上拿着一把黑色的手枪。当时还有一辆灰色的轿车追他,轿车停在14号楼旁,从车里下来3个男的,他们五、六个人一起去追,手上都拿着大概一尺半长的刀。过了几分钟,那五、六个人下来了,上了那辆灰色轿车朝“系马”方向跑了,其中有一个肚子上受了伤,他还把衣服拉起来看了的。5、证人楚芬的证言:今天(日)中午12点差一点的时候,我在家听到楼下有人喊“砍死他”,我就到我家阳台上看,看到马路上有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伢在跑,是从3509东门向系马雕像方向跑。后面有三、四个人,都是年轻男伢,手上都拿着半米长的砍刀在追。前面逃的男伢跑到14栋宿舍楼下时,一辆深色小轿车开过来,那个逃的人跑到第一单元楼梯间去了,后面追的三、四个人也追进去了。然后从小轿车上又下来了几个人,这几个人也进了14栋楼。这些人进楼梯间不超过3分钟,就都出来了,应该是有五、六个人挤进了小轿车里,小轿车向系马雕像方向开走了。我看到车开走后,到14栋去看,有几个爹爹、婆婆在14栋1单元楼梯口议论。我上楼在二、三层之间楼梯上看到一个男伢躺在楼梯上,穿着深色羽绒服,头上有很深的伤口,身边地上有一把手枪。他向我喊:救救我。我就用我的手机打“112”,没打通,当时的时间是12点31分。我让伤者把家属的电话告诉我,他把他哥哥的电话报给我,我打通后说:你弟弟在东门菜场被别人砍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他哥哥也来了,我就回了家。我上楼看时,还有14栋二楼的一个婆婆,还有菜场卖鳝鱼的,他打的“110”。二楼的婆婆还从屋里拿出一块布帮伤者包头。6、证人雷某的证言:日中午,我听到门口楼梯上有急促的上楼的脚步声,过了几分钟,又听见下楼的脚步声。我出门看见二楼和三楼楼梯拐弯处有一个男的,人靠墙坐在地上,用手把头捂着,头上流了很多血,他说要我救他。我很害怕,就跑到楼下去喊人,有人听见我喊就跑上来。过了一会,我从家里拿了一件旧衣服把那人的头包着。几分钟后,有人来把那个人抬走了。7、证人彭某甲的证言:日12时许,我骑摩托车到前锋佳园接王某乙吃饭,我们走到3509东门菜场附近时,有很多人围在那里,还停着一辆警车。我就下车问是什么事情,有人说是黄某丙被别人砍了。因为我认识黄某丙,就和王某乙跑进那栋楼,在二楼到三楼楼梯间时,看到满地都是血。黄某丙就躺在那里,耳朵上方有一个长七、八公分的口子,满头都是血,脚上也有被刀砍过的口子,胳膊和身上都是血。我、王某乙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准备把黄某丙抬下去,黄某丙说:“不行,受不了。”我就直接把黄某丙背下了楼,放在派出所的车上。之后,因为我和王某乙身上都沾了血,我们就一起走了。8、证人章某的证言:日中午1时左右,黄某丙被送到二医院,由我进行抢救的。黄某丙血压难以测及,神志昏迷,头部及四肢多处砍伤。我对他进行了抢救,于1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9、证人杨某的证言:日14点左右,一名自称刘虎的男青年腹部受伤在我院进行了治疗,是我医治的。他右上腹处有一处刀刺伤口,伤口有3cm宽,深达侧腹膜,没有进入腹腔,脸上有一处小挫伤。我们进行了清创、缝合。到16点左右,他自己要求出院了。∷1∷")'﹥某0、证人余某的证言:昨天(日)中午12点过一点,袁昌虎给我打电话,说雷虎被人打伤,要我借5000元送到中医院去。雷虎的腹部有一处刀伤,脸上有一处擦伤,他用刘虎的名字住的院,下午做完手术,他要出院,我就把他带到我在分水租住的房子里休息,换了衣服,换下的衣服放在三楼的一个纸盒里。到天黑了,刘奔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要去自首,要雷虎一起去。我跟雷虎说了,他同意去自首。到晚上9点多钟,蔡某来把雷虎接走了。∷1∷")'﹥某1、证人蔡某的证言:日21时许,雷虎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他从分水送到汉口。我就借了一辆轿车到分水,余某带我见到雷虎后,我把雷虎送到了武汉舵落口。雷虎说他的腰被刺了一刀,脸上被搞了一枪,去武汉养几天伤就去自首。∷1∷")'﹥某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和方某、谭某合股在马口镇松林村开发前锋佳园,是在2011年7月份开工的。因为祝某是松岭村人,我就将工地的回填工程给祝某,并与他签了合同。工程开工后,我发现祝某把黄某丙、刘涛叫到一起搞回填。隔了几天后,有人几次到工地闹事,最后还把黄某丙的小车玻璃砸了。黄某丙说闹事的人都是袁昌虎的兄弟,我就找袁昌虎谈,希望他的兄弟不要到工地闹事。袁昌虎就要我安排雷虎等人到工地上班,每人每月2000元工资。祝某、黄某丙发现外围工程给雷虎搞,他们分别找我,说泼了他们的面子,车子砸了也没有个说法,黄某丙还到我家将大门上的玻璃砸了。我就让袁昌虎处理砸车的事,第二天,袁昌虎说和黄某丙谈好了,给黄某丙5000元钱,他安排蒋正文找我拿钱,袁昌虎叫我先把钱垫上,以后算在他名下。蒋正文来拿钱时,我给了蒋正文5000元,并对蒋正文说让黄某丙打个条子。后来蒋正文把钱还给了我,说黄某丙不答应打条子。12月6日上午,黄某丙来工地找我,要我解决砸车的事。我就给袁昌虎打电话,袁昌虎说叫他的兄弟去和黄某丙谈。过了一会,蒋正文开车来了,雷虎也在车上。后来,我约黄某丙在3509东门见面,到3509东门后,蒋正文去黄某丙的车里跟黄某丙见面。这时,彭某甲打电话约我吃饭,我就回工地等彭某甲。彭某甲到工地接到我后,我们找地方吃饭,路过3509东门时,发现有很多人,听说黄某丙被砍了。我和彭某甲到一栋宿舍楼二楼与三楼楼梯间,看见黄某丙被砍在地上,还没有死。彭某甲把黄某丙背到派出所的车子上,派出所的人将黄某丙送到医院去了。∷1∷")'﹥某3、证人祝某的证言:2011年6月底,王某乙在马口松林村买地搞开发,承诺把工程的回填工程给我和刘涛做。因为刘涛和黄某丙是朋友,我、刘涛、黄某丙就把回填工程接了。我和王某乙在7月份签了协议,8月中旬开始回填。大概搞了二、三天,来了两辆轿车,下来十几个人,拿着刀、棍,把黄某丙的雪铁龙轿车的玻璃砸了。黄某丙说砸车的人中有雷虎、刘奔。黄某丙给袁昌虎打了电话,打电话后,黄某丙对我说袁昌虎不让他搞回填工程了。第二天,王某乙约我、黄某丙、刘涛把回填工程的账结了,王某乙给了3万7千元钱我们,在签协议时,王某乙给了1万元,后来回填时给了1万元,一共给了5万7千元。账结了后,黄某丙说他车被砸的事要搞清楚,工程先停着。到9月份,王某乙的工地又开工了,具体谁搞的不清楚。大概过了二十几天,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黄某丙把他家搞的稀烂。我说合同没搞了,我管不了。又过了十几天,黄某丙给我打电话,让我一起去找王某乙,把砸车的事做个了断。我和黄某丙一起找了王某乙,王某乙说车子不是他砸的,会有人找黄某丙的。之后,我就没有再管这个事了。∷1∷")'﹥某4、证人方某的证言:前锋佳园的地是我和王某乙买的,于2011年8月份开工。开工后,主要是王某乙在负责工地的事,后来听说有个叫黄某丙的伢不准我们开工。前锋佳园的股东有我和王某乙、谭某,我和王某乙各拿了一、二十万元钱,谭某拿了十几万元。∷1∷")'﹥某5、证人谭某的证言:2011年11月底,我姨父方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和王某乙要给前锋佳园办什么证件,要我借钱给他们,到前锋佳园完工后,连本带息还给我。因为是亲戚关系,我没说要入股,也没有准备要他们给利息,但他们一定要给。我就让他们看着给,然后我就借了十多万元钱给他们。∷1∷")'﹥某6、同案人蒋正文的供述:黄某丙今天(日)被杀死了,同我和李超有关,我和李超一起到派出所来投案。今年11月份,前锋佳园的股东袁昌虎打电话,问我跟黄某丙关系怎么样?我说还可以。他说:前锋佳园的土方工程原准备给黄某丙,现在给别人了,作为对黄某丙的补偿给他5000元钱,叫我在里面做工作,他叫我到王某乙手里拿钱。我找王某乙拿了钱后,王某乙叫我让黄某丙打个条子。我拿了钱后,就找黄某丙谈,把5000元钱给他,叫他签个条子,他不签,黄某丙叫我同袁昌虎说好,我叫他自己去说,他就叫我走了。今天中午,我和袁昌虎一起从武汉回汉川,袁昌虎接到王某乙的电话,王某乙说黄某丙又打电话威胁他,并且要王某乙约袁昌虎见面。袁昌虎就给黄某丙打电话,问黄某丙是不是见面。黄某丙叫袁昌虎与王某乙联系,由王某乙约黄某丙。还说了什么不知道,袁昌虎当时在电话里发了脾气。袁昌虎又给王某乙打电话,把黄某丙说的话给王某乙讲了。过了一会,王某乙又打电话给袁昌虎说黄某丙不依,袁昌虎就说叫个兄弟去和黄某丙谈。袁昌虎让我和王某乙去找黄某丙谈。袁昌虎又给刘奔打电话,叫刘奔过来拿车,并叫刘奔带刀、带人准备好,要是黄某丙一个人来谈,就不动手,要是带人,谈不好就搞。后来,刘奔给我打电话,问车是否在我手里。我将袁昌虎送回家后,和刘奔见了面,和他一起的还有李超、雷小涛。我将海马车给刘奔,刘奔将刀从CRV上转到了海马车上。我对他们讲,要是黄某丙一个人来,就不搞他,要是谈不好,就有个防备。我就开CRV去前锋佳园接王某乙,在路上碰到雷虎要去工地,我就把雷虎带上了车。王某乙说已经和黄某丙约好在东门餐厅吃饭,我们就直接去了东门餐厅。王某乙给黄某丙打电话,一会,黄某丙开辆雪铁龙轿车来了,我就坐上黄某丙车的副驾驶室,王某乙站在黄某丙车的驾驶室那边,雷虎没有下车。我对黄某丙说,不用签条子了,钱还是给你。黄某丙问多少钱,我说5000元,黄某丙说5000元能干什么?我就跟他做工作,叫他给我个面子,这个事情就算了。王某乙也叫黄某丙把钱拿了,以后可以做朋友,不要每天威胁他。黄某丙就吼王某乙,我又转弯,叫王某乙到边上去。我就同黄某丙单独坐在车上,黄某丙问我掺合什么,是不是在前锋佳园有股份。我说没有,他不相信。他就把车子往前开了五、六米,拉起手刹,停下车。我问他是什么意思,他说要把我弄死,说完从衣服里摸出一把手枪出来,抵着我的脑壳,我当时就蒙了。这时,李超、雷虎、刘奔、雷小涛来了。黄某丙就开车准备把我带走,因为手刹没松,走了几米就停了。黄某丙下车朝刘奔他们那边开了两枪,我在车内低着头,等到外面没声音了,才抬起头,看到黄某丙拿着枪往系马方向退,刘奔他们拿着半米多长的砍刀逼着黄某丙,离我有大约30米远,我间歇性地听到又有两声枪响。我就开着黄某丙的车掉头朝他们的方向去,等掉头过来,就发现他们都不见了。我就开车到刘奔的车旁,下车后,他们从东门菜场边的巷子跑出来,上了刘奔的车,我也跟着上去。我问他们怎么搞的,刘奔说把人搞了,搞得有点狠。雷虎捂着肚子,衣服上有血,脸上也有伤。雷小涛开CRV走了,我们四个人往汉川方向走,开到汉江大桥时,李超将刀都丢到汉江去了。快到汉川时,袁昌虎打电话,问谈得怎么样,我们告诉他将黄某丙砍了,砍得有点狠,雷虎受了伤。袁昌虎叫我们在汉川汇合,之后,我们将雷虎送到医院,就到武汉吴家山,袁昌虎叫我们投案,不要把雷小涛供出来。∷1∷")'﹥某7、同案人刘奔的供述:我是来投案的,我和李超、雷虎、雷小涛一起将黄某丙杀死了。今天(日)11点钟左右,我和雷小涛在李超家睡觉时,袁昌虎给我打电话,说是为了黄某丙的事,让我跟蒋正文去一下,防着黄某丙闹事。过了十分钟左右,蒋正文就给我打电话,叫我们去拿车。我、雷小涛、李超就去和蒋正文见了面,蒋正文说:王某乙喊黄某丙在3509东门餐厅吃饭谈事,让我们一起去,注意点安全。之后,蒋正文把海马车的钥匙给我,我们从他开的CRV上拿了5把长约一米的砍刀放在海马车的后备箱里,就往东门餐厅去。我们快到东门餐厅时,发现蒋正文和黄某丙的车停在前面十几米的地方,蒋正文在黄某丙的车上。雷虎在蒋正文的车上,他是雷小涛通知去和我们碰头的。过了几分钟,雷小涛给雷虎打电话问情况,雷虎说没有情况。又过了几分钟,我们看到黄某丙的车往前开,雷虎下车去追黄某丙的车。黄某丙的车向前开了十几米就停下了,李超、雷小涛就下车过去看情况,我把车开到黄某丙的车前停下,黄某丙开车从我右侧超过去,开了十几米停下。黄某丙下车手上拿着一把手枪,对着雷虎、雷小涛、李超晃,并朝我们的方向开了几枪,雷虎的脸被枪打伤了。黄某丙边开枪边往后走,雷虎说枪可能是假的。我看见黄某丙开枪没有冒烟,就说:“是把假枪。”我就把后备箱打开,雷小涛、雷虎、李超拿刀去追黄某丙,我开车在后面跟着。黄某丙被追到3509工厂的一栋宿舍的楼梯里,我也下车拿刀追上去。黄某丙上到二楼往三楼转弯的地方,朝我们开枪,雷虎、李超、雷小涛往上冲。我也持刀冲上去,看到黄某丙用拿枪的手把头护着,另一只手拿跳刀朝我们方向刺。我就上去朝黄某丙的手砍,雷虎、李超、雷小涛拿刀也围着黄某丙砍,黄某丙被砍得坐到了地上,我还朝黄某丙的腿和脚砍了几刀。我们砍的黄某丙的手和头,估计砍了上十刀。之后,雷小涛开CRV走了,雷虎的肚子被黄某丙刺了一刀,我开着海马车带着李超、蒋正文,将雷虎送到汉川中医院治伤,我们就往汉口方向走。蒋正文接了个电话,过了一会,袁昌虎来了,我们在武汉吴家山的一个餐馆吃饭,不知谁接了个电话,说是黄某丙死了。我们就想回去投案。走的时候,袁昌虎说:雷小涛刚出来,雷虎又受了伤,他们是亲戚,回去投案,就不要提雷小涛了。今年9月份,王某乙请我和雷虎去他开发的前锋佳园负责工地安全,每月由王某乙给我们分别发2000元工资。因为黄某丙多次到前锋佳园闹事,王某乙一直没有答应,为了让黄某丙不再闹事,就准备给钱黄某丙,今天就是叫蒋正文给钱黄某丙的。我们在逃跑时,将砍刀丢到汉江去了。∷1∷")'﹥某8、同案人雷虎的供述:日,黄某丙被杀死,和我有关,我今天来投案的。那天中午11点钟,我准备到前锋佳园上班,在路上碰到蒋正文,他开CRV车把我带到了工地。工地老板王某乙说一起去吃饭,我就和他们一起到了3509东门餐厅。王某乙在车上给黄某丙打电话,过了一、二十分钟,黄某丙开一辆黑色雪铁龙轿车来了。王某乙下车和黄某丙谈,谈了一会又叫蒋正文去和黄某丙谈。蒋正文上了黄某丙的车,王某乙过了一会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听到黄某丙车上两个人吵起来,黄某丙的车往前开了一点远,我就从CRV上下去到黄某丙的车边,看到黄某丙拿枪对着蒋正文。黄某丙看到我,就用枪对着我,我一退,黄某丙把车向前开。这时,有一辆海马车从后面开来追黄某丙的车,两辆车都在离3509东门菜场宿舍不远的路上停了,黄某丙拿枪下车,对着海马车打了几枪。李超、雷小涛、刘奔都拿着砍刀从海马车上下来,黄某丙边开枪边退,退到3509东门菜场第一个宿舍的第一个楼梯口里,李超、雷小涛、刘奔到楼梯口堵着。我赶到后,从雷小涛手上拿了一把刀,然后最先冲进去。黄某丙当时在上楼第一个拐弯处,向我开枪,把我的脸打伤了。我在快到二楼的地方赶上黄某丙,把他的上臂砍了两刀。黄某丙就往我身上扑,用匕首向我腹部刺了一刀。我就从楼梯上倒下去了,雷小涛、刘奔、李超拿刀冲了上去。过了一会,他们就下来了,我们就上了海马车,刘奔开的车,蒋正文一直在黄某丙的车边,没有上楼,这时也上了海马车。我们往汉川开,我告诉他们我被刺了一刀,他们就把我送到了汉川中医院,然后就走了。我在医院给余某打电话,要他来照顾我,我在医院做了手术,用的名字是“刘虎”,手术后我和余某一起到了分水。然后我又到武汉,到12月12日回来投案。因为我受了伤,砍刀的去向不清楚。∷1∷")'﹥某9、同案人李超的供述:今天(日)中午12点左右,刘奔开海马车到我家楼下接我,车上还有雷小涛。我们到了3509东门,雷小涛给雷虎打电话问情况,我们看见蒋正文的白色CRV停在东门餐厅门口,雷虎一个人坐在车里,王某乙站在东门餐厅门口,不远处停着黄某丙的雪铁龙车。在黄某丙的车里,蒋正文与黄某丙起了争执,黄某丙的车突然开动了,我们就开车追,追了一、二十米远,我们的车开到黄某丙车前面拦住黄某丙的车,雷虎也跑了过来。黄某丙就从车内下来,手里拿了一把手枪,用枪对着我们,叫我们不许动,还朝雪铁龙里的蒋正文打了一枪,雷虎喊:他手里的是假枪。黄某丙拿着枪就跑,我们从海马车上拿了刀追。黄某丙跑到3509的一个宿舍楼梯里,他边跑边开枪,把雷虎的脸打伤了。雷虎好像是从雷小涛手上拿了一把刀,先冲上去。我们也跟着上去,在二楼追到黄某丙,黄某丙左手拿了一把匕首乱挥,雷虎先砍了黄某丙几刀,我、雷小涛、刘奔上去也砍黄某丙。我们砍了一会,黄某丙跑到二楼半,坐在地上说:算了。我们就从楼梯间出来,蒋正文这时也来了。我们就坐车往汉川跑,雷小涛中途下了车,我们在汉江桥上把刀丢入了汉江。雷虎腹部受了伤,到汉川后,我们先送雷虎到中医院治伤,然后和袁昌虎汇合,往武汉去。袁昌虎说黄某丙死了,要我们投案自首,把雷小涛包庇下来。砍刀是我前半个月买的,一共买了4把,放在CRV车上,怎么到海马车上的不清楚。(四)被告人的供述∷1∷")'﹥某、袁昌虎的供述:前锋佳园在马口松林村,是2011年7月份开工的。除王某乙外,还有3个股东,他们共同出资70万左右。因为王某乙和祝某关系蛮好,王某乙又是前锋佳园的负责人,王某乙就叫祝某、黄某丙等人进入了前锋佳园的前期工程和毛渣供应。完工后,王某乙应该给祝某他们6万元钱,我知道的应该已付了3万元。我也是松林村人,也想在工程上搞点事,开工没几天,我就安排刘奔带几个人到工地上去,不让开工。我晓得刘奔当时带雷虎去了的。刘奔去了后,王某乙停工一天,第二天又开了工。我就叫刘奔带人再去,如果看见黄某丙的车就把车玻璃砸了。刘奔就带雷虎等人到工地把黄某丙的车玻璃砸了。后来,我就直接找王某乙,对他说我要进入工程,负责工程的外围。王某乙因为黄某丙他们毛渣工程搞完了,就答应我进入工程,在工程中我占一成。当时我提出也投一部分资金,王某乙只要了我的一万元作为占成的费用。我安排刘奔、雷虎在工地上班,每人每月2000元工资,给了二个月。黄某丙从工地退出后,就找王某乙要余下的3万元钱。王某乙答复,协议是和祝某签的,不与黄某丙相干。黄某丙感到不舒服,就上王某乙的家,砸了王某乙家门窗的玻璃,还到工地威胁王某乙,要3万元钱及砸车的赔偿费。王某乙就找我出面解决,我给黄某丙打电话,跟他说好叫他不要找王某乙的麻烦,包括工程和砸车的费用,给5000元钱他。黄某丙当时答应了,我就安排蒋正文与雷虎在王某乙手里拿5000元给黄某丙,就是因为王某乙要黄某丙打收条,黄某丙就没有收这个钱,还是找王某乙扯皮。12月6日上午,我和蒋正文一起从武汉回汉川,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黄某丙又到工地威胁他,叫我接黄某丙吃个饭,和黄某丙谈谈,在5000元的基础上加几千元。我给黄某丙打电话,黄某丙说他只找王某乙,不与我相干。我给王某乙回电话,讲了和黄某丙打电话的内容。过了几分钟,王某乙又打电话说他与黄某丙约好在一个地方吃饭,把事情谈谈,要我安排个人一起去。我安排蒋正文和王某乙一起去与黄某丙谈,由王某乙做东,接黄某丙吃饭。我怕黄某丙也叫了人,就给刘奔打电话,叫他带几个人,把刀拿倒,蒋正文、王某乙和黄某丙谈事时,如果黄某丙一个人的话就不管,如果黄某丙带了人,就看着办。我这样安排是因为我晓得黄某丙有枪,怕蒋正文、王某乙吃亏。过了约半小时,王某乙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指刘奔)扯皮,把黄某丙砍了,他们这边也有人被黄某丙拿枪打伤了。我叫王某乙赶快把黄某丙送到医院去,王某乙赶到医院,看见黄某丙已经死了,给我回了电话。我和蒋正文联系,到汉川城关和蒋正文、刘奔、李超汇合,他们说还有雷虎、雷小涛参加了。雷虎受了伤,已经送到医院去了。我对他们说黄某丙死了,只有投案,雷小涛刚劳教出来,不要把他供出来。车到东西湖后,我就和他们分手了。2、雷小涛的供述:我于2011年11月劳教回来后,一直和刘奔住在一起。12月6日中午,刘奔说有点事,要我帮忙,我就坐他开的海马车到3509东门,车上还有李超。刘奔指着前面的一辆CRV和一辆雪铁龙说:看着前面的车,蒋正文和黄某丙在谈判,要是情况不对就去帮忙(指打架)。我们等了大概15分钟,看到黄某丙开的雪铁龙载着蒋正文向前开,雷虎从CRV上下来跟在后面走。黄某丙的车在东门餐厅那里停下,黄某丙下车,手上拿着一把黑色手枪,枪指着坐在副驾驶室的蒋正文。刘奔把车开到雪铁龙车前面停下,把后备箱打开,从里面拿出3把刀,给我和李超一人一把。黄某丙看到我们,就朝菜场方向跑,边跑边朝我们开枪,大概开了二、三枪。我、刘奔、李超拿刀撵黄某丙,雷虎也从后面上来撵。黄某丙跑进菜场旁边第一栋房子的楼道。我们追到楼道口时,雷虎从我手上把刀夺过去,和刘奔、李超冲了进去。我在楼道口听到里面还有开枪的声音,大概一分钟后,听到雷虎说:算了,不搞了。接着他们3人就冲出来,之后,我、蒋正文、雷虎、李超、刘奔坐海马车跑了,是刘奔开的车。雷虎说他的脸上被打了一枪,肚子被刺了一刀。我们往系马方向走,我说CRV还在那里,我去开来。蒋正文就把钥匙给我,我去开CRV往蔡甸方向走,把车开到索河官桥附近,把钥匙交给了住在3509西门菜场后面绰号叫“耶耶”的爸爸,让他把钥匙交给“耶耶”。庭审中,被告人雷小涛供述:我砍了黄某丙三、四刀。(五)本案的其他证据∷1∷")'﹥某、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以及同案人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6)硚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书:袁昌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湖北省蔡甸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袁昌虎于日释放。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袁昌虎及其辩护人就定性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刘奔、雷虎、李超以及雷小涛等人受袁昌虎指使后,事先准备数把足以致人死亡的砍刀(法医检验黄某丙多处损伤长达10cm以上),将黄某丙追得无处可逃后,持砍刀对黄某丙的头部等处连续猛砍,造成黄某丙全身创口累计长达88.9cm,头部等多处骨折,事后又放任黄某丙的生死,逃离现场,致使黄某丙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特征。袁昌虎指使刘奔等人作案,应当预见刘奔等人的行为会产生的后果,也与本案后果的产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袁昌虎应当与刘奔等人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袁昌虎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雷小涛辩称黄某丙有一定的责任,经审查,袁昌虎为强揽工程,指使刘奔等人到前锋佳园工地闹事,并砸破黄某丙的汽车玻璃,黄某丙因此索要损失,并无不当。虽然在案发当天黄某丙拿出仿真手枪,负有激化矛盾的责任,但是,黄某丙开枪却是其在发现刘奔等人到达,自己处于劣势的情况下的行为,不能因此认为黄某丙在本案中有过错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其提出的丧葬费、交通费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出交通费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的赔偿为:丧葬费17589.50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589.5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袁昌虎、雷小涛除各交纳了应连带赔偿的丧葬费、交通费人民币3764.91元之外,袁昌虎的亲属还代其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235.09元,雷小涛的亲属还代其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235.09元。袁昌虎、雷小涛在法定赔偿额度之外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依法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另查明,同案人刘奔、雷虎、李超、蒋正文的亲属已代其交纳赔偿费和补偿费共计人民币429000元。二、寻衅滋事的事实和证据日14时许,汉川市庙头镇金四村村民张某甲(绰号壳头)在朋友罗某乙、罗某甲、彭某丙的陪同下,驾车到该镇金台村虹桥纺织厂围墙修建工地,准备与围墙工程发包方金某商谈承建围墙事宜。金某便将已承建该围墙的舒某约至工地。商谈中,张某甲与舒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受舒某之邀前来帮忙的被告人袁昌虎以及刘奔、雷虎等人伙同舒某持刀将彭某丙、罗某甲、罗某乙砍伤。经鉴定,彭某丙、罗某甲、罗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某、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日下午,我跟罗某乙、罗某甲开两辆车到庙头纺织厂工地,看到壳头站在一辆小车边上,舒某也站在那里。舒某后面还停了三辆车。我把车玻璃放下来,问舒某:你搞么事?舒某过来就把我的领口抓住,他后面车上的人就下车拿刀砍我们。我、罗某乙、罗某甲就被砍伤了。2、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日下午,罗某乙叫我到马口玩,我就到马口和他会面,当时还有彭某丙。罗某乙给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叫我和彭某丙开车跟着他。我们开车到庙头,从三辆车上下来十多个人,手中拿刀,把我们三人砍伤了。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日下午,壳头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庙头玩,我就接上壳头到我们被砍的地方,一起还有罗某甲和彭某丙。舒某带着十几个人拿着刀冲过来,把我砍伤了。4、证人金某的证言:庙头虹桥纺织厂是今年4月份开始征地建设,我姐夫谭建华是股东之一,他请我到工地负责工地施工、村民调解工作。我把围墙工程给舒某做了。日上午,谭建华要我去找壳头协调厂围墙工程的事,我就和壳头说,工程交给舒某做了,让舒某和他沟通。我到工地后,碰到舒某安排在工地上的两个伢,我让他们和舒某说一声,让舒某和壳头沟通好。其中袁矮子说他认识壳头,他直接去和壳头谈。中午1点钟,壳头给我打电话,问我为什么要舒某的人跟他斗狠。我和他约好到工地见面,我赶到工地,碰到舒某,他当时带了几个伢。壳头来后,我要他到我的车上单独谈,正在谈的时候,舒某过来,问壳头:我在这里搞事,你为难我,是什么意思?壳头说:你搞事要和我打招呼。壳头说完下了车。我看见壳头那边车上一个伢拿了一把刀出来,同时从我车后冲了四、五个伢过来。我看这个架势,马上开车走了。后来听说伤了三个人。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1年11月份,我找到谭建华,和他协商厂房围墙工程的问题,谈定围墙工程由我承建。过了一段时间,围墙工程已经动工,我就给谭建华打电话,问他为什么变卦。谭说此事全权由金某负责,我就找金某,金说围墙已经安排舒某在搞。我说:舒某在我这里搞事,怎么招呼都不打?金说:舒某会打招呼的。当天下午,有人在我家外面喊我的绰号,我出来一看,是袁矮子在喊我。他问我是么意思,我就问他是么意思。他答道好,掉头就走了。我就打金某的电话,问他为什么叫人到我家斗狠。他说不清楚,要去问清楚。我说不用了,这个事要了解,干脆找地方谈谈。我们约好在工地见面,我就坐车到了工地。我的司机是罗某乙,我要他叫几个伢跟我一起去的工地。我上了金某的车,刚和他谈,就看见舒某从车后走过来,我就对舒某说:在我这里搞事怎么招呼都不打?舒某答道:我要搞事跟谁打招呼?你要是不舒服,就约人找地方碰一下。话音刚落,我就看见有五、六人拿刀朝我冲过来,我看情况不对,掉头就跑了。这其中就有袁矮子。后来听说彭某丙、罗某甲、罗某乙被这群人砍伤了。张某甲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舒某的照片编为6号)交张某甲辨认。张某甲辨认后确认6号照片上的人为舒某。6、证人吴某的证言:日,我开车带着壳头、彭某丙到工地,壳头给姓金的打电话。姓金的开车到了工地,壳头就上了姓金的车,他们谈了一会,舒某等人开了二、三辆车来了。舒某来后到姓金的车旁和壳头讲话,壳头说你来这里搞么事?彭某丙跟舒某说:是不是要搞?接着,舒某那边的七、八个伢拿着刀冲过来,砍彭某丙,彭某丙跑上我的车。罗某乙、罗某甲冲出来和舒某他们打起来,没一会,罗某乙、罗某甲就被砍的躺在地上了。舒某他们就上车走了。舒某他们里面的有袁昌虎、雷飞,其他的不认识。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日下午2点50分,我们马口医院收治了3名伤者。彭某丙的伤势不是很严重,罗某甲、罗某乙的伤势比较严重,当天下午就转到武汉同济医院去了。8、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法医临床08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罗某乙主要损伤为胸背部刀伤,胸背部软组织创,血气胸,左侧第6肋骨骨折。罗某乙所受伤,损伤程度评为轻伤。9、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法医临床08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罗某甲所受伤主要为全身多处刀砍伤,右腓神经损害(中度)。罗某甲所受伤,损伤程度评为轻伤。∷1∷")'﹥某0、汉川市公安局(2012)川公法(鉴)字第0979号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彭某丙全身多处受伤,创口累计长度达65.5cm。彭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1∷")'﹥某1、同案人舒某的供述:2011年10月中旬,金某承诺把庙头厂房的围墙工程给我做。开工后几天,金某打电话说厂里圈的地有壳头的,看我能不能找个熟人去和壳头谈谈,免得影响将来的建设。我说袁昌虎和壳头熟,让袁昌虎去找壳头谈。我就给袁昌虎打电话,让袁昌虎去找壳头谈。袁昌虎回电话说去找了壳头,壳头仍然不卖帐。下午,金某打电话说壳头约他到工地谈,我就叫许豹开车接我去工地,又给袁昌虎打电话,要他也赶到工地。我到金某的车子边,壳头也在车上。壳头问我:你在我这里做事招呼都不打?我说:我在这里搞事要和你打什么招呼?站在壳头车门那边的彭某丙问我是么情况,我说这事与你不相干。彭说你是不是想扯皮?我答道:要扯就扯。我们对话的声音比较大,可能因为我最后的那句话,双方都提着刀从各自的车里下来,并朝对方冲过去砍起来。我们这边去了三辆车,袁昌虎的车上有刘奔、雷虎等人,刀是我叫刘奔拿的。对方的罗某乙、彭某丙等三人被砍伤。∷1∷")'﹥某2、同案人刘奔的供述:2011年11月份左右,舒某叫我、袁昌虎、雷虎等人到庙头工地负责。一天中午,袁昌虎约我到壳头家去找壳头谈判,我们去后没有谈成。下午2点左右,袁昌虎说工地上可能要扯皮,叫上我和雷虎一起到了工地。舒某说对方有很多人,你去把刀拿来。我就叫袁昌虎开车,我回去拿了6把刀放到车上。赶到工地后,舒某和壳头谈翻了。壳头有两车人,他们提着刀下车朝我们走过来,我们拿刀迎上去,我砍了彭某丙的胳膊两刀,又砍了罗某乙的背部一刀。袁昌虎砍了彭某丙,雷虎他们砍了罗某甲、罗某乙。∷1∷")'﹥某3、同案人雷虎的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袁昌虎开车载着刘奔找到我,我上车和他们一起去了庙头工地。舒某、壳头他们在谈话。之后,壳头他们那边的人拿着刀向舒某走过去,袁昌虎、刘奔等人从袁昌虎的车上拿刀冲过去,我也跟着冲上去。我把彭某丙打了几巴掌,袁昌虎、刘奔把彭某丙砍了几刀。那边还有两个伢也被刘奔他们砍了。∷1∷")'﹥某4、被告人袁昌虎的供述: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舒某给我打电话,说壳头在庙头工地上闹事,叫我去找壳头谈谈。我就和刘奔开车到壳头家,和壳头没谈成。中午,舒某接到金老板的电话,说工地上有人闹事,叫舒某去看看。我就叫刘奔拿几把刀(长70公分左右的砍刀),再喊几个人到工地去。我们去了后,对方有三车人,金老板去和壳头谈,舒某也上去了。壳头问舒某:为什么搞工地不和我打招呼?舒某说:我为什么要和你打招呼?彭某丙说:你想扯皮?舒某说:扯皮就扯皮。舒某说完,我们双方的人都提着刀砍了起来。我朝彭某丙的背部砍了一刀。我们这边还有雷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袁昌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袁昌虎受人邀约,介入他人民事纠纷,在发生冲突后,持刀砍杀不特定的对象,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和证据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村村民罗某丙系马口镇八大村黄陈砖瓦厂股东。2011年间,罗某丙与王红艳协商欲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同年6月26日11时许,罗某丙驾驶牌号为鄂A×××××的丰田越野车到砖瓦厂准备找王红艳商谈股权转让事宜。此时,受王红艳邀约帮助处理砖瓦厂股权转让争议的被告人袁昌虎指使刘奔、李超、代凤启等人来到砖瓦厂,将停在门前的丰田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977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某、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日12时许,我开鄂A×××××号丰田车到马口八大村砖瓦厂,有几个人来把我的车砸了。车主是胡某乙。我原先在马口镇八大村黄陈砖厂占有60%的股份。现在砖厂的经营方王红艳同我商量,要收购我的股份,当时达成了口头协议,王红艳试运营一个月再付款给我,不付款就退厂。可是一个月后,王红艳一直未付款。今天上午,我和侄儿胡某甲一起到砖厂去,我将车停在厂门旁边。王红艳不在,厂里出来几个年青伢把我围住。过了几分钟,袁矮子来了,说拉砖的车要出来,让我把车挪开。我说车又不是过不去。袁矮子说不挪就砸车。围住我的几个伢就持铁锹、刀等东西把我的车子砸了。罗某丙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袁昌虎的照片编为3号,刘奔的照片编为6号)交罗某丙辨认。罗某丙辨认后确认:3号照片上的人为指挥砸车的人;6号照片上的人为动手砸车的人。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日11点左右,罗某丙叫我帮他开鄂A×××××号丰田越野车到马口镇一个村子的砖厂前的公路上,他叫我就在车里,他到砖厂去了。过了上十分钟,从砖厂出来几个年青伢,手上拿着钢管、铁锹、刀朝车走来,来后就朝车上砍砸,把车上的玻璃全砸了,车身也被砸了。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今年6月份,我丈夫将鄂A×××××号丰田车借给罗某丙,罗开车去马口八大砖厂,被别人将车砸坏了。后来,砸车的人将车修好。胡某乙出具的对王红艳的谅解书。4、证人彭某乙的证言:2011年6月的一天中午,我、代凤启、李超等人在马口一个村的砖厂上班时,有一辆黑色汽车停在大门口,从车上下来一个中年男的。代风启过去和那人争起来,代就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有个男的从厂外进来,和代说了几句,他们两人就在砖厂拿了两把铁锹,往停在门口的黑色汽车上拍,车子的玻璃都碎了,车身也被砸开。5、汉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川价鉴字(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损鄂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受损价格为人民币9770元。6、同案人代凤启的供述:2011年6月底,李超要我一起去八大村砖瓦厂,他和刘奔开车来接的我。到厂门口,有一辆越野车停在厂门外。过了一会,袁昌虎和砖厂老板王红艳来了。袁昌虎对我、李超、刘奔说:把越野车砸了。我们三人就从厂里找来钢管和铁锹等工具,把车子砸了。7、同案人刘奔的供述:2011年6月的一天,罗某丙到王红艳的砖厂闹事,要求给钱。王红艳给袁昌虎打电话,正好我、李超、代凤启和袁昌虎在一起,袁昌虎就叫我们先到厂里去。我去和罗某丙说了半天,罗都不理。袁昌虎来后,对罗某丙说给钱,罗某丙又说不要钱了,要拉厂里的电闸。袁昌虎指着我们3个人说:你们把他的车子砸了。我们从厂里找来锹、棍子等工具,就把车砸了。8、同案人李超的供述:日上午,我在马口八大村的一个砖厂上班,有一辆黑色丰田车停在了厂门口,将门堵死。袁昌虎下令,代凤启拿了一把锹,带头过去砸那辆车。我和刘奔也过去砸了的。9、被告人袁昌虎的供述:2011年6月底的一天,王红艳说罗某丙在他的八大村砖瓦厂闹事,要我去看看。我就叫刘奔、代凤启、李超先到厂里去。我去了后,看见一辆越野车停在门口,堵住了进出的路。我叫罗某丙把车子挪一下,让拖砖的车出去。罗某丙不挪。我说:你不把车挪开,就把车砸了。罗某丙说:你有本事就把车砸了。我就喊刘奔、代凤启、李超砸车。他们三人就从厂里找来铁锹、钢管把车砸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昌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成立,依法可以作为对袁昌虎的量刑情节考虑。四、赌博的事实和证据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袁昌虎以营利为目的,邀约蒋正文、刘奔、李超、雷虎、代凤启等人在汉川市庙头镇王家台村开设赌场,多次组织数十人,下注10元至1000元,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达数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某、证人徐某乙的证言: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二、三月份,袁昌虎、蒋正文等人在付正德家中开过赌场,后来在我家也开了几天。是以掷骰子的方式赌博。赌场由袁昌虎主持,由蒋正文等人招呼。他们的收益情况不清楚。2、证人舒某的证言:2010年底,袁昌虎在庙头开赌场,喊我去赌过两次。赌场还有蒋正文、刘奔、雷虎等人帮忙。3、同案人蒋正文的供述:2010年12月中旬,袁昌虎在庙头开赌场,他喊我去上班,还有刘奔、雷虎、李超、代凤启。我负责内场,平均每人每场给一、二百元不等的工资。搞了一个半月左右,估计赚了5万元左右,我拿了5千元工资。4、同案人刘奔的供述:袁昌虎从牢里出来后,在庙头开赌场,他要我去负责看内场。持续开了二个月左右,还有雷虎、李超、蒋正文、代凤启帮忙。每场赌博下来,平均都要抽头一、二万元钱,我们帮忙的平均每场发200元工资。5、同案人雷虎的供述:袁昌虎从牢里出来后在庙头开赌场,要我去帮忙,负责内场安全。一直开了3个月左右,帮忙的还有刘奔、李超、蒋正文、代凤启等。到快过年的时候,袁昌虎给了我两千元钱。6、同案人李超的供述:2010年11月份开始,袁昌虎在庙头开赌场,搞了差不多三个月。雷虎、蒋正文、刘奔和我在场子里帮忙。7、同案人代凤启的证言:2010年底,袁昌虎在庙头开赌场,李超叫我去当“钉子”,一天一百元钱。我去当了20几次“钉子”。8、被告人袁昌虎的供述:2010年12月我刑满释放后,和蒋正文在庙头王家台村开了一个半月左右的赌场。开赌场是蒋正文提出来的,平时我说了算,还有刘奔、李超、雷虎、代凤启帮忙。总共抽头赚了3万元左右。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昌虎的辩护人提出袁昌虎对赌博罪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成立,依法可以作为对袁昌虎的量刑情节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昌虎在为他人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指使刘奔等人持刀故意砍死被害人黄某丙,被告人雷小涛积极参与作案,其行为均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袁昌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昌虎、雷小涛犯故意杀人罪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袁昌虎指使、邀约、组织他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雷小涛积极参与,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袁昌虎在原判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昌虎、雷小涛对其犯故意杀人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袁昌虎、雷小涛积极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被告人袁昌虎当庭认罪,均依法可以作为对其量刑的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昌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雷小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七日止。)三、被告人袁昌虎、雷小涛(与同案人刘奔、雷虎、李超、蒋正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陈某、黄某乙的经济损失(丧葬费、交通费)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九元五角整(已交纳)。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陈某、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均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因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林平审判员  彭建新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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