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找深圳景权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陈果律师:深圳房屋搬迁补偿疑难个案处理

深圳的房屋在涉及搬迁补偿时,由于房屋类型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产生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在涉及房屋的搬迁补偿时,存在较多特殊情况的处理。笔者根据自身的法律实务经验,就几种常见的补偿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予以分享,欢迎同行探讨指正。

一、“绿本房”存在买卖情形的补偿问题处理

“绿本房”是深圳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历史产物,广泛的“绿本房”是指不能上市自由交易的非市场商品房,但又有合法的房屋登记手续的房屋。“绿本房”由于土地使用权限等问题导致其不可上市自由流通交易,也就不能买卖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深圳的房地产市场中,却存在着大量的“绿本房”私下买卖的情况。最终导致在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绿本房”进行搬迁补偿时,存在证载权利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问题。根据每个被补偿人不同,有以下具体处理方式:

利益风险的方式是处理“绿本房”存在买卖情形的补偿问题的常见方式。证载权利人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搬迁补偿单位完成房屋的补偿协议签约、领取补偿款项及办理产权注销等相关手续,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买受人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和条件分享补偿利益。

该种补偿方式最大的难点在于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买受人能否就利益分享条件达成一致,在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买受人均知晓搬迁补偿标准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只能通过该种方式予以处置。

在搬迁补偿谈判前期,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买受人往往存在对搬迁补偿情况及内容不对称等情况,可以要求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买受人通过办理公证委托手续,由证载权利人委托实际买受人开展搬迁补偿谈判、签约、代为领取补偿款项以及代为协助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房屋征收部门或搬迁补偿单位与实际买受人签约并完成补偿视为同证载权利人签约补偿。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或搬迁补偿单位的法律风险可控。

该种补偿方式由实际买受人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且只能用于货币补偿的方案。

证载权利人依法起诉实际买受人,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退房还钱。由证载权利人重新取得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利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搬迁补偿单位仅与证载权利人进行签约补偿。

该种补偿方式多用于实际买受人对补偿标准要求过高或者不同意搬迁的情形。但存在较大的收楼和拆除的风险,且补偿周期较长,对于项目的整体进展较慢,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用该种方式进行补偿。

二、房屋存在未完善继承手续情形的补偿问题处理

被征收房屋大多数年代都较为久远,原证载权利人已过世,但继承人并未完善继承手续,未办理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在搬迁补偿时,需要一并解决搬迁房屋的继承手续问题。具体的补偿方式如下:

(一)自行完善继承手续后再补偿

对于房屋存在未完善继承手续的情形时,常规的做法都是要求继承人自行完善继承手续,办理好新的产权手续后再予以补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完善房屋的继承手续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存在继承纠纷、无法穷尽继承人的情况。

(二)补偿给其他共有权利人,不介入继承关系。

在继承关系无法理顺并完善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6号行政裁定书的审判观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共有人确定为被征收人,而无需查明继承事项,将所有的继承人均列为被征收人。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相关继承人可以就补偿所得自行分配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因此,可以将房屋的其他共有权利人作为被补偿的对象,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约补偿,不介入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中,相关补偿权益的分配由继承人自行理清。

三、“以租代售”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问题处理

基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历史原因,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出现村集体将土地以“出租”的方式将土地提供给第三方开发建设房屋。导致土地权属仍为村集体所有,但建设的房屋归第三方建房人所有的情况,对该类房屋予以搬迁补偿方式如下:

对于“以租代售”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在理清经济关系并重新办理房屋及用地手续前涉及搬迁补偿的,房屋现状大多没有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只能参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予以处置。对其进行搬迁补偿时应当保障第三方建房人以及村集体的利益,一般由村集体与建房人分别确权部分建筑面积的方式分别进行补偿,对补偿利益予以分享。

(二)“房地分离”的方式

若第三方建房人与村集体就补偿利益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的,并同意按照房屋土地现状予以补偿的,可以分别对村集体和第三方建房人按照“房地分离”的方式予以补偿。由于房地分离的补偿利益将大大降低,对补偿双方都是一种损失。“房地分离”的方式也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房地一体的认定原则,非特殊情况下,不建议按照“房地分离”的方式予以补偿。

大型群体性拆迁维权的拆迁户都选择了这家律师事务所

找律师,就如同选购商品一样,千差万别,对于任何一位没有接触过法律行业的人来说,总会误以为找到一位律师,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殊不知,律师的水平高低,服务的方向及领域的匹配与否,以及服务质量的高低与否,在产生实质的接触之前,都会是一个问号。

最怕的结果就是找到一位专门做婚姻继承的律师来打拆迁案件,或是一个什么都做的律师,代理一个重大疑难的专业案件。

今天我们就来仔细梳理一下,大型群体性拆迁维权,该如何选择律师事务所:

打官司看上去是选律所,其实是在选律师,一个律所的名气再大,但为客户服务的,终究还是律师。

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当今的律师行业出现了这样的格局,综合类的律师事务所逐渐在被专业类的律师事务所所淘汰。

在律师行业初创时期,客户所关心的在于律师是否“能做”,当时业务范围越广的律师事务所越是吃香,发展至今的大律所基本都是这类“万金油”。随着时代的发展,律师行业的从业素质已经得到了普遍地提升,“能做”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取而代之,“效果”成为了客户更加关心的,能为客户创造的价值的律师,才算是当今时代地靠谱好律师。专业与深度成为了当今律所选择的头号因素。

办案质量不比营销广告,必须得靠大量的成功经验积累而来,对于大多数非专业人士来说,不懂“门道”如何打破信息不对称呢?当然是看“口碑”。今天,我们特别这家在拆迁诉讼领域口碑最好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业务为方向,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京康律所以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领衔设立,汇集多名来自国家顶尖高校的博士、硕士组成精英拆迁律师团队,拥有多位超过15年以上拆迁经验的资深律师,完成了从法学功底到实务经验的全面覆盖。京康律所的主要业务领域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维权,涉到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司企业拆迁、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小产权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等。京康团队常年耕耘拆迁法律维权领域,所代理的拆迁案件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多达上千起的拆迁案件胜诉经验,帮助当事人挽回的经济损失近十亿元,受到拆迁户广泛的好评。鉴于史西宁主任在征地拆迁领域重大的成就和影响力,获聘于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任联席所长,在北京吉利大学担任行政法讲师一职。史西宁主任于入选《中国好律师》书籍,并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2020年度优秀土地拆迁专业律师!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业务为方向,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京康律所以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领衔设立,汇集多名来自国家顶尖高校的博士、硕士组成精英拆迁律师团队,拥有多位超过15年以上拆迁经验的资深律师,完成了从法学功底到实务经验的全面覆盖。京康律所的主要业务领域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维权,涉到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司企业拆迁、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小产权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等。京康团队常年耕耘拆迁法律维权领域,所代理的拆迁案件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多达上千起的拆迁案件胜诉经验,帮助当事人挽回的经济损失近十亿元,受到拆迁户广泛的好评。

众多客户客户的选择,信任与托付

西安三环507户村民群体维权

6月,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案件备案中新增了一起特别的重大行政案件,该案涉及当事人高达507户,人数超过千人,而接受委托便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据委托人讲述:城市的经济发展起来了,房价也水涨船高了,补偿款却买不起房,这可如何是好?在历经检索大量的胜诉案例,接触多家拆迁律师事务所和拆迁律师,最终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本案不仅是全国超大型拆迁维权案件,截止发文时间,没有新闻报道比本案体量更大的维权团体!

深圳400户村民群体维权

今年8月,史西宁主任又受邀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某村近400户、900名股东集体委托,办理一起大复杂疑难的土地合作开发维权案件。为了维护全体村民、股东及子孙后代利益,村民代表们通过信访、举报,民事诉讼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最终仍然未有解决问题。实在没有办法,村民代表们再次聚集在一起,前后接触了广东、上海、北京多家征地拆迁维权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和拆迁律师,经过代表们多轮研究考察、反复论证、与各路知名律师当面咨询,最终,经村民达成一致决定,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选择史主任自带领律师团办理此案。

重庆四面山国家风景区85户业主,法大于权

重庆江津四面山景区位于重庆西南部,距离重庆主城区130公里,距江津城区90公里,属云贵高原大娄山北翼余脉,系地质学上的倒置山,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

四面山景区内的某小区已建成多年,这里是天然的避暑胜地,气候宜人,风景如画,身临其境仿佛身处仙境,更重要的是,这些都是五证齐全的合法房屋。

征收公告写道“按照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重庆市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很多业主都不能理解,既然是督察应该是追究相责任人,为什么会追究到老百姓身上来?四面山85位业主团结一致,筛选多位北京律师后,最终委托史西宁主任律师维权!

四川87户村民抱团维权,宅基地“流转”纠纷

四川成都市下面某县,世界自然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两千多年来一直发挥着防洪灌溉的作用,使成都平原成为水旱从人、沃野千里的"天府之国",至今灌区已达30余县市、面积近千万亩,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仍在一直使用、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凝聚着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勤劳、勇敢、智慧的结晶。

“比补偿不公平更让人气愤的是,背井离乡为公共利益让步,却发现自己的土地开发起了房地产!“当地的村民讲到。当地村民本以为搬迁是为了修建公园,却在搬离被狠狠摆了一道,咨询京康律师后,发现了当地宅基地流转的诸多违法问题,凭借史西宁主任在四川说一不二的影响力,相关维权行动迅速展开!

郑州26户村民,从信访到起诉

没有把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布出来,就很容易让村民产生疑问,面积没量错,为什么价格不一样?究竟有几杆尺子?

一位耿姓村民说到,“为了查清事实,我们向村委,向镇政府反映了这个问题,刚开始对面态度很好,让我们回去等待调查结果。……“为了这件事我们找了很多单位的领导,也拖了很多关系,最后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没有一个靠得住。”

史西宁主任介绍,”拆迁协议签订环节是拆迁中陷阱最多的环节,在中国,有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拆迁时,大部分的邻居之间都不知道双方的补偿价格,很多拆迁户都被告知,你们家的补偿标准别别人家高,补偿的价格邻里之间不要相互传,要进行保密。大家要记住,留存拆迁协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不给留存协议的拆迁是不可能合法的”

郑州16户职工家属,熟人不熟,坚信法律

长期住在一个地方,家里家外都是熟人,河南某职工家属院面临拆迁后,各位被拆迁人经历了从信任到失望,再到坚信法律,依法维权!

“人情好办事,人情也害死人。如果补偿能做到到郊区的8000一平价格,年龄大了这口气我也就咽了,但竟然连4000都不到,这不就是拿熟人开刀嘛!”一位职工说到。

“国家给市医院扩建下拨几个亿的专项资金,当地政府却声称要房没有,要钱不可能,这实在令人想不通?在拆迁中,市医院不想着维护职工的权益,反而还变本加厉地压榨,我们只有反抗这一条路!”张女士如是说。

如今网络十分发达,信息不对称地现象已经明显减少,经过仔细查找,村民们锁定了在当地拥有大量胜诉案例地北京史西宁律师代理。

西安最大建材商圈27户村民群体维权

当地的搬迁公告曾写道“我们真诚地希望商户朋友们审时度势,早明理,早搬迁。……抵触拆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按期搬迁的,我们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建筑予以强拆,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当地一位村民称,“没有维权过的人是体会不到的,捷径都是骗人的,听信小道消息的后果就是吃了这样那样的亏。既想要维权,又不愿出力,迟早再被坑,既然指挥部坚称是在依法拆迁,我们也要求依法到底。”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被拆迁人的信任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建立的,史主任深耕行政诉讼长达17年,曾代理了众多“拆迁疑难案件”,曾告赢国土资源部、浙江省政府、陕西省政府、四川省政府、吉林省政府等大案,对于接手的每一份委托尽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专业上精益求精,在服务上尽责尽心,获得了全国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凯诺拆迁律师:关于旧城改造,知道这几点就够了

这两年,国家为了能够让老百姓有更好的居住环境以及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大力推崇了旧城改造项目,但因不少人是初次遇到这种形式的拆迁,所以对旧城改造程序是非常的陌生,更不知道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

因此,经常有人打电话来咨询凯诺律师什么是旧城改造、旧城改造能补偿多少等之类的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凯诺律师就简单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

所谓的旧城改造是将城市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造。根据关于印发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的规定,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根据以上的条例来看,大家可能会很有疑问,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是一样的?

凯诺律师简单的为大家普及一下,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在名义上是有不同之外的,而且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在实施程序上也略有不同,对于旧城区改造是否包含棚户区改造,这在各地都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也包括了棚户区改造比如北京。

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国家旧城改造的政策反应了城市发展又建立了人们完善的物质生活环境。

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注意哪些?

旧城改造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我们要对旧城改造要有一定的认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征收方为了追求拆迁的效率,或是尽早获取利益,往往实行千篇一律推倒重建的方式。

对于这种方式,在改造过程中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形成过度开发、土地滥用、环境恶化等生态问题。

旧城区改造是民心工程,只有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同,才能顺利的进行实施。因此,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征收方应当透明化和公平化,这不仅能提高旧城改造的工作效率,还会深得民心,更会让一些比较抗拒旧城改造的老百姓变得积极主动。

除此之外,在实践过程中,被拆迁人还要注意征收方在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旧城改造首先要符合一系列规划,还要提前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且根据意见来修改及完善补偿方案之后才能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其次在2011年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旧城改造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被征收人一旦发现此次改造并不符合规划,那么就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

旧城区改造补偿包括哪些

旧城区改造补偿包括房屋的补偿、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

是用于补偿所有权人的损失,已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但要注意,该区域内的房屋价值本身和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征收方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来实施拆迁的话,被拆迁人是有权参照周边市场价获得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周转补偿费也就是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通常征收方给的都是期房。所谓期房就是有一定期限的房子,而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在外租房了,不过要注意的是周转补偿费应当按安置人口来计算。

这种补偿费想必大家都明白,就是用于鼓励被征收人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人的。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都涉及到自身利益,如果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存在程序上的违法,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签协议的。

且如遇到违法强拆,要及时的报警,同时保存好改造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对强拆现场要进行拍照。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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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任艾希权景的故事想要知道《甜蜜闪婚权少宠妻太霸道》有什么有趣的情节,就来这里阅读吧!任艾希被权景拉着后退的时候,心里微微一颤,她都忘记已经有多久没有人再保护过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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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我们各取所需结婚,你想要什么,我尽可能给你。到时候我这边事情处理完了,再找个机会离婚就行。只是我还在这段时间你就不要再去工作了。”

权景听到任艾希的话语后,眉头微皱,语气带着淡淡的冰冷,“我挣钱可是按照每分钟计算的。”

“你每分钟多少钱?我包养你成么?”任艾希语气异常真挚,“我也是很真诚的,你在会馆里面做少爷,每天都工作,应该也吃不消吧?我也不需要你做什么,只要你好好待着就成。”

权景看着任艾希真诚的样子,不由得轻笑出声,没有想到这个世界上还有想要包养他的人!

他也不知道,任艾希从哪里就看出来了他是会馆里面的少爷?

权景的眸子里面,忽然勾勒出一抹冷冷的笑意,真的是有趣至极!

看着权景笑了,任艾希也退后了一步:“既然我们结婚证都领了,等着回去我们就制定一个合同,什么都可以商量,我也尊重你的意见。”

“好了,后面再谈吧,今天应该还有事情要准备吧?”权景打断了这个话题。

任家准备的婚礼,现在还没有取消,但任家怕都没有想到她已经找到了老公。

权景见任艾希***洗漱了,也直接拿出手机来,给助理打了电话过去,“准备彩礼,送到任家,明天我结婚。”

“什么?”助理都茫然了,“任家?任家不是明天任家大小姐和一个穷小子结婚么?您是准备要去抢婚?”

“将东西准备好,送过来。”权景冷冷说完,就挂掉了电话。

任艾希洗漱出来,没有想到权景还在她房间里面,犹豫了一下,又再次说了一遍,“我给你准备了房间在隔壁,要是你缺什么,都告诉我。”

“隔壁缺你。”权景看着任艾希缓缓开口。

看着权景认真的样子,任艾希只觉得浑身一热,“我们……”

“我们都领了证了,理所当然应该睡在一起。”

任艾希抬头,就正好对上了权景漆黑如墨的眼睛,他眼神里面带着淡淡的冷漠,却又有着认真。

“放心,只要是你不同意,我不会对你做什么事情。”

听着权景这么说,任艾希又想到前两晚上都没有发生什么,正在打颤的心尖尖也稳了下来,点头答应了。

第二天,任艾希所准备好的团队一早就来,将二人都收拾好了,直接开着车前往任家。

等着任家的车过来接人,任艾希早就已经离开了。

到了结婚现场,众人都脸黑了。

特别是刚才还在巧笑嫣兮,对着各位宾客的任倩,瞬间脸就黑了。

任建安也眉头紧皱,问着下面的人,“向阳呢?现在跑去哪里了?”

下人很快就开始去找向阳。

看着任家一团乱,任艾希嘴角勾起了微微的笑意。

他们还想要找到向阳?向阳是这次婚礼的主要人物,当然会出现,只是现在还不是时候。

很快,就有人发现任艾希的结婚对象不是之前那个人,不由开始议论纷纷起来。

任建安和任倩简直是脸都黑了,这马上就要主持仪式了!找不到向阳的人,他们瞬间决定,这个婚在今天绝对不能结成!

这个男人,显然是任艾希找来的,定不会将财产乖乖交给他们。

就在这个时候,忽然一队车队慢慢驶进了任家,很快就有人搬出了各种礼物出来,每件都是价值不菲。

“权少让我们送来贺礼,祝任家大小姐新婚快乐,百年好合。”安助理走了出来,笑着看向任建安。

任建安愣傻了几分钟后,才开怀大笑起来,“请您替我谢谢权少,也请您入座。”

权少,在整个A市,谁人不知,谁人不晓?

权家产业,分布世界各地,权少在外面创下一片天地,现在又回国发展。

才刚回国,权家产业又更上一层楼,自己还独立又创办了新的公司,也发展迅猛。

权少,简直就是一个神话。

权少都给他们送贺礼了,任建安整个人背都挺直了起来,这是多大的殊荣?

但这次,婚礼绝对不能成!

任建安示意了一下任倩,任倩立刻就走了出来,她一副大方得体地直接戳穿了任艾希,“姐,你怎么可以和这个人结婚呢?你不能那天和这个男人睡了一觉,就抛弃跟着你那么久的向阳啊!”

任倩的话一说出来,四周都开始议论纷纷。

任艾希根本不管众人,直接看向了她的外公。

外公老了,但还是睿智,虽然和她不太亲,但这个时候依旧是淡然,没有对她表示出来厌恶。

打心底里,就相信她不是这样的人。

“什么?”任建安听见任倩的话,有些生气,但却又装出不相信的样子,“你别在你姐的婚礼上乱说话。”

“我可是有证据的!您就总是偏袒姐姐。”任倩一脸气愤地甩出了照片,这正是之前那些记者们拍得照片。

一堆照片甩了出来,还故意甩得到处都是,不少看热闹的人,瞬间就激动了起来。

任建安脸色巨变,更是一副要大义灭亲的模样,伸出手一巴掌就要朝着任艾希下来。

就在这个时候,权景上前一步,一下握住任建安的手,将任艾希护在身后。

“现在艾希是我妻子了,就算你是她父亲也不可以随便打,我舍不得。”权景冷漠地将任建安的手甩开。

任建安被权景一拦,显得更是气愤,“你算个什么东西?敢在这里和我这样说话?”

任艾希被权景拉着后退的时候,心里微微一颤,她都忘记已经有多久没有人再保护过她了。

任建安一骂人,任艾希就瞬间反应了过来,站了出来,和任建安对峙上了,“我尊重你是我父亲,但我和他是真爱,也请父亲对他放尊重一点。”

任艾希看了看周围瞪大眼睛准备吃瓜的众人,嘴角一勾,“希望今天的好戏不会让各位失望。”

任艾希的话语一说完,忽然喇叭里面就开始发出一系列让人难以言喻的声音,很快就有人开始说话。

这声音怎么那么像极了任家二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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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近年婚姻家事类案件每年数量已超过 100 万,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因素、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因素等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 49 个实务解答,并做了重点的分析。(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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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1.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4.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1.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 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①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②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0.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11.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2.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3.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4.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5.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1.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

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 已逾 18 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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