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需要局长签字但是过年期间会签吗

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受害人签字?_百度知道
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受害人签字?
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据职权作出决定,不需要受害人签字。《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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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无非就是想你们多赔些钱。但是根据他的情况,无罪释放。3 如果30天满。需要签字的是保释人,但是警方可能更容易选择保释,转劳教的可能性很低,你们应尽早提交保释申请,给彼此台阶下,会延长7天。那么有两种可能,和被保释人,如果检察院没有批捕。2 如果是轻伤,或者转为劳教。另一方面,检察院依然未批捕,争取私了让他撤诉,会申请拘捕,依然未有结果。建议你们一方面与被害人联系。如果37天后,虽然有无罪释放的可能1 你被忽悠了,完全不需要受害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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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因为鉴定结果没出来,派出所不想给取保的借口!而且派出所已经判处拘30天!30 天满后!如果你老公打人是轻伤,结果没出来派出所也要放人了,犯的只是治安管理条例,赔偿医药费就完事了
不需要受害人的签字!
轻伤及以上才负刑事责任。轻伤属于自诉案件,即需要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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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当地派出所会怎么做,取保候审期间派出所没找过我签字,为什么快一年了派出所让我去签字?_百度知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当地派出所会怎么做,取保候审期间派出所没找过我签字,为什么快一年了派出所让我去签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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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当地派出所解除,派出所找你签字可能是办理解除的手续,你没有事情了。
那就是说我没事了,我去签字派出所不会把我抓起来吧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的。
对情节轻的才取保候审,你是轻的,除非发现你还有其他事情,或者对你的取保候审到期了,因为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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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资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股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程晓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廖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安岳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7日将案卷移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程晓岗、廖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日,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扶持政策和补助标准,同时规定由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对承办企业申请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审查结果转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安岳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系安岳县柠都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柠都公司”)。日,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组成验收组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验收。被告人黄某某身为负责安岳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股长,明知安岳县财政局与安岳县商务局未组织人员对柠都公司建的配送中心进行初验,却未将这一情况告知资阳市验收组成员,仍陪同验收组成员对柠都配送中心验收。同月22日,安岳县商务局、安岳县财政局向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上报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物流配送中心初验合格的请示。同月27日,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联合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报告,认定柠都配送中心验收合格。日,黄某某在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单位基本存款支付申请书股室负责人意见栏签字同意拨付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及农家店补助等资金共计728000元与柠都公司。次日柠都公司获得配送中心补助资金60万元。日,黄某某主动到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游某某已全部退出所获补助资金。原判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负责安岳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股长,明知应与安岳县商务局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交的柠都配送中心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却不履行审查、初验职责,且未将柠都配送中心未初验的真实情况告知资阳市验收组成员,仍陪同验收,后又签字同意拨付柠都公司配送中心补助资金60万元,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他未在(号文件上签字,配送中心未组建验收小组,他不具有对柠都配送中心的初验职责,不应对配送中心的验收承担责任;市商务局、财政局实地验收,他未参加,(号文件是后补的,对当天验收没有实际作用;上级验收合格后拨款系按上级指示拨付,他不应承担责任,应无罪。上诉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以相同的意见为其辩护,并认为庭审出示的安岳县商务局安商(号文件不是原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损失没有经过鉴定,无证据证明损失大小,认定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游某某在本案立案前二日已将拨款退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1年安岳县商务局、安岳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初验工作,要求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对承办企业申请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审查结果转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安岳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系安岳县柠都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柠都公司”)。日,经资阳市商务局与安岳县商务局进行接洽后,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组成验收组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实地验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身为负责安岳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股长,明知安岳县财政局与安岳县商务局未组织人员对柠都公司建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进行初验,仍陪同资阳市验收组成员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验收,且隐瞒了柠都配送中心未初验的情况。经商务局文某某起草,商务局蒋某某、财政局黄某某、吴某签字后,安岳县商务局、安岳县财政局于日向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补报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物流配送中心已经完工,经初步验收合格,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验收的请示。日,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联合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报告,认定柠都配送中心验收合格。日,黄某某在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单位基本存款支付申请书股室负责人意见栏签字,同意拨付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及农家店补助等资金共计728000元与柠都公司。次日柠都公司获得配送中心补助资金60万元。日,黄某某主动到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柠都公司负责人游某某已全部退出所获补助资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资检反渎交办(2013)02号交办函、立案决定书,证实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摸排线索,发现安岳县商务局、财政局相关人员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涉嫌渎职,该院于日将线索交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4日,对游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同月26日对蒋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8日对黄某某滥用职权案立案侦查。2.取保候审材料,证实黄某某于日被取保候审。3.安岳县财政局文件、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表,黄某某的履历情况,证实黄某某2010年4月被安岳县财政局任命为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股长。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黄某某基本身份情况。5.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川商建(2011)74号文件,证实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改造的农家店和民族地区建设的便民商店每个店给予6000元的资金补助;对承办企业为配套该工程而改造的配送中心给予补助金不超过400万元,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县域配送中心申报条件:建设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系统,已与100家以上农家店建立了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不少于5000个,库房有与存放堆码商品相匹配的货架、货台、配备有货物叉车,有与仓储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仓储管理人员。验收程序:(1)企业申报。申报验收配送中心的材料包括:《四川省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与农家店签订的供货合同文本复印件、采购配套设施、设备清单(含配送车辆及牌照、叉车),并注明数量单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2)县级受理。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承办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审查结果转报市(州)商务局、财政局。(3)市级验收。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按有关规定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据建设标准,按照方案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对完成项目逐一实地验收。(4)省级复查。12月底以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视情况邀请商务部物派办联合到各市(州)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农家店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域配送中心抽查不低于10%。6.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川财外(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配送中心的资金审批程序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该办法有效期三年。7.安岳县财政局证明,证实安岳县财政局外金国资股具体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8.安岳县商务局安商(号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物流配送中心验收的请示、安岳县商务局2011年发文登记薄,证实日,安岳县商务局、安岳县财政局向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请示,认为物流配送中心经初验合格,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验收。该份文件经黄某某、蒋某某、吴某、文某某辨认,均认可在该份文件上签字。该文件发文日期为同月31日。9.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资商(号文件(附项目验收意见、验收合格项目清单),证实日,资阳市商务局、财政局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告柠都公司的物流配送中心验收合格,同意通过验收。建设验收合格项目清单显示柠都配送中心验收合格,总投资500万,新增配送面积1445平方米。配送中心验收合格项目清单显示柠都物流配送中心开工日期为2010年6月,竣工日期2011年4月,配送车辆11辆,配送农家店个数795个等。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支付款和民工工资情况、购货协议、柠都物流配送中心采购配套设施、设备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建设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实柠都物流配送中心申报的验收资料。11.收款收据、帐页、记帐凭单、支付申请书、转帐凭单、记帐凭证,证实日,黄某某在(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单位基本存款支付申请书股室负责人意见栏签字,同意拨付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及农家店补助等资金共计728000元(农家店补助12万元、市场监测8000元、配送中心60万元)与柠都公司,次日柠都公司获得配送中心补助资金60万元。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与柠都公司分别进行了帐务处理。12.车辆查询信息,证实对柠都物流配送中心报送的柠都物流配送中心采购配套设施、设备清单中的10辆配送车的车牌号进行查询,仅有川M26310号车系柠都公司所有。13.社会调查报告、对童某(黄某某之妻)的询问笔录、安岳县公安局外南街派出所说明,证实黄某某无前科劣迹,如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其家庭、派出所有能力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14.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归案说明、对黄某某的首次讯问笔录,证实日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15.扣押通知书、扣押文件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柠都公司负责人游某某已于日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本案所涉全部违法所得。16.证人游某某(柠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柠都配送中心建成后,安岳县商务局和安岳县财政局没有组织人员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初验。他自己或安排他人制作虚假的申请验收材料,并请求蒋某某不对柠都配送中心初验就上报资阳市验收。后资阳市商务局张某甲和资阳市财政局等人组成验收小组验收时,安岳县商务局蒋某某、安岳县财政局黄某某等人参加。资阳市验收小组验收后,2012年4月,安岳县财政局拨付728000元补助款到柠都公司,其中60万元配送中心补助款、12万元农家店补助款、8000元市场检测费。17.证人蒋某某(安岳县商务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主管部门是安岳县商务局和安岳县财政局。初验程序是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安岳县商务局提交规定的申请初验材料,然后由安岳县商务局会同安岳县财政局组成初验考核小组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验收,并对照文件逐一核对材料,以确定其完整性。对于初验合格的上报资阳市商务局和资阳财政局申请验收,对于初验不合格的则不予上报。柠都配送中心所报资料不齐,配送中心的车辆达不到文件要求的数量,且没有叉车和货架,经游某某再三请求,他安排文某某草拟“柠都配送中心初验合格,同意上报”的文件并签字,经安岳县财政局会签后报商务局局长王某甲,王某甲签发后上报资阳市商务局和资阳市财政局。资阳市验收小组验收时有资阳市商务局的张某甲、朱某、罗某、资阳市财政局的马某等人,陪同的有他和安岳县财政局的黄某某等人。他和其他陪同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向资阳市验收小组成员提出柠都配送中心没有初验的情况。18.证人李某某(安岳县财政局职工)的证言,证实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的职责之一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股长黄某某负责柠都公司配送中心的初验工作,他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的资金拨付。他未参与柠都配送中心的初验工作,不知道是否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初验。2011年12月底,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验收,他与黄某某参与陪同验收。19.证人吴某(安岳县财政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由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黄某某负责具体经办。柠都配送中心的初验由安岳县商务局市场股会同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工作人员组成初验小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初验,如初验合格,由安岳县商务局起草初验合格的文件,商务局分管副局长签字后送达安岳县财政局,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对文件内容是否与初验情况一致进行审核,股长签字后再交给他签字,后由安岳县商务局将会签完毕的文件上报到资阳市商务局和资阳市财政局。签发安商(号文件时,他看见签发稿上有黄某某的签字同意上报,就证明这个项目是通过黄某某具体审核合格的,他就没有再多过问,直接在(号文件上签字同意呈报了。20.证人文某某(安岳县商务局职工)的证言,证实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配送中心的初验由安岳县商务局和安岳县财政局组成初验小组共同对配送中心进行初验,两个部门缺一不可。2011年12月,她审核柠都公司申请验收配送中心的资料时发现不齐全、不规范,于是通知柠都公司将所缺资料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尽快补齐。过了几天,蒋某某安排她起草安商(号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物流配送中心验收的请示,蒋某某审批签字后,她经手将文件拿到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股长黄某某、副局长吴某先后签字。后她将柠都配送中心申请验收资料和安商(号请示一并上报到资阳市商务局。2011年12月底,资阳市商务局市场股罗某、资阳市财政局马某等人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验收,她与安岳县商务局副局长蒋某某、安岳县财政局等人陪同验收。2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安岳县石桥铺镇九义校老师兼个体户,他有一辆川M32546的长安送货车,一辆川M51527的厢式货车。柠都配送中心与他签订了有权借用这两辆货车的协议。2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个体户,他有一辆川M29872的东风厢式货车,一辆川MB9990的五菱面包车。柠都配送中心与他签订了有权借用这两辆车的协议。2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柠都配送中心业务经理,柠都物流配送中心至2013年6月没有货柜、货架、叉车等。2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柠都公司办公室主任,2011年下半年,柠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安排她报送一册柠都物流配送中心资料到商务局,包括《安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购货协议、配送车辆及相关设备等清单资料,其中配送车辆及相关设备系虚列。《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总监理工程一栏“验收合格”和“李晓烈”的名字系游某某安排她签的。2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资阳市财政局外事外债科科长,系资阳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之一。2011年12月,资阳市商务局与安岳县商务局衔接后验收柠都配送中心,验收小组人员有资阳市商务局副局长张某甲、工作人员朱某、罗某,资阳市财政局有他,安岳县财政局黄某某、安岳县商务局蒋某某等人陪同。当时市里面下去验收之前,市商务局和安岳县商务局进行了衔接,县商务局说柠都配送中心已经初验合格了,请他们下去验收。他们下去在审查材料的时候,发现没有县商务局和财政局初验合格申请验收的文件,当时他们就让县商务局、财政局把文件补给他们。后来在日,安岳县商务局、财政局把对柠都配送中心验收的文件补报给他们。但他们验收小组的成员在验收意见表上签字就是验收的时间,日。验收时,黄某某等人没有向他们提出配送中心没有初验。2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资阳市商务局市场科科长,系资阳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之一,2011年12月和安岳县商务局进行衔接后,安岳县商务局已经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了初验并合格,相关资料已经准备齐全,同意对柠都配送中心进行验收。验收组审查材料时发现没有安岳县商务局和安岳县财政局初验合格申请验收的文件,后安岳县商务局和安岳县财政局补报了文件。当时参与验收的还有资阳市商务局的张某甲、罗某,资阳市财政局的马某,安岳商务局的蒋某某和安岳县财政局等人陪同。验收小组验收时没有人提出配送中心没有初验或初验不合格的异议。2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11年12月系资阳市商务局副局长,且是资阳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小组组长。2011年12月验收小组到安岳对柠都配送中心验收前与安岳县商务局进行了衔接。当时参加验收的还有资阳市商务局的朱某、罗某、资阳市财政局的马某,安岳县商务局蒋某某、安岳县财政局等人陪同。验收时没有任何人提出柠都配送中心初验不合格。28.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他于2010年6月起任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股长,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他分管股室全面工作并主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由安岳县商务局、安岳县财政局一起负责初验程序。初验程序首先由安岳县商务局会同安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组成初验小组,初验小组对柠都配送中心报送的申请验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材料是否按文件规定申报,并需对照实物逐一查看。如果达到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初验,由安岳县商务局市场股工作人员起草初验合格文件,商务局分管副局长签字后送安岳县财政局,安岳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对文件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文件内容是否与初验内容一致,股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字后,商务局将会签完毕同意初验合格的文件上报到资阳市商务局和资阳市财政局。他在担任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股长期间没有参与、也没有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参与柠都物流配送中心初验,对柠都配送中心没有初验的情况也没有向局长刘某某、分管副局长吴某汇报过。2011年底,资阳市商务局张某甲、资阳市财政局马某等人组成市验收小组验收柠都物流配送中心,他参与陪同验收。2012年4月,安岳县财政局将60万元补贴款拨付柠都公司。安商(号文件《安岳县商务局、财政局﹤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物流配送中心验收的请示﹥》是由商务局工作人员文某某送达来,他签字同意对柠都配送中心初验合格的意见。之所以签字,考虑了三方面原因:一是县上争取项目不容易,对于上级争取到的项目,财政局一般要给予支持;二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2011年可能是配送中心补贴的最后一年,柠都配送中心的主体工程是修建好了的,投入也比较大,他在初验合格的文件上签字同意上报也是为了给予本地企业的支持;三是因为柠都配送中心这个项目最终是要通过市级验收合格后才能领取补贴款,县级财政局和商务局的初验起不到决定性作用,所以没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职责在文件上签字同意了。针对上诉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的相关诉、辩理由及意见,本院评判如下:一、上诉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诉、辩称,黄某某未在(号文件上签字,配送中心未组建验收小组,他不具有对柠都配送中心的初验职责,不应对配送中心的验收承担责任。经查,1、安岳县商务局安商(号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物流配送中心验收的请示辨认记载、证人文某某、吴某的证言、上诉人黄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均证实,黄某某在该文件上进行了签字表示同意;2、证人吴某、李某某证言及上诉人黄某某供述均证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由商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中财政局将该项工作安排由黄某某担任股长的外事外债金融国资股具体承办;3、安岳县商务局安商(号文件发文稿子证实,黄某某在向省上申请验收该配送中心的发文稿件上签字。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黄某某在安岳县商务局安商(号请示文件上签字,黄某某作为财政局该项工作承办股室的负责人,对配送中心的初验审查是有责任的,并且还具体经办此事。故上诉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诉、辩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上诉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诉、辩称,市商务局、财政局实地验收,黄某某未参加,(号文件是后补的,对当天验收没有实际作用,不应承担责任。经查,1、证人蒋某某、李某某、马某的证言、上诉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资阳市验收小组到安岳县实地验收柠都配送中心时,黄某某参与了陪同验收;2、证人马某、朱某的证言证实,资阳市商务局先与县商务局衔接后,得到县商务局认可才到柠都配送中心验收,查看资料时发现安岳县并未制作申请验收的请示文件,要求安岳县商务局、财政局补充了相关材料。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黄某某参与了陪同验收,且(号文件的补充是对配送中心验收手续的完善;在市验收小组验收时,安岳县商务局、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陪同验收,在此过程中商务局蒋某某、财政局黄某某等人均隐瞒了该配送中心没有初验的情况,系对该配送中心初验合格的默认,后又以文件的形式,完善了书面手续,黄某某在该文件上的签字亦就表示其对柠都配送中心初验合格的认可,黄某某的渎职行为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上诉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的该诉、辩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上诉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诉、辩称,黄某某根据上级的拨付通知向配送中心拨付资金,不应承担责任。经查,黄某某虽然是根据上级的拨付通知向配送中心拨付资金,但上级拨付资金的决定是建立在黄某某等人对该配送中心初验合格并申请上级机关进行实地验收基础上的,黄某某等人具有对该配送中心验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验把关的职责。黄某某等人不负责任的不作为及隐瞒未初验事实的行为,最终导致不符合以奖代补要求的柠都配送中心得到财政补贴6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该后果与黄某某等人不认真履职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黄某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上诉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的该诉、辩理由和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上诉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安岳县商务局安商(号文件是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该文件原件由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安岳县商务局调取,留存于蒋某某滥用职权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王恒、简亮于日从蒋某某案卷中复印该文件作为本案证据,并加盖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印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安岳县商务局安商(号文件虽为复制件,但搜集程序、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上诉人黄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上诉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损失没有经过鉴定,无证据证明损失大小,认定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经查,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证实,对承办企业为配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改造的区域性日用品配送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政策支持,方案规定了配送中心的申报条件。柠都配送中心不符合申报补助条件,黄某某等人隐瞒真相进行申报,使柠都配送中心最终获得了财政补贴60万元,该60万元系柠都配送中心不应当获得的国家资金,应全部计入国家损失。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六、上诉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游某某在本案立案前二日已将拨款退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经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资检反渎交办(2013)02号交办函、游某某滥用职权案立案决定书、蒋某某滥用职权案立案决定书、扣押通知书、扣押文件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摸排中,发现安岳县商务局、安岳县财政局相关人员在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过程中涉嫌渎职,于日将该线索交与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办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4日对游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同月26日对蒋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游某某在日将本案违法所得60万元予以退回,同月8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滥用职权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的经济损失60万元,是在与本案相关联的游某某、蒋某某滥用职权案立案后才挽回的,在计算案件损失时依法不予扣减,但在对上诉人黄某某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安岳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初验工作,明知其应会同安岳县商务局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交的柠都配送中心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却在未对该配送中心进行初验的情况下,陪同资阳市验收小组对配送中心进行实地验收,且未将柠都配送中心未初验的真实情况告知资阳市验收组成员,后又签字上报柠都配送中心已初验合格的申请文件,未履行审查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柠都公司负责人游某某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上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的相关诉、辩理由及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美佳代理审判员  范 萍代理审判员  刘枫丹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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