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还会返聘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吗?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企业为了节约用人成本,将返聘一些离退休人员继续为企业发挥余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并非什么坏事情,但是当这些老同志在企业工作中遇到工伤等事件时,那是否能按劳动关系来对待呢?

  退休人员返聘与企业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调整,应该按照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来处理,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主要理由是:其一、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主体双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对劳动者一方,就是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具有劳动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退休、离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家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以上的人,都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劳动主体的。劳动者从他们到达离退休年龄的那一天,法律上就切断了其做为劳动主体的权利,开始向他们支付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律强制行为,从这种角度上来说退休是义务而不是权利。许小军律师还说,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禁止用人单位不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其二、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老年人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无区别,如此操作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也导致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无论从体力还是精力方面均无法与青壮年人相提并论。因此,离退休人员返聘与企业的用工行为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军)

  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法律援助律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日报集团《华声在线》精准扶贫观察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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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申请应当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只能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但是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人社部意见”)基于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考虑,第2条规定了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另外,早在2007年、2010年、2012年最高院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的农民工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文件中[1],已经可以看出,虽然各地高院的观点有分歧,但是包括最高院在内的倾向性意见均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的农民工因工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以上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且仅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定群体,但是可以从中看出最高院的倾向性处理态度。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在解决特定人员工作所涉的工伤保险问题也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广东省、杭州市为例,广东省、广州市、杭州市先后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27日印发了主要内容为规范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实习生、互联网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殊人员)可以通过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的方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但是上述文件不适用于印发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

故根据以上规定,本文认为退休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1)退休(不论是否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纳工伤保险的[2];(2) 已退休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

工伤赔偿待遇如何计算?

2.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待遇

① 对于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补助费、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并无不同。

②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司法态度并不相同。

虽然大部分法院均会支持职工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请求,但是也有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故不支持职工请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请求【参考案例:(2020)京民申1274号、(2021)京03民终18188号、(2021)京01民终6100号、(2021)沪0112民初19280号】。

③ 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职工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理由在于,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用于补偿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劳动力下降损失,是对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后劳动者再就业能力的补偿,但是退休人员本身与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无法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此项请求不应支持。

就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2018)2号】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参考案例:(2021)粤02民终540号、(2021)沪01民终6971号】。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基于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到职工并未能够享受养老待遇,仍然需要依靠劳动维持生计,还是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3506号】。

3. 停工留薪工资计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此处对“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的理解,各地法院有所不同。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以员工的实际所得为基础计算停工留薪工资。理由在于,停薪留职制度设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在医疗期间的生活标准不受工伤影响,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员工在未发生工伤的前提下,其正常上班同样能够获得加班工资、绩效奖励等收入[3]【参考案例:(2019)粤0307民初9313号、(2019)苏05民终9852号、(2020)苏05民终11720号】。

有的法院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正常出勤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系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绩效奖金系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给单位创造价值的奖励,故要求用人单位在职工不存在加班或者绩效创造行为的前提下要求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没有依据【参考案例:(2021)沪0117民初292号、(2019)京0116民初2783号】。

4.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故此处的“统筹地区”应当做省一级理解,以省级职工平均工资为比对对象。

关于平均工资的数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到底以哪一个数据作为参考对象呢?

根据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第3条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故此处的平均工资应当以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参考对象

以广东省为例,如果一名广东员工在2020年受到工伤事故,根据《广东省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

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880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5855元,该名员工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如果该员工是在第二类片区工作,那么应当按照广东省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60%作为其工资计算标准【参考案例:(2021)粤06民特81号】,如果该员工是在第一类片区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应当按照广东省第一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880元*60%作为其工资计算标准【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5699号】。

承担工伤待遇支付的主体?

根据人社部意见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其有权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反之,用工单位是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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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单位有返聘人员,签了劳务,现在岗位没有了,要辞退人员,有什么风险吗,需要提前通知吗,有吗?谢谢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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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先协商,协商不成,那么建议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只有签劳务协议才能签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协议无关,劳动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劳务合同)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 员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辞退员工的姓名,辞退的原因,辞退的待遇和补偿的处理等。制作辞退通知书的基本要求是把辞退的理由解释清楚。属于员工自己的原因而被辞退的,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责任,要求员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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