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发生争吵时,带孩子登门道歉被打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2022年3月8日,是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江西高院从全省法院甄选出10件保障妇女权益的典型家事审判案例,展示江西法院在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多部门联动调处纠纷让丈夫回归家庭

  严某(女)与张某于1990年12月在于都县贡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自2008年5月起,双方因土地建房问题产生矛盾。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致公安机关两次出警。2021年6月,严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启动多部门联动解纷工作机制,联合多方参与调处纠纷。该院根据严某的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禁止张某对严某实施家庭暴力;联动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协助监督张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义务;联动县妇联,耐心倾听严某诉求,对张某进行宣教教育。最后,张某当庭悔过表示今后一定善待严某,严某也表示同意给张某一次机会改正不足,回归家庭。

  疏导夫妻双方情感问题 助力感情修复

  2005年,邓某(女)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均未成年。近几年来,李某因忙于事业疏忽了家庭和妻子。由于双方缺乏有效沟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猜忌等感情问题,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通过家事调查,了解到邓某的真正诉求并非要求离婚,而是想请法官帮助其丈夫回归家庭。法官遂对李某进行家事教育:关爱妻子照顾家庭不仅是满足妻子和孩子的情感需求,也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只有事业和家庭两不误,才是真正的成功。同时,法官教育邓某充分理解李某创业不易,多一分理解和体贴,少一分误解和埋怨。最终,双方调解和好。案后,法官通过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家事回访,及时疏导双方遇到的感情问题,促使双方婚姻关系得到有效修复。

  “外嫁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已于1997年去世。二人生育了三女一子,即刘某琴(女)、刘某英(女)、刘某红(女)及刘某军,子女四人在刘某去世前均已结婚。王某与刘某共有房屋一套,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2019年5月,因该套房屋被征收,刘某军代领房屋征收补偿款600115元。刘某琴、刘某英、刘某红认为其作为刘某的女儿,应有权分配房屋征收补偿款,遂向法院起诉。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的遗产,妻子王某及三女一子均系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王某与刘某的共有房屋征收补偿款600115元,应归王某与刘某共同所有。在遗产分割时,王某因与刘某系夫妻分得一半。剩余元,王某及三女一子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各分得60011.5元。

  成年子女对独居母亲负有供养、慰藉的义务

  七旬老人宋某(女)育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宋某离异后寡居在政府安置房,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退休金。2018年以来,宋某被诊断为慢性肾病、宫颈癌,医疗费用较高无力负担,但子女平时不闻不问,很少登门探望和问候。宋某深感晚年的无助寂寞,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名子女定期回家探望,并承担医疗及护理费用。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宋某作为独居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诉请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在精神上给予更多关怀和抚慰,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四名子女每月应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宋某一次,并对宋某患病或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按照比例承担。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后法官多次回访,劝导督促宋某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宋某的四名子女均转变态度,对母亲宋某给予关心照顾。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获得适当经济帮助

  邱某与张某(女)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2015年4月开始,张某因疾病到医院治疗,后一直在父母家中居住,邱某对张某的生活及病情不闻不问,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后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张某患病后,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6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继续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无和好可能,对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张某患有疾病自理能力弱且为低保人员,离婚时生活较为困难,邱某应提供一定经济帮助。而邱某虽长期在外务工有较稳定工作,但其需抚养两个小孩,综合考量后判决:邱某与张某离婚,邱某支付张某经济帮助2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离婚后仍须承担抚育孩子的责任

  2013年10月,王某(女)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但自2015年9月起,张某便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亦未探望小孩及履行其他监护责任。王某遂代理两个孩子提起诉讼。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查明,张某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在离婚后未履行监护责任,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对监护人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张某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孩子母亲、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孩子的详细情况;定期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孩子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后经法官多次回访督促,父亲张某及时给付孩子抚养费并多次探望两个孩子,母亲王某表示自己与孩子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人民法院依法履职表示感谢。

  家暴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彭某(女)与周某于1994年8月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二女一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周某平时脾气暴躁,吵架时经常摔东西,对彭某进行打骂。彭某一方面考虑到子女年纪较小,需要一个完整家庭,另一方面因缺乏维权意识,隐忍周某的家暴行为。2021年9月,周某再次将彭某打伤,彭某无法忍受选择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在审查彭某的起诉材料后,根据彭某陈述在婚内遭受周某殴打的事实,引导彭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经询问彭某、周某,确认周某在婚内多次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周某殴打彭某。

  保护残疾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夏某(女)与陈某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女。2017年1月,陈某外出务工,之后一直未归,也没有和夏某联系。2019年1月,夏某父亲将夏某接回娘家,从此夏某在娘家生活至今。夏某认为,其与陈某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夏某系听力、言语一级残疾人,有一定的听力和表达能力,但是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庭长办理本案,并积极与特殊学校联系,请其提供手语翻译、心理咨询等志愿服务,确保残疾妇女合法权益获得充分保护。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夏某诉请离婚予以支持。鉴于夏某系一级残疾人,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基本没有抚养能力,女儿判归陈某抚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丈夫私下给第三者的财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陈某(女)与姚某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某与刘某相识并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姚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24笔共计164400元。后被陈某发现,诉请刘某返还上述款项。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无特别财产约定,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钱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姚某在此期间向刘某无偿转账大额款项,属于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姚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在未取得陈某同意之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应属无效行为。法院遂判决姚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向陈某返还上述款项。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后女方流产相关费用,男方要分担

  赵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赵某已怀孕但未发现。同年6月,赵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时才发现已怀孕,后因故终止妊娠。术后赵某找王某协商分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约24000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王某认为该费用系双方离婚后产生,其无义务承担,调解无果。庭审时,女方情绪激动,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法官及时休庭,一边安抚照顾赵某,一边对王某晓之以理,劝导分担相关费用。鉴于流产对身体伤害较大,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王某应适当承担相应费用,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费用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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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吴杰臻。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伴侣如何谈钱才能不伤感情」

我收到过很多姑娘的私信,绝大多数问题都是如何在两性关系中保全自己的最大利益:

「他的赌瘾很大,后来没钱了跑去贷款,离婚后应该怎么处理?」

「老公出轨了,我能不能让他净身出户?!」

「男方给了100万彩礼,婚后我发现这些钱都是借的,我要一起负担吗???」

从姑娘们的私信中,我们不难看出,钱在两性关系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它影响着伴侣之间的亲密度,同时影响着伴侣关系中的权力分配

传统观念中,男性负责养家糊口,把握着家里的重大消费决策,而没有收入的女性往往没有话语权,「坐在宝马车里哭」的姑娘并不少见。

随着伴侣双方的关系越深入,两人的经济交织就越密切,所以当关系破裂时,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时候法律的介入就很有必要。

婚姻关系内,如何保障权益?

婚姻关系中,两个人会成为一个家庭主体,需要共同面对未来的风险和收益。例如婚内的哪些财产收益共同拥有、哪些负债需要共同承担。

这就涉及了法律中两个重要的定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离婚案中许多经济上的纠葛都与之密切相关。

  • 厘清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看思维导图就可以理解了。

接下来,我列举了姑娘们常来咨询的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 这个房子,我也有份吗?

结婚之前,许多家长最关心的就是房子的问题。要不要写上媳妇的名字,已经成为婚姻的炼金石……所以姑娘们,以下几种情况要看好:

Q1:婚前对象买了房,婚后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A:是。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经双方申请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男方把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后,往往是对女方信赖和保护的表现,是一种较大的金钱付出。

女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往往会接受付出性的安排。比如,早点生孩子、生二胎、多承担家务,这些多少会影响女方的事业,甚至会辞职当家庭主妇。这就是家庭里财产安排对夫妻关系的影响。将房产登记为夫妻双方,女方会从中获得较大的安全感。

Q2:婚后我借钱买房,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A:是。因为你在婚后借钱买房,形成负债本身是共同债务,而这笔钱自然也就是共同财产。用共同存款去购买房屋,不管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共同财产。除非,你们书面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房屋为个人房产。

  • 对方出轨,能不能让ta净身出户?

许多姑娘在情感上受到伤害之后,就希望对方能够受到应有的「责罚」或者提供「经济赔偿」,最好是让对方净身出户。

其实,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轨就要净身出户,甚至没有明确需要少分或不分财产。但若签署了下面这三种协议,对方就有可能净身出户。

忠诚协议是指一方保证如果出轨,财产就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但这类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有争议,只有某些法院认为有效,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民事审判指导和参考》第64期指出:倾向性认为这类协议无效。

这类协议的效力就成了法庭争议的最大焦点,因为它具有较强人为操作的空间(出轨方不想离婚,为了减少家庭矛盾,往往会答应了,所以这类协议签署的难度较低)。所以,不建议优先签这类协议

一般而言,非出轨方主动谈离婚,出轨方一般不接受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相反,当出轨方主动谈离婚时,心存愧疚,而又想早日离婚,有些人会提出什么财产都不要的离婚条件。

因此,当老公出轨后主动提出净身出户时,应该尽快找律师起草协议,在1~2周内办妥离婚手续。(不然对方就改主意了……)

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在双方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协议。在我的实务经验中,有些老公出轨,基于内疚、慌乱、恐惧的心理,会在摊牌的时候草草签下这样的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这类协议一经签订就有效,原则上无需公证,无反悔机会。当然,既然是原则,那就有例外,比如把婚前房屋约定为共同财产,在没有过户或公证之前,对方有权反悔。

因为司法实务中把这种情况视为赠与,而赠与房产的完成标志是过户。因此,姑娘们不仅要好好把握这个时机,还要及时把财产过户。对于不能过户的财产,要及时公证

遇到「婚姻骗子」,怎么办?

「情感骗子」绝对是众矢之的。在恋爱期间,他们玩弄感情,甚至还会抢夺钱财。而「婚姻骗子」,可能还会涉及更多的利益,例如隐瞒婚前不良记录、个人健康问题,甚至是隐瞒自己的性取向

「男方瞒着你借了100万作彩礼,你要一起承担吗?」

这个问题,姑娘们需要好好想想了。

法律上定义: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你拿这笔彩礼用于日常生活、买房,两年后离婚的话,那么这100万往往会被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成为了共同债务,你得和他一起偿还这笔钱。如果不离婚,那结婚后也会涉及用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来偿还……

而且,如果这笔钱是通过朋友的账户打给你的话,离婚的时候男方来一句:「这100万是借给你的,你要还。」

这不就是「0成本娶老婆」嘛?所以姑娘们收彩礼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有这个支付能力!当彩礼超出对方的能力,你要么就少要点,要么就换人。背负债务去过婚姻生活,如负重前行,挑战困难模式。这也是金钱关系影响夫妻关系的表现。

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全家人都瞒着这位姑娘。结婚5年后男方去世,这姑娘要开始走程序来继承房屋。但公婆却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

若是按照民法典的定义,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这位姑娘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婚姻

如果姑娘选择不撤销婚姻,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若选择撤销婚姻的话,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但她可以要求赔偿。

姑娘们,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记得婚前交换体检报告。白纸黑字比空口说白话可靠得太多了。

我们接受过多起类似的咨询,大多数案例出奇一致:男方是同性恋,家里有钱(甚至是官二代或者富二代);女方是老实人,家境一般。男方用一桩婚姻(婚后一般会有子女)来掩盖同性恋这个事实。

一旦女方发现男方是同性恋,提出离婚时,却往往遭到男方的强势回击。那么遭遇同性恋婚姻,走诉讼还是和谈

兵者不祥,战者无荣光。能和谈,勿开战。这用在离婚上,同样适用。对于同性恋婚姻,可要注意了哦,如果你想走诉讼离婚这条路,也许你啥都分不到!

申请法院撤销婚姻?没戏。因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法院只可能会在因受胁迫而结婚这种婚姻中支持你撤销婚姻的请求。

主张损害赔偿?没戏。因为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法院只可能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下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尤其是同居,法律规定必须跟异性生活,才算同居

夫妻共同财产总能分一半吧?可能又没戏!人家一开始就是骗局,哪可能再购置大额财产呢?而且他们几乎都会把财产「处置」得干干净净,让你找不到任何线索。你想诉讼离婚,可以,但你可能相当于净身出户了。

所以,遇到同性恋婚姻,除非你占据强势地位,否则就别诉讼。只有谈判!

首先,必须清楚男方是怎么想的,然后利用对方的痛点——男方害怕外人得知其为同性恋这个事实,然后在律师的介入和帮助下,一步步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为了避免出现这类婚姻悲剧,姑娘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他们一般会物色那些十分保守的女孩子,美名其曰「纯洁的恋爱」,并且拒绝婚前性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安全的性生活就变得必要了,婚前同居可以帮你发现很多问题,提早生活一起,做足避孕措施,能让你发现对方的不足,让你评估对方是否适合结婚。

此外,GAY骗婚一般会精心准备隔离婚前财产,不打算购置共同财产,不给彩礼,不投入任何金钱。因为,他不知道能瞒到什么时候,早就对离婚有充分的准备。

婚姻是座坟墓吗?我也给不出肯定的答复。但我知道,婚姻中双方「短兵相见」倒是常有的事儿。所以,姑娘们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

  • 尽量坦白各自的财务情况

获悉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收入来源/金额、支出情况等,当然也不一定要事无巨细,彼此坦诚才最重要。想要流程简化、公开透明,那么结婚前,可以查询双方的个人征信报告

  • 共同规划两人的财务情况

可以明确双方的经济分配模式是怎样的。有的人是全额上缴给老婆,有的是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有的共同运营「家庭银行」,家庭开支都从里面提取……方式有很多,只要找到适合自己的那一种就可以。

  • 针对重大财产签署婚前财产协议

有些时候,法律的介入会让双方免去诸多烦恼。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在某些情境下,可比甜蜜的承诺可靠多了。

我每天都接到很多投稿,大家都很焦虑,担心这样结婚会吃亏,担心对方会出轨,担心以后会离婚。

焦虑,是这个时代的特征,但最终还是因为自己没有掌控婚姻的能力。即,你模糊地知道婚姻里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但你不知道哪些是危险的,你不知道如何避免。这会让我们丧失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气。

所以,我在去年写了一本书——《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目的在于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重大财产,处理好金钱和感情的关系。

有人会说,结婚不能斤斤计较。但我想说,买一斤猪肉,讨论谁买单,那是斤斤计较。但买一套房子几百万,就是几十吨猪肉了。这是很多普通家庭的重大财产,双方各出多少钱,各自有多少份额,那就不是斤斤计较了,而是「吨吨计较」

这是让双方都踏实的办法。不然,都不沟通,各怀鬼胎,就会陷入无尽的猜疑链。婚姻就成了「黑暗森林」,而不是美好的花园了。

我讲这些「黑暗」,是希望你们遇到它的时候,不会束手无策。需要凝视的深渊,我都帮你们看过了。该走的路,你们自己走好。

所以,不妨点个转发,帮其它姑娘一起守护爱与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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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以“子女利益最佳”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几个原则外,还要多方收集证据,让法院有理由相信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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