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品有哪些中有哪些与我们相关的法治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人们司空见惯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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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扪心自问一下,有几个人没有违反这一条的←_←
不要随便捡东西包括金额巨大的钱 ,如过你捡到了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弄丢了,失主找到你,可以请求民事赔偿。有这么个案例,A女士在小区捡到一颗戒指,把它放进包里,结果把A女士包划了一个口子,她很生气就把戒指扔了,戒指的原主人B女士通过小区监控发现A女士捡到戒指,要求A女士返还,A女士称已扔掉,戒指价值几十万(或许十几万,忘了),拒不返还也不赔偿,于是B女士一纸诉状将B女士诉至法院,最后判决A女士赔偿戒指损失几十万。
还有之前机场捡黄金的清洁工,差一点被判无期。大家不要随随便便捡东西,有权利就有义务,不可贪小便宜。
干什么去,去哪之类的
一定要较真的话有很多。其实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法律”,如果包含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话,那可以触犯的机会就太多了,至少可以一棍子打翻一大片在公共场合吸烟的烟民……即使将范围限定在狭义的“法律”范畴内,随便找找也能找到。就像所有小孩子的压岁钱都会被家长“替你保管”,说白了和侵占没什么两样。
电动车不能带人。因为是非机动车辆。
宪法中很多。比如一些华而不实的东西。勤俭节约也是宪法里的…违反也没机构管。所以问题不大。
@安心洁(为什么搜不到ID)就这些吗?蛤蛤naive~邪教组织头目与大弟子带领的一众虔诚教徒宣誓现场:再次happy的与被拖下水的朋友以及一票不知是否双规的官员解释!
违者罚款XX元作者:李伟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法律至上,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公民为重,政府只能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不能违背和侵犯公民权益。所以,作为法治政府,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而非仅要求公民守法。
&法治&的英文是&rule of law&,意思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全社会共同遵守。但英文中并无&法治政府&的概念。因为社会全体成员中,最应该遵守法律的就是政府。在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中,政府是首要而天然的守法者。
但由于政府是公权力的拥有者,占有最多的社会资源,拥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将公权力关进笼子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法治政府的概念。&十七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放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并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在今年的&十八大&中,进一步明确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就包括&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法治政府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它的对立面是人治政府。法治政府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要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法律至上,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公民为重,政府只能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不能违背和侵犯公民权益。所以,作为法治政府,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而非仅要求公民守法。
&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就包括&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法治政府建立起来,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定法治政府建设期是10年。也就是说,按照这个时间表,距离完成目标也只有两年了。在小康社会的诸多奋斗目标中,作为政治与民主改革的指向&&法治政府&&提出最早,也可能先于其他领域而实现。
2010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意味着,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的一种变化,更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念的革命性变化,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就在于真正把&法治精神&作为政治信仰,尊为社会柱石。而所谓&法治精神&,即法律的至高无上,法比天大。具体而言,即宪法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在全民中普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权力必须守法。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背后是法治信仰的树立。作为信仰的法治精神,强调的就是普遍规则得到共同遵循&&没有例外、没有特权、没有法律范围以外的行为。这是一个国家推进政治改革、迈向政治文明的重要方向。只有政府的权力被法律约束了、被法律规范了,国家法治才有希望和保障。
法治政府,首先是一个有限有为的政府,有明确的权力边界。法治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能够按要求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的职能。权力的有限性,体现在行政机关本身职权的有限性。即政府只能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这也就是&职权法定&的原则。一旦政府突破了法定范围,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越权无效就是无权限。
法治政府是透明、廉洁的政府。这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也可以减少、预防腐败。在法治政府的框架下,任何公民、企业法人、组织都享有法定的知情权。透明廉洁的政府能够做到信息公开,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尤其是知情权,进而接受公众的全面监督。
法治政府应该也是诚信负责的政府。政府自然应该讲诚信,但实际执行中却非常困难。因为行政机关所有行为都代表国家,而国家法律法规会发生修改、废止,政策也会进行调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有时不得不改变和撤回一些决定,需要做一些政策调整,而这时便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需要政府负责任地、诚实守信地承担责任,以维系政策的可持续性。
法治政府还是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早在&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提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所谓服务型政府,即政府的存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如政府必须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必须提供医疗、教育、卫生、社会、环境保障;政府必须维护经济市场秩序。此外,政府的行为必须规范、高效率,而且必须方便公众。所以,服务型政府一定是法治政府,这两者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
政府是重要的决策机关,每一项决策都深刻影响到公共生活与公共利益。决策不当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也会影响众多公民的正常生活。然而,很长时期内,政府的决策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行政决策法治化是未来中国法治,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政府决策必须履行五项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集体讨论。在任何重大决策中都必须履行这五项程序。
目前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则是决策脱离公众参与,或者说公众参与不足。这在重大项目立项与环保领域尤为突出。在我们当今时代,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与参与意识已前所未有地提高,这与公民参与制度的落后形成了鲜明反差,这也带来了制度革新的压力。
忽视公众意见而贸然出台政策,就有可能受到公众抵制。政府对于公众参与,应不抱消极态度,不流于形式。既然政策、项目审批与公众权利相关,就应该听取公众与专家的意见,公开风险评估,并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一个法治政府,在其决策过程中必须更积极地保障公众参与,允许不同利益主体的对话、博弈。
在经济转型时期,法治政府的有限性对于经济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在市场中,法治政府需要更准确地限制权力,更清晰地明确其责任。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后发式&的变革之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不能离开政府的&主导&作用。这种格局,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逐渐陷入复杂的局面。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健康发展,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制约和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中国市场经济本身的发育又很难离开政府&主导&及其行政力量的扶持。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起步,是以计划经济体制自我改良为出发点;而市场经济建设的目的在于提高生产力与人民生活水平,在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更需要准确的政府角色的法治定位,以实现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转换。
法治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可以很多,但这些资源主要应该用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用于保证人民的基本福祉、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而不是用于其他方面。
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大&与&小&并非衡量政府价值的标准。中国政府改革的方向,无关&大&&小&,而是能否真正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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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昵...为《论犯罪与刑罚》写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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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法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而去遵守法律呢?从这本书中我找到了答案,“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看样子,法律是人们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做的一点妥协,没有任何人会伟大到只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毫无代价的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乱了套,你想要的东西一样也得不到。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征收制度,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我想这是因为人们公共利益中也包含了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我们走的马路,逛的商场,看到的美丽的公园,这也都是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的利益所给我们提供的。所以也可以这样说,法律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平和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和谐更好的享受生活。就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道理一样。
  法律是用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一方面,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这造成了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也给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人强词夺理的机会。他们会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成了罪犯们的“保护伞”。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尽量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更准确,同时,向一些平民普及法律知道,使一般人也能了解那些语言晦涩难懂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部“私家书”。
  在我国法律中,我觉得与秘密控告有关系的一条罪名就是“窝藏罪”。法律处罚那种窝藏罪犯的行为。但是我觉得假如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对他进行窝藏和包庇的肯定是这个人的至亲或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社会是由感情组成的一个巨大网,法律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打破这种关系,将人们的感情拒之门外,我觉得这是有悖人性的。况且中国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国家,对自己的犯罪的亲人窝藏和包庇,这是出于本性,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应该用强制暴力的方法阻止这种人性,惩罚这种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出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社会,时刻都在提防周围的人是否会将自己的行为报告给审判机关,连自己的亲人朋友都不相信,那么每个人活在这个世界最基本的幸福也就被剥夺了。其实窝藏包庇罪这个条款也体现了政府在对待犯罪分子所表现出的无能,因为证据的不足,侦查手段的落后,对犯罪分子威慑性不够,才让政府采取惩罚窝藏包庇的行为以此来帮助自己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
  在我国法律中,人们被剥夺的财产的多少通常跟他所犯的罪的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一个体现。但是这种行为公平吗?贫穷者和富翁犯了相同的罪行,产生的社会危害是一样的,所以法律对他们采取相同的财产刑的处罚。对于贫穷者来说,这个处罚不仅会使他倾家荡产,而且会使他的整个家庭都背负重大的经济负担。而对于富翁,这些罚金不过是九牛一毛,对他丝毫不造成什么影响。这样看,财产刑似乎是不合理的。同时过度的财产刑不光对犯罪者是惩罚,同时也可能会使他无辜的家人遭受牵连。所以我觉得把某些情况下财产刑的处罚改为劳役刑会更公平一些。
  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来越麻木,刑罚将会失去它最初的目的,变成暴力与暴力的较量。刑罚的宽和就要求我们有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让他尝受到他所承受的后果大于他所得到的好处,刑罚就达到了目的。
  对于刑讯逼供,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能力也没有人性的暴政者所热衷的。他希望用手中的权利,用肉体的惩罚来弥补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不讲求事实证据,而是期待嫌疑人承受不了肉体的折磨而自己承认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很容易将无辜者屈打成招。不讲求证据,对于无辜者不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承受不住酷刑,他将坐牢,如果承受住了,免受牢狱之灾,他所受的肉体刑似乎也是白受的。反而真正的罪犯,若承受住了肉体刑就将逃避了更重的刑罚。所以对于执法者要更讲究证据与事实,不要随便用手中的权利,将刑讯严酷的加在无辜者身上。现在有很多智慧的询问人员,深知心理战术和观察一个人的神态,从一个人的语言,动作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在说谎。所以我们要加强学习新的审讯手段,用智慧有效的方法查明时间真相。  贝卡里亚在政治惰性这篇中阐述的政治惰性的意思为:对社会既不贡献劳动,也不贡献财富;它只知获取,却不付任何代价。这让我想到了现在社会中一些人只希望在自己的权位上最大限度的享受,而并不考虑自己所处的位置应该付出什么样的劳动才 对得起自己所拥有的荣誉和报酬。现在的“公务员热”,大多数人挤破头的想当公务员的原因,就是看重了他的高报酬和轻松安逸的生活。追求自身安逸和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无可厚非,人的欲望也是自然的产物,因此被称为政治惰性的东西才到处横流。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发挥它对人的规范的作用。在法律中规定了渎职罪等种种罪行,但是对于那种无所事事,又不对社会做出什么贡献只知道领取工资,但是又没有明显失职行为的人,法律似乎管不到。我觉得要想增加社会的效率,减少这种政治惰性,最根本的是要有合理的监督机制,让人们有效的参加到其中来,人们能够透明的看到那些人拿着纳税人的钱到底做了什么贡献,若没有,将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还有上级部门不仅应该监督下级的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而且还应该考察他们到底有没有在真正做事情,还是拿着国家发的工资在混日子。,
犯罪如何被止于最初的阶段,如何在源头上制止犯罪,这是立法者所追寻的终极目标。我觉得在预防犯罪中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我们不应该一味的打击犯罪行为,也要适当的停下来思考一下造成这些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从制度上进行一些改变。比如有些人贩卖妇女,溺婴,这都跟妇女地位地下有关,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妇女没有地位,人们不尊重女性,生下来女孩就溺死。要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就要从如何提高妇女地位出发。再如社会上很多盗窃行为的发生,那是因为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贫穷者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如果政府加强救济,提高社会保障,那么这种行为就会减少。
另外,我觉得社会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说,让一些贪污受贿的官员去打扫马路,用这种方式去惩罚他们,一般处于较高地位的人比较看重自己的名誉,用这种类似“耻辱刑”的方式,让社会的舆论和自尊心的原因,使他们不敢犯罪。这种行为比触犯法律要被判刑这种惩罚会更有震慑力。
法国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评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称这本书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解药一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书中有些独特的见解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也许很多问题是我现阶段的知识还不能理解的,我的很多想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 著,黄风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论犯罪与刑罚》原著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自1993年由黄风教授第一次翻译成中文出版以来,《论犯罪与刑罚》已被列人中国刑法学研习者的必读书目。当时译本依据的是原著法文译本编排次序(也称42章版,由法国学者对原著重新编排章节而成),此次再版依据的是原著的47章版,由...让守规成为我们共同的理念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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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让守规成为我们共同的理念和生活方式
  ――对“依法治国”的哲学思考
  □周洛华
  有人说,依法治国是反腐败进入常态化的标志;也有人说,这是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的制度保障;我的感觉略有不同。这些年来,人性的进步,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都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党对人民群众呼声的回应。
  一个国家的法治是由这个国家的风俗决定的。执行法律需要一个人文环境、政治气候、社会风俗和自觉意识。只有当人们在思想上,血液中,基因里,接受了法律、规则和道德的影响,那些正直的意见不再被贴上“不接地气”的错误标签,敢于仗义执言的人不再被社会边缘化,法律本身才有价值,才能得到实施――这可能就是王岐山同志说的要形成风清气正的“习俗”。只有在正确的风气引导下,人们才会真正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与此同时,法律本身要符合人性,人们要主动捍卫这些符合人性的法律,两者缺一不可。
  我们过去总是说法律不完善,法律有漏洞,把执法不严等问题都归咎于法律本身。应该看到,“依法治国”不仅仅依靠法律,还依靠自觉遵守法律的人。这种遵守和捍卫法律的自发性不能带有任何目的性。一旦人们在思想上具备了这种自发性,就形成了落实“依法治国”的风俗。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有人说,这是反腐败进入常态化的标志;也有人说,这是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的制度保障。我的感觉略有不同,我不赞成把“打虎”或者“法治”看成是带有功利性质的举措,也不赞成这是一次以反腐败为根本目的,从“治标”措施转向“治本”手段的过程。我认为,这些年来,人性的进步,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都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四中全会的决议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党对人民群众呼声的回应。
  记得1982年宪法修订时,我还在读小学。学校组织我们学习宪法,但是当时没有人感觉自己的生活有什么变化,我并没有感觉到宪法修订以后对我的生活产生了什么影响。自那时起的32年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从无法可依到有法不依,再发展到依法办事和依法治国,法律和社会都在进步.中央在这个时候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可谓恰当其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个国家出现腐败不是因为那里的法律太宽松,也不是因为那里的官员太贪婪,而是因为那里的人民太懦弱。为什么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却达不到治理腐败的效果?为什么我们某些领域长期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为什么那些正直的意见不仅不被接受反而被贴上“不接地气”的错误标签?为什么敢于仗义执言的人却被社会边缘化?为什么人民对反腐败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尽管我不完全赞成把孟德斯鸠的话照搬到当下的中国环境下,也不完全认同他有关“官员腐败是因为人民懦弱”的观点,但是,我在国企工作的时候也有些许体会。如果是依据某一权力部门或个人意志做出的决定和要求,那么阻挠这项决定的财务管理条例很快就会被变通地解释和扭曲地执行,没有人对此公开表示异议。尽管私下的议论很多,但是大多数人都希望别人出头去发表反对意见,希望组织出面去解决这些问题,而自己则继续保持沉默,仿佛在沉默中才有安全。我感觉他们都生活在一种莫名的恐惧之中,一种无形的压力之下。
  后来,我去资本市场从事投行工作,见到了许多形形色色的投资人。他们普遍有一种“脱离”上市公司而炒股的行为倾向:首先是“技术派”,他们认为只要看K线图就可以锁定投资收益;其次是“消息派”,他们认为只要打听到内幕消息就能实现财务自由;最后是“基本面派”,他们认为只要熟读巴菲特的语录并调研上市公司的情况就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所有这些人都很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遇到大股东侵占问题,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忽略小股东利益问题,他们普遍采用“用脚投票”策略,被动地回避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发生正面冲突。他们孜孜以求地钻研各种技术手段,却不愿意使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去参与改善公司治理,去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普遍认为那是国资委的事情,那是大股东的事情,那是一些远远超越他们本人生活以外的外部强大力量所决定的,他只能被动地服从这种力量的决定,而不能去抗争。对他们来说,抗争就是无谓的牺牲。在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上,上市公司和股东之间的集体诉讼官司多如牛毛,甚至养活了一个特殊的律师行业,以至于我常常在想他们是否做得过分了呢?但是,那另一种极端的法律环境是否改善了那个市场上投资人的回报呢?是否提升了公司治理呢?是否增强了企业的投资价值呢?
  许多年以前,祖父周谷城在教我写毛笔字的时候,念了这样一段话“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者,不可以为道”。我在想,是否可以改一个字而更贴近中国的现实国情呢?“法不远人”其中包含了许多意思:脱离现实的人的生活去制定一部法律,人们无法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就无法实现依法治国。人性没有达到一定水平之前,再好的法律也是空谈。没有人去捍卫的法律,终究是空文(古罗马帝国把捍卫公民权利的法律镌刻在入城的石碑上,那些条文在今天看起来和我们现实的法律区别不大,却也没有阻止罗马历史上的暴君)。执行法律需要一个人文环境,政治气候,社会风俗和自觉意识。只有当人们在思想上,血液中,基因里,接受了法律,规则和道德的影响,法律本身才有价值,才能得到实施――这可能就是王岐山同志说的要形成风清气正的“习俗”。
  风俗与法治
  我的《金融的哲学》出版以后,有许多人问我到底想说什么,怎样才能快速致富?我完全理解这些人的动机:希望用一句话说清楚别人苦思冥想5年的东西。同样的动机会驱使你只想打听一个股票代码就实现财务自由,而不想参与公司治理。我过去曾经有过这样的动机,以至于当我违反版权法购买盗版光碟时居然还会心安理得。年过40之后,我读了许多维特根斯坦的作品,于是,我对有关规则的问题有了一些新的体会,这些体会也许会有利于大家理解依法治国的哲学基础。
  “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是我们借以解释陌生语言的一个参照系”(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206段)。把上面这段话里面的“陌生语言”换成“法律条文”,就很好地解释了法律条文如果脱离了当地人们的现实生活,即便是正当严谨的,也不会得到执行和实施。我最近在陪孩子看迪斯尼的动画片,里面有一个场景启发我长久地思考着,“笨拙的唐老鸭锯断了自己站立的树枝,然后和树枝一起掉下悬崖消失了(我小时候看同样的场景却没有这样的反思)”。把树枝想象成一个法律条文,把唐老鸭想象成人,如果一个法律条文脱离了此时此地的人的生活,那么,捍卫这条法律的人将和这条法律本身一起从人的生活中消失――“出头去捍卫国家利益的人将很快从公司消失,一切都不会改变”。没有人去捍卫的法律,其作用与意义不过是尘封在书架上的一页页晦涩拗口的文字。
  维特根斯坦认为,当我们没有共同的行为方式的时候,即便是最熟悉的文字,我们也无法解释,我们无法理解那些记载着已经消失或者彻底改变的生活方式的古代文字,尽管那些文字和我们现在说的语言使用同样的语法规则和组词形式。我们无法理解,也不会去执行,脱离我们思维方式和生活形式的法律。
  我们不是被法律引导,约束和规范着去生活的,我们是被一种孟德斯鸠称为“风俗”,维特根斯坦称为“生活形式”的东西引导着去生活的。在生活中,我们遇到问题,困难和冲突的时候,我们会运用法律来清理我们的生活中的障碍。今天,我们对依法治国有了新的认识,新的理解,新的期待,是因为我们的生活改善了,人性提升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愿望,意愿,动机,决心和意志去实施本来仅仅见诸于文本的法律了。这是整个国家民族的进步!
  我们是用语言来沟通的,我们恰恰又同时使用语言来书写法律条文。千百年来,我们的法律条文变化不大,而使用同样语言的“生活形式”或者“风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要在人的生活形式中理解法律,我们不能在我们的生活形式,用同样的语言文字去思考,去对比,去实施其他国家的法律。我们在自己的生活中被一种莫名的东西引导着去落实法律,关键是要在生活中建立起这种引导人的东西。
  现在设想你来到一个陌生的会议室,你事先听说今天出席会议的都是高层领导,你会不自觉地找个角落坐下,观察一段时间。当你发现前排有熟人,且你知晓他的身份和你相仿,当他和你打招呼拉家常时,你也许就会放松心情坐到前排去。整个过程十分简单,对你来说,也很自然,你就像是被你自己对生活环境的认识引导着找到了你合适的座位,你不知不觉地跟着你的腿在走。
  现在把这个过程想象成历史人物在历史时期的决定。那些羸弱的昏君为什么不奋起反击?我童年时代读到光绪皇帝被慈禧太后折磨得死去活来的故事总是为之扼腕,我甚至在想,为什么光绪皇帝不一剑刺死慈禧太后,然后大刀阔斧地改革(我的这个想法可能被当时我读的梁羽生的武打小说引导了,从梁的作品中我意识到光绪皇帝武功不错,且完全有机会带着武器和慈禧太后近距离接触)?我忽略了当时的人们只能在当时的背景,环境,风俗和局势下行动,脱离了那个风俗和环境,法律是没有用处的。我现在会想象这样的场景:光绪皇帝拔剑四顾心茫然,他肯定感受到他所在环境的影响,他知道如果自己尝试着去反抗,一定会死得更快,他被这个环境引导着放弃了刺杀的念头。尽管理论上他是至高权威的皇帝,但是“得不到执行的命令不是一个命令”,光绪皇帝所处的环境同时也引导了他周围的人,不去执行他的命令。
  凯撒越过卢比刚河进入罗马包围元老院的时候,他当然知道根据罗马的法律,军事将领带兵过河进入罗马城是违反法律的(那条法律就刻在他入城的门旁石碑上)。但是,上万名罗马士兵跟着凯撒越过了卢比刚河说明他们被当时他们所处的环境、风俗、局势和自己内心的愿望引导着,他们对那条法律视而不见,说明那条法律脱离了当时罗马人的人性水平和风俗习惯,以至于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同样的道理,在某种风俗,习惯,环境和体制的引导下,我们的财务人员不会捍卫法律去对抗那些国企高管的自私行动,而是选择沉默,叹息和盲从,有的甚至选择效忠。我们的投资人不会对股市中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采取抗争措施,因为有一种莫名的东西使得他们相信自己将一无所获,引导着他们逆来顺受。
  “我在遵守规则的时候,不做选择,我盲目地遵守规则”(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219段)。我开车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在丁字路口看见一个路标,显示向左拐,我就左拐了,没有证据显示这条路是单行道,也没有人挥手示意或者强迫我向左拐,那甚至不像是一个由公安机关竖立的正规标志,我仍然向左拐了。我内心深处有服从这个标志引导的动能,我感觉这样做更安全,更舒服,更踏实。对于这样做是否是更好的,或者唯一正确的决定,我不做分析判断,我只是感觉有一种无名的东西在推着我,使我不自觉地服从这个环境的引导而遵守这个规则和标示。路标不是我左转的原因,我左转不是路标的结果。“只有存在着一种对路标的固定用法,一种习俗的情况下,一个人才会按照路标走”(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98段)。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提醒了我们,人的决定,是在那个时代的风俗习惯和环境中做出的选择。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一定是在某个特殊风俗下,在人们的共同行动中得到遵守的。
  我旁听某次高层经济研讨会的时候,沿中央圆桌就座的20位嘉宾,19个是中国人,只有一个外国人,但整场研讨会上大家都在说英语。是什么东西引导了他们?让他们自动选择一种不太容易和同级别中国人交流,却能确保低级别的外国人听懂的语言?我或许能举出许多貌似“原因”的解释,但在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我肯定他们被自己所生活的时代和环境所引导了,没有因果关系,就是个必然选择,他们没有思考和犹豫,只是在说英语的时候,他们才感到那是一个最自然的,使当时的他们感觉最舒服的交流方式。我自己也经常感觉被引导的例子,我来到一片空旷的停车场,我不会孤零零地停在某个随意的空旷的位置上,而是会和其他几辆车并排停在一起,这样才感觉舒服,安全,我无法解释这是为什么。这也可能就是大多数人的选择。我们脑海中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大多数人只是服从于他所感受到的环境的引导,同时加上他本人的动机,然后做出了决定。在动机,渴望,意愿和其他主观因素的作用下,不同的人会对同样的法律环境做出不同的反应。
  “遵守规则不可能是一种只有一个人能做,而且他一生中只能做一次的事情……不可能只有唯一的一次做报告,下命令或者按路标走等等。――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一盘棋都是一种惯例(习俗,制度)”(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99段)――同时被引导的远不止一个人,而是许多人,由此形成了法律所依赖的执行环境。
  这种被维特根斯坦称为习俗和惯例的东西,英语中将其称为“mentality”,也可以翻译成人的“精神状态”和“思维定式”,可惜的是,在汉语的语境中没有确切与之对应的概念,也许这就是我们要落实“依法治国”理念时,迫切需要巩固的思想基础。
  历史人物不可能脱离引导和影响他的那个环境,突兀地去做一个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决定。我们今天的人们也不可能脱离引导和影响我们的这个环境,突兀地去捍卫一条正确的法律条文――腐败风气盛行的时候不要指望有人愿意站出来斗争。“当我被引导的时候,一切都十分简单,我没有发现任何特别的东西;但在此之后,当我问自己到底发生了什么的时候,却似乎有某种无法描述的东西。后来的任何描述都不能使我满意”(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75段)。那么,那些引导我们的因素是否可以被称为“原因”呢?是否是多重原因同时发生作用产生了那个影响我们的环境呢?“我说我体会到‘因为’。但这并不是因为我仍记得这种体验,而是因为当我回顾我在那种场合体验到的东西时,我是以‘因为’这个概念(或者叫‘影响’、‘起因’、‘联系’这些概念)为媒介来看待这种体验的”(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77段)。于是,我们给历史贴上了“因果”的标签。
  我现在担心的是,大家把依法治国的愿景落实到法律本身而不是风俗习惯上去。
  法与罚
  维特根斯坦说,“遵守规则是人的自发的决断”,不仅仅要看到规则,还要看到人。我们过去总是说法律不完善,法律有漏洞,执法不严等等问题都被归咎于法律本身,我们应该看到,“依法治国”不仅仅依靠法律,还依靠自觉遵守法律的人。这种遵守和捍卫法律的自发性不能带有任何目的性,“有一条无形的线引导着我,它是我的终审法官”。一旦人们在思想上具备了这种自发性,就形成了落实“依法治国”的风俗。
  维特根斯坦曾在撰写《数学原理》第三卷时,提出了“数学命题”与“经验命题”的概念。我感觉这两者的对比恰好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究竟是什么东西决定了那个引导我们的风俗。大多数人之所以被风俗引导着是因为他们的生活经验中充斥着“经验命题”:如果你反抗大股东的决议,你将白费力气;如果你反抗国企领导的意图,你将自讨苦吃。“2+2=4”,这是个数学命题,一个规则,你也可以把它看成一项法律;但是如果你把“2+2=4”看成一个经验命题,对你来说,规则和法律就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你自己的处境,体验和经历:每次你对“2+2=?”给出正确回答的时候,你得到赞许和奖励,当你没有给出“4”这个答案时,得到责备和惩罚。
  经验命题带有预言性,数学命题则没有。我把经验命题看成“罚”,把数学命题看成“法”。我感觉打老虎,打苍蝇,这样的反腐斗争是一种“罚”;但是仅仅靠罚不能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因为这样做无非是在人们心中种下一个经验命题:当我贪污腐败的时候会去坐牢。这个经验命题的可靠性依赖于反腐斗争的持久性。潜在的贪腐官员是屈于“受到严厉惩罚”的恐惧而保持清廉,就像孩子们趋于获得糖果的奖励而对加法给出正确的算术答案。“经验命题的对立面和规则的对立面并不是对应的”,两者的基础不同。因此,运动式的反腐并不能确保长治久安的法律环境。维特根斯坦说“当我向你写下一个数列的一段,你在这个数列中看出这种规律时,人们可以把这一段数列称为一个经验事实,心理事实。可是,当你已在这个数列中发现规则,以至于你能够继续这个数列时,这一段数列就不再是经验事实了。不依赖于经验而继续下去,恰恰是规则的全部意义”。
  怎么把反腐斗争继续下去呢?我们不仅要依赖“罚”,还要依靠“法”。而且这不仅仅是用文字表达的法律条文,更是人们通过总结自己的生活而形成的一个刻在骨子里,流在血液里,传于基因里的东西,它就是引导我们的规则。
  维特根斯坦特别强调“人们遵守规则是以人们对有关事物具有一致认识这一点为基础的,遵守规则与人们的一致认识是密不可分的。遵守规则是社会活动,社会实践,也可以说遵守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正确主张,不仅仅要依靠制定严密的规则,还要我们每个人在行动中遵守规则,而后者将形成一种风气,使得前者得以落实。
  传统的中国文化中,“罚”经常作为一种经验命题来规范人的生活方式,取得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们的经济繁荣,文明提升和社会进步,更多地需要“法”作为一种数学命题,成为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和捍卫的东西。“一个词的意义在用法之中”。法律这个词的意义就在于我们如何使用这个词,取决于我们如何遵守和捍卫法律。古罗马的塔西佗在被政变将领处决之前,说过这样一句话,“我死之后1000年,人类将诞生一个真正的共和国”。事实上,他死了1600年之后才出现了共和体制的美国。如今,我们很难想象美国的士兵会追随他们的将领参与一次旨在推翻总统的政变。在美国短暂的历史上,并没有什么受到严厉惩罚的政变将领,人们也不可能依据他们的悲惨下场而得出一个经验命题从而敬畏总统,捍卫法律成了人民骨子里面的东西,法律成了他们心中牢固的数学命题。
  政与正
  《论语?颜渊》中有一段话,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子路》中还有一段话,“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不仅要人民的积极参与,法律本身要符合人性的要求。
  前面论述了法治概念成了人们心中的“数学命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现在我们来看看数学命题本身是如何体现其相对于经验命题的优势的。法律是什么?它不仅仅是由中文文字构成的,符合中文语法的一套行为规则。它还同时必须是中国人能参与其中的一种游戏规则。维特根斯坦反复强调“数学命题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定律也是规则”。作为定律,“数学命题”必须符合现实真实性,符合真实的人性;作为规则,“数学命题”由必须属于人的语言游戏的范畴,能够在人的生活中得到体现。
  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观点来看,人性的真实性与法律的公正性,应该得到“一致性”的检验,如果两种不一致,那么这套法律要么是脱离人性的一组文字,要么是违背人性的一种游戏,两者皆不能长久。法律是一套完整的规则,规则之间相互要弥合补充且不能有冲突和缺漏。与此同时,我们检验法律的方法却不仅仅是在法律体系内检查各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的地方,更要把这些法律放到人的生活中去检验其真实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真实的法律才会得到执行。
  《论语?叶公》里面记载了这样一段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对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很注意法律要符合人性的要求,他不提倡父子之间相互揭发对方的盗窃行为,在他看来,那些符合人性的法律才能得到执行和实施。类似的观点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有所体现,古代波斯和罗马都禁止直系亲属作为证人来指证犯罪嫌疑人,不仅赋予了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还排除了他们主动指证自己亲属时的证词的合法性。“对于数学命题来说,已经获得证实的命题在它的语法中具有先天的优势”――我可否这样说,对于已获得证实是符合人性真实性的法律,在执行中会具有先天的优势?
  一个国家的法治是由这个国家的风俗决定的。我相信只有在一个正确的风气引导下,人们才会真正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与此同时,法律本身要符合人性,人们自身要主动捍卫这些符合人性的法律,两者缺一不可。总之,法不远人。
  “山河宜晚眺,云雾待君开。为报乌台客,须怜白发催”。过去10年,我感觉去任何地方办事如果不认识人,心里就忐忑不安,担心被拒绝被冷落;如果不送礼,就感觉不踏实,怕有后遗症,怕遭报应。其实,这些办事的机构未必真的需要打点,但是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意识引导,驱使并压迫着我,要去花钱找关系,否则就觉得浑身不自在。我感觉这是我被一种错误的风气引导了,我应该反思自己而不是指责别人。党的十八大以后,改革开放的事业再次起航,国家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我虽然感叹自己青春不再,年华已逝,但是我并不眼热那些“市马台下收骏骨”的年轻幸运儿。因为,每当我想到习总书记规划的蓝图将把国家民族的命运带上更好的前景,自己突然就有了“垂杆心已到轮台”的青春萌动。
  最近一段时间,我一边应付着公司的审计,一边写着这篇文章,当我快写完的时候,公司的女会计徐菊芬来找我,她抱怨我给其他人都题签了我写的《金融的哲学》,唯独遗漏了她,使得她在一群女人中感到被孤立了。我惭愧于自己的疏忽,又欣慰她能主动站出来提出一个符合人性的诉求。想到这里,我提笔蘸了蘸墨汁,在扉页上给她写下这样一段赠言:“秋雨无眠夜,菊下芬芳心”。
  (作者系知名财经专栏作家,东方网财务总监)
(责编:值班编辑、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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