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中,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

本文所指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刑事诉讼中其他财产处置问题如罚金刑、没收个人财产等暂不在本文探讨内。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财物包括三种: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然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刑法》进行了扩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检察院可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的除违法所得外,还包括其他涉案财产。但是其他涉案财产包括哪些没有具体明确范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涉案财物进行了相对准确的界定: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鉴于大多数刑事案件中查扣涉案财物的主体为公安机关,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扣涉案财物,因此《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可以作为涉案财物的准确定义。明确涉案财物概念可以帮助我们在刑事案件中对相关财产是否可以处置,以及如何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涉案财物处置的权力机关

1、公安、检察院、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实施主体

综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可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此外,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时,也可行使相关权力。

2、人民法院是涉案财物处置的终局决定机关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对涉案财物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也提到,对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涉案财物管理单位(一般为公安局)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中未明确对涉案财物意见的,涉案财物管理单位应当征询人民法院的意见。因此,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涉案财物处置的终局决定机关。

3、例外:监察机关可以不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对涉案不动产和机动车自行作出处置

根据监察委发布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可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由不动产机构协助办理。

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通知》,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可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

以上两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在处置涉案不动产和机动车的过程,比公安、检察院有更大的权利,可以不经法院判决直接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

三、涉案财物的处置结果

涉案财物的处置结果视情况区别对待: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如犯罪行为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如案件依法撤销、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应当返还当事人。

四、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置

涉案财物并非一律需要到了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局裁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前公安和检察院也可以就部分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依法返还的涉案财物包括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被害人的财物。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可见,公安和检察院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之后,有一个自我审查机制,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将首先予以返还。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由此可知,对于起诉书未认定为犯罪所得或者起诉书未认定与案件有关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予以返还。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也可以审前返还。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对于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

五、涉案财物处置的重点程序问题

对于涉案财物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须在立案后方可进行,否则程序违法。对于查扣的财物应当有财物清单,并由侦查人员,所有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办案部门一般应在24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统一的财物保管部门,严禁办案人员私自保管涉案财物,涉案财物非因办案需要不得使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置涉案财物时经常会出现相关程序问题,如扣押财物清单没有见证人签字,扣押财物后不出具相关手续,涉案财物未登记、丢失等问题。因此,对于涉案财物处置中公安机关处置不当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权利主体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六、涉案财物的权利救济途径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四条均明确指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在相关司法机关查扣财物时可以提出保留部分生活必需的费用和物品,缓解一定的经济困难。

2、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

实践中,司法机关查扣的涉案财物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和权利记载不符,涉案财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等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利害关系人有参加庭审发表对涉案财产意见的权利,对判决不服的,还有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3、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等材料办理机动车登记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相关监察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查询和公开工作,并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利害关系人的财产被相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首先提出异议,要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自行审查是否和案件相关,查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返还。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控告方式向检察院以及上级政法机关反映问题,举证说明其对涉案财产的合法权利。如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参加庭审并就涉案财产发表意见的权利,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利害关系人还可申请检察院就财产问题提起抗诉。

七、罚金、民事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存在时执行的顺序

在刑事案件中,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人可能同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赔偿以及罚金或者是没收个人财产的风险。当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出现时,哪项是优先处理事项?

根据《刑法》三十六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是并列附加刑,所以不会同时出现。刑罚的目的是恢复社会秩序,因此当罚金或没收财产与违法所得同时出现时,肯定优先恢复社会秩序——追缴、退赔违法所得,然后才会对其本人进行附加刑罚。因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最后考虑的对象。

(作者:章治鹏,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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