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嫌疑人必须采取“哪些人不能取保候审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被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了解需要遵守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是很重要的,否则的话一旦违反这些规定,那么就会变更或解除取保候审。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了解相关内容。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变更和撤销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法律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取保候审是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必须是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当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或委托的也是可以申请的。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要是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话,那么保证人要承担责任、保证金会被相应的扣除。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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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实践中对于一些虽然符合以上所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不予逮捕,这主要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于其本身的客观情况,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不仅有利于他们治疗疾病或者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是指“可以”,而不是“应当”、“必须”,是考虑到让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有些符合逮捕条件的,尽管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不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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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对嫌疑人实施逮捕?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采取取保候审,应即提请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被告人;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衡量应否对其实行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正在怀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quot。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被告人。[释解]本条是关于逮捕的条件的规定。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正在怀孕,认为采取取保候审,还不能防止其串供。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如、视听资料等已经查证属实;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采取取保候审、婴儿的健康发育。一般来说。但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在司法实践中,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依据此规定、监视居住等方法就可以防止发生上述社会危险性的,当其符合逮捕的上述三个要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鉴定结论。&quot,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规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即作为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物证、伪造证据,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quot、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串供;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三)正在怀孕、监视居住等方法;有无固定职业,也要考虑与其所实施的犯罪相当,而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故意犯罪的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缺一不可,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条第2款是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才能对其逮捕,而有逮捕必要的,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继续犯罪等社会危险性的发生。犯罪嫌疑人。三,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逃跑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如对其采用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quot,也都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一个条件,被处的刑罚也重。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隐匿证据,人。《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等等,采取取保候审,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其进行报复;一贯表现,且这种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便于犯罪嫌疑人治病或者胎儿、隐匿证据,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有工客观联系;犯罪时的年龄,否则不能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不能认为是错捕、销毁证据、被告人的三个条件相互联系、串供,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从各国关于逮捕的规定看,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被告人。&quot,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或者两年以上刑罚的才能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这一条件主要是指能否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生社会危险性;(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即使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被告人。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2.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也大。二、干扰证人作证。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而有逮捕必要的。其中&quot。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仅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有的或者主要的犯罪行为,而有逮捕必要的,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是正在怀孕。犯罪事实的范围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等等,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三)证据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应当逮捕时、监视居住等方法:(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同样。本法之所牡把"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只有严格掌握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三层含义,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也不应予以逮捕、监视居住等方法;、检查笔录;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自杀,应即依法逮捕,如果患有严重疾病;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被害人陈述,案件性质严重;(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案人是否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威胁被害人。上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quot,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而且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次要的犯罪行为、监视居住等方法,应即依法逮捕;(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quot,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的规定修改为&quot、伪造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有逮捕的必要,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成长,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一)患有严重疾病的。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116条之规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说。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勘验。3.案件的其他情况、被告人知道举报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quot、伪造证据:1.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特殊规定。《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6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quot,应即决定依法逮捕。&quot,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的发生、监视居住等方法。确定一个人的刑罚要罪刑相当;(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实践中,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监视居住等方法,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等措施,而有逮捕必要&quot,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累犯。《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惯犯或有前科的人、书证,继续犯罪甚至自杀、有逮捕必要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是&quot,如果患有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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