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2012年出台强制法令对2012年交通事故统计收费有那些规定

[07-07]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
[06-30]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体质原因造成损害高于正常情况,是否可以依次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或者体质弱的受害..
[06-30]  近日,李先生打电话咨询,朋友借用自己的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辆所有人李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据李先生介绍,..
[06-26]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做为受害人,我能否要求肇事车辆的挂靠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06-24]  车辆商业险就是给私人汽车加上一份保障。车辆商业险详细内容: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
[06-24]  
一、什么是&交强险&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
&&&1、交通事故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营养费的索赔主要是根据医院和法院的酌情处理,在法院举证中,医院的医生意见就非常重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共有赔偿项目
1、交通事故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又叫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人的能力,为了维..
&&&(一)哈尔滨交通事故二级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又叫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
&&&(一)交通事故三级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又叫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人的..
&&&(一)交通事故四级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又叫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人的..
&&&导读:本文为你讲述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引发一起遗产继承大战的案例。一男子出车祸死亡后得到一笔赔偿金,没想到这笔钱却引发了死者家庭内部的一场遗产大战。死者之子..
&&&客人酒驾身亡宴请者需赔偿
日凌晨一点多,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北京市顺义区东大桥环岛北侧行使时,突然失控侧滑,与公路中心护栏相撞后翻入公路东侧沟内,参加..
&&&日上午9时许,济南市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某驾驶一大型牵引车,在马路上因其操作不当,撞倒一售货亭,致使正在亭内的陈某被砸死。事发后,陈某家属和货运公..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广为应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七、十八..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
&&&&精神损害&已经是一个妇孺皆知的词语了。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呢,哪些人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呢,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2011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1元,人均消费支出204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44元
一、2012年交通事故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内蒙古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2012吉林车祸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相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796.5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0..
高速路上停车捡葫芦引发交通事故一人身亡
发布日期:[2:59:31]来源:本站记者
县人大副主任驾公车3死2伤被判获政府赔偿34万
发布日期:[8:25:43]来源:本站记者
...
&&&&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条件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
[提要]本...
&&&&【案情简介】日,被告人S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205线某路段与相对方向来车交会后,碰...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西安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案例(王科律师案例精选)最新
原告:陈某,男,汉族,日出...
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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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违章查询&交警罚款资讯&正文
电动车与机动车车辆相撞责任怎样认定
来源:掌付通车主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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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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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逃逸。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保险合同上应该是有的。虽然这一免赔条款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争议,但其目前确实有这种规定。
2、肇事司机无责任。交法实施后,为了更多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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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执行中的新选择
时间:3:11作者:来源:我要评论(0)
【找法网新交通法】申请人有权选择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另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
··········
作为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保险合同或称保险条款由很多不公平的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直接损害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极为不公平,这些不公平的条款由很多是显性的,如对诉讼费用的承担、指定修理厂等。但有些是隐性的,若不仔细分析,很难发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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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
  作为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保险合同或称保险条款由很多不公平的甚至..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需准备的证据
发布日期:[4:37:50]来源:本站记者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分担当事人赔偿责任、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一项重要制度。近两年来我国才正式确立它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在交强险制度建设方面,无论是从基础理论还是从立法制度上都还十分薄弱,这也给我国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多问题,笔者在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多年,针对交强险问题深有体会。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分列出来,努力从司法实际出发,对这几类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观点和看法,希望这些观点和看法会对我国司法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而且也给肇事者本人及其家人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肇事者可能因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而陷入贫困境地,而受害人也往往因为交通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急需建立一种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以增强肇事人的基本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以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的交强险制度也就是在这一大社会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基于立法的这一目的,使得交强险制度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及强制性,又因为他的设立不同于普通的其他保险制度使得他又具有某些特殊性,如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目的与标的的特殊性。交强险的这些特性,决定了他在社会生活中所充当了特殊角色,是社会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于责任的划分有不同的方法,因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以及对交通肇事后责任的划分认识的不同,使得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总体来说我国采用了一种混合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为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争论的核心在于社会价值的不同选择,在价值取向上,过失责任强调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而无过失责任更为强调社会安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方向上看,无过失责任可能更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更符合“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当然,世界上没有绝对好的制度,也没有绝对正确的法律制度,最好的法律制度总是最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从国外发达国家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现状来看,国家经济越发达,就更为强调无过失责任,赔偿的数额也越高。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现有的归责原则在法律上肯定不符合传统法学理论,但就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及现有国情来看,这种选择可能也只是无奈之举。
对于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理论及实践当中都有很大的争议。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方才免责,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免责赔偿问题,使得这一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极为难处理的问题,保监会制定的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免予承担责任的条款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用真实案例进行阐述。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共同侵权行为,那么这时保险责任如何承担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数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责任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时的保险人责任及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关于交通肇事赔偿问题的立法还不完善,使得许多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在处理数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保险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是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对于挂靠车辆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都是现在司法实践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且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处理这类具体问题时,应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为原则,同时兼顾公平与公正。当然对于此类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立法,统一现行审判标准,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利益,维护法律权威。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直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这对于受害者及时、有效的获得赔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直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这样更有利于受害者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避免车辆所有人迟延或拒绝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直接进入到司法程序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关于现行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问题,其各项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其更应增加医疗费的赔偿数额,而不应考虑保险公司是否获利问题,以此真正的实现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22.284;D922.14【目录】:
中文摘要4-7Abstract7-11引言11-12第一章 我国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及特征12-15 一、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12 二、交强险制度的特征12-15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15-20 一、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15-16 二、我国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16-20第三章 交强险的除外责任20-27 一、除外责任的概念及相关立法20 二、我国现行除外责任制度的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20-27第四章 共同侵权中的交强险责任27-36 一、数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责任的承担27-31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未投保交强险时的保险人责任31-32 三、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32-36第五章 交强险的保险赔偿问题36-43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界定36-37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37-39 三、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39-41 四、交强险分项赔偿合理性问题41-43结语43-44参考文献44-46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6-47后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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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法规(含各省高院会议纪要).doc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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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1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66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82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 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 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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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国情不同,世界各国的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规定也不同,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也不尽相同。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意外造成的,如由地震、,、雷击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的。2012年3月,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界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因人为或自然灾害事故分类5种按责任分类&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事故按后果分轻微、一般、重大、特大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旅客和货物的运输量增多,特别是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严重,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为: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道路交通事故危险的事件。这些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妨碍着交通行为的完成,常常是由于不安全的行动、不安全的因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造成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分析、研究、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同时也便于统计和从各个角度寻找对策。根据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也不同。通常,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5种:1. 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如果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由于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2. 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和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由于非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1. 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分别对应思想方面的原因、心里或生理方面的原因以及技术生疏、经验不足的原因。
2. 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客观原因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车辆、环境和道路方面的不利因素。对于客观原因还没有很好的调查和测试手段,因此在事故分析中往往忽视。这一点需要引起重视。1. 车辆间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
指车辆之间发生刮擦、碰撞等而引起的事故。碰撞可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和转弯碰撞等;刮擦可分为超车刮擦、会车刮擦等。
2. 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
指机动车对行人的碰撞、碾压和刮擦等事故,包括机动车闯入人行道及行人横穿道路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碰撞和碾压常导致行人重伤、致残或死亡;刮擦相对前两者后果一般比较轻,但有时也会造成严重后果。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碾压骑自行车人的事故。
4. 车辆自身事故
指机动车没有发生碰撞、刮擦情况下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
5. 车辆对固定物的事故
指机动车与道路两侧的固定物相撞的事故。其中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工程结构物、护栏、路肩上的灯杆、交通标志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一般是指哪一级道路。在我国,公路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共五个等级;城市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另外,还可按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来分类。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致辞说,世界各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已夺道路交通事故走约120万人的生命。他呼吁各国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 潘基文说,目前每年还有5000多万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中许多人落下终生残疾和心理创伤。约90%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数集中在中低收入国家,大部分受害者是行人或骑自行车和骑摩托车者。他指出,世界卫生组织已发出警告,如不采取紧急行动,到2030年,道路交通伤害将成为人类第五大死亡原因。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呼吁各国政府将每年11月第三个星期日作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以此缅怀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并关注受害者亲属所处的困境。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2011年至2020年为“道路安全行动10年”,目标是通过全球共同行动,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1]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至4月21日。
“事故认定书”可以推翻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法院应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医保外支出可获赔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投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预防事故电视电话会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就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应赔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免费载人出事可轻责
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
不受理“无受益人”起诉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1991年9[2]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道路交通事故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依法提起。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道路交通事故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漫画: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将采取四项措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是严格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货车和校车的安全监管。从严开展营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的安全检验,坚决停运一批不合格的车辆,8月底前对所有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货车和校车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一律不许出站、不许上路、不许营运。省、市、县都要设立举报平台,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站外揽客、中途上下客等非法营运和违规客车。坚决落实安检措施,杜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二是严格高速公路、危险道路等重点路段的通行秩序管理。科学制定勤务方案,确保重点时段、重点路段有人负责、有人巡逻、有人管事。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险桥险段、坡道弯道、临水临崖路段,以及山区公路、农村道路,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三是严格新驾驶人、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申请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证的,一律要进行夜间实际道路考试。落实客货运车辆异地交通违法转递制度并通报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
四是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强化岗位责任和交通管理目标考核,严肃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一、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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