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本全有起诉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资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粟某某绰号:先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灵川县**镇**村委**村**队**号因吸食毒品K粉,于2019年9月4日被广西灵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4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5月份,罗某(另案处理)将五个已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号通过QQ号发给被告人粟某某,让粟某某找人进行实名认证,以便于使用这些支付宝账号进行转账。粟某某选择其中一个支付宝(账户:),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并以人脸识别方式对该支付宝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后又联系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阳某某四人,让其将剩余的四个支付宝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之后粟某某告知罗某五个支付宝账号已实名认证,可正常使用,罗某支付3000元好处费给了粟某某,粟某某则按照每个支付宝300元的价格付款给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阳某某四人,粟某某个人获利1800元。

经查,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粟某某与秦某丙等人的支付宝账号被周某某、罗某诈骗集团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粟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流入涉案金额达元,秦某丙的支付宝账号流入涉案金额达元,秦某乙的支付宝账号流入涉案金额达元,阳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流入涉案金额达元。秦某甲的支付宝账号流入涉案金额达69273.1元。在关联案件中,山东广饶县被害人燕某某被诈骗36886.42元,其中部分被诈骗的资金先后流转进入粟某某支付宝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燕某某被诈骗案资金流向图等书证;2.被害人燕某某陈述;3.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附件:1.被告人粟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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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快车 更新时间: 02:56

  因打中国女子被拘留的粟本友浩由于拘留期15天已满,于昨日下午被释放。
  就在粟本友浩释放当天上午,两位被打女子的律师向阳向大连中山区法院发出了一份限制两日本人出境申请的律师函,明确指出:“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昨天粟本友浩被释放后,已受理此案的中山区法院立案厅冯伟法官,立即前往开发区的恩田金属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冯法官未见到粟本友浩,传票未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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