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两次,而且两次都是轻微伤,被告人主动要求判刑处罚,不调解,会判多久

  王增强主任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先后办理数十起无罪案、上百起缓刑免罚案、数百起取保候审案件,其中包括数十起亿元大案、数十起死刑案,及数百起贪污、受贿、侵占、挪用、毒品、集资、诈骗、走私、杀人、涉黑等大案要案。
本站讯 & 2013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宣判了陈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结果,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至日止。被告人陈某于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陈某家属委托以刑事辩护著称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辩护人。 & 我所王增强主任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庭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法院在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做出了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检察院指控,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迟某某饮酒后在本市某商场一楼遇被害人李某﹑庞某时,无故滋事并殴打两名被害人。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右眼部损伤为轻伤,头面部及左眼部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庞某的肢体损伤和文证材料记载的躯干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与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在充分考虑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认定:起诉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一方无故滋事:对于事发起因,被告人一方称系下楼梯碰撞引发争执,进而厮打,而被害人一方称系被告人一方用侮辱性的行为引发时段,双方对此各执一词。结合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一方口供、证言根据客观真实,本案系双方碰撞引发争执导致。1、被害方陈述及证言:前后矛盾、相互矛盾,且明显隐瞒事实。1)被害人陈述及被害人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其一,对起因的描述,相互矛盾:被害人庞某的笔录中称“迟某某用手抓其下体一把”导致双方冲突,而同在案发现场的被害人李某所做的3次笔录均表明其未看到迟某某有摸庞某下体的行为,其对庞某的说法不能予以佐证,被害方证人赵某某却证实其看到陈某有摸庞某下体的行为,可见被害方陈述相互矛盾。其二,对案发过程的矛盾,相互矛盾:被害方庞某在其多次笔录中描述了被告人一方在殴打过程实施的具体侮辱行为,但每次笔录均不一致,且同在现场的被害人李某、证人赵某某没有给予丝毫佐证。2)自相矛盾: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其一,被害人李某:从前两次没有看到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到第三次笔录称看到侮辱行为,明显自相矛盾。其二,被害人庞某:虽然多次笔录陈述被侮辱,但多次笔录对于相关情节的描述均不一致。3)隐瞒事实:其一,对于证人敬某某没有参与殴打的事实:被害人及证人赵某某的言辞自相矛盾、相互矛盾,但意图虚假陈述敬某某参与殴打。其二,对于与被告人相互厮打的事实:二被害人均予以否认,但被告人一方、证人敬某某均证实相互厮打,连被害方证人赵某某也对此予以证实。其三,对于多人围殴陈某的事实:多名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证人予以证实,但二被害人及被害方证人赵某某却予以否认。2)被告方供述及证人敬晓俊证言:前后稳定、相互吻合,均证实不存在侮辱行为,系双方碰撞后发生争执,进而厮打。综上,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依法不足以按其所述认定案件事实。反之,被告人口供及证人证言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本案起因为双方碰撞后发生争执,进而厮打。 &二、本案系双方相互撕扯殴打,而非起诉书所称张、迟二人单方面殴打二被害人。1、事中双方互相厮打:二被告人口供、证人敬某某以及被害方证人赵某某均能证实,冲突产生后,双方四人厮打在一起,相互拉扯扭打,而非被告方单方殴打。2、事后被害方多人对陈某单方进行殴打:虽然被害方拒不承认,但陈某供述、迟某某供述及熊某、陈某某、吴某某、傅某某多名证人均可证实陈某遭到被害方多人围殴的事实。3、被告人迟某某、陈某亦被被害人殴打致伤。 &根据二被告人原始口供,被告人陈某头部、退步、腰部均遭到不同程度损伤,且事后产生头晕、胸闷、喘大气、腿和腰部酸疼的症状。迟永昕的右肋部、手指、手臂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虽然无相应医疗病历予以证实,但此种情况系因公安机关在明知二被告人受伤的情况下,未给二被告人开具伤单验伤所致,不能因此否定二被告人被殴打致伤的事实。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本案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被告人陈某等人并非无故滋事,不符合成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不具有流氓动机,不符合主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可知,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具有无因性的特征。本案被告人迟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引发争执,进而相互厮打,被告人陈某并不存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主观心态,且并非无事生非,因而不属于“寻衅滋事”。(二)客观方面:陈某之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之客观要件要求。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及刑法理论,作为本罪构罪表现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要求行为具有随意性、任意性。而本案中迟永昕、陈某对李某、庞某的伤害行为的做出是由迟某某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口角引起,进而矛盾升级的结果,确属事出有因,显然迟、张二人行为并不具有随意性、任意性,不属于刑法关于本罪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综上所述,陈某等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并不构成本罪。二、符合故意伤害罪之构成要件要求: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迟某某、陈某二人之法律责任。根据迟某某、陈某二人的主客观要件、具体行为表现看,本案是由双方既有冲突所引起的殴打伤害行为,且二人实施的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之构成要件要求,应以本罪论处。 &第三部分,量刑情节: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一、陈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本案被告人陈某完全符合该要件。 &1、关于主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到案均可视为自动投案。本案被告人陈某虽然于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但当时仅仅作为治安案件,且陈某在被询问后即予以释放,未对其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公安机关于日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于日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到案,被告人亦在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情况下,主动、自愿的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2、关于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所谓如实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日自动投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此要件。综上,上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其自首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 &二、对于矛盾产生、激化,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1、对于冲突引起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1)被害人有辱骂情节。 &被告人迟某某、陈某供述及证人敬某某的证言均可证实迟某某与对方肢体碰撞后,被害人庞某、李某曾对被告人进行言语辱骂。 &2)被害人以纠集人员殴打被告人相威胁。被害人李某、证人敬某某的笔录均能证实被害人在双方即将相互殴打之前曾经打电话叫人。而在陈某的笔录中还多次提到,被害人庞某威胁称“找七八个人弄死你”。虽然几人的相关笔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是不能否认被害人存在打电话纠集人员意图殴打二被告的情况。 &2、在双方冲突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进行厮打,导致冲突加剧,且导致迟某某、陈某身体损伤的后果。 &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迟某某右肋部被李某揣伤、左腕部受伤、右手部被庞程抓伤等等,同时陈某前胸被李某殴打、面部被庞某抓拍等等。由于迟某某、陈某未即使进行伤情鉴定,其损伤结果不能被证实。3、被害人制服陈某后,被害方多人将陈某围住进行殴打。事发当天,李某、庞某二人将陈某制服后按倒在地,与随后赶到的多名人员一起对陈某实施围殴,拳打脚踢,陈某身体多处受伤。崔此情况,有多名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员均能证实。综上,被害方对双方矛盾的产生、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宽严相济意见》)第2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酌情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迟某某共同作用导致了李某损伤,但对于庞程之损伤系迟永昕个人行为导致。根据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迟某某、陈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迟某某共同作用导致了李某损伤,但对于庞某之损伤系迟某某个人行为导致。1、迟某某、陈某二人之行为共同导致李某损伤。2、庞某之损伤系迟某某个人行为导致。 &综上可知,被害人李某的伤是迟某某、陈某二人共同殴打造成,但是庞某的损伤是迟某某一个人造成。 &四、陈某主观恶性,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6条,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本案即属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犯罪,且系临时起意的犯罪,显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理。 &五、陈某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法庭予以考虑。本案中陈某此前从无任何前科劣迹,接受高等教育,一贯表现良好。此前从不存在与人产生口角矛盾、肢体冲突的情况,更不存在随意滋事、屡教不改的情形。由此可知陈某可改造性极强,望合议庭予以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6条,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被告人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六、陈某一再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请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辩护人通过会见陈某和查阅案件资料了解到,陈某一再表示已经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于其在饮酒后一时冲动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表示后悔不已,并且积极配合警方处理案件,对所作伤害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对于被告人案发后表示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综上,本案事出有因,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某之刑事责任,请法庭予以认定。同时被告人陈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表现,且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依法公正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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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她上门寻衅滋事辱骂陷害我们,我一时精神受刺激打了她,为轻伤,我不是故意的,不赔钱,我会被判刑几年
,这是真的?还是监外执行。!。,并让她离开,并故意言语刺激挑衅我,大声辱骂我们。,3天后竟然住到了关节科检测出半月板损伤和膝盖韧带损伤。110来了2次调查说明调解,110又来调解,我不是故意打她的,我会坐牢吗,110也调查证明我们跟本不欠她钱,踢了她3脚,当时还打电话给我们还是要3万元,她也有一部分责任,没看出有伤来,但是这女人不听,后来放了,我被气得发疯一时精神失常,我被110带走录口供。仅仅医院里的各项费用就花了4万多了。当时她自己跑了,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金额赔偿 ,那些脏话难以启齿,民事追究赔了钱:她是上门挑衅滋事,辱骂我的孩子和侮辱我的孕妻导致我怀孕的妻子精神大受打击气的肚子疼,像兔子一样跑了,并在向围观人群侮辱我们。后来一天她来到我家门口堵在我家门口,真是躺着也中枪,我们全家人真是要精神崩溃了,但对方狮子大开口,就要钱,那女的还是不听,基本没什么事就是轻微伤,继续辱骂和羞辱我的女儿和孕妻,刑事追究还要坐牢,法院会怎么判决我,能最少判我几年,还有面临抚养两个孩子。我们赔不起。一,打了她两巴掌,因为我和妻子都是没有工作的,住在医院里一个月了。结果当天这女的住院了,经常辱骂我们,想调解?我就是害怕,我们也去看望她了!!。二,说我们欠她3万元。如果我一分都不赔偿前一段时间,住在医院的五官科,见了我们就骂,有个女人莫名其妙的说我们欠她3万元,像是这种情况
提问者采纳
调解不成只有由其自行起诉;可以由民警进行调解,尤其她自己有过错,那的确会涉嫌刑事责任轻微伤不会构成刑事责任,按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一般是判缓刑,不是她说多少就是多少,不会判,缓刑不用坐牢,如果确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因为她自己有过错,更不是她想住几天院就赔多少,按你说的,并且和你造成的损伤有因果关系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当时打架完后,虽然她当场跑得很快,我们打架3天后她转到了关节科检测出半月板损伤和膝盖韧带损伤,已经是涉嫌轻伤了!!很可能就是轻伤了。,谢谢您,麻烦您了,跪求!我想知道我到底会被判几年,提前好安排好家人以后的生活,因为其确实没钱赔,数额太高了,赔不起钱,肯定会坐牢。
这种情况即使判也不会判很长的,你是朝她脚踢吗?这种情况一般是一年多左右吧,由于她多次上门寻衅滋事,的确自身存在比较大过错,还是有可能得到缓刑的。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确认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半月板损伤和膝盖韧带损伤都是有可能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当然以你对家庭情况的描述来看,聘请律师可能也是不小的负担,试试去申请法律援助吧。
我踢得是她的腰部和大腿部位,根本没有踢到膝盖部位,我看到电视上很多足球和篮球运动员韧带拉伤后当场就会倒地很痛苦不能移动,这个女人当场跑得很快,住院3天后才说伤到了韧带是不是说明这里面有猫腻,但是检查结果确实是韧带和半月板损伤。整个打架的过程110都在现场录像并劝架。我有个疑问,我不赔偿一分钱,我坐牢一年后出来,是不是我还要负担和赔偿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我的妻子是外国人她是否可以联系大使馆寻求帮助。
这个不好说,但是有这个可能性,也有可能是她自己跑的过程中扭到之类的,踢大腿也未必不会造成这样的伤害,最好请律师,当然不请律师你也可以对这点进行质证,要求进行医疗鉴定等,不过非专业当然未必考虑得周全;其实也未必真的涉及刑事责任,否则你早就应该被拘留了,构成轻伤等一系列问题也是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认定的;如果对方提出民事赔偿并申请强制执行后的确是没有时限的;这和是否是外国人和大使馆没有关系;一般没什么用,如果一些大使馆有一些救济措施或者能提供一些法律指导也算是帮助吧,其他就没有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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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轻刑期30%左右还有民警在场录像,赔了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该不用坐牢的。如果要判刑的话
建议你找律师,事情不复杂,但需要一些法律的技巧。比如,对方要举证她受的伤和你的侵害之间的关联性。还有她的挑衅也是有过错,而且你多次报警,本来你应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侮辱诽谤同样是违法行为来的,不过你现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对方侮辱诽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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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寻衅滋事带有轻微伤,最多可判几年,最少可判多长时间
我亲友三人因对方违规超车将对方二人殴打致轻微伤(公安机关鉴定结果),已对其进行赔偿并达成书面协议不追究其任何责任,但检察院已以寻衅滋事罪批捕,请问最多可判几年,最少可判多长时间,法庭辩护一般是用指派的好,还是自行找好,有什么其他说法或潜规则.1.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最多判5年)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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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辩护律师网 朱军
【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学习。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2.法院对于本案不会给予指定律师,指定律师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一般来说请律师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你的权益,可以最大程度上开脱罪责。建议请个好点的律师。
4.关于潜规则,我想说的是与其想着不切实际的潜规则,不如在受害人身上下功夫。一般来说,法院也会考虑受害人的意见,你们要安抚好受害方,做好赔偿。另外,尽量配合司法机关审理,法院也会根据表现酌情减轻刑期。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构成刑事案件 楼主去找个刑事律师吧 有什么方法在网络上说了影响不好 律师有的是办法 况且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了 指派 法律援助律师 别想了 楼主给分也吝啬 多花点钱找个好律师吧 对受害者态度好一点 向法官 检查官承认错误 积极认罪 接受调解
倒,这个罪名比较麻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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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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