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了进看守所属于坐牢吗就一定会被判刑吗

13:50:59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唐颖 李春丽 王广宾

被告人袁东平、朱军(左)在法庭上受审

  2009年11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睢宁县看守所原所长袁东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睢宁县看守所原副所长朱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朱军提出上诉。在徐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朱军申请撤回上诉。11月25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朱军撤回上诉。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提审牵出“案中案”

  2009年5月3日,对袁东平来讲,与其说是“落网”的日子,不如说是解脱的日子。当从天而降的办案人员突然出现在身处广东省佛山市的袁东平面前时,袁东平长舒一口气,说:“你们终于来了。” 

  袁东平,今年56岁,1979年进入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历任睢宁县公安局苏塘派出所所长、古邳派出所所长、信访科科长、督察队队长、看守所所长等职,是一个有着30年工作经验的“老公安”。袁东平案发是一个偶然。 

  2008年8月,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依法提审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陈波时,陈波称自己患有乙肝“大三阳”要求取保候审。接着陈波又供述,他曾于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后因患乙肝“大三阳”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9个月,直至刑满释放。 

  “大三阳”是乙肝的发病特征,极易传染,若情况属实,将事关整个羁押场所的安全。办案人员迅速将此情况反馈给了公安机关。经体检,陈波不仅不是乙肝“大三阳”,而且没有患过此病的迹象,肝器官功能与正常人一样。这一结果让办案人员犯起了嘀咕:难道是陈波在撒谎?他真的被批准过暂予监外执行吗?当年他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是什么?为此,办案人员立即赶到睢宁县看守所,调取陈波的相关卷宗材料。材料显示:2004年4月陈波被首次收押于看守所时,体检正常;2005年3月、4月、8月三次出所体检结果均为患有乙肝“大三阳”;2005年12月体检结果为乙肝失代偿(俗称“肝硬化”),2006年1月因此病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依卷宗材料来看,陈波确实没有说谎,可又怎么能说陈波没有患过乙肝病的痕迹呢?是不是陈波的肝硬化已经治愈?为此,云龙区检察院迅速联系徐州市检察院技术处的工作人员会同乙肝病医疗专家组进行鉴定。权威结论十分明确:“乙肝失代偿是乙肝病患比较严重的期段,三年之内,乙肝失代偿病患恢复成基本正常肝脏是不可能的。” 

  经过分析,办案人员认为陈波患肝硬化的事实是捏造的,他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证明材料是虚假的。证据面前,陈波无法自圆其说,终于交代了其父陈宜祥请托睢宁县看守所原所长袁东平把他从看守所“弄出来”的经过。

  收下8000元后开始编造虚假材料

  2004年9月,陈波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暂关押于睢宁县看守所待投送监狱。不想去监狱服刑的陈波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前来探望他的父亲陈宜祥(另案处理)。为了儿子,陈宜祥通过关系找到袁东平,送给袁东平8000元和一些烟酒食品,说出了让自己的儿子保外就医的想法。陈宜祥又用同样的方法结识了当时在睢宁县看守所当狱医的吴洒(已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在狱医吴洒的点拨和所长袁东平的周旋下,陈宜祥以找人冒名体检、趁机换取检验血液的方法,愣是将陈波“体检”出患有乙肝“大三阳”。这样的结果,使陈波面临的两次投送监狱遭拒,进而被暂时留在看守所服刑。按规定,看守所应将罪犯投送监狱遭拒的情况书面报送给作出判决的法院审核,可是袁东平擅做主张将此环节省了。 

  2005年春节前,徐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要求各看守所清理不安全因素,将一批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袁东平认为给陈波办理“保外就医”的机会来了,遂安排吴洒给陈波出具诊断报告交内勤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他让陈宜祥搞到陈波患有肝硬化的诊断证明,并将这一证明塞到了陈波的卷宗里。2006年1月,陈波以患有乙肝“大三阳”且至肝硬化状态被批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而此时陈波尚有9个月的余刑未能执行。 

  2008年11月29日,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袁东平立案侦查。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分别收到了反映袁东平“收钱放人”、“违规使用械具致人死亡”的举报信,引起了三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2009年3月3日,江苏省检察院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徐州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云龙区检察院继续办理。

  滥用职权不把规定当回事

  摸清了袁东平等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行,检察机关继续深入侦查,又查清了袁东平在为陈波造假使之保外就医的半年后犯下的一桩令人发指的罪行。 

  2006年7月,睢宁县庆安镇程庙村村民赵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送至该县看守所。赵某刚被送至睢宁县看守所收押室时,目光呆滞,不说话也不回答问题,就被怀疑有精神病而遭拒收,后办案民警出示了卷宗中所附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证明赵没有精神病时,才被勉强收了下来。 

  但是,赵某的上述状态仍不能让看守所的管教人员放心。当时负责管教的睢宁县看守所副所长朱军向所长袁东平提议,将赵某“手脚连铐”。袁东平不假思索就批准了。所谓“手脚连铐”即把在押人员的手铐和脚镣相互交叉着连在一起,使其只能蜷缩着坐或卧,走路也只能深度弯腰缓慢挪步。这种械具使用方法,因为可能给在押人员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有违人道,而早被公安部的相关条例和规定明令禁止。可此时的明令禁止在这两位看守所负责人根深蒂固的“管理经验和习惯”面前却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就这样,赵某被手脚连铐了三天,于2006年7月19日死去。袁东平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因此被调离睢宁县看守所,到睢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任教导员一职。 

  逃过一劫的袁东平深知事故的性质,加之检察机关就吴洒徇私枉法案找其取证,从事侦查工作多年的他似乎嗅出了不祥的味道,从此他的内心已不能平静,直至后来的“闻风遁形”。外逃半年之久的袁东平在广东佛山被抓获。到案后,袁东平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2009年3月3日,云龙区检察院将朱军传唤到案,朱军对于“违规使用械具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坦言之所以采取“手脚连铐”完全是出于“管理经验和习惯”。

  切莫把“习惯当规范”

  袁东平和朱军在做上述那些事情的时候,或许根本就没想过,从此,他们已坠入犯罪的深渊,从一名管教人员变成了与陈波等人没什么两样的罪犯。 

  在庭审过程中,袁东平、朱军未作过多辩解,也许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早已认罪。袁东平在作最后陈述时说,平日里总是拿工作忙没时间为借口,放松了对自身职业操守的修养,荒废了业务知识的学习,进而拿“规范”当儿戏,拿“习惯”当“规范”,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他希望所有监管场所的执法工作人员能以他为戒,警钟长鸣,切莫把“习惯当规范”。 

  办案检察官认为,此案的发生除了个别监管人员徇私、徇情,滥用职权的恶劣行径外,还暴露了监管人员权力失控、业务流程不透明等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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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挨抓进看守所两个月了都没有判刑,如果判刑过后,这两个月算在服刑期吗?

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两个月抵顶刑期的。

如果判刑这两个月在看守所是不是白呆了

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

男朋友看守所两个月了还没判刑能见吗

还没有判刑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办案单位民警、检察官、法官可以提审,和律师可以会见(需经办案单位同意,涉密或有碍于侦查的不允许会见),其他任何人、单位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待法院判决后,到监狱服刑时,就可以会见了。

我朋友在看守所两个月了怎么不判刑,他盗窃价

无论数额多少,都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点来量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盗窃,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犯罪情节,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多判10年,其实就三年左右

都进看守两个月了,还没判刑,要多久才能判刑?

三个月内会有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朋友进看守所两个多月了还没有判刑

从刑事拘留到法院最长时间为217日(以下的月均以30日计算),在法院审理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上诉决定。

  1.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可以为30日。

  2.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要在7日内下达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 检察院下达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有2个月的侦查时间,2个月内,需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4. 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有2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每次期限为1个月。

  5. 不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结束后,2个月内要公诉到法院。

因醉驾进看守所,两个月了不知判刑没有,怎么查询

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我朋友进看守所两个月,现在判刑四个月,是从进去那天算起吗?

从进去那天起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看守所己五个月了,叛刑是一年两个月余刑还有9个月,剩余刑期还需去监狱服刑

目前离刑期超过3个月的,都会移送到监狱去服刑。

判刑前刑事拘留在看守所两个月后取保候审2个月,开庭后宣判的形期算取保那两个月么?

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抵刑期。因刑罚不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的标准也不同,管制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
《刑法》有关羁押折抵刑期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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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于进看守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大约二个月可以进行判刑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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