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山东省部级报刊杂志在地市设立分社的审批办法

一座报刊亭背后的城市管理表情
09:35:08&&来源:青年时报&&作者:李记 &&点击:&&编辑:许林
& & & & 此次强拆报刊亭,引出的其实是个广义上的公共议题:权力在进行&我为你好&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时,如何常态养成对接民意、恪守边界的自觉
  针对有媒体报道&北京目前已有72座报刊亭被强制拆除&一事,10日央视新闻从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得到解释称,&只是改、移71处,规范1处,并非拆除&。朝阳区政府对央视记者表示,根据首都环境建设委有关要求和北京市报刊亭设置规范,朝阳区对部分区域的报刊亭集中开展整治工作,依法移改不符合设置规范报刊亭。
  合法存在的报刊亭,中午口头通知,深夜便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文件依据,也没有说明缘由。舆论倒逼之下,朝阳区政府才气定神闲地站出来说,这&只是规范、并非强拆&,你们媒体大大地冤枉我们了&&都是强拆报刊亭,都是以城市管理的名义,都是说不是拆除只是规范&&这么熟悉而又蹩脚的&剧情&,我们早已见怪不怪。从南京到郑州,类似的故事已有相似的演绎。只是这一次,事情是发生在首善之都的北京。
  如果只是对报刊亭进行规范,大可以从从容容地进行:事前发布通知,征求报刊亭摊主的意见;怎么改、移到哪儿,如何拆除搬动,后续工作如何处理,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如此,何至于闹这么大的动静?何至于被舆论点着鼻子追问?
  但和简单粗暴、拎着榔头上阵的强拆相比,这样做太麻烦、太费事、太没有效率了。城市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还有那么多工作要做,哪有空在报刊亭一事上磨磨唧唧?既有的强拆&前车之鉴&在前,拆完再发布声明给点&解释&,就能万事大吉,何不照搬为我所用?
  从前我们总是乐意相信,在发达、开放地区,对于公信力强、威信较高的职能部门,权力运行应会更合法合规、规范透明。但无数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在自定权责的游戏规则里,权力运行、权力行使终归有太多太杂的灰色地带,有太多不足为人道的潜规则,有太多容易找出的&自圆其说&的理由。
  但透过一座报刊亭,还是能清晰看见一座城市的管理表情。是温文尔雅还是简单粗暴,是有条不紊还是朝令夕改,一目了然。以此而言,北京市此次强拆报刊亭,引出的其实是个广义上的公共议题:权力在进行&我为你好&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时,如何常态养成对接民意、恪守边界的自觉。
  因为,城市的表情,不仅是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干净整洁的街道广场,还应该有涵养文化血脉的、干净整洁的报刊亭,四通八达、方便从容的公共交通,完善便利、温情人性的管理服务&&甚至可以说,后者更重要。因为,这些城市表情,更连接着一座城市的脉络,能让人体察和感知一座城市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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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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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城市管理严管街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建更加整洁、优美、健康、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设立城市管理严管街道。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确定攀枝花大道东段、中段,炳草岗大街、人民街、龙珠路、桃源街、益康街、弄弄坪中路为第一批城市管理严管街道。&&二、在城市管理严管街街道及两侧,实行“十严禁六规范一落实”。十严禁: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沿街叫卖、马路市场;严禁乱丢乱扔乱吐、乱泼污水;严禁乱停乱放、机动车占压人行道车载经营;严禁私拉乱挂、乱搭乱建;严禁乱贴、乱写、乱喷、乱画;严禁破坏绿化、践踏草坪;严禁饲养家禽家畜、敞放宠物;严禁破坏公共设施;严禁机动车道路抛洒。六规范:规范广告招牌,规范垃圾倾倒,规范经营秩序,规范人车通行,规范街道立面,规范商业促销。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包净化,包绿化,包序化,包美化,包文明。&&三、自即日起,在城市管理严管街发生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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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要闻·文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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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副省级城市首个文艺志愿者协会昨日成立
廖昌永王丽达唱响成都文艺志愿者之歌
&&“如果你是一只百灵,请把你的歌声献给大地。如果你是一只蝴蝶,请用你的色彩装点美丽。当我走进你的殿堂,请让我的心灵升腾安放。当我拉着你的双手,请让我的欢乐与你分享……”昨日上午,著名歌唱家王丽达嘹亮的歌声环绕在金河宾馆的会议大厅里,这首名为《快乐分享》的主题歌与全国副省级城市首个文艺志愿者协会——成都文艺志愿者协会一起诞生!著名画家刘正兴当选为成都文艺志愿者协会主席,王丽达、廖昌永、霍勇、刘芸、张徐、李西宁、陈首军(陈岳)、林戈尔、舒炯当选副主席。&&5000多人加入成都文艺志愿者队伍&&今年“5·23”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成立以来,市文联秉持“文化惠民、文化为民、文化乐民”的宗旨,充分发挥文联文艺门类齐全、文艺名家众多的特点,大力倡导文艺志愿服务工作,并在全国文联系统里第一个设立“文艺志愿服务部”作为内部工作机构。今年7月31日,全国副省级城市首个文艺志愿服务团在成都成立,市文联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了文艺志愿服务公告。截至目前,全市文艺志愿服务队伍已经超过5000人,市文联文艺志愿服务团组建志愿服务分团33个,志愿服务队49支。在昨日的协会成立大会上,包括由本报文娱新闻部全体编辑记者组成的“成都日报社文娱新闻志愿服务分团”在内的33个分团,获得了协会正式授予的志愿服务分团团旗。文艺志愿服务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统计,成都市公证处、成都市慈善会、四川省博物馆等均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著名音乐家、四川省音协主席敖昌群教授和夫人张莉娟教授以夫妻名义组建了成都市第一支文艺志愿服务队。值得一提的是,敖昌群教授还联手本土著名诗人叶浪作曲作词创作了成都文艺志愿者之歌《快乐分享》,这首歌由著名川籍歌唱家廖昌永和著名歌唱家王丽达联袂演唱。中国文联有关负责人高度肯定了《快乐分享》的传播价值,这首歌有望在全国文艺志愿者服务中传唱。&&三支队伍快速行动分赴基层开展服务&&在昨日的协会成立大会上,市文联文艺志愿服务团团长陈岳发出了《成都文艺志愿者走基层倡议书》。陈岳表示,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他呼吁志愿者们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广泛开展慰问演出、文艺支教、文艺培训、展览展示等丰富多彩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发挥文艺轻骑兵的独特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随着中国文联文艺志愿服务中心副主任、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廖恳一声宣布:成都文艺志愿者进基层活动开始启动。&&昨日下午,三支服务队深入基层:成都文艺志愿者协会主席刘正兴与成都市书法家协会主席舒炯共同率领美术分团、书法分团深入到驻军某通信团体验军旅生活,举行书画指导,并为官兵现场书写和作画120余幅,受到官兵热烈的欢迎;“故事大王”陈岳叔叔率领成都电视台少儿频道分团的主持人、记者们走进邛崃高埂九年义务学校,与全校1300多名师生共同分享经典,展开互动;成都市硬笔书法家协会主席张百林率领志愿者们开赴成飞集团公司,为成飞集团公司书法家协会开展了书法欣赏讲座,赠送协会组织编写的书法教材和图册。&&据悉,下一步市文联将在“强起来,沉下去,走出去”上下工夫,引导艺术家进社区建立工作室,在基层村、社区、小学开展各类形式的文艺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在今年12月,联手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组织全国书法名家文艺志愿者到成都非遗博览园的“中国书法馆”展出作品等。组建少儿文艺志愿分团,吸收有文艺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入到文艺志愿服务队伍中来。此外,还将组织文艺志愿者参与到口述历史及城市记忆活动中,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抢救性地“还原历史”。&&本报记者 赵斌 图据成都文艺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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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公告
南国早报&& &&&& &&&&
&&&&经查,我城区主要道路沿线12块大型户外广告(详见清单),违反了《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南宁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确认,属于违规设置。我局已于日刊登调查公告,现调查期限届满。在调查公告期限内,没有该公告附表“清单”所列户外广告(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携带相关审批文件到我局主张合法权利,我局将依据《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清单”所列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本公告同时于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互联网站(http://www./chengguanju/)公布。&&&&违规户外广告设施清单序号具体地点广告类型1园湖路高铁施工工地围墙广告钢架结构2明秀东路48号办公楼楼顶钢架结构3中华路2号商铺楼顶钢架结构4秀厢大道103号办公楼顶钢架结构5昆仑大道1-1号商铺楼顶钢架结构6济南路17-3号大和平商场外墙立面钢架结构7中华路17号恒升酒店楼顶钢架结构霓虹灯广告8友爱南路8号钢架结构9南京桥头与上海路交会处单立柱高杆广告10民生路110号向阳商场楼顶钢架结构11景观大道绿化带拱形钢管广告12友爱南路8号墙体霓虹灯&&&&联系人:刘嘉、雷健&电话:2433482&&&&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25号&&&&日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 []绵阳日报多媒体报刊
第02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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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养犬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犬只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是本市犬只管理的主管机关。成立由城管部门牵头,公安、农业(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犬只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犬只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犬只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犬只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城管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城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建立犬只管理信息档案;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行为;负责违规犬、流浪犬的收容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违法行为;负责处置狂犬、伤人犬。&&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预防接种,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对运输、展销、经营犬只等活动出具检疫证明;负责犬只诊疗机构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检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和卫生部门沟通疫情信息。&&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交易活动场所的规范和交易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规犬只养殖、经营行为,维护犬只市场正常秩序。&&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掌握社区(村)养犬情况,负责审核居民养犬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收取管理服务费;组织居民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调处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消除治安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三章
养犬登记和免疫&&第七条 城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年检和免疫。&&第八条 城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城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登记和定期检疫。&&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犬只之日起7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15日内到饲养地的城管部门登记、办证,领取犬牌。&&第十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工作、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三)有专人管理;&&(四)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犬只登记:&&(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养犬条件的,城管部门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安置。&&养犬人因故无法自行安置的,不得遗弃犬只,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处置。&&第十四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登记档案,录入下列信息:&&(一)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及照片;&&(三)犬只免疫接种情况;&&(四)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证及犬牌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满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及犬牌。&&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犬登记证、犬牌等相关证件丢失的,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第十七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办理养犬登记。&&第十八条 外地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凭犬只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无狂犬病检疫证明方准进入。饲养30天以上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冒用、伪造和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免疫登记牌、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第二十条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或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一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照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为控制犬只繁殖,鼓励对犬只施行绝育手术。&&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社区(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年度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犬只管理工作的开支。对单位饲养的工作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饲养绝育犬和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二)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公园、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三)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候机厅)、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四)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长度不超过2米;&&(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四)对犬只粪便予以清除;&&(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其管理人员应当制止养犬人携犬进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可通过集体协商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犬只管理相关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城管部门没收其犬只,并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犬只管理部门举报。&&犬只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受理举报,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第五章
犬只的养殖和经营&&第二十九条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犬只交易市场、犬只诊疗服务、犬只美容机构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城管部门场地勘察意见书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备法定标准的规模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机构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15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区)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条 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第三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 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及合法来源证明,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六章
犬只的收容和处置&&第三十三条 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四)因养犬人违规养犬被暂扣的犬只。&&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符合条件的个人,经城管部门许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违规养犬被依法暂扣的,养犬人应在3日内到犬只收容所领取犬只、接受处罚,并承担犬只收容期间的饲养及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且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拒绝或阻挠犬只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犬只管理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有效期限为3年。&&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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