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向检察院反映问题,检察院门卫要求暂时收留手机,符合法律法规吗?有这规定吗?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被通缉人员已经归案、死亡,或者依法撤销留置决定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继续采取通缉措施情形的,应当经审批出具《撤销通缉通知书》,送交协助采取原措施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应当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

  第一百六十四条 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

  到期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措施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承办部门应当出具有关函件,在到期前与《延长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接到口岸移民管理机构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边控对象的通知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到达口岸办理移交手续。无法及时到达的,应当委托当地监察机关及时前往口岸办理移交手续。当地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予以解除。承办部门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在重要紧急情况下,经审批可以依法直接向口岸所在地口岸移民管理机构提请办理临时限制出境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依法接受。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受理;属于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予以转送。

  监察机关可以向下级监察机关发函交办检举控告,并进行督办,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期回复办理结果。

  第一百七十条 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依法接待和办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二)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三)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及时退回移送机关。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本机关管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有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相关检举控告,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

  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及时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函询应当以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和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察机关。

  被函询人已经退休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核实。

  第一百七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对实名检举控告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依法给予答复。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按规定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调查人员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对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其进行说明;对提供新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确定初步核实对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核实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成立核查组。

  在初步核实中应当注重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初步核实中发现或者受理被核查人新的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的,应当经审批纳入原初核方案开展核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核查组在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全体人员签名。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按照批准初步核实的程序报批。

  第一百八十条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已经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立案调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应当一并办理立案手续。需要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的,经审批交由下级监察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对该单位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对单位立案或者以事立案后,经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被调查人。

  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级监察机关需要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向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其办理立案手续。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宣布立案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

  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案件立案后,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确定调查方案。

  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将调查认定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给被调查人核对,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对被调查人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对被调查人提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成立的予以采纳。

  调查组对于立案调查的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在查明其涉嫌犯罪问题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于按照本条例规定,对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案件,应当在报批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列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调查依据、调查过程,涉嫌的主要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置建议及法律依据,并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形成的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起草《起诉建议书》。《起诉建议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认罪认罚情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对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财物等内容。

  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立功等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被检举揭发的问题已被立案、查破,被检举揭发人已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

  第一百九十条 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审批将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等材料,连同全部证据和文书手续移送审理。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

  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当审核相关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

  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审批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要求调查部门补充完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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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

根据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抽查评估情况,发现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未推广使用《委托代理/辩护协议》等重要文书,案件受援人与承办人员的委托权限约定不明,经常仅表述为“一般代理”。一些案件承办人员在告知受援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该案存在的诉讼风险等方面未做到位,或未全程记载案件办理经过,卷宗中反映出的工作量和案件质量偏低。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文书使用,切实提升为受援人提供代理/辩护服务的质量,现结合司法部要求,并参考濮阳市、焦作市、郑州市、省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援助机构的示范文本,将应当全省应用的重要文书及会见笔录等示范文本印发,请各地高度重视,切实树立形式是内容的必要载体理念,不但办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还要在卷宗出反映出优良的案件质量。其他法律援助文书的使用参照《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修订)》(豫法援〔2009〕8号)要求。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侦查阶段)........6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8

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阶段)............10

法律援助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受援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系受援人(关系):

甲方一案,经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承办人)担任本案

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项的法律援助:

(一)辩护;(二)刑事被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自诉代理;(五)民事诉讼代理;(六)行政诉讼代理;(七)劳动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甲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甲方的申诉不予受理的;

(六)甲方自行委托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七)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注:通报/报告记录用于承办人记载向受援人通报和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需存档。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

□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自诉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劳动仲裁代理□其他非诉讼代理

民事/行政:□判决/裁决结案(□胜诉□败诉□部分胜诉)

刑事:□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

注: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单

您就案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决定予以援助,现将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人不得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受援人有权拒绝并在一年内向法律援助机构举报。

二、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三、受援人应当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保证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事实,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四、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三)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受援人的申诉不予受理的;(六)受援人自行委托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因第一项原因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对受援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受援人应当配合案件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电话、短信等形式的回访,认真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6、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有要求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8、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9、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10、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11、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2、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13、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4、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权利;

15、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16、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3、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3、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4、对检察人员和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检察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6、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7、被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9、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10、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1、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

12、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对检察机关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3、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1、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2、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3、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4、对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审判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6、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7、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

8、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被告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9、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10、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2、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

1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和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1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16、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7、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1、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3、庭审中有如实回答提问的义务。

(侦查阶段第1次会见)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们作为你涉嫌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今天我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一次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

问: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你听清楚了吗?

问:告知你一下刑事诉讼中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见权利义务告知书),清楚了吗?

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以便我们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你辩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己负责,并且我们也可以拒绝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如果你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也可以拒绝我们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是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你听清楚了吗?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等)现身体有无疾病?有无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有无精神病史?(女性可询问是否怀孕)

答: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阴历、阳历)。

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处罚的具体时间?处罚情况如何?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何侦查机关以何种理由采取强制措施的?目前检察院是否已批准逮捕?

问(如超期羁押):从你刚才的陈述看,目前你已经超期羁押,针对超期羁押的问题,我们会向办案机关提出,为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本人也可以向办案人员提出,听清楚了吗?

问:你是自动投案的还是被抓获?何时何地被抓获?抓获时你在干什么?周围有无其他人员?有无拒捕或反抗行为?

问:侦查机关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侵害合法权利的情况?有什么证据或线索?

问:你被侦查机关审讯了几次?具体时间?

问:侦查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如果笔录与你说的不一致,你可以要求补正,否则你有权拒绝签字。

问:你涉嫌的罪根据《刑法》第条的具体规定:

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和审判阶段(法院)。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如果没有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后会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限为1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是否听清并理解?

问:请你如实陈述一下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问:你是否认可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

问(如不认罪):请说明你不认可指控罪名的理由?

问:你有无辩解理由(沟通辩护意见),请说明?

问:你刚才的陈述和辩解与侦查机关讯问你时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

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

问:有无退赔的意愿?具体意见是什么?

问: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如果确认无误请在每页上签名并捺印。

注: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可以增加询问内容,续页。

(审查起诉阶段第1次会见)

问: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你涉嫌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今天我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一次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作为你的辩护人?

问: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你听清楚了吗?

问:告知你一下刑事诉讼中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见权利义务告知书),清楚了吗?

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以便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你辩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己负责,并且我也可以拒绝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如果你对我的工作不满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也可以拒绝我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可以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你听清楚了吗?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现身体有无疾病?有无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有无精神病史?(女性可询问是否怀孕)

答: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阴历、阳历)。

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处罚的具体时间?处罚情况如何?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何侦查机关以何种理由采取强制措施的?

问(如超期羁押):从卷宗材料以及你刚才的陈述,目前你已经超期羁押,针对超期羁押的问题,我会向办案机关提出,为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本人也可以向办案人员提出,听清楚了吗?

问:你是自动投案的还是被抓获?何时何地被抓获?抓获时你在干什么?周围有无其他人员?有无拒捕或反抗行为?

问:办案机关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有什么证据或线索?

问:你被办案机关讯问过几次?具体时间?

问:办案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

问:你涉嫌的罪根据《刑法》第条的具体规定:

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和审判阶段(法院)。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如果没有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后会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限为1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是否听清并理解?

问:请你如实陈述一下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问:你是否认可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动机?

问(如不认罪):请说明你不认可指控罪名的理由?

问:你有无辩解理由(沟通辩护意见),请说明?

问:你刚才的陈述和辩解与办案机关讯问你时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

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

问:有无退赔的意愿?具体意见是什么?

问: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如果确认无误请在每页上签名并捺印。

注: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可以增加询问内容,续页。

(审判阶段第1次会见)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你涉嫌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今天我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一次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作为你的辩护人?

问: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你听清楚了吗?

问:告知你一下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见权利义务告知书)清楚了吗?

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以便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你辩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己负责,并且我也可以拒绝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如果你对我的工作不满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也可以拒绝我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出庭为你辩护,出示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你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你听清楚了吗?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现身体有无疾病?有无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有无精神病史?(女性可询问是否怀孕)

答: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阴历、阳历)。

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处罚的具体时间?处罚情况如何?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何侦查机关以何种理由采取强制措施的?

问(如超期羁押):从卷宗材料以及你刚才的陈述,目前你已经超期羁押,针对超期羁押的问题,我会向办案机关提出,为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本人也可以向办案人员提出,听清楚了吗?

问:你是自动投案的还是被抓获?何时何地被抓获?抓获时你在干什么?周围有无其他人员?有无拒捕或反抗行为?

问:办案机关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侵害合法权利的情况?有什么证据或线索?

问:你被办案机关讯问过几次?具体时间?

问:办案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

问:你涉嫌的罪根据《刑法》第条的具体规定:

问:你是否收到起诉书了,收到多少天了?

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和审判阶段(法院)。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如果没有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后会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限为1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是否听清并理解?

问:请你如实陈述一下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动机有无异议?

问:针对本案我问你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结合具体案情)

问(如不认罪):请说明你不认可指控罪名的理由?

问:你有无辩解理由(沟通辩护意见),请说明?

问:你刚才的陈述和辩解与办案机关讯问你时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

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

问:有无退赔的意愿?具体意见是什么?

问:我给你详细介绍一下庭审程序,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如果确认无误请在每页上签名并捺印。

注: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可以增加询问内容,续页。

(二审阶段第1次会见)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你涉嫌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今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一次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做为你的辩护人?

问: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你听清楚了吗?

问:告知你一下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见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清楚了吗?

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以便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你辩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己负责,并且我也可以拒绝为你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如果你对我的工作不满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也可以拒绝我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问: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出庭为你辩护,出示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你听清楚了吗?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现身体有无疾病?有无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有无精神病史?(女性可询问是否怀孕)

答: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阴历、阳历)。

问:你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事实及量刑有无异议?请简要说一下你(或同案犯)上诉的理由及证据,或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你听清了吗?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你听清了吗?

问:除以上上诉理由外,你有无其他理由?或对同案犯上诉理由中与你有关的陈述,你有无解释或反驳,请说明?

问:对一审判决书上所显示的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你的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是否属实?

问:办案机关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若有,有什么证据或线索?

问:你涉嫌的罪,《刑法》第条的具体规定:

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沟通辩护意见)?

问:有无退赃退赔?是否愿意退赃退赔?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如果确认无误请在每页上签名并捺印。

(民事行政案件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

律:我是的律师(出示律师证),联系电话是:,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将为你与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你的委托代理人,你是否同意?

律: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律:法律援助是政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不收费的。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向你收取任何财物时,你有拒绝和举报的权利。听明白了吗?

律: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你有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权利,你有义务全面如实陈述法律援助事项事实相关的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你明白吗?如果不如实陈述案情或提供证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你自己负责。你听清楚了吗?

律:案件审理机关收取的立案费用以及调查取证相应费用应由你自己承担。如果你经济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你明白吗?

律:对案件的输赢,承办律师不承诺、不保证,但可以从事实、证据、法律、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意见不代表承诺、保证,是否清楚?

律:介绍一下你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或上诉理由、被上诉请求(分析其合法合理性,必要时提出变更建议)。

律:(分析受援人的证据后提出指导或帮助取证的意见)你还需提供

等证据。是否听清并理解?

律: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我设想可以预见到的可能出现的情况/本案具体的诉讼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律: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承办律师本次仅代理阶段。本案可能存在判决、调解、和解及撤诉等结案方式。调解、和解及撤诉是以你自愿为原则,法院及承办律师不能强迫你做出决定,承办律师会为你提供适当的建议,无论你做出何种决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律: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如有补充,请说明?

律:请你核实笔录,如无误,请逐页签字或捺印确认?

注:根据具体案情需要,可以增加谈话内容,续页。

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会见笔录

问:请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了解其法定代理人情况,以便了解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问:我是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____(出示律师证)。由于你本人认罪认罚,且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根据____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通知,___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你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

问:根据有关规定,你在刑事诉讼程序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如你符合应当通知辩护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你提供辩护。如果你本人认罪认罚,且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你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

问:你有程序选择的权利。根据你的犯罪事实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你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中的一种程序审理。适用速裁程序,法庭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庭审程序将适当简化。选择适用这两种程序,人民法院将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如果认罪认罚不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你可以撤回你认罪认罚的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

问:此外,你应当清楚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你本人认罪认罚后,如果没有社会危险性,一般会允许变更

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

据你与人民检察院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载明

的内容,并结合证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对你从宽处理,对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予以采纳。对一审的判决如有异议,

你有权上诉。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

问:请如实陈述一下你的犯罪经过?

(重点了解是否存在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及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

问:你是如何归案的?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主动赔偿

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问:根据以上陈述的情况,针对本案定罪、量刑及程序

选择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供你参考:

问: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问:你是如何进行程序选择?

问:你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问:你是否就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

问:你有无其他补充(可问些能够据以协商量刑的因素)?

问:你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问:请你看一下笔录,或由我向你宣读,如有错误,请

指出改正,如无误,请签字。

如果资源网站上有抓包我们游戏的名称图标、游戏图片、游戏包或下载链接等侵权内容,上传的人找不到,只能找到平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我的第一反应是,要发送一份侵权投诉通知书。但要确认发送侵权投诉通知书是否合适,还有做点工作要做,首先要看证据,证据结合事实综合判断你的情形是否适合发送通知书,确认后才能开始撰写。总的来说,发送通知书要遵守以下3个步骤:

固定证据几乎是任何法律维权前的常规动作,侵权投诉亦不例外。发送侵权投诉通知需要哪些证据呢?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利证据,证明你对游戏享有相关权利;另一类是侵权证据,证明平台涉及的作品内容侵权。权利证据有营业执照、著作权证书、商标证书、版号、文化部备案、最早在平台上架的截图及记录、其他平台上架的游戏页面截图、平台的游戏开发者后台等。权利证据通常不必提前取证,因为他们不易消失或篡改。侵权证据则必须在发送通知前取证完毕,侵权证据有侵权页面截图、侵权链接、侵权游戏包内容及侵权过程等等,取证方式有公证、委托第三方取证(比如版权家、保全网、IP360、百度取证等)

通知的适用范围应严格依据法律来判断。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的法条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基于上述规定,侵权投诉通知书适用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的情形。有两点值得注意,(1)范围限定于,网络用户上传或设置的内容或链接涉嫌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过程中提供了网络服务。(2)在上述第(1)点限定的范围内,如果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网络服务为搜索链接或信息存储空间的,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要求。除此以外的一般性侵权(比如侵犯的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或利用的网络服务不是搜索链接或信息存储空间的),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通知规定。为了更好理解这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英芝律有必要就二者关系多说几句,二者之间是特别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4条)与一般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的关系,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网络服务为搜索链接或信息存储空间的,应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4条。除此以外,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一般规定。尽管该第36条没规定通知书的内容要求,但英芝律认为可参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书内容要求。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实践中,侵权的平台或网站非常多,权利人要给这些平台逐一发送通知,工作量非常大。为提高效率,可以先拟定一个模版,最好采用表格的形式,每次使用时只须修改平台名称等少量信息,便可重复使用了。当然,侵权证据要一个平台整理一份且附在通知书后面。

律师申请人社部公开信息:劳动监察投诉,应否出具受理通知书。

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投诉3个重要问题,

律师向:人社部门是否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社部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2点:1.对此就不出具通知书的问题已有规定,2.是否有修改〈劳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计划不属于公开范围。

下面是信息公开申请书和人社部的告知书

一、请求公开人社部是否有相关的规章,通知等文件,对以下3事项做出过相关的规定处理意见。1.(人社)劳动保障部门收当事人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时应否出具收到投诉、举报材料的书面凭证;2.受理投诉、举报后是否应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已经受理。3.结案后是否应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二、如果贵部没有对第一项的3个内容如何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处理意见,请公开,是否有提请国务院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计划;是否有修改2005年〈劳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完善第一项3条公开内容的计划,以方便保障劳动者投诉举报的权利。

三、请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与计划。

申请人在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时发现,现行的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与2004年〈劳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在处理投诉举报程序时,对于保障投诉、举报人知情权,监督权的保障,有很大的缺失。劳动保障监察的投诉程序的公开,便捷,已远落后于其他行政机关了。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程序主要有以下3几个问题,

1.没有明确规定人社部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时应:出具书面的收取投诉、举报材料书面凭证。很多时候虽然投诉举报了,但是会有少数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处理,由于人社部门没有出具收到投诉材料书面凭证,导致投诉对少数工作人员拖沓办案人员无法投诉。因为很多当事人很难证明已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劳动违法事项。不能保障投诉、举报人对相关工作部门的监督权。也不利用事情解决,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难免下降。

2.现行的条例,规章,也没有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事项后应该及时书面能知投诉人,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导致对于人社部门是否已经受投诉、举报事项,无法确定是否受理。在当事人方面投诉事项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建立和谐投诉关系。解决相关矛盾事项。损害投诉人的知情权,与人社机关公开透明的形象。

3.没有规定,投诉事项结案后,应该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并告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对于投诉人对处理机关的监督权,救济权不能有效保障。

以上三点只是有代表性的劳动监察投诉程序中的几点硬伤,恳请贵部依法给予申请事项书面回复,并及时出台或修改相关规定,解决以上不能保障投诉人权利的问题。

公门里面好修福,畅通,公开,透明,保障劳动监察投诉权,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为万民谋福,为法治进步,功在当代,颂在后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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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检察院控告法官枉法裁判,检察院说判决书未生效,不能立案。检察院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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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检察院控告法官枉法裁判,检察院说判决书未生效,不能立案。检察院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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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不是必须要求判决生效。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你好 不对的 有证据就可以立案

  • 不是必须要求判决生效。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咨询者对其问题的描述非常详细,不同的律师给出了不同的解答,你可以重点关注其中的差异。 如果你不是太确定,请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 请告知具体判决书的内容来为你分析。

  • 【法律意见】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只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你好: 协议离婚需要时间:7天-30天左右。 协议离婚是最快的离婚方式,如果双方协商完毕,双方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往往在半小时内全部搞定。专业的婚姻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来不会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是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直接起诉有很多弊端,不仅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财力,诉讼本身的风险也是重要的因素,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法院很难直接做出离婚判决,往往会给双方一次缓和的机会。 因此,律师在接到离婚案件之后,首先会根据不同的个案进行分析,制定案件处理步骤和方法,分析完成后与对方进行联系,在近3年内,律师与对方要求见面极少被直接回绝,大部分案件在诉讼之前(如果无法协议离婚)均能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并有效沟通。 一般律师出面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议离婚的时间是半个月至一个月,律师出面协商本身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必然要走上法庭,所以很多当事人对律师是认真对待的,能够比较诚恳地协商问题。当然,如果双方差距过大无法协议离婚,诉讼是最终的解决手段。

  • 【法律意见】   第一,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归属问题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一般当天就可以办结,这也是最简便的离婚方式。 第二,如果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审结案件的时间是不会以个人意志为转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进行判断。 1,如果该案件没有过多复杂的争议,如果孩子抚养权,或者大额财产纠纷等,那么法院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一般会在从立案开始的三个月内审结。 2,如果该案件相对复杂,涉及纠纷争议过多,那么法院需要审查时间,所以会采取普通程序审理,一般会在从立案开始的六个月内审结,有的还会进行延期。 同时,这里提到的时间是案件审结时间,而不是判决双方离婚的时间。法院具体是否判决双方离婚,还要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法律意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律意见】 起诉离婚 同时,起诉方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双方身份的主体材料,如果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同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其起诉理由的相关证据。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协议离婚需要备齐以下材料,然后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各提交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离婚登记现场由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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