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进出口贸易公司名称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装运。我方于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派船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试问: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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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台布,其中“骏马”牌200包,“金鱼”牌100包,合计金额9.56万美元,价格条件CIF上海,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我方提货时,发现大部分台布已被污损,经公证,证明损失2968美元,于是我方向卖方索赔。试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都满意?

我广东某公司向德国商人以CIF价格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品质与重量检验合格证书。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遂以交货质量与合同不符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据理力争,向对方提供检验报告,并指出这是运输途中的损坏,不应由我方负担。请问:责任应由谁来负担?为什么?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谈成一笔进口业务,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每公吨500美元”。后中方派船去美国纽约港接货,但不见对方公司来交货,经我方催问,卖方答复他们认为FOB纽约只是在纽约城交货,而没有义务把货物装到港口的船上。请问:美方的说法是否合理?我们在处理此案例上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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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其经营与发展,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东华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新材料”)、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张家港新材料”)、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共计8.7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按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对宁波新材料的担保额度为140亿,张家港新材料50亿,新加坡东华30亿,本次审议的提供担保的额度在授权额度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股比例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金融机构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亿元)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亿元)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是否关联担保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4

(注:表格中的“担保方持股比例”包括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

(一)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公司名: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大榭开发区东港北路6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 东华能源持股69.14%,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农银投资——宁波新材料债转股投资计划)持股12.34%(其中东华能源持股6.17%),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80%,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71%。

2、主要财务指标(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3月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 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长江北路西侧3号

经营范围 进口丙烷(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生产丙烯、氢气、聚 丙烯;(限按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化工原料和产品的批发(其中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项目经营),从事丙烯、聚丙烯项目的投资,普通货物仓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1%,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

2、主要财务指标(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 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批发贸易(包括进出口),石油及液化石油气等能源类产品的国际贸易,建立销售网络。

股权结构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9.57%,含直接与间接持股)

2、主要财务指标(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新加坡东华与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的债权。宁波新材料项下银行总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张家港新材料项下银行总金额不超过0.7亿元人民币;新加坡东华项下银行总金额不超过2.01亿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本次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需要。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方式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的控股权,上述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2、公司实际持有宁波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及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回款可靠。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的额度主要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及运营,行业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回款可靠。新加坡东华为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国际贸易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特别用于液化石油气货物采购以及运费支付等,属于正常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三者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拥有较强的业务与财务控制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且可控性强。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的控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严格的担保管理、内部财务控制以及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决策及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48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8.9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8.97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84.49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9.05亿元,东华能源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0.84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165.73亿元,占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52.86%。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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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2年4月26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须获得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审批额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对超出上述额度之外的担保,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海亮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计划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法国外贸银行、法国巴黎银行、汇丰银行、泰国汇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金融机构)和Factofrance、Mediocredito Italiano等信用保险公司以及Trafigura Pte Ltd等原料供应商(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信用保险公司和原料供应商)申请2022年综合授信额度。2022年,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铜业”)、香港海亮铜贸易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亮”)、香港海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控股”)、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亮”)、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亮”)、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奥托”)、成都贝德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贝德”)、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亮”)、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宇”)、海亮(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海亮”)、HAILIANG (VIETNAM) COPPER MANUFACTURING 。

  如有未签订协议的关联交易,将在交易发生时由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

  1、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

  2、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和服务品质,提高公司效益和制造能力,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的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日常性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定价依据等相关内容,认为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日常性关联交易2022年度计划发表如下意见:

  1、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解释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上限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的出现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根据2022年度预计发生额分析可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因此该等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大,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张泉、陈东、蒋利民、王树光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4、我们同意《关于审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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