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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无非就是两种过法:有的情侣真的过了几千几万天,而有的人却把同一天过了几千几万遍。

为什么有些情侣感情越谈越淡?不妨对照的看一下,你们之前的生活是不是这个样子的:

开始总是没日没夜的聊天,几百条的聊天记录、几百个小时的通话记录,翻来覆去就那么几个话题,也能腻腻歪歪扯上好久;

开始总是特别的小心谨慎,没事就翻这个人的各种动态,只要对方发了一点感时伤怀的动态,你马上就胡思乱想,反思是不是自己做错了事情;

开始总是特别的腻歪,什么学业、事业、自我追求,在爱情面前都不值得一提,空闲的时间就像是连体婴一样,但还是亘古不变吃饭、逛街、看电影的活动......

但终会有一天,两个人突然感觉到“腻了”,开始觉得“谈恋爱也不过是如此,甚至总是做一些老旧的事情,自己根本没有时间干别的事情,并且这个人在自己眼里,好像也没什么吸引力了”。

每一天都在周而复始,开始还有点冲动和新鲜感,但同样的事情做久了、同样的话题说多了,好像自己没什么感觉了,甚至还有点厌烦谈恋爱了,渐渐开始怀念起自己单身的自由。

同时,枯燥的生活带来的并不仅仅是无聊,还有厌烦和抵触。

你渐渐会发现“原来没日没夜陪自己聊天的人”,现在打游戏都不愿意看手机一眼;

你渐渐会发现“原来无微不至、体贴周到的伴侣”,现在竟然也会对自己恶语相向;

你渐渐会发想“原谅谈恋爱也不过如此”,甚至说“自己对这个人腻了,竟然会对其他的异性产生好奇和冲动”.......

很现实地来说,就是因为你们俩的生活千篇一律,看似很充实,但昨天今天明天并没有什么两样。表面上两个人处了很久,但彼此并没有得到成长和改变,刚开始还能保持一点定力和新鲜感,但不出半年,两个人的心里都有数不尽的无奈和牢骚。

在线下心理咨询公益群里,我经常说过这样一句话:

“所谓的新鲜感,不是一次次和新人体验旧的生活,而是和旧人一次次去尝试新的生活。”

你们之所以会陷入到无味的泥潭中,就是因为你们把“谈恋爱”这件事儿,看得太过于严重了。但原本一些和爱情同等重要的东西,被你们无限期的搁置了——这就是让爱情走向崩盘的根源。

好好回想一下:自从和这个人谈恋爱之后,你考研考公复习的怎么样了?你手头的工作弄明白了么?你曾经梦寐以求的生活实现到哪一步了?你曾经下定决心做出的规划,又完成了多少?

是不是因为这段感情的出现,让两个人迷失了自我、放弃了各自的价值追求,看似每一天腻在一起如胶似漆,但其实和小学生谈恋爱没什么两样?

我承认,“爱情”这件事儿,的确很重要。但放在每个人的生活里,不过是组成生活的一小部分。

倘若你谈了一段感情之后,把曾经的理想、生活和自我通通抛开不谈,就把爱情放到了一个唯一主要的位置上,那么爱情给不了你们太多的反馈,只会越谈越淡。

细想一下:当你把一件事情看得过于重要,自然期望也就越高,一旦没达到彼此的预期,就会换来成倍的失望,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存在。

你的所有情绪都被感情控制的,你对生活所有的幻想都需要爱情来帮你实现,没了这段感情,你顿时找不到任何的意义。

你会对这个人开始严格、开始吹毛求疵,刚开始你仅仅想要一个爱人,后来想要一个拥抱,再后来想要一个吻.....

你对一个人付出的越多,那么你想要得到的反馈也就越多,最后你的爱会变得畸形,你开始想要对方无微不至,想要对方做饭洗碗,想要体面、想要仪式感、想要越来越多。

原来无私的爱,渐渐开始变得计较得失,最后搞得双方身心俱疲、无力招架,爱情自然就走到了分道扬镳的境地。

什么是长久情侣关系的秘诀?

你有你的事情要做,我有我的理想要去追求。在一起只不过是互相缓解压力、排解孤独感而已,而不是压榨现有生活的工具。

每天做什么、聊多久,也没什么固定的标准,不是陪伴时间少了感情就淡了,而是当你遇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愿意主动和我说。我遇到点什么烦心事儿,你是我绝对信任的倾诉人。

并且“谈恋爱”对你们而言,并不是压榨现有生活的工具,而是一个成就更好彼此的跳板。因为这段爱情的存在,你的事业、学业和生活开始进入良性的循环,同样对方也因为你的存在,而不断地变得优秀。

两个人在一起的每一天,其实都处于一种不断升值的状态,充满了挑战和机遇,彼此都为着更好的生活而努力,生活也会反馈给你们源源不断的新鲜感,看似谈了很久,但每一天都好像有刚在一起时的冲动。

为什么有的情侣越谈越淡、而有些却越来越深?

就是因为有些人看似谈了很多年,但回忆起来的种种经历,好像就只有约会、吃饭、看电影,重复着过着相同的生活。

而有些人回顾过往,两个人从稚嫩变得成熟、从一无所有到丰富多彩,每个人都因为这段感情的存在而变成了一个更好的自己,这段感情对于彼此来说,是唯一的、无法被取代的。


我是李所爱,我想用我的内容帮你相遇真正所爱之人,一生锁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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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另,若原告系主动给付一方,其主张构成不当得利的,对给付原因的举证责任则在原告即给付一方,而非被告即接受给付方。若其主张的给付原因事实成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举证证明占有涉案款项的合法性。

   1、2014年10月至11月,J某分三笔向D公司转账50万元(摘要:还款)、50万元(摘要:还款)、100万元(无备注),L某代J某某向D公司转款50万元。

    2、2016年,J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在法院起诉D公司,其主张经丈夫G某某介绍认识D公司某经理,该经理称D公司需要拆借资金,便向D公司放款250万元,借期一年。但经法庭调查询问,J某某表示不清楚该经理的姓名以及其在D公司所属的部门,借款到期后J某某未进行催款,也无任何借款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250万元转账款项系借款性质。后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J某某的起诉,J某某未上诉,裁定已生效。

   3、2019年,J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同一法院起诉D公司,J某某主张,尽管D公司不认可涉案250万元系借款性质,但D公司占用250万元没有任何法律基础,要求D公司予以返还。D公司辩称涉案款项250万元是J某某偿还D公司的运费损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D公司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同意向J某某返还2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J某某向D公司的转账中部分款项的转账凭证备注为还款,故驳回J某某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其余100万元款项转帐凭证中并未备注信息,D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00万元系J某某偿还D公司的运费损失,故判决D公司返还J某某100万元及利息。

后J某某与D公司对上述判决书不服,均提出上诉。

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中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本案而言,2016年8月,J某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后因其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2019年10月,J某某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D公司诉至法院。因此,法院应驳回J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当得利中的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于本案而言,J某某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考虑到J某某是主动给付的款项,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且其给付的金额、给付对象明确、具体,也存在多次给付行为(多次大额转款),若其主张自己的给付行为是无因的,则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采纳D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D公司收取J某某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利、对方损失、获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本案J某某以不当得利之案由起诉,而本案J某某是主动付款项的一方,故其主张D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对于给付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主张的给付原因事实成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D公司举证证明占有涉案款项的合法性。现J某某自认涉案款项系借贷性质,如依J某某所述,D公司取得涉案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至D公司,J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致使判决结果有误。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J某某的诉讼请求。

就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应当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给付的发生没有法律根据本身属于消极的事实,原告对消极的事实无法举证,同时考虑到能证明收受利益原因的相关证据多在被告的控制之中,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在不当得利诉讼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原告所为之给付行为有法律上的原因(如借贷、赠与、合伙、投资、赔偿、还款等),相关的证据就在原告的手中,但原告出于诉讼策略甚至诉讼欺诈的考虑,谎称无合法根据,这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也是不公平的风险。

因此,不当得利中的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 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明确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

具体到本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认为J某某的转账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系主动为给付行为,给付数额,给付对象明确、具体,其主张自己所为之给付行为无因,只能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不当得利制度并非凌驾于其他民法制度之上负有衡平调节任务的高层次法律,公平原则已具体化为它的构成要件之中。J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驳回,便以不当得利起诉,是企图利用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其主观上的公平结果,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J某某只能以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至于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取决于J某某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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