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贿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审到期后没有判决还会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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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介绍贿赂罪如何定罪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判决 取保候审 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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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编辑本段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编辑本段构成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
&、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编辑本段立案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
&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编辑本段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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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告人孔令春犯行贿罪,于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李雪梅、代理检察员马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控: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孔令春挂靠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公司推销药品期间,以药品提成款为名多次给时任化隆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赵惠霞(已判刑)贿赂款46000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赵惠霞、马国雄、李晓林、李玉龙等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孔令春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令春在推销药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赵惠霞回扣4.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令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孔令春挂靠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公司期间,以药品提成款为名多次给时任化隆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赵惠霞贿赂款共计46000元。
&&&&经庭审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赵惠霞证明: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其任化隆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挂靠在青海富康医药集团公司的业务员孔令春以药品提成款的名义给其回扣共计4.6万元。
&&&&2、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该公司董事长李玉龙证明:孔令春是2004初挂靠到富康医药集团公司的药品推销员。孔令春从事业务期间,公司未正式开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只按规定给其低价供给药品,由其自行推销。公司给其既不发工资也不收取管理费,只收取4%的发票税。
&&&&3、书证:①化隆县医院和富康医药公司进销药品帐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孔令春从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给化隆县医院销售各类药品元。其中销售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4800支、先比先8000支、先清1760瓶。
&&&&②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东检技检字(2006)04号关于对孔令春笔迹的鉴定结论证明:从赵惠霞家中搜出的日书写有&赛世克、克拉维酸钾,原春节前,11640元+4000元,计12640元。已付16000元,剩110400元,已付30000元,已剩80400元&字迹的便条是孔令春亲笔所书,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孔令春确认。
&&&&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出具的侦破经过证明:日、22日,受贿人赵惠霞先后交代了收受多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其中包括收受被告人孔令春的回扣4.6万元的事实,日,该院将孔令春传唤询问,孔令春遂交代了行贿2万元的犯罪事实,当日决定对其立案并刑事拘留,后孔令春又供述了向赵惠霞行贿2.6万元的犯罪事实。
&&&&④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惠霞因受贿14.1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孔令春的贿赂款4.6万元,被我院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4、被告人孔令春供称,2004年底至2006年3月其挂靠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公司推销药品期间根据化隆县医院药剂科主任赵惠霞的提供的购药计划,推销药品头孢派酮钠(先比先)8000支,每支给赵惠霞提成3元,阿莫西林克维酸钾5000支,每支提成5元,先清1000多支,每支提成5元,后将以上提成款先后多次给付了4.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春在推销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贿人赵惠霞回扣4.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在追诉前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免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孔令春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孔令春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公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
&&&被告人孔令春,又名孔杰,男,汉族,初中文化, 日生于安徽省太和县,住该县城关镇人民中路129号,农民。日因涉嫌行贿一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以东检(2007)公诉字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春犯行贿罪,于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李雪梅、代理检察员马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控: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孔令春挂靠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公司推销药品期间,以药品提成款为名多次给时任化隆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赵惠霞(已判刑)贿赂款46000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赵惠霞、马国雄、李晓林、李玉龙等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孔令春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令春在推销药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赵惠霞回扣4.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令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孔令春挂靠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公司期间,以药品提成款为名多次给时任化隆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赵惠霞贿赂款共计46000元。
&&&&经庭审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赵惠霞证明: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其任化隆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挂靠在青海富康医药集团公司的业务员孔令春以药品提成款的名义给其回扣共计4.6万元。
&&&&2、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该公司董事长李玉龙证明:孔令春是2004初挂靠到富康医药集团公司的药品推销员。孔令春从事业务期间,公司未正式开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只按规定给其低价供给药品,由其自行推销。公司给其既不发工资也不收取管理费,只收取4%的发票税。
&&&&3、书证:①化隆县医院和富康医药公司进销药品帐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孔令春从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给化隆县医院销售各类药品元。其中销售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4800支、先比先8000支、先清1760瓶。
&&&&②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东检技检字(2006)04号关于对孔令春笔迹的鉴定结论证明:从赵惠霞家中搜出的日书写有&赛世克、克拉维酸钾,原春节前,11640元+4000元,计12640元。已付16000元,剩110400元,已付30000元,已剩80400元&字迹的便条是孔令春亲笔所书,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孔令春确认。
&&&&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出具的侦破经过证明:日、22日,受贿人赵惠霞先后交代了收受多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其中包括收受被告人孔令春的回扣4.6万元的事实,日,该院将孔令春传唤询问,孔令春遂交代了行贿2万元的犯罪事实,当日决定对其立案并刑事拘留,后孔令春又供述了向赵惠霞行贿2.6万元的犯罪事实。
&&&&④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惠霞因受贿14.1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孔令春的贿赂款4.6万元,被我院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4、被告人孔令春供称,2004年底至2006年3月其挂靠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公司推销药品期间根据化隆县医院药剂科主任赵惠霞的提供的购药计划,推销药品头孢派酮钠(先比先)8000支,每支给赵惠霞提成3元,阿莫西林克维酸钾5000支,每支提成5元,先清1000多支,每支提成5元,后将以上提成款先后多次给付了4.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春在推销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贿人赵惠霞回扣4.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在追诉前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免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孔令春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孔令春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令春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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