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志远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害按庭审直播怎样才能上网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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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法阳光”到灵宝微博直播故意伤害案庭审
发布时间: 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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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直播案件庭审现场。
&&&&本网讯(席静)&&10月16日,由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在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开庭不同的是,此次审理,旁听席上多了一处“微博直播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阳光”团队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微博直播。三门峡市各基层法院应邀参与了此次微博直播庭审活动。
&&&&当日下午13时33分,@豫法阳光在人民、腾讯、新华、新浪四个官方微博发布第一条微博:“【预告】10月16号下午,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一案将在灵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具时豫法阳光(@yufayangguang)联合@三门峡法院将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微博直播,敬请广大网友围观支持!”15时,庭审开始,15时15分,@豫法阳光联合@三门峡法院微博正式开始直播:“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请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到庭……”庭审正式进入微博直播时段。
&&&&本次微博庭审采用图文微博直播方式进行,由省法院微博栏目组、三门峡中院宣传处工作人员跟踪拍照、编写文字。直播现场,三台笔记本电脑即时同步上传于人民、腾讯、新华、新浪四个官方微博。每个微博各发布12条,涉及法庭讯问、辩论在内的所有程序,还运用长微博详细介绍了公诉人讯问被告孙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全过程。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定期宣判。整个微博直播历时一个多小时,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全面、直观地了解法官的生活、工作,真正让微博成为司法和民意对话的桥梁,全程引来众多网民的转发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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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52:29&&来源:广州日报
【 】面对女儿即将要结婚的喜讯,父亲非但没有表现出丝毫笑意反责骂女儿不孝,不早些通知家人,还出手追打女儿。哥哥见状后,为了保护妹妹,与父亲大打出手。双方争执中,哥哥错手将父亲杀害。昨日,记者获悉,涉案哥哥徐某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哥为护妹错杀父 庭审焦点: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
父亲怨女儿结婚不早通知
广州花都居民徐某锦共生育两子一女,现年27岁的徐某平是大哥。据徐某平妹妹徐某云回忆,日晚上7时左右,她来到爷爷家叫父亲徐某锦回去吃饭,并告知5日后自己将会结婚,徐某锦听后气愤不已,责骂徐某云不孝顺,要结婚也不早点通知家人,没有把他当爸爸,徐某云为此回顶了几句嘴,父亲徐某锦便喊着:&打你这个衰女!&
当时,大哥徐某平正好路过爷爷家门口,听到父亲要动手打妹妹徐某云,他赶紧制止,爷爷又动手打了徐某云两个耳光。见状,徐某平赶紧将妹妹带回家并把家里大门锁上,而徐某锦也一路追了上来,在门外大骂并强行踢门,之后他拿钥匙开门进屋,当时家里光线不好,场面很混乱,徐某平骂父亲发癫,并一把推开了父亲,之后两人抱在一起推撞,其他家人试着上前分开两人,但都没有成功。
哥哥为护妹妹杀害父亲
据徐某平供述,争执过程中,父亲拿了一块立在墙角的玻璃向他打来,他把玻璃推掉,玻璃打碎在地上,他也受伤倒地了,后来因为有些害怕站起来时拿起了一块碎玻璃,父亲便冲着他跑过来,他感觉手中的碎片刺中了父亲的腰部,之后两人又继续拉扯,他被玻璃刺到脚,倒在父亲身上,手中拿的玻璃又刺中父亲,后来,看到父亲身上流了很多血,自己便拿着玻璃碎片冲出马路逃走了。
见到徐某锦受伤倒地,家人赶紧拨打120叫救护车。当晚,徐某锦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锦系因锐器作用于右腰部造成右肾、肝脏破裂致休克死亡。
日凌晨5时许,徐某平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
庭审焦点: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
事发后,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徐某平提起公诉。而徐某平的家人都对他杀害父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一致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徐某平。
庭审中,徐某平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查明,依据证人证言以及徐某平供述,事发时徐某平与徐某锦发生推扯,在徐某锦没有持凶器的前提下,徐某平用玻璃碎片先后两次刺到徐某锦。这足以证实徐某平主观上存在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为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徐某平故意伤害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处罚。但鉴于徐某平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加上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徐某平的犯罪情节、手段、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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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黄志远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8)大刑初字第6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远,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四零行政村杨小庄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远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远于日凌晨1时许,在大兴区黄村镇五街,因被姚学燕家的京巴狗咬一口,与姚学燕发生了矛盾。后又与姚学燕打电话找来的郝洪涛,及路过此处前来询问的曲亭峰发生争执并互殴,黄志远持刀将郝洪涛、曲亭峰二人扎伤(郝洪涛、曲亭峰经法医鉴定分别为轻伤、轻微伤)。后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亦无异议。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黄志远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赃证物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议解决,由被告人黄志远赔偿被害人郝洪涛、曲亭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志远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已表示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志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黄志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志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扣押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 冲&&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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