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干区法院人民法院起诉都需要什么材料

民行须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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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首例律师因虚假诉讼被判刑――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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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与其妻包某某闹离婚,为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使女方少分财产,陈某某与父亲陈某根找到沈某某及律师何某某,伪造了一份沈某某与陈某某之间8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由律师何某某作为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指使沈某某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某返回该借款人民币8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包某某怀疑该案为虚假诉讼,遂向本院提起申诉。
  该申诉案件经过刑事侦查,查明民间借贷案件系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共谋,虚构借款法律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指使沈某某配合其制造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涉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我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2010年6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根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沈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同时,本院向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原虚假调解案进行纠错。2010年8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沈某某与陈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书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本案系虚构债务后提起的虚假诉讼,应依法撤销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据此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沈某某的起诉。
  该案是从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也是杭州市首例律师因虚假诉讼犯罪被判刑的案件,民事案件的再审和刑事案件的查办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报纸、电视等二十几家媒体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加深了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律师界为此开展了执业规范化整风教育,促进了抵制虚假诉讼社会共识的形成。同时学术界和法律界多次对该案进行剥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均将此案作为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浙江省虚假诉讼六个典型刑事案例,陈某某一案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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