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期间办的办理焊工证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归本人所有吗?需要向单位交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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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最终获得了经济赔偿金和年休假工资报酬
时间:日&&|&&作者:郑益明律师&&|&&关键词: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赔偿金&&|&&浏览:1187
申请人刘某某系被申请人某公司俱乐部的职工,从2012年10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从事主管工作,每月工资为3000元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恪尽职守、认真负责,无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并得到了该公司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然而,被申请人公司不但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也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为申请人安排年休假或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某系被申请人某公司俱乐部的职工,从2012年10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从事主管工作,每月工资为3000元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恪尽职守、认真负责,无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并得到了该公司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然而,被申请人公司不但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而且也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为申请人安排或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更为恶劣的是,申请人前一天日还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被申请人公司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和未提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于第二天日却突然叫该公司人事部的文员通知申请人去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便前来弘旺找到该所的副主任律师郑益明作为她的代理人,为其申请。【仲裁庭审过程】1、申请人在其仲裁过程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9000元,而被申请人公司辩称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应当给付申请人的经济赔偿金。2、申请人除了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14年1份的工资待遇4000余元外,还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被申请人公司辩称已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除了支付下欠申请人一个月的工资待遇外,不应当支付其双倍工资。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000元,而被申请人辩称自己公司于2013年2月才取得营业执照,故申请人在其公司上班时间不满1年,不应给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审理认为】申请人于日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于日离职的事实,有申请人在庭审中所提供的&“求职表”、“离职员工结算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和该条例第五条有关“……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被申请人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5天的工资报酬2000元。而被申请人公司在无理由和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违法,应当依照我国《》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9000元。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待遇的主张,因申请人未在被申请人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以后一年之内主张其相关权利,故要求给付双倍工资的主张,本委不支持。【仲裁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赔偿金和下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因此,郑律师的辩论观点大部分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和采纳,并在该裁决书作出的当天,被申请人已经给申请人予以了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得到了充分保护,其劳动纠纷也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律师观点】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一些用人单位上班,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给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在既无理由又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类似案件,目前还普遍存在。在此,希望我们那些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像本案的受害者一样,多向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让自己的合法诉求能够依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附:《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刘某某之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郑益明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一些证据,通过庭审调查、双方的举证质证。现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特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希望仲裁庭在审理、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第一,被申请人在既无理由又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单方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我国《劳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9000元。1、依据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所出具的“离职员工结算通知单”和该公司办公室马主任当庭所陈述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既无理由又未提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将日还在其公司上班的申请人于日予以辞退并要求申请人马上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不但对此大吃一惊,而且就连其办公室的马主任也不知其公司辞退申请人的具体原因,故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之规定。2、至于被申请人辩称并非单方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观点,因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虽然出示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肖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和该公司总经理韩某某的情况说明,其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均系被申请方在日制作,而仲裁委员会规定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却截止于日,故被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在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有关“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仲裁庭不应当组织双方质证,其证据不能作为证实申请人有严重违反被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和因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况且,被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只能证明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对下属领导有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同时也未举出被申请人公司对申请人已经作出过相应处理的书面决定和通知书,也未举出申请人因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证据。3、根据双方在庭审中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最开始是在该公司从事领班工作,其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便由领班、库管晋升到前厅大堂副理、以至于最后晋升到经理职位,其工资待遇也不断增加,由此完全可以证实,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恪尽职守、认真负责,无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如果真像被申请人公司所称的那样,那么被申请人公司的奖惩制度岂不形同虚设,既不符合常理,也与我国法律相违背。4、虽然被申请方在庭审中称:“被申请人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申请人之前向其提出了辞职申请”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事实上,申请人不但没有向其提出辞职申请,而且被申请方也没有出示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所称的事实完全是虚假的。第二,被申请人公司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其书面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方在庭审中虽然一再辩称自己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却至今都未向仲裁庭举出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举不出应当由其公司保留和掌握的那份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公司就应当承担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而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则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每月给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第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累计工作时间已满一年以上,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2000元。根据被申请人公司给申请人出具的“求职表”、“离职员工结算通知单”均证实了申请人于日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于日离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累计工作时间为一年零三个月左右,而被申请方针对以上事实也当庭予以了认可,故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满一年以上系双方不争的事实,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和该条例第五条有关“……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被申请人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5天的工资报酬。至于被申请人公司企图想以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公司于日成立的时间,来否定申请人在其公司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在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公司应当按照申请人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标准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第四,根据被申请人公司给申请人出具的“离职员工结算通知单”证实,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日至日的工资4000余元,故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以上各种赔偿费用的同时,应及时将申请人2014年1月份的工资报酬4000余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予以支持和采纳。代理人:郑律师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作者: [四川-达州]专长: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2455积分 | 帮助662人 | 1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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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在确定劳动关系时 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案例介绍」原告秦某诉称,本人在日在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工作,本人从事销售业务。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所以在入职后第四个月,本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赔偿若干;2、解
  「案例介绍」
  原告秦某诉称,本人在日在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工作,本人从事销售业务。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所以在入职后第四个月,本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赔偿若干;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若干。秦某提供的证据有:(1)、营销合同(被告单位为卖方,有盖公章,签约代表为秦某);(2)工卡(用人单位为顺德某电器公司,姓名为秦某,入职时间为:日,还有职位、部门等信息,没有盖章);(3)考勤卡;(4)被告通讯录;(5)2008年6月被告促销方案;(6)新员工培训表(包括秦某);(3-6证据均没有任何签名和盖章);(7)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秦某向单位发出的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给予赔偿)。(8)提供两证人作证,证明秦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入职档案表(证明秦某入职顺德某电器公司,有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有顺德某电器公司盖章)。被告认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原告赔偿。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如不存在着劳动关系,被告也就无需向秦某赔偿。
  「问题讨论」
  1、秦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证据?举例说明?
  3、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试对本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处理结果」
  本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阶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不需要向秦某支付赔偿。
  「律师点评」
  1、秦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秦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秦某所提供的《营销合同》非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秦某与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所谓直接证据是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就是只能证明案件某一非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而秦某所提供的证据《营销合同》并不能起到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营销合同》是被告(出卖人)与某商场(买受人)签订的电器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作为被告的业务代表为秦某,因此秦某认为既然是业务代表,那么就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在开庭时辩解为秦某为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员工,顺德某电器公司与被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实质是产销关系,但双方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作为买受人为了让厂家顺德某电器公司作质量保证,所以要求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员工秦某作为业务代表,所以秦某与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的认定为,虽然秦某是该《营销合同》的出卖人的业务代表,但是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因为两家公司具有合作关系,而作为签约人一方合作方的业务代表,单凭营销合同不足以证明具有劳动关系。
  (2)秦某所提供的证据如考勤卡等(第3-6号证据),因为没有任何签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
  在本案件中,秦某所提供的考勤卡等证据,因为没有盖章也没有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名,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类证据不采信。
  (3)秦某提供的&工卡&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入职档案表&可以印证,秦某是与顺德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排除了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秦某所提供的证据&工卡&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入职档案表&可以同时证明,秦某的用人单位是顺德某电器公司,入职时间是:日,所以就排除了秦某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4)秦某在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提供两证人作证,但是从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来看偏低,不足以证明秦某与被告广州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秦某在一审阶段申请杨某出庭作证,以此来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该证人在作证时认为,其与秦某是&某某电器&的同事,但是&某某电器&与被告什么关系不清楚,也不清楚被告单位的具体名称,因此该证词没有被法院采纳。秦某在二审阶段提供证人汪某出庭作证,汪某证明,证人是在顺德某电器公司广州办事处工作,与秦某所在的被告公司在一起办公,证明秦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法院认为,汪某的证词与上述&工卡、入职档案表&相互矛盾,单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秦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证据?举例说明?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3、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试对本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1)在书证中,没有签字盖章的证据无效;
  (2)在书证中,提供复印件无效;
  (3)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无效;
  (4)只有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5)提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是自认行为,该证据有效。如秦某提供的&工卡&
人力资源部年终工作总结与计划.ppt7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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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后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作者:张士谦&
案情简介&&&
自日,田某开始到石家庄市某研究所工作,职位为电焊工。日,田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田某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同时,田某解除了与研究所的劳动关系。
2010年10月,田某为索要工伤保险待遇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石家庄市某研究所支付田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11月份,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研究所向法院提出已向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要求田某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田某向法院表示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受理通知,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长安区人民法院以田某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为由,判决田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田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日,本案重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开庭,研究所再次提出相同的理由,要求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指派张士谦作为田某代理律师,指出第一、研究所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此复查鉴定,所以研究所至今没有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三、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不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
本案焦点&&&
石家庄市某研究所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律师解析&&&
一、在分析本案焦点前,首先应明确何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复查鉴定。
二、石家庄市某研究所是否符合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为:工伤职工、职工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由于纠纷发生在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之间,在此着重阐述下“所在单位”。
第一、为助于分析“所在单位”,需要首先分析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目的。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为了公平起见,对因为伤情发生变化导致伤残级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允许一年后重新进行鉴定,工伤职工根据新的鉴定结论享受以后的工伤待遇。
第二、再通过法律条款分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影响哪些工伤待遇
1、第一次鉴定结论至田某解除劳动关系时,仍为有效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就本案讲,日田某第一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研究所没有提出再次鉴定,那么田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发生法律效力时,田某就享有了索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权利。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要的也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时、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应享受的待遇。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受复查鉴定影响。
为了论证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们再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5条:“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复查鉴定结论生效的时间是肯定在复查鉴定后,无论如何不应影响复查鉴定前的待遇,否则,此前的鉴定结论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3、本案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产生时,第一次鉴定结论仍然有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这两项待遇产生的条件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核算的标准是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田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0年10月份,此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是第一次的鉴定结论,所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应当参照第一次鉴定结论。
第三、解除劳动关系后,复查鉴定已经无任何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第一次生效结论来决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生效的鉴定结论来决定。同时,由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也不可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定期待遇,所以,解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已经不存在任何实际意义。
站在相反的角度,假设研究所的观点成立,也就是说假设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且影响此前的伤残待遇。那么,由于伤残待遇与鉴定结论紧密相关,职工的工伤待遇永远处于可变化的不稳定状态。即便今天田某按复查鉴定的结论享受了待遇,那么一年后、两年后………,田某再进行复查鉴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田某和研究所之间的工伤待遇纠纷岂不是永远无休止了。研读《工伤保险条例》,伤残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前面有一个词:“一次性”,依研究所观点,不能体现“一次性”,与立法目的相悖,可见,研究所的观点着实经不住推敲。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可见,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中的“所在单位”,应该是有条件的,即: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发回重审后的开庭,由于双方就能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一事存在争议,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暂时休庭。既然研究所申请复查鉴定,法院给其15日时间,如果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便中止审理;如果不能将受理通知递交法庭,择日开庭。
日下午,本案再次开庭,因研究所未能提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受理通知,本案开庭审理。事后,向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了解情况,被告知:“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允许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岂不是永远没头了?”
评论:工伤维权需要好律师,更需要好法官  田某的工伤维权案件,从日受伤至今已经3年半的时间了,除了用人单位恶意拖延程序外,还存在了诸多司法人员素质问题。
原一审法院法官作出荒唐判决,表面看是不懂工伤保险的基本知识,不虚心学习。石家庄市研究所荒唐的主张,稍微有逻辑分析能力的、有法理基础的人,都能分辨是非。虽然,我们没有看到法官在本案中收受贿赂,但无法让我们不这样想、不这样认为。
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力求使每一位受援职工得到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但是,维权中更深切的感受到,遇到一位、几位能够明辨是非、主持公正的法官,才是更大的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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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你好:我是1名护士。在原来的单位工作1年多辞职不干了。并且在那注册了护士证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是1名护士。在原来的单位工作1年多辞职不干了。并且在那注册了护士证。但是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换工作单位了。这个护士证要变更到现在的单位。但是得要原单位盖章才能变更。原不给盖章。说注册不到3年不给变。请问他们有资格吗。谢谢。麻烦你了
您好:在原单位工作已辞职,原来单位已买社保,但打电话原单位已说停交,但是电话查询社会保障局个人参保状态仍是参保缴费,现在进新单位可以帮我续交社保吗,新单位说要是原单位没有停社保,我就去不了新单位
你好:请问单位和我协商不通,(要求主动辞职,我没同意)把我调离工作岗位两个月. (到办公室干坐)这算"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的是单位违规行为吗?我个人应该怎么办?或是要求仲裁两倍赔偿可以吗?
干坐没办法的1人。
但是选择我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现在报到市劳动局了,市劳动局说文件上就没有这个条力,我看到晚上好多地方都有这款,你说如何处理。
我想知道我在单位工作3年、现在以辞职、第1没有替我交保险:第2年、第3年才交保险、如果我想要求补偿我第1年的保险!请问我怎么维权?
你好,我原来是供销社职工,从事外购外销工作,与单位建立了往来帐册,在往来帐册上最后还欠单位1万多元,因业务活动中有些差旅费未报,单位领导让常年法律顾问写1份减免报告,再写1份还款计划,单位依据此报告和还款计划诉讼至法院,庭审中我要求对帐,对帐册中还在问题的要求质证,及错帐伪证,审判员不予理睬,以往来帐册中上下加减数据正确以及报告和还款计划,判决我归还欠款,请问这份判决书正确吗?
你好,我是河北人,现在天津工作,单位是在天津注册的上市公司,我是1名电焊工,大专学历,来公司工作6年,请问可以申请天津户口吗?
你好,我以前在南京A处工作就在A处注册了护士资格证,后来换工作到南京B处,打算变更所以填了变更表也让A处填了字,但由于某些原因在B处工作了半年没变更,现在换工作到常熟,那我的护士资格证有影响吗,如果我现在要变更怎么办?还有变更隔多久才能再变更?
你好。我将要向单位提出辞职。但是现在又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请问。我的一切保险应该怎么办理。谢谢
工伤认定后我不想再继续工作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和用人单位写辞职报告吗?工作一个月没签合同,但交了保险。工伤坚定厂方也报给了劳动局,他们说要鉴定需要等6个月以后。现在我不想继续工作需要写辞职报告吗? 你好!我现在还没鉴定,要等6个月以后才能鉴定,现在伤还没好,我的意思是:等伤好了我就不想上班,需要写辞职报告吗?写了之后到时候我鉴定时假如厂方为难这个辞职报告会影响劳动关系吗?非常感谢您!
你好,请问我母亲在单位工作了28年到最后什么说法也没有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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