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和敲诈勒索两项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交到到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会怎样

聚众斗殴罪检察院批捕后。还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_百度知道
聚众斗殴罪检察院批捕后。还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是不是还要找接洽的人。还是找律师就可以。还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聚众斗殴罪检察院批捕后? 要交保证金吗,大约多少钱? 沈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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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新刑诉法第65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也可以由家属申请。如果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  (三)患有严重疾病,保证金的多少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案件尚未办结。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符合条件、被告人:人民法院:  (一)可能判处管制。
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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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夏某某、黄某、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六刑终字第00169号
原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因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日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四子&,男,汉族,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绰号&华子&,男,汉族,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因犯盗窃罪于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日起日止)。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小夏&,男,汉族,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伍章安,绰号&小伍子&,男,汉族,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舒城县,住肥西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舒城县,住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夏某某、黄某、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认定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潘某某不服,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以一审定案的所有的证据取得的程序违法,索要正当债务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原审被告人潘某某以原判定性聚众斗殴罪错误,请求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二审期间,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该案部分事实存在证据不足和程序瑕疵问题,建议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舒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舒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笑琳
代理审判员  李传丽
代理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学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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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好雨、王某甲等聚众斗殴罪,孙好雨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刑初字第5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好雨。曾因犯抢劫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柯展。辩护人钱珍美。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南忠权。辩护人刘晓东。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胡秀芝。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叶魏魏、郑旭灿。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守如。被告人孙某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邰某。曾因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好雨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孙某甲、孙某丙、邰某、孙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好雨及其辩护人柯展、钱珍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南忠权、刘晓东,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胡秀芝,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叶魏魏、郑旭灿,被告人孙某丙、邰某,被告人孙某乙及其辩护人吴守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经营的浙江省瑞安市至安徽省阜阳县豫A×××××大客车在乐清市白石街道火车站转盘载客时,遇被告人孙好雨强行收取好处费,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甲被被告人孙好雨殴打。8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李某甲商量报复被告人孙好雨,便纠集龚尚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准备好木棍、铁棒等凶器,乘坐皖K×××××大客车来到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加油站。被告人王某甲发现被告人孙好雨后,便指使龚尚均等人殴打被告人孙好雨,被告人孙好雨见状逃离。之后,被告人孙好雨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丙、邰某、孙某乙,准备好钢管、铁铲、铁棒等凶器,并约被告人王某甲到柳市镇吕岙村村委会门口的转盘处斗殴。后被告人王某甲便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和龚尚均等多人乘坐皖K×××××大客车来到乐清市柳市镇吕岙村村委会门口的转盘处,双方持铁铲、铁棒进行斗殴,造成被告人王某甲、孙某乙等人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孙某丙、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孙好雨在柳市镇蟾东村加油站等处先后对被害人张某乙、刘某、谭某、李某戊等人驾驶的营运大客车以拉客的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对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监控录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好雨、王某甲、李某甲、孙某甲、孙某丙、邰某、孙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好雨的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好雨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好雨、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孙某丙、邰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孙好雨聚众斗殴罪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六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邰某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孙某丙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好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孙好雨辩解称其虽参与聚众斗殴,但没有纠集他人,亦无敲诈勒索行为。其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孙好雨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孙好雨聚众斗殴过程中,曾让孙某丙等人报警,在交警到场后没有逃离现场,之后自行到柳市分局接受口头传唤,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对本案发生有先过错责任;3.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丙、邰某、孙文显等四人主动提出参与斗殴,并非被告人孙好雨纠集;4.敲诈勒索事实,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要求对被告人孙好雨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甲因孙好雨事先多次敲诈王某甲的客车,公安机关又未及时处理,才对孙好雨进行报复,主观恶性偏轻;2.被告人王某甲在斗殴之初已报警,明知有交警已经赶赴现场,仍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在住院治疗期间,主动打电话约请警方到医院对其进行讯问,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要求减轻处罚,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孙好雨有过错在先,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孙某甲因见孙某乙被殴打而反抗,系防卫过当;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和公安人员一起将孙某乙送医,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要求减轻处罚,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孙某乙事先没有预谋,在还没打架时就被击中,参与时间短,系从犯,且孙某丙报警之后,其未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要求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经营的浙江省瑞安市至安徽省阜阳县豫A×××××大客车在乐清市白石街道火车站大转盘载客时,遇被告人孙好雨强行收取好处费,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甲被被告人孙好雨殴打。次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李某甲商量报复被告人孙好雨,便纠集龚尚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准备好木棍、铁棒等凶器,乘坐皖K×××××大客车来到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加油站。被告人王某甲发现被告人孙好雨后,便指使龚尚均等人殴打被告人孙好雨,被告人孙好雨见状逃离。当日下午,被告人孙好雨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约好在柳市镇吕岙村村委会门口的转盘处斗殴。被告人孙好雨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丙、邰某、孙某乙,准备好钢管、铁铲、铁棒等凶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和龚尚均等多人乘坐皖K×××××大客车来到该转盘处,双方持铁铲、铁棒、木棍等凶器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乙被打伤,被告人孙某丙、邰某、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孙好雨、孙某甲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追打王某甲,致后者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及陪同人员送医,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予以陪同。被告人孙某丙、邰某自愿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公安分局接受调查,被告人孙好雨在案发现场经民警口头通知,自行到达该公安分局接受调查。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二)敲诈勒索事实2012年以来,被告人孙好雨在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加油站等处先后对被害人张某乙、刘某、谭某、李某戊等人的营运大客车以拉客的名义多次强行收取“人头费”。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孙好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平时帮回安徽阜阳的客车介绍乘客,每人抽取佣金二、三十元。日21时许,其开车送三个老乡去白石合湖坐王某甲的客车,后因王某甲要开其车而发生纠纷,互相打了几下,之后双方被乘客拉开。次日14时许,因有三个乘客要坐车,其和王某甲约在蟾东加油站,但王某甲的客车到后,从车上下来很多拿棍子的男青年,其就逃走了。王某甲和一陌生人打电话给其,说知道其住哪,要跑来打其,其称自己在吕岙转盘等,叫对方过来。后孙某丙、孙某乙、邰某、孙某甲到其暂住处。其称自己被王某甲等人欺负,王某甲等人会过来找其打架。其拿了钢管,其余四人拿了钢管、铁锹、木棍等工具。王某甲的客车到了后,车上下来约二十个男青年,有人手上拿铁棍和刀,有些人拿砖头,其让孙某丙报警。对方拿砖头砸,其拿钢管打对方,孙某丙等四人也冲过去。后其转头发现孙某乙倒在地上,头部流血,对方就逃了,打架过程约一分钟。其看到王某甲在车旁,用拳头打了王某甲身上,王某甲逃上车后,其追上去用拳头打了王某甲头部约二拳。警察到后,将其等人都带走了。2.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和李某甲一起经营安徽阜阳至温州瑞安的长途客车,也会到乐清带一些客人回家。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其听李某甲说孙好雨有敲诈他们的客车,不管孙好雨是否有介绍客人,都要收取好处费,不给不让车走,还威胁司机。其开车的时候碰到孙好雨敲诈十几次,每次一百到三百元不等。日晚上,其和王某丙到乐清市白石街道合湖转盘上客时,孙好雨过来要钱,因上车的客人都不是孙好雨介绍的,其不愿给钱而发生冲突,孙好雨打了其两巴掌,后被车上的人拉开,其就开客车走了。当天晚上其打电话将事情告知李某甲,商量好第二天带人到乐清打孙好雨。次日,李某甲说人已经叫好。中午,李某甲开皖D×××××大客车接了其后,先到柳市公安分局报案,再到白石派出所谈话。期间,孙好雨多次打电话叫其把车开到蟾东加油站。其到加油站后,对李某甲叫来的人说就是这个人,有几个人就拿木棍下车要打孙好雨,孙好雨开车逃走了。之后,其又打电话报警。报警后从柳市分局出来,孙好雨打电话说在吕岙转盘等他们,其就到加油站开车到转盘。孙好雨和十几个人已经拿钢管、铁铲在等,其这边的人也下车,拿砖头、木棍和对方对打。其下车站在车门边,这时有巡逻车开过,人都跑了。孙好雨和一个男青年拿钢管来打其,其左手臂、右大腿、腰部等处被打伤,其逃上车,孙好雨追上车用拳头打其。后其被巡逻车送到医院。3.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和王某甲一起经营一辆温州瑞安到安徽阜阳的长途客车。孙好雨经常拉一些柳市的客人给其,从中赚取差价。但从2013年4月开始,孙好雨基本没有拉客人给其,但其车停靠在柳市,孙好雨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刚开始是二、三百元,后来要五、六百元。日凌晨,王某甲打电话给其称孙好雨在白石又向他要钱,他没给,还被孙好雨打了。上午9时许,王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孙好雨打电话给他说要带人来打他,王某甲让其叫一些老乡坐车上,准备和孙好雨打。其打电话给“艳伟”,“艳伟”叫了七八个人,连同其自己的人总共有十几人,当天中午从瑞安出发来柳市,在乌牛接了报案回来的王某甲,在白象镇上来两个人并带了一捆钢筋。到了蟾东加油站,有四五个客人和孙好雨一起往车边走,王某甲看到后对叫过来的男青年指认了孙好雨,其中一些男青年从车上拿起木棍或铁棍下车准备打孙好雨,孙好雨就逃了。接着,客车开去白石接客人,孙好雨打电话给王某甲说他已经叫好了人,叫王某甲过去。其等人就开车到柳市镇吕岙转盘,与在路边等候的孙好雨等人,手持械具开始打架,其这边的人捡起路边的水泥砖块砸对方,对方有一个体型较胖、手拿锄头的人冲了过来,被砸中了头部,倒在地上。其这边的人见状就散掉了。孙好雨和一个男子就过来用铁棍打王某甲的胳膊、腿部和头部。王某甲没有还手就逃到车上,孙好雨追到车上打了王某甲几个巴掌、几拳头,后110民警就来了。4.被告人孙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日16时30分许,其到柳市镇吕岙村找其堂叔孙好雨。其到孙好雨暂住处门口时,看到孙好雨手拿一根钢管,孙某乙手拿一根木棒,孙某丙、邰某手里拿木棒、钢筋之类的东西,一辆客车停在路边,车旁有约二十个人拿着木棒、钢管、砖头站在那里。孙好雨称对方欺负他,叫其帮忙,其予以同意,并从旁边拿了一根钢管。打起来之前,其准备报警,但手机没电,让孙某丙报警。对方男青年走过来后,孙好雨也走了上去,其等人也跟上去。对方很多人拿砖头砸过来,其等人冲过去用手上的钢管和木棍去砸。孙某乙拿木棍横着抡过去时,一块砖头砸在孙某乙头上,孙某乙倒地并流血。孙好雨追上去用钢管打王某甲,其也上去用钢管打了王某甲身上两下。王某甲逃上车后,孙好雨还追上去,其去看孙某乙伤势,没有追上去。之后其送孙某乙去柳市三医,民警将其从医院带到柳市分局。5.被告人孙某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日11点多,其接到孙好雨电话,让其到蟾东加油站统计搭车回阜阳的老乡人数。其到后过了一个多小时,孙好雨、孙某乙也来了,三人一起等客车。客车到后,下来几十个拿铁棒、钢管、刀的人,冲上来打孙好雨,孙好雨马上就跑了,其也离开了。当天下午16时许,其到柳市镇吕岙村孙好雨暂住处,看到孙好雨、孙某乙、孙某甲、邰某都在,孙好雨说大客车的人还会来打他,叫大家帮忙,其四人表示同意。孙好雨、孙某甲各拿了一根钢管,孙某乙、邰某各拿了一根木棍,其拿了一把铁锹。大客车开过来后,从车上下来三十多人。其马上打电话报警了。对方拿着钢管、刀、木棍、砖头等冲上来打其五人,其五人也冲上去,孙好雨、孙某乙、孙某甲三人冲在前面,其和邰某在后面。孙某乙的头部被对方用砖头砸伤,其去扶孙某乙并报警。刚好有交警车过来,对方的人就跑了。6.被告人邰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日16时左右,其到柳市镇吕岙村找孙好雨买车票,发现孙某丙、孙某乙、孙某甲等人都在孙好雨家门口站着,孙好雨说“红旗”找他麻烦,让其帮忙。孙好雨拿了一根自来水管,孙某乙拿了一把三角锄头,孙某丙拿了一根钢筋和一根自来水管后,五人到吕岙转盘处等。客车到后,下来二十多个青年人,手里都拿着木棍、自来水管,其中一人拿着刀。其有点怕,就跟在孙好雨等人后面。对方先用水泥砖块砸,走在前面的孙某乙被砸中,躺在地上,其经过孙某乙身边后没有冲上去打,而是打电话报警。当时有一辆交警车开过,对方的人都散掉了。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2527。7.被告人孙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日16时许,其经过柳市镇吕岙村转盘附近的孙好雨暂住处,孙某甲、孙某丙、邰某都在那里。孙好雨说有人欺负他,对方叫人过来打架,叫其四人一起帮忙,四人都同意了。其拿了把铁锹,其余四人拿了钢管等工具。大客车开来后,下来二十个左右男青年,手里都拿着钢管、木棍、大刀等工具。孙好雨看到对方过来,就拿着水管冲过去,其和孙某丙等也跟着过去,其往前冲了约3米,对方的人拿石头砸过来,其被砸中并倒地。8.同案龚尚均的供述,日11点多,其接到“小江”电话让其到瑞安市十八家车站。其到后,“小江”让其上皖K×××××大客车,“小江”、和“小江”一起的五、六个男的、刘玉平等四人也上车了。车子开到乐清市柳市镇蟾东加油站附近时,有几个男的从车门边拿出一捆木棍和一捆铁棍,其看到就知道是去打架。到加油站后,有人说一个男的向客车敲诈,收保护费,车上有几个男的拿木棍、铁棒下去要打那男的,那个男子就跑了。后车上有人说那个男的约他们到住的地方,车子就开到了柳市镇吕岙村村委会附近的转盘,对方有十来个人都拿着钢管、木棍、铁锹站在转盘附近,还叫他们过去。车上就下来十来个人,都拿着木棍和铁棒,其也拿了一根木棍,双方开始打架,后其这方的人跑掉了。其拿着木棍没打人,后扔了木棍回车上。对方一个人过来在车边用钢管打车上一个司机的头和手臂,司机上车后,那男子追上车用钢管朝司机背部、胸部捅了几下,用巴掌、脚朝司机胸部、头部打了几下。后民警就到了。9.同案刘玉平的供述,日11时许,其接到“阿龙”的电话叫其去瑞安十八家车站找一辆客车。其后到车站并上了这辆客车,“阿龙”没来。车开到乐清一个加油站时,车上约十个人下车,过了二分钟回来,说有人敲诈这辆大客车,去打那人,但那人逃了。到16时许,大客车又开到一转盘,其通过车窗看到有人拿水管冲过来,车上的男青年也拿木棍等物冲下去,后来这方的人都逃光了,其没有下车。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老板李某甲有一辆皖K×××××大客车,从事温州瑞安至安徽阜阳的客运,其负责售票。如客车发车时人数不够,会沿途拉客。暂住在柳市的小龚经常拉一些柳市的客人,从中赚取差价,有些在柳市上车的人不是小龚介绍的客人,但小龚也要收取一定费用,这种情况持续大概二年了。刚开始,收的费用少一点,后来收取的差价越来越多。日下午1时许,其在发车时看到有二十多个年轻人带着一捆木棍和一捆铁棒上车。后其听说是昨天王某甲在白石拉客人时被小龚打了两巴掌、踹了几脚。次日下午14时40分许,其开车到柳市镇蟾东村加油站接客人,其看到从二层车厢下来很多年轻人,手拿铁棒和钢管冲上去打小龚,小龚逃走了。后客车开至北白象镇桥下村时,李某甲叫客车拐回去,小龚约他去暂住处。车子就开到柳市镇吕岙村转盘处,小龚等十几个人已经站在村委会那里,小龚拿一根钢管,还有拿铁锹、砖头的。车停靠后,其听到小龚在村委会门口喊着让这边的人过去,于是车上的人就拿着木棍和铁棒下车跑到对面去了。双方互相拿砖头砸,对方有个男子被砸中头部,接着双方就打起来了。没多久,车上下来的男子就跑了,小龚和另一男子拿着钢管打王某甲,王某甲就上车,小龚又上车用拳头和巴掌打了王某甲五六下,然后民警就到了。王某甲和小龚那边一男子先去医院,其和小龚等人被带到柳市公安分局。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皖K×××××的驾驶员,很早就认识小龚。小龚一直在柳市镇拉客人坐车,也有收保护费。最近一年,不管他有没有拉客人过来,几乎只要有人在柳市镇和白石镇上车都要给小龚钱,最少要一、二百元,多的要三、四百元。其车被收了三四十次,大概被收一、二万元。如果不给,小龚会骂人打人,一般都打骂跟车的人。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阜阳到瑞安四辆客运汽车的售票员。小龚有在柳市镇、白石镇给其客车拉客。刚开始小龚有拉客人过来并收佣金。今年开始,其每次过来卖票时,小龚都有过来要钱,有客人就按一人一百元收取,没有客人一般要一、二百元,很少超过三百元。其一年跟车大概110趟左右,一个车一年大概收一、二万元左右。如果不给钱,小龚就恐吓,说要砸车,但没真砸过。1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日晚开车的司机。当晚21时许,其开车到乐清市白石街道合湖转盘上客。客人上车后,孙好雨从一辆奔驰车里下来到客车上,看到车坐满了客人就不下车,并称自己不能白来。王某甲就下车并称要将孙好雨的车子开走,孙好雨就跟下去,并用拳头打王某甲的脸,经路人劝架,二人就没有打了。车子开上路后,孙好雨又开车追,叫王某甲下车,其没有停车一直开到高速路口将王某甲放在路边。孙好雨2011年上半年有送客人到其驾驶的客车上,但之后送的客人越来越少,最后没有送客人来也要钱,每次向客车要一百元至五百元不等。1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日晚,其送朋友的孩子到白石镇合湖转盘坐车去安徽临泉。其是和“红旗”(后知道是王某甲)联系的。其看到小龚站在车上,王某甲叫小龚走,小龚也不走。之后其看到小龚下车,打了王某甲一个耳光和一拳就被旁人拉开了。1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其和两孩子到白石镇合湖转盘坐车到安徽临泉,其是和车老板“红旗”联系的。其看到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上车和“红旗”说话,之后吵起来、打起来,具体打的过程其没看见,后其和老乡将两人拉开。其听说那个男子是过来要钱的。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回家都坐李某甲的车,去年年底其在柳市镇蟾东加油站上车回家时,孙好雨拦在车前要钱,不给钱就不让车开走,车被延误了二三十分钟,车老板大概给了孙好雨二、三百元,车才开走。1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回家都坐李某甲的车,其碰过一次有人闹事。2013年7月初一天下午,其坐车回家时,车上一工作人员说柳市有个介绍人拉客人过来并从中扣钱,客车就不愿意拉这个介绍人介绍的客人。当天那个介绍人又介绍客人过来,客车上的工作人员不愿意,就和对方发生争吵。18.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间,其坐车到柳市镇三信加油站时,孙好雨拦在大客车前面要钱,开口要五百元,最后跟车的人给了孙好雨三百元,孙好雨当天没有带人来坐车。月间,其坐皖K×××××的大客车回家,车开到乐清市北白象镇高速路口时,孙好雨开车带了六个人,非要让车主拉回去,也没有给车主钱。孙好雨还说:“那些车老板都想进医院吗,搞一下就老实了”。1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回家都是坐“红旗”(指王某甲)和“大伟”(指李某甲)的车回家。2012年9月份,其坐车到乐清市北白象镇白鹭屿村高速路口附近,看到孙好雨带了三、四个人要五百元钱,最后李某甲给了三百元,车子在那停了一个多小时。2013年清明节的时候,其坐车到乐清市柳市镇蟾东加油站附近,孙好雨又过来要钱,过程大概持续一个多小时,要了多少钱不清楚。2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月间,其坐9668的大客车回家,到了乐清市柳市镇蟾东加油站,孙好雨就站在车前不让车走,其到车门口看到孙好雨问“红旗”(指王某甲)要钱。大客车在那停了一个多小时。最后王某甲给了孙好雨多少钱其不知道。2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日16时许,孙好雨打电话给其称有人过来打架。后其到吕岙村转盘附近时已打完架,孙好雨仍在现场。民警叫孙好雨到柳市分局接受调查,孙好雨坐三轮车去了柳市分局。之后其到柳市分局也碰到了孙好雨。2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其系皖K×××××客车的老板,客运线路是安徽阜阳至浙江瑞安,有时会经过柳市带一些客人。2011年9月份左右一天,其车在柳市镇蟾东村加油站接客时,小龚等二、三个人过来向其要钱,说不给就报运管称他们非法营运,其就给了小龚二百元。之后,小龚就向其车子收费到现在,一次收费从二百元到二千元不等,视柳市上车的客人数而定。从2011年9月份左右开始到日,一共被小龚等人收走六到八万元。平时小龚虽有向其介绍乘客,不过次数很少。23.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其有一辆车牌为皖K×××××的客车,线路是瑞安到安徽阜阳,途径乐清柳市。联营的四辆客车,分别为其、张某乙、刘某和王某甲的。2011年年底,孙好雨开始拉客人来柳市蟾东加油站等车,一个客人回扣五十元。之后孙好雨每天在蟾东加油站等,不是孙好雨叫来的客人,也按每个人收取五十元或几个人一百到二百元不等,向客车收钱。其不是自愿给钱的,如果不给钱,孙好雨就不让客人上车,也不让车开走。24.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实其从2001年年底开始运营瑞安至安徽阜阳的客运路线,与另外三辆车组成联营。2003年开始,孙好雨经常介绍柳市到安徽阜阳的客人给其,刚开始介绍一个客人佣金六十元。2006年年底,客人知道了停靠点,自己直接上车,孙好雨不同意,没有介绍客人过来也向客车要钱。因其客车都是下半夜到柳市,因此春运期间,孙好雨让其客车给三千元好处费,后经讨价还价,其每年基本会给一千元左右的钱。其记得2009年年底给孙好雨一千元,2010年、2011年年底,分别给了八百、六百元,今年春运没给钱。其听说王某甲的车经常被孙好雨拿钱,具体情况不清楚。2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有一辆车牌为皖K×××××的大客车,路线为从阜阳到瑞安,这个路线上共有四辆汽车。2013年过年后,孙好雨帮他们拉乘客,每个客人回扣五十元。有时其直接联系的客人,孙好雨也要求其给钱,每次一般是一百元到二百元不等,最多不会超过五百元。26.接警单、民警自述、情况说明、出警情况说明、报警录音,证实日10︰24︰23,王某甲报警称柳市镇蟾东村加油站,经常有人向其收取保护费。同日16时30许,有人用132××××××××××××××××9733的号码报警称柳市镇吕岙自然村转盘处有人在打架,有人员受伤。柳市分局接到报警后,民警陈杰雷到达案发现场,带两名受伤人员及两名陪同人员到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并控制,民警黄可喜二次出警到达现场,口头通知无关人员离开,知情人员自行到柳市公安分局配合调查。民警董开福留守值班,发现多人到柳市公安分局,经询问,孙好雨、邰某、孙某丙、龚尚均、李某甲、孙某甲、刘玉平等人均称案发时在场。27.检查笔录、伤势照片、住院病历、病历本、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孙某乙、孙好雨、孙某甲的伤情,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孙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案发现场扣押了木棍、钢筋、自来水管等物。29.通话记录,证实132××××5221系被告人孙某丙持有,135××××9733系李某甲持有以及涉案人员孙好雨、李某甲、龚尚均、孙某丙、王某甲等人的通话情况。30.阜阳至瑞安专线收入单,证实月间涉案客车的部分收支情况。31.抓获经过,证实日,在医院里抓获孙某乙、王某甲。32.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的部分情况。33.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除被告人孙好雨、王某甲、邰某有前科劣迹外,其余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上述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被告人孙好雨、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好雨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报警均在斗殴发生之前,且报警内容为大巴车被敲诈勒索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自称在医院就医时曾电话约请一名民警到医院对其进行讯问,但目前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殴打王某甲,之后其虽自愿跟随民警去医院,但其系将孙某乙送医,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孙某乙受伤之后被民警等人送医,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孙好雨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刘某、谭某、李某戊的陈述,均能证实孙好雨曾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事实,且与证人李某乙、王某丙、宋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孙好雨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被告人孙好雨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孙好雨、王某甲、李某甲对聚众斗殴的发生有无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事发前,孙好雨多次对王某甲、李某甲的客车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曾纠集人员在蟾东加油站持械追打孙好雨的行为,均是导致聚众斗殴行为发生的诱因,但不能将三人的行为认定为过错行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孙好雨有无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丙、邰某、孙文显的问题。经查,根据被告人孙好雨、孙某甲、孙某丙等人的供述,可以证实孙好雨与王某甲等人通话后,将要打架之事告知孙某甲等四人,并让四人给予帮助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孙好雨纠集孙某甲等人参与斗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好雨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孙某甲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经查,本案中双方系互相斗殴,且在对方人员已经散掉的情况下,孙某甲仍同孙好雨一起殴打未直接动手参与斗殴的王某甲,不能成立防卫过当,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是否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受被告人孙好雨纠集之后,寻找工具,并积极参与斗殴,故二被告人均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好雨、王某甲、李某甲、孙某甲、孙某丙、邰某、孙某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好雨多次强行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好雨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好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聚众斗殴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孙某丙、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孙好雨、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甲、孙某丙、邰某予以减轻处罚。相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孙好雨、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好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被告人孙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五、被告人孙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六、被告人孙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七、被告人邰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八、暂扣于乐清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木棍、钢筋、自来水管共28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晨人民陪审员  蒋宙宙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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