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省政府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有直接行政执法权吗,

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考试题库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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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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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厅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新版《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处室:
&&&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已在媒体上正式发布公告,宣布新版《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生效,过期旧证作废。省政府法制网已开通执法证件查询系统,接受公众对执法人员信息查询和监督。我厅新版《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已申领下发,并已上网公告,宣布我厅新版《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生效,旧证作废。
&&& 现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对我厅持证执法相关制度规定如下,请大家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 三、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厅具体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私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本单位或省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所印执法证件,予以销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超越权限和区域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 五、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由我厅政策法规处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申领程序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 六、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单位,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本人应将其行政执法证件交回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上交省政府法制办。
&&& 七、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本单位政策法规处统一收回,逐级上交,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销毁,并按规定换发新证件。
&&& 八、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发证件机关(省政府法制办)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省政府法制办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 (五)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谋取私利的。
&&& 九、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改正错误后可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件。
&&& 十、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诉,省政府法制办接到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 十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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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
  日省政府令第76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第六条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第七条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省、市州人民政府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由省、市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中央在甘行政执法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条申请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件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
  (四)协助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限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并将年审结果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手册》注明。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持证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按规定换领新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纠正,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虽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超越行政职权范围执法的;
  (三)未取得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越权使用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暂时收回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要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暂时收回决定书。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后,应于10日内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法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证件样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持其它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定制发的证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职务的,应执行本办法,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其它各级行政机关自行制发的各类行政执法证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制发单位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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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080号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申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法〔200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申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市级各执法单位:
&&& 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含行政执法证、协助执法证、委托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证件申办程序的通知》(川府法函〔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实际,就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申办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清理
&&& 从即日起至日止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含中央垂直管理和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各种行政执法证件(含行政执法证、协助执法证、委托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其中市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自行清理,并填写《南充市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时报电子邮件。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含中央垂直管理和省垂直管理单位驻县市区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清理后填写《南充市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对凡发证主体合法(包括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又未过期且持证人仍从事行政执法证件载明的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确认,并在《南充日报》和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供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和监督。凡未公告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上述精神我办将于今年7月在《南充日报》显著位置反复公告。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法制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无论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主体是谁,也无论执法单位的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服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的统一安排,确保清理结果准确及时。凡在此次清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坚决报请有权机关追究执法单位的责任,我办也将把此项工作列入2009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 二、严格控制行政执法证件申办条件和数量
&&&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执法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府发〔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培训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市级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培训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考试。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所辖区域的考试场所安排及有关考务工作的衔接。凡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 三、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程序
&&& 各地各执法单位要认真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持证人员条件,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程序。今后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 1.申办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或《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级各执法单位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其行政区域、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申办工作,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以外的人员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办的,我办不予受理。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为县(市、区)执法人员代办行政执法证件。
&&& 申办行政执法证件由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统一办理,申请书应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法定权限、处罚内容等。同时必须附上填报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申办审批表》或《四川省委托执法证申办审批表》或《四川省协助执法证申办审批表》或《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办审批表》,每人一表,经批准后方能办理。其中,县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初审后,报我办审查批准。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后报我办审查批准。我办在批准并颁证后直接将该执法人员的信息在“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 四、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年检、备案
&&& 1.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行政执法证件一律用电脑打印,必须按要求逐行规范填写清楚,字迹工整,加盖颁证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钢印。凡是由行政执法单位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自行加盖钢印的,一律无效。
&&& 2.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每年第一季度,由行政执法单位统一将本单位的所有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验证;未经验证的执法证件无效。年检时在证件上必须加盖“执法证验讫”章,并注明年检时间。凡使用未经年检的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视为无证执法。年检审核要注意把握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进行培训考试合格,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市政府各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的证件年检情况书面报送我办。
&&& 3.行政执法证件的备案:由系统内逐级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颁证及年检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未报送备案的,在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予以扣分。
&&& 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管理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地各执法单位及其法制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行政执法证件申办管理各项事务制度化,规范化,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件:1.南充市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
&& &&&2.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申办审批表
&&&&&&3.四川省委托执法证申办审批表
&&&&& 4.四川省协助执法证申办审批表
&&&&& 5.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办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在“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栏目下载”
&&&&&&&&&&&&&&&&&&&&&&&&&&&&&&&&&&&&&&&&&&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执法监督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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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南充市人民政府 承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咨询服务电话:(2蜀 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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