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统一承包大户是国家征收么?还是个人承包?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助金是多少?

农村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村委会到底应该按土地承包面积分配还是应该按总人口人员分配,比较合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家现在农村土地在被政府征用用于商业开发,其中占用了一部分农田,补偿款是300万。现在问题是村委会应该按家庭承包面积分配呢?还是就应该按村人口分配?村委会给出的方案是人与田各占一半。问题又来了,个别农户把已迁外出的户口,又全迁回本村;我家农田相对较多,前几年家里人又出天灾意外死了三口人,家里只存有两位老人。如按村委会出的方案,家里人不同意任为不公平不合理,而且现只征收了一部分,后续征收还不知道。求各大律师您给点意见,先谢谢您了!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理应由一定范围内延续、继承的农民集体的农户代表(比如三分之二以上该农民集体农户代表会议来决定)行驶其所有权。
但是,多年来,政府、法院、党的机关等却一直认为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就是村委会所有权。遇所有权变更,遇诉讼官司,政府法院都承认村委会是所有权主体,而不承认农民集体依法推举出的农户代表有诉讼主体...
上访人:刘会芝因去年九月村委会无端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截留了流转收益(占地补偿),去年11月诉诸禹城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转交禹城市街道办调查处理,市中办明知其不对,仍为其辩解,因未任何法律依据,则策划(蛊惑)群众签字(臆测),上访人要求书面答复,市中办以推诿、敷衍、拖延、应作为而不为,因理屈词穷七个月不答复,违背法定程序期限,怎么办?
我承包邻村橘园12亩,土地5亩。承包期为15年,刚过2年由于村里的土地要被征收。合同里没有违约部分,现在没有谈好赔偿问题开发商要强行开挖,我应该怎么做?
我丈夫的农村土地将被征收,他是农业户口,而我是非农业户口,这样我有没有安置补助费?我怀孕但未生产,孩子是否有安置费?
我是农村户口,之前村里分地我分到了土地,后来我参加工作是财政开支人员,但是户口在农村,土地二次分配时要收回我拥有的土地,请问一下这合理么?
我家的农田村委会要征收补偿27元1平方米这样合理吗
2014年甘肃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价格是多少
我们村位于河北廊坊固安县某村庄,新农村城建,开发商征收我村土地,村南头有我家承包的一块菜园地,已有三十多年,村民都知道,征地时开发商说没有我家这块地,说大队给的底子里没有我们家的名字,让我们找大队核实,我们找到大队书记,说地主摸底人名单及面积是开发商自己找村民调查的,与大队人员无关,让我们找地两侧的地街坊取证明,虽然十分恼火,我们还是找两侧地街坊打了证明。现在大队承认有我家的地,但是具体面积不予证明,要求我们自己向开发商证明,我们如实提供了数...
我的土地是土地包产到户时就有的、我属于承包人口、婚后我种了几年就由我的哥哥耕种、并且我的户口也迁到我的丈夫家、现在土地被政府征用了我该不该享受土地补偿款
我农村家的田地和山区都要征收修路,请问田地和山征收的标准费和补偿是怎样的呢?这些规定都是国家统一的征收费还是分地方的呢?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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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承包100亩以上农田,国家都有那些补贴?有农用车和收割机补助吗?一亩田能补贴多少钱?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江苏 - 宿迁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04 咨询人:28f912df14x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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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1亩补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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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律师 长春土地承包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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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1、《农村土地承包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实施,共有几章几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开始实施,共有5章65条。
2、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专桑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专桑,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30年;(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亨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6、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7、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8、《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什么职责?
(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9、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0、发包方可享有哪些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法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11、发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实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12、农业基础实施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农业基础实施建设一般包括:(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实施建设;(2)农产品流通重点实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3)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13、承包方可享有哪些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14、什么叫征用、占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所以,征用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实施等。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和公开。(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占用是指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实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等,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5、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归承包人所有。
16、承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
义务,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必须依法履行。
17、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18、家庭承包后承包方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后,不用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发证,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9、什么叫承包合同的变更,什么叫承包合同的解除?
承包合同的变更,是指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经协商,对原承包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并达成新的协议。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经协商或者因土地征用、自然灾害等法律规定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时。提前终止承包合同。也就是说,除承包双方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0、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1、为什么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耕地和草地。”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如果全家迁入了设区的市,并且转为显而易见农业户口,就可以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福利,即使失业了,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障制度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补助金,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全家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水平的,也可以享受最低收入保障,保证全家的生活。这种对象,如果不收回其承包地,就会两头获利,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福利,又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解决一部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问题,产生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受益上的不公。
22、为什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在农村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制,还需要深入研究。所以,这部分在小城镇一旦遇到工作困难,还是要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他们回到农村以后没有承包地可以种了,就会失去生活来源,搞不好会造成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安定。这里所说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23、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调整承包地?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承包期内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造成人心不稳定,带来了不少问题。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应调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
24、如何理解和执行承包地的调整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其约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特殊情形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2)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3)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理由调整承包地。
25哪些土地可以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6、家庭承包中对继承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不能继承。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许继承。因为不管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如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保障,有失公平。(2)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承包家庭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承包地的收益。
27、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经营。互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承包经营。转让,是指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承包经营。上述四种流转方式中,转包、出租没有改变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互换、转让改变了原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只需报发包方备案。其他方式流转主要是指入股,它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28、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地》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承包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必须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只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4)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29、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入股应在承包方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钱经营回报的投资。
30、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1、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应注意哪些问题?
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应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项原则外,还应注意:(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3)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2、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
3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是否要重新登记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1)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流转。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准于登记。因为互换和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了改变,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改变。(2)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只有当事人要求登记才给予办理,不象家庭承包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登记受理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不强制当事人登记。(5)不登记可能会对受让人产生法律后果。如承包户
A将某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B,但没有办理登记,之后,A
又登记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C,并办理了登记,如果B与C发生纠纷,那么C登记后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受到保护。
34、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因承包土地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包括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纠纷可能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基层组织造成的,也可能是承包方方造成的,还可能是承包合同不规范引起的。
35、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哪几种途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四条:(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选解决争议。(2)调解,即当事人自愿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第三人协调,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3)仲裁,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向申请仲裁,解决纠纷。(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6、发包方的哪些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37、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有哪些?
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六种。停止侵害,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停止,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停止正在实施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返还原物,是指发包方非法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者其他财产。承包方有权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将非法占有承包方的土地或者其他财产返还承包方。恢复原状,是指受到侵害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将受到损害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排除妨害,是指发包方非法干涉、阻碍、妨害承包方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排除其对承包方权利行使的障碍。消除危险,是指因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对承包方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存在着损害方财产的可能,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具有危害因素的行为或者消除损害可能。赔偿损失,是指发包方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时,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以其财产赔偿承包方所受的损失。
38、承包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应承担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的,实施后是还继续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的,包括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的,该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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