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电子营业执照载体?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L功”“汪精卫”“秦桧”等。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 教”等。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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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内容:恒泰资产2021年度所有载体内外墙涂料维修工程

三、采购预算/szgyy/bszy/d6e9f93--ae06-62c615a3d270.html),制作完成后请于磋商时间截止前上传至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

7、本项目为合同工期内“苏州工业园区恒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或受托管理的各区域不同载体的不确定的内外墙涂料维修工程。本项目施工区域较多,项目之间周转造成的人工降效等投标人应综合考虑。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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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高企服务——高企申报服务的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17:43:07 来源:苏州工业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次数:

2022年度高企服务——高企申报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7月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2022年度高企服务——高企申报服务

预算金额:壹佰伍拾万元整(¥

最高限价:壹佰伍拾万元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是园区科技工作的“一号工程”,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苏园管〔20219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驱动区域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为了更好地推动2022年度高企申报工作,拟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合格的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2022年度高企申报服务项目。

2.1、高企目标库摸排辅助:根据近两年区内企业申报高企的情况和多方数据源,做好信息匹配、筛查、汇总,建立目标企业库,为当年度高企申报提供目标清单及企业基本情况,为功能区、载体摸排拟申报企业提供数据源和信息支撑。

2.2、高企摸排数据采集:根据科创委要求,针对各功能区载体分配企业库,进行企业摸排情况的收集,为企业做好摸底填报引导工作,指导企业完成“高企摸底系统”,“高企申报备案系统”的填报工作。

2.3、高企申报材料辅导工作安排:根据拟申报企业的区域归属,高效、有序地组织材料预审工作,做好科创委与辅导专家的对接安排工作;制定当年度高企培训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对企业在系统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确认,更进企业完成退改正式上报

2.4、全流程配合科创委统筹协调:根据科创委的业务需求,增派专人负责对功能区、载体的统筹协调工作,执行科创委在高企申报各个阶段下达的工作任务,配合功能区、载体做好摸排、辅导工作

2.5攀高培育的衔接安排:将摸底后当年无法申报的企业纳入攀高培育企业库,提供基础数据信息及可触达的联系方式,对重点企业联合开展跟踪培育。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服务内容完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方式:访问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政府/国企/集体企业采购系统后,根据提示,在招标公告页面右侧“文件领取”列表下载招标(采购)文件。点击“+”按钮,进入“招标(采购)文件下载”页面,点击“下载招标(采购)文件”下载,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点击“下载招标(采购)文件”操作后,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及图纸文件,下载完成。下载文件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日期,并打印、保留“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回执”。

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的更正、补充(澄清)通知将在园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中推送,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询或下载,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响应单位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行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及其澄清(答疑)、相关招标(采购)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采购)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负责。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78930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

时间:2022789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F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见服务大厅显示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供应商应线上获取采购文件,线上获取更正(补充)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线上递交响应文件;请使用“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响应文件,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引”―“采购类——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及操作手册-供应商”栏目。使用指南见苏州工业园区投标文件制作操作手册。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未按要求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即为未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疫情防控期间必须要进行采购的理由:本项目为提供2022年度高企服务——高企申报服务工作,该项业务具有工作时效要求,为在疫情期间能按期推进服务工作,故实施本次采购。

3、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未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4、遇到无法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的情况,响应单位(供应商)应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者APP中技术支持人员电话咨询,当得到答复确非投标单位(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时,请及时与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5(时工)、0(盛工)、(谢工)。经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查确认后,响应单位(供应商)可办理CA证书并先至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系统设置,再进入平台完成交易。电子营业执照及CA证书办理及使用指南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引栏目。

5、各投标单位(供应商)应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为熟悉电子投标流程预留必要准备时间。

6、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6.1、江苏政府采购网

6.2、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7、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监督电话:0

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地  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3号楼四楼

项目联系人:陆宇、张田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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