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申请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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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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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 &第三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
& & (二)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各级预算。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也要加大补助力度,切实减轻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各自实际具体确定。省、市两级财政补助经费要向兵员较多、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上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和当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准确测算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每年度要按照财
政预算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将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 & (一)个人申请。在部队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地方政府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报到时,需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并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 & (二)资格审查。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本人档案等材料,确认其身份、自愿安置选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资格等情况。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把资格审查后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名单及时公布,公布期为10个工作日。经审查不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要向本人作出说明。
(三)审核批准。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在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四)补助金发放。在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 2个月内,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到提出申请的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并确认签字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条& 2011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要于2012年8月1日前发放完毕。以后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应于次年度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填报上年度《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名单统计表》(见附表2)和《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3),于本年度 5月底前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
2.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名单统计表
3.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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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凡日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一)本区接收的农村、城镇籍义务兵。
&&&&&&& (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第四条&&全区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以上年度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结合市区城乡人口比例测定基础标准,并按不同对象结合服役年限确定具体标准。
&&&&&&& 第五条&&全区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基础标准发放。
&&&&&&& (二)农村退役义务兵按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70%发放(2013年、2014年每年增发15%),3年内实现城乡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一致。
&&&&&&& (三)城镇复员士官,按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标准的10%;农村复员士官,按服役满2年的农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标准的10%。
&&&&&&& (四)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
&&&&&&& (五)进藏服役士兵服役期满退役后,按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后,再增发100%。
&&&&&&&&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的,退役后按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后,再增发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100%。
&&&&&&& (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入学前户籍在鄞州区(不含高新区、东钱湖管委会)范围内的,退役后由区民政局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
&&&&&&& (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100%;荣获二等功的,增发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6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30%。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
&&&&&&& 第六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待安置期间每月生活补助费由区民政局按当年度1月份市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退出现役后部队停发津贴或供给的当月起,至开具安置就业报到介绍信当月止,按实计发,最长不超过当年底。
&&&&&&& 第七条&&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立功奖励金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费由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承担70%。
&&&&&&& 第八条&&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和各镇乡(街道)共同承担,按一、二、三类镇乡(街道)分别由区财政承担30%、50%、70%。
&&&&&&& 第九条&&区民政局按照退役士兵预测人数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财政负担比例,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财政局申报下年度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预算。
&&&&&&& 第十条&&区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申请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人数,将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与民政局联合发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拨付给各镇乡(街道)财审办,由各镇乡(街道)负责发放。
&&&&&&&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到区民政局报到时,由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发放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且在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士兵,按本办法规定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简体&&|&&繁体&&|&&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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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名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金
  本网讯(记者谢红艳)18日,市安置办工作人员正逐个核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年龄等信息,今年,我市将有569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约700万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化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市安置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572人,除3名转业士官外,全部选择了自主就业,经退役士兵申请,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我市今年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569人,需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约700万元。为了将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于8月底前发放到位,连日来,市安置办工作人员正核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委托银行开办专用存折,同时,积极向市财政申请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地方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
  据了解,根据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日以后接收的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有关标准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去年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609人,自谋职业32人,自主就业577人,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7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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