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强奸案中,如果检查院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要对嫌疑人作出定罪不捕或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决定的话,是否必须要

外来务工人员平等取保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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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平等取保权的保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 &&&刘和海
在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审前羁押率高,这业已成为近年来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更是幽默地断言:谁能解决外来人员取保难题,谁就可以获得法学界的诺贝尔奖。笔者认为,外来人员逮捕必要性适用难的原因有:一是部分干警执法理念保守,习惯于&以捕代侦&、片面强调逮捕的侦查保障功能,忽视取保候审的人权保障功能;二是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三是部分检察干警怕出风险,对如何适用&有逮捕必要性&把握不准,对外来人员取保候审后是否会脱逃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四是公安机关将逮捕率列为考核指标之一,侦查人员不愿对外来人员取保候审;五是决策层和社会民众不赞成对外来人员取保候审;六是现行保证渠道不多,一些外来人员缺乏相应保证条件。
近年来,司法实务部门在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同等取保权利方面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尤其外来人员集中的苏南各地检察院,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江苏省检察院日以《检察情况反映》第33期内刊介绍了苏州张家港市检察院保障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的成功经验。2007年至2008年4月,该院对73名外来人员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无一人脱逃。该院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实现平等保护。如该院在审查批捕涉嫌强奸前妻的四川籍犯罪嫌疑人吕某时,考虑到吕某与被害人离婚不久,女儿由吕某抚养,被害人也请求对吕某从轻处理,便作出了定罪不捕的决定。后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院放宽了保证人的适格条件,规定既可以由本地人或在本地有固定工作的外地人担任,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有固定工作的人担任,还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在本地工作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如该院在办理安徽籍犯罪嫌疑人阚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时,考虑到阚某犯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便联系阚某公司车间主任为其提供担保并作出定罪不捕决定;该院强化取保候审后的监管,设立取保候审观护站,对取保候审后仍居住在该市的犯罪嫌疑人,由案件承办人员、取保候审执行人员进行跟踪监管,掌握动态,并加快诉讼进程,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候审的时间。如在审查刘亭故意伤害(重伤)一案时,主动和其亲属签订监管协议,要求在候审期内就在其亲属饭店里打工。对取保候审后不居住在该市的外来人员,尝试异地监管制度。如该院在对徐州籍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定罪不捕决定后,因正值农忙季节,王某父亲提出将其带回老家进行监管。该院联合执行单位委托徐州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监管,避免了脱保。
宜兴市检察院制定《对外来人员刑事犯罪案件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暂行规定》,在审查逮捕必要性时对外来人员同等对待。如张某(男,17岁,安徽籍人)盗窃案,张某早年就随父母到宜兴。2008年五、六月份伙同他人在宜兴一火锅店盗窃作案两起,赃物价值约3800元。受理该案后,承办人通过提审、走访其父母、父母单位,与派出所联系,多方了解情况。提审时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今后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其父母也立即对剩余赃款进行了退赔,表示一定好好管教张某。其父母所在单位老板蒋先生表示愿意让张某到其公司工作,并提出申请,愿意作为张某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宜兴市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丹阳市院为防止外来犯罪人员因提供不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而被逮捕,放宽了保证人的适格条件,借鉴张家港做法规定既可以由本地人或在本地有固定工作的外地人担任,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有固定工作的人担任,还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在本地工作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如在审查批捕宛波、邹建盗窃案过程中,经审查,两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且均是四川某职中的在校生。两人在丹阳市水中仙大酒店实习期间,盗窃了酒店内价值3000余元的烟酒。案件承办人及时与受害单位进行联系和协调,受害单位表示两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实习期间表现较好,考虑到两人是偶犯,愿意为两人提供在酒店继续实习的机会,并为两家的父母提供就业机会,以便有效地对两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于是建议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对两犯罪嫌疑人作了取保候审。
结合实务界的探索,笔者认为在检察环节明确下列原则有助于对外来人员无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保障其平等的取保权。
首先,明确取保是常态,羁押是例外的原则,树立取保是公民权利而非执法机关权力的观念。立法中增加类似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6条的规定:非因极刑犯罪被捕的人都应当适用保释,除例外情况外,保释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其次,改革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英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担保方式:一是具结释放即在治安法官面前签署保证承诺书,保证自己不实施某些行为或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履行该保证书的担保;二是保证人担保即保证人向治安法官签署具结保证书,承认如果被保释人未履行义务,保证人将向法庭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三是财产担保。美国还规定了职业担保公司担保和个人具结担保等方式。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针对具有较好品行操守的人增设美国&曼哈顿方案&式的个人具保方式;规定保证人和保证金方式可以同时适用,以增强担保的力度,同时必须加大对违反取保期间的法定义务的罚款等处罚力度,确保取保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将保证金担保扩展为一切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担保,方便现金不充分的嫌疑人;尽快完善信息化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保证人制度和异地财产担保制度,以使外来务工人员能享受到平等的取保权利。
再次,规定取保期限以及保证金额或担保物价值的比例原则。取保的期限与其罪刑、案情复杂程度应成比例;保证金数额与其可期待的刑罚以及嫌疑人自身经济能力应成比例。禁止以过高保证金限制嫌疑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自由。
还有,设立人卷一同移送原则。因为在实践中,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过教育后,对公安机关有所畏惧,也比较听公安的话。当公安机关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许多被取保的嫌疑人把检察院不当回事,经常联系不上,造成脱保。当案件移送到法院后,也会出现类似情况。笔者建议案件移交时,案卷与被取保嫌疑人一同移交,让其实在地感受到下一机关的职能及脱保的严重后果,增强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践生命力。该原则的理论价值不大,但根据司法实践的探索,移送案卷时,公安机关把嫌疑人一起带来,效果明显,即增强了威慑力,也方便了公诉部门受案后告知嫌疑人权利与义务,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后,赋予嫌疑人拘留期间聘请的律师具有取保申请权,规定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或其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应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因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出于侦查工作方便考虑,不一定同意取保,其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肯定是证明有逮捕必要性的,嫌疑人的取保权就难以落实,而由律师帮助嫌疑人申请取保并且是直接提供给检察院的,有助于检察院对逮捕必要性的准确把握,保障嫌疑人的取保权。
同时对取保候审制度应作如下修改,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平等取保权,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如前述强奸等重罪的外来人员也可不适用逮捕。
2.放宽取保候审的担保条件。如丹阳和张家港市院放宽了保证人的适格条件,规定既可以由本地人或在本地有固定工作的外地人担任,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有固定工作的人担任,还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在本地工作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如前述在办理安徽籍嫌疑人阚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时,考虑到阚某犯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便联系阚某公司车间主任为其提供担保并作出不捕决定一例。
3.有效落实取保候审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一是将取保候审决定同办案责任和风险分开。只要办案人员不违反原则及办案规范,即便外来人员在取保候审后脱逃,或是取保候审决定引发了被害人的不满,也不能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以保护大胆适用取保的积极性。二是强化不捕说理制。对于无逮捕必要性不捕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重点围绕无逮捕必要性进行分析说理,明确告知被害人不服不捕决定的处理方式,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4.强化取保候审后的监管。为防止被取保候审的外来人员脱保,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应书面告知嫌疑人及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责任并落实具体监督方式:如张家港检察院对取保后仍居住在该市的嫌疑人,设立取保候审观护站,由基层组织、接收其上班的公司、企业协管;对取保后不居住在该市的外来人员,应尽快建立异地脱管和异地保证人制度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5.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要使保障外来人员取保权利不成为执法机关的&作秀&而昙花一现,需要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如张家港市院会同市公安局签署了《关于保障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的意见》,从执法理念、告知义务、答复说理、救济渠道、取保方式、保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将风险评估设置为决定取保候审必经的前置程序,既能从源头上保证没有逮捕必要的外来人员能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外来人员被错误地取保候审,更能免除办案人员对外来人员作出无逮捕必要性不捕决定的风险,排除适用该条件的后顾之忧。&
资料来源于江苏省检察院办公室编:《检察情况反映》2008年 第33期(内刊)
参见&宜兴市院侦监科建立四项机制克服外地籍犯罪嫌疑人逮捕率过高难题&,载江苏省检察院侦监处编:《江苏审查逮捕工作》,日
&丹阳市院关注保障民生 同等保护外来务工犯罪人员取保候审权利&,载江苏省检察院侦监处编:《江苏侦查监督工作信息》,日
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328页。
参阅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页。
高景峰:&论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制度及其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孙谦主编:《检察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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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涉嫌强奸被看守所拘留了十五天,因为证据不足检查院没有批捕现在取保候审了;请问他以后还可能坐牢
因为证据不足检查院没有批捕现在取保候审了?他需要负哪些责任;请问他以后还可能坐牢吗我朋友涉嫌强奸被看守所拘留了十五天
提问者采纳
其他的责任也难以承担,也有可能判刑,行政,不是惩罚措施,公安机关有可能撤销案件。祝如愿,或者检察院最终作不起诉处理。在因证据不足因此不能适用刑事制裁的情况下、民事制裁也会缺乏根据。如果侦查机关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望采纳,谢谢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如果最终不能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还有可能逮捕并审判
那如果撤销案件他还有案底吗。因为他被刑拘了十五天他可以要求赔偿吗 谁赔偿。谢谢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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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如果证据确凿。还要赔偿精神损失等一系列的费用我建议你们协商解决,赔点钱算了
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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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刑事案件中如果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发罪嫌疑人,那么作为被害人我此时应该怎么做?21917_百度知道
刑事案件中如果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发罪嫌疑人,那么作为被害人我此时应该怎么做?21917
在公安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下;同时如果你个人认为证据充分,你可以向监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向法院提起自诉,而由于各种原因检察院不批捕,你可自行收集证据,应当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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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南涉嫌强奸杀人男子关10年后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 新闻频道 -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河南涉嫌强奸杀人男子关10年后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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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消息,河南商丘,13年前因涉嫌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被捕的杨波涛,终因商丘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对他的起诉而获得取保候审。10年的看守所牢狱让杨波涛精神变的恍惚,面对10年未见的姐姐他表情呆滞。
  “十年,十年没见了,他是我唯一的儿子……”老人刚开口,就哽咽得说不出话来,眼泪顺着眼角往下流,他赶紧用左手捂住嘴,转过了头。
  杨为华终于从派出所拿到了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写着:犯罪嫌疑人杨波涛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而这一份材料,杨家人等了10年,尽管这不是他们最想要的结果。
杨波涛夹起一个饺子喂到老父亲口中。
  2月10日相关报道:河南强奸杀人案10余年无定论 双方家属饱受煎熬
  ■因涉嫌强奸杀人,郑州大学毕业生杨波涛已在看守所度过了十个春节
  ■十年来,他先后被判死缓、死缓、无期,但均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至今无定论
  日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
  而日修改后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抗诉、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只能1次。“本案如果没有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结期限,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铁窗十年,杨波涛已从一个26岁的小伙步入了中年。
  春节,万家团圆的日子。而在河南省商丘市的一个看守所里,作为2003年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的杨波涛在这里度过了他的第十个春节。
  13年前的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让杨波涛的人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商丘市中院3次判决,河南省高院3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商丘市检察院撤销了起诉。十年来,被告人和受害者的家属都饱受煎熬,不断上诉、上访,他们说:“只想尽快要一个结果。”
  22岁女子离家打工惨遭杀害
  日8时许,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市建筑公司家属楼206室的刘某,发现家门口放着两个“有点臭味”的黑色塑料袋,“以为是谁家没吃完的肉”,就让丈夫扔到了楼下的垃圾堆。随后一名捡垃圾的老汉打开塑料袋,里面是一条人腿和女性人头。
  8月18日,商丘市平台开发区农民孙某在一处玉米地中看到另一黑色塑料袋,里面包着人的躯干。8月19日,警方在同一地点发现左下肢和双上肢。
  据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以下简称梁园分局)的尸检报告、河南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六尸块拼接成一具长约162厘米的尸体,“符合掐、扼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又加以分尸”。
  9月7日,商丘市夏邑县桑堌乡李庄村村民李齐明来到梁园分局刑警大队,称其妹妹李月英失去音信。“听村主任说商丘发生一起杀人案,我来看看。”李齐明说,李月英圆脸、短发、不胖不瘦、脚心有两个鸡眼。
  李月英1979年生,父母、姐姐、两个哥哥均务农,初中毕业后到商丘某技校学习了三个月的裁剪,曾到上海、常熟、义乌打工,在义乌一家服装厂的车间加工衬衣。李月英的父亲李修本记得,当时22岁的李月英到商丘转乘去义乌的汽车,离家时提着一只旅行包。
  李修本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警方随后让他看了尸块的现场照片,“光让看照片,天热尸体高度腐坏,当时没法认尸体”,“DNA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公安才确定是我的孩子”。
  日,梁园分局据委托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进行的DNA鉴定结果,认定碎尸案中的死者为李月英。
  犯罪嫌疑人曾被排除嫌疑 后写下5份亲笔供词
  李修本在寻找李月英的下落时,曾问到了她的初中同学杨春明。
  杨春明为桑堌乡杨庄村人,与李月英同龄,两人都曾在夏邑一中求学。杨春明说,初中毕业后没再见过李月英,直到2001年才开始联系。这年8月的一天下午,身在老家的杨春明接到了李月英的电话:“她说‘我在商丘,想去义乌打工,不知道能不能买到车票’。我说‘你要是买不到票就去我租的地方住,钥匙在门市部,你去拿’。她说‘嗯’”。
  “门市部”,为杨春明的哥哥杨波涛的某家电品牌专卖店。杨春明2000年到店里帮忙,租住在商丘睢阳区周园村的民房里。2001年的五六月份,李月英在杨的租房处住过两天。
  杨波涛1977年生,身高178cm左右,父亲为小学教师、母亲务农,有一个姐姐、一个妹妹,199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1999年与大学时谈的女朋友宋某在商丘市“商品大世界”内合开了家电专卖店。宋某称,专卖店2000年4月起盈利。杨波涛的姐夫马江波告诉成都商报记者,2001年他与杨的姐姐结婚时,杨波涛送了一套音响,“进价都4000多元”。
  日,杨波涛首次接受梁园分局刑警大队的询问,称认识李月英,不过李月英8月13日并未联系过、找过自己。警方当时还问他“李月英在商丘有啥熟人没有”。
  杨春明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李月英有个安徽的男朋友,叫老九,21或22岁,义乌打工时认识,遭到李月英家人的反对;2001年,“老九”来商丘找过李月英。此后,警方曾向杨春明详细询问“老九”的情况。“我二儿子去安徽找过他,当时他去打工了,他娘在家,说他没上商丘去。法律上我不懂,公安都排除他(的嫌疑)了,我相信公安。”李修本说。
  商丘市中院曾主持公检法召开了一次座谈会,案件侦办人员回忆,“当时经过调查,被害人家人说被害人不愿意家里的这个对象,我们目标转移了”,“案发后,把目标锁得很广,最后也把杨波涛排除了,后来又查到了杨波涛”。
  日、29日,杨波涛又被叫到梁园分局刑警大队接受询问。
  “通过对李月英生前活动情况及社会关系调查,发现杨波涛有重大杀人嫌疑,我局遂于日依法对杨波涛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通过对杨波涛的询问,杨波涛拒不交代,此案一时陷入困境。我队干警通过外围调查,也未取得任何突破。”梁园分局的一份《“”碎尸案侦破过程》显示,日,该案原侦办人员将杨波涛“仍拒不交代”的情况汇报,“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对此案强力攻坚”。
  日,杨波涛开始向警方交代其强奸杀人并分尸、抛尸的“犯罪事实”。此后几日连续交代详细犯罪过程并写下亲笔供词和悔过书。“我接到了李月英的电话,她说准备去义乌、买票买晚了准备到我妹的租房处住一晚上。我和她提着行李,到了房间内,当时天热穿得比较少,我突然产生了占她便宜的想法。”杨波涛写道,他将李的双手捆住,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李月英要告他强奸,他掐她的脖子,一分多钟后她就“不动弹”了。
  杨波涛向警方交代,当晚他回到门市部后极度恐惧和后悔,第二天购买黑色塑料袋、手套、胶带,用刀和锯将李月英分尸,骑自行车抛尸。
  写下5份亲笔供词,日杨波涛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7月29日梁园分局向梁园区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书,9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8月8日商丘市中院开庭审理。
  三次判决均被高院撤销 检察院最终决定撤诉
  2005年起,这起杀人碎尸案进入了一审判决、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反反复复之中。
  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波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不服,提出上诉。日的上诉状中,杨波涛称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因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像灵魂飞出去一样;我失去了一切。”他在上诉状中写道。
  日,河南省高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省高院对商丘市中院的一份该案发还提纲上,省高院认为有几个问题不明:“杀人分尸现场是否是杨春明的租房;杀人的菜刀、被害人的物品需要查清去处;对抛尸现场提取的指纹应查清是何人所留;查清作案时间杀人时间是日晚还是8月14日晚;被告人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逼供和诱供情节,请查清。”
  日梁园分局在一份《情况说明》中写道:“杀人分尸现场是杨春明的租房处;杀人分尸时间是日晚;杨波涛杀人所使用的刀以及被害人的物品均无法查找。我局在办理杨波涛故意杀人一案中,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情节。”
  日梁园分局刑警大队还作出另一份《说明》:“2001年‘8.16’杀人碎尸案,共发现两处抛尸现场,其中第二现场发现三包尸块,在最东端的一包(装双上肢)的外层塑料袋上,经技术显现,显出一枚指纹,经对杨波涛十指作比对鉴定,无法认定同一。”
  日,商丘市中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波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再提出上诉。日,河南省高院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日,商丘市中院判处杨波涛无期徒刑。杨又提出上诉。日,河南省高院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日,商丘市中院开庭审理杨波涛案,一直未下判决。日,商丘市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8月26日,商丘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准许商丘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波涛的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直接证据缺失
  “案子当时在商丘影响很大。我们也相信公安,以为他真杀人了,都不想管他,杀人就该偿命。”杨波涛的姐夫马江波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后来律师翻阅卷宗,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杨波涛的辩护律师、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祥丰发现杨波涛的口供有上百处矛盾点:抛尸现场、肢解过程、死者姿势、分尸几块、黑色塑料袋的使用、分尸和抛尸工具等细节前后供述都不一致。“对死者的遗物,供述中悉数列举,连商丘去义乌的汽车票价都记得清清楚楚,如让人观看一个用圆规画的鸡蛋,总有太圆的感觉。”沈祥丰说。
  相关询问笔录显示,日,警方向李修本详细询问李月英离家时的穿戴和随身物品。日,警方向商丘市万里汽车站站长询问商丘至义乌的汽车票价。
  沈祥丰决定为杨波涛作无罪辩护。沈祥丰认为,本案直接证据缺失、间接证据因不具有关联性而没有形成证据链:警方认定的肢解现场等都没有与死者有关联的血、肉、毛发等物,尸块、装尸袋、抛尸现场没有与被告人相关的指纹、手纹、足印、车印等痕迹,也无死者体内受强奸后被告人的排泄物的鉴定证据;杨波涛是否接到李月英的电话、李月英是否去了杨春明的出租屋,除杨波涛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商丘法医曾于日出具的《关于李月英阴道内分泌物为什么没有提取的证明》显示,“已高度腐烂,阴道内外有大量蛆虫,阴道内分泌物无法提取”。警方曾在杨春明的出租屋内提取了一块有少量红色附着物的水泥块,以为有血迹,但日梁园分局委托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报告显示,“附着物检出S、Ca元素”。
  日,商丘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前曾主持公检法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座谈会上,案件侦办人员认为,杨波涛已做了有罪供述,“证据确定存在矛盾”、“到现在都没有解决”,“认定案件的理由比不认定案件的理由充足”。
  法学专家:若不补充侦查,则可以放人
  杨波涛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至此,已历时10年,至今没有定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刘德法认为,该案走到今日之局面,也许因为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两难”:既不能排除被告人有作案的嫌疑,也不能排他性地认定被告人无罪。
  刘德法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日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日修改后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抗诉、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只能1次。刘德法说,《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进行宣判,因特殊情况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如果没有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结期限,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刘德法认为,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应当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所得出的证明结论应当是唯一的、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等”,“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相关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重打击轻保障的主观认识问题”。
  日下午,商丘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利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我们已将卷宗移交公安,现在公安正在补充侦查,接下来如何处理根据补充侦查的情况来定。”
  商丘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张大勇否认了检察院的说法。“案件还在检察院。”张大勇苦笑着对成都商报记者说:“如果检察院再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得给补充侦查意见。这个案子已经审过三次了,我真不知道公安接下来还能怎么办。按理说有罪无罪,都可以判了。”
  “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不然就可以放人了。”刘德法说。
  辩护律师沈祥丰,最近一次到看守所会见杨波涛是在2012年3月,杨给他留下“很瘦、很急躁”的印象。十年来,被告人及其家属、受害者家属都在不停地上诉、上访。杨波涛的姐夫马江波说,他和其他亲属到市、省、北京各部门跑了不下200趟,杨波涛的父亲替儿伸冤已家徒四壁。李修本也说,家人上访次数之多已数不清,“孩子他娘已经神经,(天)黑了就哭叫”。2月5日,大年初六中午,李修本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李月英的母亲心脏病发作正在医院抢救。
  双方家属均说,被摧残的日子确实难忍,只想尽快要一个结果。(记者 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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