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划归食品药品监督所后卫生监督所还可以监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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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副区长夏素贞对食品药品监管提出要求
发布部门:办公室&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1月21日,鄞州区副区长夏素贞一行来到鄞州局,专题调研考察鄞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餐饮监管职能交接情况,并对食品药品监管提出新要求。
&&& 鄞州局局长徐自力向夏区长汇报了鄞州局机构改革后的概况,并提出了餐饮监管职能交接后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 夏素贞副区长指出,食品药品监管从直属划归为地方政府部门、餐饮监管职能由卫生监督所划归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强调地方负总责,并逐步地由分段监管向综合监管发展。鄞州区行动迅速,按照上级要求,由编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对食品监管职责和相关人员重新进行&三定&,同时得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展现了大局意识,从卫生监督划归干部同志服从大局分配,确保了交接顺利完成。
&&& 夏素贞副区长对新成立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出了三点希望要求,一是要包容融合,迅速形成有战斗力的集体,二是加强学习,迅速掌握餐饮、保健品、化妆品、药械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三是克服困难,迅速把各项工作开展起来,确保工作不脱节,不落后。
(鄞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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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保障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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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季度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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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季度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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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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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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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卫生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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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卫生部管理
&&&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正式印发。&&&&
&&& 根据国务院批复卫生部的“三定”规定,卫生部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四项调整,其中明确了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卫生部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有以下调整:&&&
&&& 第一,明确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第二,调整部分职责。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卫生部;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和多种产品的技术评估工作分别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同时,增加卫生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强化卫生部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 第三,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在卫生部原有内设司局的基础上,增设“医疗服务监管司”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并将“卫生监督局”调整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同时增加了部分行政编制。&&&
&&& 第四,明确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三定”明确规定,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按照新的“三定”规定,卫生部的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理顺了医药之间的工作关系,实现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保障管理职能的统一和融合,对于整合医药卫生资源、实现医药统一管理、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此次改革强化了卫生部对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法制建设、综合协调,以及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监管职责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于转变政府部门职能,推动卫生改革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 目前,卫生部机关各司局正在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三定”规定的落实工作,在完成奥运保障任务的同时,做好有关职责的交接工作,在年底前全面完成部内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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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透析:卫生监督所为何越管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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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原本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而是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起称为“卫生防疫站”,于2000年前后各地先后改制拆分为两家独立的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司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及检验,卫生监督所专司卫生监督执法。2007年,卫生监督所管辖职责中原先的职业病防治划归安监局;2008年,食品流通领域划归工商局;食品生产领域划归质监局。
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素质在所有食品卫生管理部门中是素质最高的,基本全部为预防医学专业毕业,专业知识丰富,但卫生监督所为何越管越少?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卫生监督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以及相应卫生标准。卫生法律法规与其说是不健全,倒不如说是落后。
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所列七大类二十八种公共场所中,包括现在的网吧、话吧吗?其处罚手段的落后更是不忍细述!2006年北京一大型家具商场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只罚款800元,为什么?因为这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上限!
再例如:《公共浴室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新改扩建的浴室不得设池浴,可哪一家新开张的浴室里没有池浴呢?
法律法规及标准严重滞后,可操作性很差!
(二)部门协调不及时
在食品卫生管理部门中,工商局是大局,人员多,体制健全,上有总局,乡有分局,有编制、有房子、有车子。质监局是新手,虽说也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其中某一个百强县(120万人口)的质监局仅有四个人分工食品卫生,两人管发证,两人负责稽查。卫生监督所是受卫生局领导的副局级单位,既接受卫生局的行政领导,又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所的业务领导,没有主导发言权。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三家单位难得步调一致。
如卫生许可证发放时,卫生监督所对生产加工单位描述为“生产加工:精炼食用植物油。”但工商部门则要求描述为“生产加工、销售:精炼食用植物油。”害得生产企业在办理证照时来回跑。
再如:在“国产瓶装酒”的销售单位管理上,卫生监督所根据《食品卫生法》把“国产瓶装酒”归属为“定型包装食品”,要求经营者领取卫生许可证。而工商部门却认定经营“国产瓶装酒”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因此对卫生许可证不作为前置条件。
再如:质监局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前进行审核时,所依据的是上级质监局发放的《发证技术审核表》,而卫生监督所则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制作了技术审核书,后改用生产加工企业量化评分表。
再如:河豚是众所周知的有毒鱼类水产品,《食品卫生法》明令禁止食用!然而各地的河豚养殖场所养殖的河豚只供观赏,不上餐桌?河豚养殖业的主管部门简直是置《食品卫生法》于不顾,难堪的笑话!
人民政府的协调职能哪里去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协调职能哪里去了?
(三)经费保障不到位
先说经费保障吧,泰州市所属一县级卫生监督所全年工作经费预算为450万元,可财政拨款只有区区50万元!请问: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样品的采集和检测费用、食物中毒样品的采集和检测费用从哪里来?手头紧了,自然要想办法!跑财政局,跑物价局,发文、收费,不然日子没法过了!虽然全江苏省只有1996年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卫生厅联合下发过一次收费的文件!不过你看,从苏南到苏北,有哪两家的卫生监督所收费标准完全一样?“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吧!
由于经费和编制的缺乏,至今仍有不少地方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仍然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导致改制工作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
再说泰州市所属一家县级卫生监督所吧,共有五十多人在岗,四辆车,一辆是市里给的(小车),一辆是省里配的(小车),还有两辆车也快光荣退休啦,下乡怎么办?一个字:苦!
人员待遇怎么样呢?有钱的省、市、县参照公务员管理;没钱的地方呢:还是保持事业编制,搁一搁再说吧!一个字:乱!
(四)体制建设不完善
先说单位名称,从卫生部到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中心,再到省里的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局、卫生执法大队(四川),再到市县的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等单位名称不统一!
再说科室设置,以江苏为例,从省到市,再到县级市,科室名称五花八门:有的称之为食品监督科、市场科、场所科;有的称之为一、二、三、四科;许可科有的称之为发证科、受理科、审查科;稽查科有的称之为执法科、执法大队等等不一而举。
再说体制建设,卫生监督工作的县乡村三级网络建设工作,号子喊了好几年,只听打雷不见下雨。乡村食品卫生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卫生院防保组的一至两名专职防保人员开展,而防保人员既没有专业资格(卫生监督员证件或协管员证件),又缺乏专业知识;工资由医院发放,业务却属监督所领导。作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覆盖范围最广、底子最薄、问题最多的地方却由防保人员在开展工作!
说到这里,也许一切都明白了:卫生监督所一直是被政府遗忘的角落!
如果法律法规健全了,如果部门协调好了,如果经费保障到位了,如果体制建设完善了,苏丹红不会出现!三聚氰胺也不会出现!
如果法律法规健全了,如果部门协调好了,如果经费保障到位了,如果体制建设完善了,温总理的《503号令》也就显得有点多余了,《食品卫生法》仍将继续履行他的历史使命!
疑问: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卫生监督所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职能相合并,由卫生监督所执行,既统一,又便捷。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监督所、质监局及工商局的食品卫生专业人员全部并入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外统一领导,对内人员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岂不是完美之策?何需再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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