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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陈某与邓某、吴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叶某、陈某在该案的一审中没有聘请律师,案件败诉,后两人委托罗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罗律师的上诉意见,判决支持叶某和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帮助两人圆满解决了困扰多年的邻里纠纷。 -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叶某、陈某与邓某、吴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叶某、陈某在该案的一审中没有聘请律师,案件败诉,后两人委托罗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罗律师的上诉意见,判决支持叶某和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帮助两人圆满解决了困扰多年的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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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陈某与邓某、吴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叶某、陈某与邓某、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叶某、陈某在一审程序中未聘请律师,案件败诉。陈某、叶某遂在二审中聘请罗俊秀律师为代理人,二审法院支持了罗律师的上诉意见,判决支持陈某、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帮助两人圆满解决了困扰多年的邻里纠纷。
一、案情简介
叶某、陈某是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某某街80号之一704房(简称704房)的产权人,邓某、吴某是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某某街80号之一705房(简称705房)的产权人,上述两房屋左右相邻,中间有一公共通道,该通道的墙壁上有704房厨房的推开式窗户,通道的另一侧下层水泥护栏外侧安装了两个不锈钢柜(该设施为被告入住后安装),上层为金属护栏及铝合金窗,通道上加装了天花(上述两项设施在叶某、陈某入住时已存在)。同时,邓某、吴某还把705房的大门往外移到公共通道上,严重影响了704房窗户的开启。
邓某、吴某的上述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叶某、陈某的正常生活,叶某、陈某曾多次与邓某、吴某协商,也曾到有关部门放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叶某、陈某遂于2013年5月7日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某、吴某拆除上述所有违章建筑。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邓某、吴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叶某、陈某将704房与705房之间公共通道的窗户由现在的向外垂直打开型改为水平推拉型;2.叶某、陈某将704房与705房之间相邻属于704房的冲凉房和厨房的排气口改回原先的位置。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出具(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邓某、吴某拆除705房铁门之前,与704房的厨房窗台对应的铝合金窗、金属护栏;陈某、叶某将704房在公共通道上的推式厨房窗改为横拉窗。
叶某、陈某对该判决不服,聘请罗律师为代理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律师代理意见(二审)
(一)上诉人律师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仅要求被上诉人拆除705房铁门之前与704房的厨房窗台对应的铝合金窗、金属护栏,驳回了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被上诉人违章建筑的具体位置和相关行政木门确认违章的证据为由,不予处理上诉人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1)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正门被上诉人违章建筑的具体位置,而且,一审法官经过现场勘验,已在一审判决的审理查明部分明确了被上诉人在公共通道中设置的建筑物及其位置。
(2)上诉人已提供了相关行政部门确认被上诉人违章建筑的证据。根据广州市荔湾区昌华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简称荔湾区维稳中心)《关于荔府电【2012】105号的回复》,荔湾区维稳中心同街综合执法中队、社区居委会经过两次现场勘查,于2012年4月9日在该回复中核实了上诉人一向相关部门反映的705住户违章加建的情况属实,即确认了被上诉人的上述建筑为违章建筑。
(3)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704房与705房对出的公共通道上违章搭建天花、不锈钢柜、铝合金窗,并将房门往前推移,将公共通道占为己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对该公共通道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将公共通道恢复原状,将相关设施拆除、将705房的正门迁回其房屋范围内,腾出公共通道。
2、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705房的铁门及通道外侧的金属柜对上诉人的通行、采光等构成影响为由,驳回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迁移铁门及拆除通道外侧金属柜的诉讼请求,违背了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1)根据上述分析,被上诉人在公共通道上搭建金属柜、将房门往前推移等侵占通道的行为,已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十一、八十三条的规定,损害了上诉人对该公共通道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被上诉人应停止侵害,并将该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2)被上诉人在公共通道设置的设施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具体如下:①被上诉人在通道一侧下层水泥护栏外侧安装了两个不锈钢柜后,导致该通道的宽度由原来的1.26米缩短至0.96米,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通行,在上层安装了铝合金窗,导致原来明亮的通道终日昏暗不透光,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采光;②被上诉人在通道上安装了天花,导致上诉人的厨房窗户被遮挡了三分之一,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采光和通风;③被上诉人将705房的正门往前推移了1.35米,导致该通道的长度由原来的3.92米缩短至2.57米,不但严重影响了上诉人行使公共通道的通行权,而且,因为被上诉人的铁门是往外推开的,所以每当被上诉人打开铁门,就直接撞击或关闭上诉人的厨房窗户,导致上诉人的厨房窗户不能正常使用,双方亦因此多次发生冲突,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将其不锈钢柜、铝合金窗、天花拆除,并将705房的正门迁回其房屋范围内。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将704房在公共通道上的推式厨房窗改为横拉窗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
1、根据现场照片可知,上诉人704房的厨房窗户与8楼的厨房窗户均是推式窗户,因此,上诉人704房的厨房窗户的开启方式与房屋的原始配套是一致的,上诉人没有擅自改装,无需更改为横拉窗。而且,704房的厨房窗户现已被被上诉人的天花遮挡了三分之一,若上诉人将厨房窗户改成横拉窗,上诉人可以使用的厨房窗户就只剩下了三分之一,对上诉人十分不公平。
2、上诉人在庭审中从未同意将704房的推式厨房窗户改为横拉窗户,从上述荔湾区维稳中心的回复中可知,上诉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更改窗户,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同意更改,是断章取义,歪曲了上诉人的真是意思表示,请贵院查明。
3、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更改合法的建筑来迁就被上诉人的违章建筑,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的公平合理原则。
(二)被上诉人律师代理意见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二审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邓某、吴某将705房铁门、木门迁回原位置;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邓某、吴某拆除上述两间房屋相邻的公共通道中的铝合金窗、金属护栏、不锈钢柜、天花。
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二审法院一般会提前几天通知开庭时间?我的委托律师,下午六点多打电话,叫我找人证,说早上就开庭,时间_百度知道
二审法院一般会提前几天通知开庭时间?我的委托律师,下午六点多打电话,叫我找人证,说早上就开庭,时间
审法院一般会提前几天通知开庭时间?,有人证对我明天有很大帮助的,我没有找到人证,律师这样正常吗,叫我找人证,说早上就开庭,下午六点多打电话,一下感觉不相信他了??我的委托律师,时间都不够
说明通知你靠后了  二审法院开庭,你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咨询。  如果你的委托律师是下午六点才打电话。  具体通知你时间,最少会提前三天通知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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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家给钱了
那怎么办,再过六小时我就开庭
那怎么办,再过六小时我就开庭
你说说是什么事情
那怎么办,再过六小时我就开庭
你当时有没有目击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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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一年半了,女方想离婚却找不到对方人,向法院起诉用不用提供对方地址?_百度知道
请问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一年半了,女方想离婚却找不到对方人,向法院起诉用不用提供对方地址?
我有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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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户口是广东哪里的,这对你更加有利)您好?如果你起诉以后,通过他户口所在地地址,不可能你不知道你丈夫是哪里人吧。您只需要去他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即可。呵呵,这是一定要的,照样可以起诉离婚。找不到人没有关系。建议你委托律师帮助您,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即他不来开庭
汕头市贵屿镇的
哦,那建议您委托当地律师帮助你,肯定可以成功的。祝您幸福!
如果请律师办理需要多少钱?
我们广州一般都一万以上。如果你困难,可以便宜,都没关系。
一万以上是律师费吗?发院那些发公告费有包在里面吗?还是我们得另外出?
哪个不要什么钱的,你们自己出,几百块以内,包括案件受理费。
如果你需要可以记住我电话,QQ,广州王律师。
我有在这边咨询一个律师,他说立案费和公告费得七八千?
你们夫妻财产有多少?
没共同财,我不要求任何东西,我只想离婚成功
哦。你们没共同财产就不要那么多立案费。那位律师告诉你要除了立案费七八千以外,给律师费要多少?
他说首次立案交钱后要去公告也要交钱再过几个月后还得再次公告又的交钱是这样的吗
呵呵,七八千是不真实的。不超过1000左右的公告费用。诚信做事方能赢得客户。
需要可以联系我。
呵呵,那律师就都要失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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