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款登记的金额不对怎么办?

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  萍乡银保监分局

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萍乡市民营和小微企业“信保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五年新跨越目标,规范引导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业务开展,有效盘活民营和小微企业存量资产,大力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推动我市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萍乡市民营和小微企业信保贷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萍乡市民营和小微企业“信保贷”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工作办公室 

萍乡市民营和小微企业“信保贷”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业务开展,有效盘活民营和小微企业存量资产,促进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推动我市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是指民营和小微企业(下称“债权人”,在本办法中指的是贷款企业)以其对下游核心企业(下称“债务人”)的真实合法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为债权人(贷款企业)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模式(简称信保贷)。

第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业务的开展,应坚持“降低成本、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原则,有效管控应收账款真实性验证、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等核心环节的业务风险,在此基础上切实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引导,相关部门监管,担保公司和全市各商业银行共同承办。

第五条  成立萍乡市民营及小微企业“信保贷”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萍乡银保监局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信保贷”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业务下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背景;

(二)债权人(贷款企业)和债务人直接的交易模式与流程规范清晰,无质量纠纷,交易记录良好;

(三)债权人(贷款企业)已向债务人提供了货物或服务及其他全部随附义务,且债权真实、合法、有效;或应收账款虽未现实产生,但双方已经签署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应收账款预计将于未来产生;

(四)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债权人(贷款企业)未将其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五)双方的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中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质押的条款,法律法规未对其质押作出限制性规定;

(六)债务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抵销、回扣或其他扣减;

(七)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未逾期;应收账款的账期符合行业惯例;

(八)原则上不接受债权人(贷款企业)对其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九)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债权人(贷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业突出、鲜明,产品或服务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行业前景较好;

(二)与债务人履约情况正常,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交易记录良好,业务关系稳定;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财务制度,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

(三)信用状况良好,担保业务资产质量好,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

(四)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履约付款意愿和能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与债权人(贷款企业)之间交易关系稳定,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三)企业规模较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产业链条上具有核心企业的影响力;

(四)优先选择世界500强和全国500强企业、行业内优质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龙头企业以及境内优质上市公司。

第十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债权人(贷款企业)应依照以下流程申请办理“信保贷”业务(流程图见附1):

(一)选择贷款办理银行。债权人(贷款企业)已与债务人确定资金回款账户的,应选择回款账户所在银行作为贷款办理银行;尚未确定回款账户的,债权人(贷款企业)可自行选择贷款办理银行。债权人(贷款企业)确认并承诺,被质押应收账款的唯一回款账户为其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债权人(贷款企业)不得随意提取回款账户内的应收账款回款资金,未经贷款办理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同意,不得变更回款账户。

(二)开设资金归集账户。债权人(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配合开设资金归集功能,将指定回款账户中收到的应收账款回款实时归集至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贷款银行对监管账户的资金转出进行逐笔管控,实现有效的应收账款回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真实性验证。担保公司通过审核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清单、历史交易记录证明材料、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税务发票等)、债务人招标中标公告等资料,确认债权人(贷款企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出质应收账款的质押或转让情况。

(四)确定担保额度和费率。担保公司在综合考虑债权人(贷款企业)和债务人信用状况、应收账款金额和质量等基础上,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等要素。

(五)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签署和登记。债权人(贷款企业)与担保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担保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

(六)签署三方协议。债权人(贷款企业)、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签署三方协议(详见附2),明确被质押应收账款资产池管理、回款账户、资金归集账户、循环用信等重要环节的业务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

(七)循环用信。贷款银行应在本机构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信保贷设计为循环用信产品。业务债权人(贷款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在贷款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内申请循环用信。申请循环用信前,债权人(贷款企业)、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三方应共同确认被质押应收账款资产池的剩余总金额,债权人(贷款企业)补充应收账款、实现对授信金额的风险覆盖后,方可再次用信。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密切合作、强化沟通,在贷款企业的筛选、应收账款真实性验证、应收账款回款管理、贷款清偿和代偿等环节紧密合作,协商好风险分担比率,切实防范本业务模式的整体风险,扎实做好应收账款回款资金的实时跟踪和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和全市各商业银行应切实降低收费标准,对于信用良好、应收账款违约风险较小的项目,应给予优惠的利率和费率政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超过20%

债权人(贷款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并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依法冻结、扣划回款账户中的相应款项。债权人(贷款企业)有违约或失信行为的,列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业务”黑名单,不再受理其业务申请,黑名单将供辖内所有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时参考。

第十四条  债权人(贷款企业)未能按照协议偿还贷款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代偿义务。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依法对债权人进行追偿,并对依法进行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五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联合对“信保贷”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定期评判操作风险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民营及小微企业“信保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1信保贷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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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小微权力”清单

修订后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

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营商环境,畅通群众办事服务和监督投诉渠道,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彻底杜绝“庸懒散拖”和“吃拿卡要”等行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1.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时,需提供单位设立批文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用承诺书》及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账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填写《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登记表》《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缴存、还贷划扣协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用承诺书》。

2.单位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注销、转移、封存、启封:需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凭身份证办理。

3.汇缴、补缴:单位为职工汇缴公积金,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为职工补缴公积金,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4.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度审核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5.开具缴存证明: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到任一管理部开具单位缴存证明或个人缴存证明(含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6.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报告及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管理部初审后报市中心审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办理时限:申请办理第1至5项业务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申请资料需进一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转移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第6项业务且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决定。

推行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信息变更、注销、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开具缴存证明等业务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线上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通过相关渠道核验的,单位或个人需持相关要件资料到柜面核实。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借记卡,并按照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要件资料:

1.缴存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以及以下相应资料,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未质押金额,且同一套住房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总价。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2)购买存量房的,提供存量房备案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自建住房、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及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4)购买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户口簿、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5)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提供电梯增设项目协议或方案、房屋产权证书、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2.离、退休的,个人账户封存后,凭身份证销户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可销户提取。

4.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可销户提取。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选择下列方式提取还贷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与配偶可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按月划扣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未质押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质押金额已为本人贷款质押的金额相加大于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时,可申请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息。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凭贷款时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贷款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实际还款明细,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偿还近12个月的实际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配偶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凭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近12个月实际还款明细,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偿还近12个月的实际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配偶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6.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提供以下相应资料,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承诺书、租房协议、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额度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个人账户封存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单位介绍信可销户提取。

8.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当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管理部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研究批准后可提取职工本人未质押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且可现场核实的,当场办结;不能现场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推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等业务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线上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通过相关渠道核验的,申请人需持相关要件资料到柜面核实。

1.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划扣还贷资金应冲还贷款本息,其他情形的提取资金应划入缴存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撤销备案购房合同的,提取资金应予退回。
4.职工可就近选择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的任一管理部办理各类提取业务。
5.对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将纳入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
1.缴存职工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并填写《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承诺书》及以下相应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2)购买存量房:提供存量房备案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自建住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和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本人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4)购买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2.还款账户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银行借记卡。
3.提前还款(自筹资金)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银行借记卡。
办理时限: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推行贷款咨询、贷款申请预约、还款账户变更、提前还款(自筹资金)、贷款结清证明打印、贷款测算等业务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线上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无法通过相关渠道核验的,借款人需持相关要件资料到柜面核实。
1.开发商预售楼盘须经公积金中心备案,签订《预售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承诺书》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后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
2.失信被执行人不予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个人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
3.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向本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原则上在缴存地管理部办理,异地贷款人员原则上在购房地管理部办理。
4.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员,将纳入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监督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各管理部主任负责对职工业务办理的日常监督,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各管理部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中心归集、信贷科负责对各管理部业务办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心稽核科负责对各管理部业务办理情况的定期监督。凡发现不按规定及时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的,按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凡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的,向所在单位通报,要求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并纳入失信人员管理,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退还所骗资金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扫黑除恶办公室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骗提骗贷的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作相应处理。对于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以上的较重失信人员,将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进行标注;逾期6期以上的严重失信人员,将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进行标注的同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张掖)实施联合惩戒。
五、职工信息查询及维权投诉渠道
职工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和缴存、提取、贷款明细及咨询公积金相关政策:
1.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
3.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
5.张掖公积金手机APP
6.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二维码
如果发现单位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或者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拖”等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和“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的,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投诉:
2.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互动交流”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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