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内蒙古财经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财经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到12个月;
(二)记过的处分期为12个月;
(三)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从处分之日算起),按照学生奖励、奖学金和资助有关规定,取消其各类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取消其各类助学项目的申请资格,取消其各类补助的发放资格;
(二)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学生,其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依据行为分别做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6.在校及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
7.留校察看期间再有旷课行为,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下列扰乱课堂秩序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正常教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存在替课行为的同学,给予替课双方严重警告处分;有偿替课者,给予替课双方记过处分;
3.对有组织的团伙替课行为,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依据行为分别做如下处分:
(一)以下行为经监考老师劝告无效的,视为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未按考场规则按学号单人隔位就座;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任课教师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等携带入座;考试中东张西望;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的;
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调整;
3.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
4.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行为双方;
5.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或向后排竖起;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时不加阻止。
(二)考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视为具备考试作弊的主观故意,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以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电子存储器等)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2.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草纸、纸条等)的行为双方;
3.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
4.被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期间以各种方式获取考试信息。
(三)考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如下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为他人实施考试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第十二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在校园内组织、参加涉及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规定或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捏造事实、散布谣言,通过网络平台等媒介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因不遵守学校秩序,由其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又实施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打架又提供伪证等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者,应当赔付医疗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公然侮辱他人、谩骂他人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伪造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者读他人电子信箱,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协议书、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等重要材料和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校园内打麻将的学生,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处分;对经过警告处分后再次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经过严重警告后仍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饮酒及酒后滋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学生在校园内饮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酗酒给予记过处分;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酗酒打人者,一经发现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各项资助及奖学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寓存放违禁电器、明火器具、管制刀具、仿真枪械、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迷信用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使用违禁电器或明火(燃烧杂物),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公寓内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严禁吸烟、室外抛物、燃放烟花爆竹、私接线路、饲养宠物、张贴违规宣传物、破坏公共物品等行为,违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严禁擅自调换、出租、出借宿舍及床位,严禁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违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所在学院批准夜不归宿者,对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警告后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累计达3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多次并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情节较轻的,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恶意欠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或违章驾驶车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实施提供伪证等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师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相关情况并移交有关材料,由学院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
对学生违纪行为需要两个以上学院和部门进行查证的,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协助调查。
学院应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或收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初步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难度大的,查证工作延到15个工作日。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初步意见。学院提出处理初步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处理初步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留学生、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学生有违纪行为的,所在学院应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管理部门协商后提出处理初步意见。
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文公布并备案。
对违纪学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对学生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公布。
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对学生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审核,提请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发,学校行文公布,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所在院系及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依据、种类、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分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学院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违纪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三)受学校两次以上纪律处分;
(五)考试作弊受到处分。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学生受处分考察期满,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险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一份《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和近期情况汇报》。
第三十七条 在具备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规定: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留校察看处分可以解除:
1.应届毕业生取得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考取公务员或参加选调并被录用或者应征入伍的;
2.应届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乡级及以下政府机构任职者或自愿到嘎查(村)任职者;
3.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良好(含)以上,且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
4.学生受处分后,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B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成果的(以见刊为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5.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等科技创新类竞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等)获得前三名的;
6.学生受处分后,申请国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获得公开或授权的申请人;
7.学生受处分后,获得国家、省部级党群、行政部门行文给予表彰的;
8.学生受处分后,因见义勇为受到省部级表彰的;
9.学生受处分后,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省部级(含)以上表彰的;
10.在校期间做出过突出贡献,以及其它经校长办公会审查认为能予以解除的。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记过处分可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良好(含)以上,且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
3.学生受处分后,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C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成果的(以见刊为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4.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市级、校级(含学校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等)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5.学生受处分后,因见义勇为受到市级、校级表彰的;
6.学生受处分后,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校级表彰的。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严重警告处分可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良好(含)以上,且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以内的;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5次(含)以上,并有本学院相关证明的;
4.学生受处分后,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学校发展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由本学院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明的。
(四)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警告处分可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良好(含)以上,且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的;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各类比赛、竞赛3次(含)以上,并有本学院相关证明的。
(五)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不足学校规定时间的,原则上至毕业离校之日止。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生可延期至处分期限结束后毕业。
处分解除程序:学生工作处每学期办理一次解除处分事项,分别在5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作出决定。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在前述日期前的10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一份、《内蒙古财经大学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含每三个月一份的《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和近期情况汇报》、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各类证明材料各一份)。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由违纪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并提出解除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表学校行文公布,由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由违纪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学校行文公布,由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三十九条 作出处分和处分解除决定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及处分解除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本办法作出相应解释。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4月21日修订,修订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发〔2016〕16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违纪处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