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100%公司股权,丈夫私自签转让协议,协议有效吗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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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论文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在我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我们时常可以听到或者是见到夫妻店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那种仅夫妻二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就有可能出现由负责公司经营的丈夫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他人的情形。丈夫未经妻子明确授权擅自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在我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我们时常可以听到或者是见到夫妻店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那种仅夫妻二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就有可能出现由负责公司经营的丈夫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他人的情形。丈夫未经妻子明确授权擅自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呢?
  一、不能基于夫妻关系,认定丈夫对妻子股权的处置具有当然的代理权。
  在一个家庭当中丈夫和妻子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共同的处置权。在婚姻关系中,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丈夫对妻子具有当然的代理权。然而在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丈夫和妻子是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出现的,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股东。这时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关系。我们看什么问题就要把它们放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当中去,现在我们看股权处置,就要在股东处置股权的法律关系中看问题,看的是股东处置与公司财产有关的一种权利,而不是看夫妻之间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关系。我们不能将夫妻关系和股东关系相混同,更不能将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
  二、不能基于夫妻关系,认定丈夫对妻子股权的处置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虽然丈夫与妻子具有夫妻关系,但他们在公司中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个体。丈夫处置妻子的股权,其法律性质是处置公司事务,不是作为夫妻处置家庭事务。对公司股权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因此,丈夫对妻子股权的处置不能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
  三、丈夫处置妻子的股权除取得妻子的授权或者是事后得到妻子的追认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丈夫擅自处置妻子股权的法律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权,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者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的消费纠纷,其法律关系应当为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认定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应当以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作为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责任公司后,公司及其财产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作为出资者的公司股东就应当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因此,每一个股东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作为夫妻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等重大决策问题上具有独立的处分权和表决权。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夫妻之间在生产经营或者是股权处分上具有当然的代理权,因此,丈夫对妻子股权的处分,理应取得妻子的明确授权或者是事后得到妻子的追认,否则不能引发合法有效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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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的公司、的股份,如果要转让股权,需要丈夫和妻子签署协议吗?

  • 你好,只要不是妻子签名,可以起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你好,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协议合同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 公司法人分类:(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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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

  • 公司股权如何转让?<p>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p>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p>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p>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p>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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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颁证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为顺利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法规政策解答,作为指导意见供全市各乡镇场参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物权上的用益物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区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3.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是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广播、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二是调查摸底。将历史资料(承包方共有人,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流转等信息)以及群众反映情况、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奠定扎实基础。三是调绘勘测。以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参与,依据第二轮承包合同及权属证书等资料,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四是张榜公示。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有异议的要对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五是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进行第三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六是归档管理。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并按要求由农经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6.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一是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二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巳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管理。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五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六是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8.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且与二轮承包期限一致。我市二轮承包期统一起止日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10.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需要农户干什么?

主要是配合乡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如:原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等。其他资料,如:身份证和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或证明材料等),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对确权登记颁证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

11.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12.土地二轮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3.对村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4.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15.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可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如果无法重新丈量分配,也可按“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但必须从严掌控确权确股不确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市近郊区、对于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或整组流转的村组,或者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在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得到省市确权登记颁证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具体政策和程序如下:村民小组整组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需向市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益阳市审批并报省里备案;整村(居)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需向市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益阳市初审并报省确权登记颁证联席会议审批;整乡(镇、街道)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需向市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益阳市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不允许整县(市区)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无论用何种方式,都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16.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7.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1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为什么要对地块分布图、调查信息公示表等内容进行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即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直观真实地反应了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农户通过公示,查找自己所承包地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异议进行勘误修正,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通过公示,农户不仅能从图上直接辨清自己地块的相关信息,而且还能看到相邻地块以及整个村组的地块信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谁代表承包方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方式的签字确认由承包方代表进行。其他承包方式的签字确认由承包方单位代表或个人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中对承包方代表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b)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c)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20.为什么要求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是:确保稳定、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协商,这就要求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要求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可以确保每户农户都参与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来,加大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提升了公信力,也抑制了不作为、不公平的现象。

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是对确权结果的认可,只有农户认可了确权结果,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登记颁证,否则,登记颁证工作便没有了依据。同时,农户签字确认的公示资料也是十分重要的档案。对于成果归档乃至纠纷仲裁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否必须进行实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地块调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在符合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中关于地块测量的相关精度要求前提下,允许使用多种不同的测量方法。在土地价值较高、土地利用集中的近郊、城镇等地,地块比较细碎,对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精度的要求也较高,适宜使用实测法,以保证测量精度。在土地价值较低,土地利用分散,地块较大的山区、丘陵以及实测不能到达的地区,适合采用航测法或图解法,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采用航测法、图解法以及组合法中部分采用这两种方法获取界址点坐标的,其面积计算的相对误差(计算地块面积和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面积的比值)不应超过5%。面积计算相对误差精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改用较高精度的测量方法以确保面积计算的精度。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采取哪些测量方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中规定了4种测量方法:实测法是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航测法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图解法是以已经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组合法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谁来组织和进行测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测量工作,主要是测量地块的空间位置、面积、权属等信息,测量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需要更高效的组织和配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测量工作,应有县级政府农村经管部门、乡村干部、农户、测绘公司共同配合完成。其中,县级农村经管部门是组织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体,理应做好宣传动员与组织协调工作,并对测量过程中所出现的政策和组织问题予以解答。广大乡村干部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层组织者,应做好农户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充分调动农户的积极性,使每户农户参与到测量工作中来。农户本人的指界是测量工作的基础,是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可替代的,只有农户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测量,测量结果才是真实有效的。测绘公司作为技术支持和实施单位,应负责做好技术设计,制定测量技术方案、进行地块测量和内业处理等工作。参与各方应协同一致,共同完成测量工作。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何做好界限指认工作?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现场指界:通知指界,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界址设立,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b)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c)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d)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界标设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调查草图绘制: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2538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a)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b)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c)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指界情况处理: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调查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25.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若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得确权给开垦农户,发包方可依法收回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26.对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没有依法办理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征占用手续且承包关系未被终止的,应按原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确权颁证前土地已经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本组成员共同分配的,应重新分配剩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后,原则上实行征谁的,谁得补偿和安置的办法,不得再调整承包地。

27.对于退耕还林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对于退耕还林的承包耕地,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只在登记簿中记载说明。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8.对于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29.对自留地、园地是否确权登记?

对自留地、园地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留地、村、组级“四荒地”和近年来通过国土整理新增加的面积,原来没有纳入一、二轮承包面积,但是通过组上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争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登记;少数人自行越界开垦,占有明显不均衡,群众异议比较大的,不予登记或可以作为发包形式以“其他方式承包”进行登记,登记后跟村组签订承包合同,向村组缴纳承包金。

30.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本次确权登记仍按原承包关系以并村合组前原自然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31.村民委员会经依法批准占用某村民小组土地建设村小学,后来该小学被撤并,村委会将学校出卖给某企业。某村民小组认为小学占用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如何处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是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处理原则:这既是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又是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范围,应当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32.发包方解除未到期的机动地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但承包方修建了基础设施或建筑物,如何处理?

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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