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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追究相关侵权人的责任是对管理人的要求

(一)、管理人是知情者

管理人在接收、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时,对违反破产法的行为,是掌握事实和依据的知情者。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接管财产、调查财产、审核申报的债权,并开展进行审计和评估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的职责过程中,掌握了相关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是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知情者。

(二)管理人是受害人的代表

管理人除了是知情者外,还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受害人的代表,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受害人”,当然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管理人的地位问题有多种学说,但都不影响管理人成为受害人的代表。以下介绍二种关于管理人的地位的学说。

1、“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

该说认为,管理人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活动;对内主持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一方面,在破产清算期间企业人格视为存续,而该主体的代表人不能是破产人或债权人,只能是管理人;另一方面,这种观点也较好地解释了管理人的行为效力何以归属于破产企业。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破产财团代表说”

该说主张在立法中采用破产财团的概念,赋予其独立人格,并将破产管理人确定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内部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根据上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破产财团代表说”学说的理论,管理人对外代表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财产权利人处理相关事务,应当依法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人的忠实责任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忠实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时,必须以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主,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应当积极维权。

《企业破产法》列举了管理人应当维权的具体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在追究破产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管理人也提出了要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第23号)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第14号)第22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程序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情形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未经清算被依法注销的,其清算义务人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向市场主体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义务人等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浦东新区开展活动,推行管理人职业规范、履职评价、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等常态化的行业监管制度。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的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评价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现虚假破产、妨碍清算、侵占公司财物或者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的,管理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控告或者举报。有关机关对管理人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五)管理人追究违法犯罪的方式

管理人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的方式,包括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提请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方式分为报案、控告和举报。对于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定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四章关于立案、撤案的规定之14-04(不予立案部分)(3)通知。①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②对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

控告,是由受害者提出,而且必须有明确的控告对象,就是知道是谁伤害了你或者侵害了你的财产。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但一般举报人与这个犯罪事实没什么关系,而且举报一般得有举报的事实和举报对象。

二、破产程序中涉嫌犯罪的主要罪名及构成

破产犯罪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其中包括侵犯财产权利的破产犯罪和妨碍破产程序的破产犯罪。

1、犯罪主体包括债务人和作为企业法人董事、经理的准债务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人,但以债务人为主。

2、破产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行为,又有过失行为,还有以故意为主,包括过失的行为。

3、破产犯罪的行为主要是积极的行为,也有的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作为其构成要件。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债权人的利益,有的是破产程序公平、顺利进行的程序,有的则兼而有之。

4、破产犯罪的刑法既包括自由刑,又包括财产刑。但以自由刑为主。

(三)主要罪名及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产清算时,公司、企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可按妨害清算罪处理。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清算过程中的三种行为即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这里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

因此,公司、企业破产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可按妨害清算罪处理。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在满足《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选择以破产的方式处理债权债务,有利于公平的清理债权债务,但也有很多公司早在申请破产前就以某些方式转移、处分了公司的财产,申请破产只是公司规避债权债务的一种手段。致使公司成为“空壳”,再通过破产程序宣告公司破产,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破产前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理。

1999刑法修正案规定,单位或个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企业破产必然要涉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问题,如果破产前后破产关系人实施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理。

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隐匿财会凭证的行为。二是故意销毁财会凭证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决定单位财务基本状况和财产情况的主要财务资料,其基本构成成分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大类别。它们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最主要的骨干部分,是对单位的经营活动、财产变动状况的情况进行记录的基本数据资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168条处理。

我国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168条规定了两个犯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企业破产的,也属于破产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是从破产原因上对破产犯罪进行的规制。

7、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破产程序中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的,可按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处理。

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移交破产财产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产的,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身份,可分别按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处理。即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可构成贪污罪;行为人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虚假诉讼是破产案件中最高频的犯罪行为,容易在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核或者对债务人进行审计时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妨害司法、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

在破产案件中,最常见的虚假诉讼方式为: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制作借款明细及伪造账单、调整账目等形式虚构债权债务,后提起民事诉讼获得错误的裁判文书,用以在公司破产时进行债权申报。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需要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从债权人申报的材料中容易发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非法融资的行为,如发现大量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投资合作协议》、《股票代持协议》、以投资为实借款为虚的《借款协议》等材料。

典型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未经相关金融机构批准,为了筹集公司注册资金以及后期经营公司的启动经营资金,向不特定人员集资借款,对经他人介绍的借款不拒绝,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并且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集资的资金不入账的行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荣翘、王立波、尹继鸿、倪春燕身为吉林市鹿王制药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过隐匿、转移公司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破产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荣翘本人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亦无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在实施虚假破产犯罪过程中,崔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且在虚假破产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四被告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王立波、尹继鸿、倪春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其中倪春燕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荣翘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王立波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三、被告人尹继鸿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四、被告人倪春燕犯虚假破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玲作为永红万嘉公司清算组成员,伙同他人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妨害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系共同犯罪。关于上诉人张玲所提“不构成妨害清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2015年期间,永红万嘉公司经营困难,为了防止法院查封永红万嘉公司的房产,杨立新、张玲等人将永红万嘉公司的资金通过“走账”的形式转给他人,再由他人以个人名义用上述资金购买永红万嘉公司的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由他人以个人名义代持上述房产,但相关房产所有权仍属于永红万嘉公司。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张玲受聘协助永红万嘉公司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张玲明知存在上述情况,依然按照杨立新的授意,向清算组隐匿公司财产,提供虚伪记载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判决认定的事实及主文

2001年4月13日,被告人史国义个人独资成立玉环一帆万向节有限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事宜。因资不抵债,2018年7月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8月13日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年9月13日,玉环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期间,玉环市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多次通知被告人史国义要求移交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但史国义仅提供了部分材料,对其余材料以遗失为由,拒不移交。

2018年12月24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玉环市公安局,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0日要求被告人史国义移交上述材料,史国义仍拒不移交。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史国义在义乌市乐尚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5月9日,被告人史国义通知家人将隐匿的该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共53本记账凭证上交至玉环市公安局。经统计,该53本记账凭证涉及该公司增值税进项金额元,销项金额元,出口退税金额元。同时认为被告人史国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国义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史国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国义犯隐匿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国义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鲁13刑终134号

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黄新增在经营临沂浩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过程中,与公司职工被告人张建亮、孙世伟串通,利用出资人被告人刘超与于建洲、李中良(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名义,与借款人裘某、马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提前借款时间的方式,捏造借款逾期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九起,以达到借用公权力保障其资金安全的目的。其中,被告人黄新增、张建亮、孙世伟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刘超参与作案四起

5、实务中发现的其他案例

(1)在清算中发现,公司高管在企业停业期间,仍虚构业务费用,在企业多次报销所谓的业务费用,累计金额达10多万元,应如何追究该高管的法律责任?

(2)在清算中发现,破产企业是一个空壳的外贸公司,经营范围是进口贸易。该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只有一种往来形式,即股东转入资金和资金汇出境,其中没有任何销售的货款收入。该行为符合什么范罪行为特征,是否存在构罪的嫌疑?

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意义和作用

追究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重大的意义

1、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

破产债务人公司有关人员严重阻碍破产清算程序造成严重后果、偷盗或毁损财务账簿及证件文件等重要资料、毁损破产财产、诬陷打击报复管理人等的,要坚决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积极推进对企业破产中恶意逃废债情节严重行为入刑的法律研究和实务探讨,完善打击逃废债的法律制度,提高打击逃废债的实务能力。

2、发挥刑事审判优势追回财产

强化管理人调查并追回被不当转移和处置破产财产的职责,积极配合刑事法律制裁,通过刑事审判、追赃执行等程序,追回被侵占的财产。尽力清收和追缴被不当转移或处置的破产财产权益,确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最高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19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保证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清算工作

在破产案件中,三无案件大量存在,突出的问题就是无账册。导致无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破产原因等进行详细客观的审查和清理。该类案件往往以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如果放任相关责任人不配合清算、不提供账册等违法行为发生,则将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其他的违法行为发生。通过追究相关破产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杜绝上述恶劣现象的蔓延,以保证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清算工作,以营造良好的企业退出机制,使市场环境良性发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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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做债务处置的机构以前少,但最近两年网贷铺天盖地,随着产业上游暴增,下游终端的债务处置类机构才开始增多。所以,划重点——跟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债务处置行业一直存在,但行业里的企业就有高有矮了,个人建议还是要找老牌子,其他比如2019年趁着网贷被严查之后才开始运营的那些新机构要谨慎选择。

第二、很多准备上岸的新人,面对各类债务处置机构都是一头雾水,就像去超市买剃须刀一样,搞不清哪一种适合自己。那你就记住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债务总额低于3万的,赶紧借亲戚朋友的钱还清;总额在3-10万的,可以考虑个性化分期,也就是债务重组,但前提是你有很稳定的收入,否则如果再次逾期,肯定让你知道“后悔”两个字怎么写;总额超过10万,特别是无法保证收入绝对稳定的,可以考虑债务优化、停息挂账等等。

第三、债务优化这项业务当然是真的,但如果你非要找一个不靠谱的服务商,那只能怪自己了认栽了。目前服务商里大的机构也有好几个,具体名字这里就不发了,免得被键盘侠喷我是给某一家打广告。所以想上岸的兄弟自己去考察、多对比,尽量优先考虑债务优化的直营品牌或授权商家,哪些是正规的其实很好分辨。

第四、优化了债务,最后能不能上岸。说到底还是要看你自己,我很多人坚持努力最后还清债务,也有几个始终不敢去面对问题的人天天疑神疑鬼,别说负债人了,就是一个财务正常的人如果每天只是唉声叹气,早晚也会失败。

1.负债不太多有花呗借呗等网贷情况下,就把贷款整合一下,申请一笔大额的低息贷款,把其他都还完,这样每个月压力就小点了,也变简单了;

2.如果没逾期的话能减免一部分分期和最低还款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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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优化靠不靠谱:第一、做债务处置的机构以前少,但最近两年网贷铺天盖地,随着产业上游暴增,下游终端的债务处置类机构才开始增多。所以,划重点——跟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债务处置行业一直存在,但行业里的企业就有高有矮了,个人建议还是要找老牌子,其他比如2019年趁着网贷被严查之后才开始运营的那些新机构要谨慎选择。第二、很多准备上岸的新人,面对各类债务处置机构都是一头雾水,就像去超市买剃须刀一样,搞不清哪一种适合自己。那你就记住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债务总额低于3万的,赶紧借亲戚朋友的钱还清;总额在3-10万的,可以考虑个性化分期,也就是债务重组,但前提是你有很稳定的收入,否则如果再次逾期,肯定让你知道“后悔”两个字怎么写;总额超过10万,特别是无法保证收入绝对稳定的,可以考虑债务优化、停息挂账等等。第三、债务优化这项业务当然是真的,但如果你非要找一个不靠谱的服务商,那只能怪自己了认栽了。目前服务商里大的机构也有好几个,具体名字这里就不发了,免得被键盘侠喷我是给某一家打广告。所以想上岸的兄弟自己去考察、多对比,尽量优先考虑债务优化的直营品牌或授权商家,哪些是正规的其实很好分辨。第四、优化了债务,最后能不能上岸。说到底还是要看你自己,我很多人坚持努力最后还清债务,也有几个始终不敢去面对问题的人天天疑神疑鬼,别说负债人了,就是一个财务正常的人如果每天只是唉声叹气,早晚也会失败。什么是债务优化:1.负债不太多有花呗借呗等网贷情况下,就把贷款整合一下,申请一笔大额的低息贷款,把其他都还完,这样每个月压力就小点了,也变简单了;2.如果没逾期的话能减免一部分分期和最低还款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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