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网恢代表什么?

    (图表一)
2、横向比较:恢复案件工作占执行工作的比重不断加大。对初执案件及恢复案件的执行,是执行部门的二大重要工作内容。从调查情况看,相对于初执行案件,法院对恢复案件的执行工作量越来越大。这可从恢复案件数与初执案件数的同期横向比对显示出来。据统计,金华中院2009年初执案件收案数为271件,恢复案件为96件,恢复案件占总案件数的26%;2010年初执案件收案数为199件,恢复案件为132件,恢复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9.8%;2011年初执案件数为217件,恢复案件数为189件,恢复案件占总案件数的46.5%。在各个年度中,恢复执行案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见图表二),恢复案件执行的工作量也不断加大。
& & & &&(图表二)
& & (二)恢复执行案件特点
1、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恢复案件居多。从恢复案件的收案情况看,90%以上的案件均由权利人申请而进入恢复执行程序,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案件则较少,依职权启动的主要集中在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执行依据被再审撤销的案件等几类情形。
2、恢复执行案件执限相对较短。这是恢复执行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从实务看,恢复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相对于初执案件的执结期限相对较短,基本上控制在一个月之内。这与实践中对恢复执行案件以结案代替收案(简称以结代收),即执行款已扣划或可供执行财产已变现到位,具备结案条件后,执行法院再对案件立案恢复执行的做法有关。
3、实际执结的比例较高。实际执结比例即实际执行率,是指强制执行、和解与自动履行结案案件数占整个执行案件收案数的比例。这显示了执行工作的成效。恢复执行的案件实际执结的比例明显高于初执案件。这与案件恢复执行前当事人已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法院已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特点有关。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恢复案件较多。从案件类型上看,除了合同纠纷类案件,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初执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在押或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以程序终结的情形较多,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权利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案件也相应较多。对该类案件,因有的案件中经调查,仍不能查控到相应的被执行人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着对权利人申请司法救助后再次程序终结的情形。
二、恢复案件审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执行实践看,恢复案件的执行工作成效明显,但该类案件在审查及执行中仍存在着不规范问题:
(一)审查程序不规范。
  1、审查主体不统一。从调查看,法院内部对恢复案件申请的审查主体主要有二种,一种是由执行局人员进行审查,一种是由立案庭人员进行审查。由执行局人员审查的,又可分直接由执行实施人员审查或由非执行实施人员(如监督、裁决人员)审查的情形。执行局人员审查后,认为可予恢复的,则移交立案部门予以立案执行。实践中,由执行局人员审查的做法较为普遍,而直接由立案庭人员审查并立案的较少。
2、审查程序及内容不明确。当事人提起恢复申请有二种情形:一种是申请执行人提交单纯的申请恢复报告;另一种则是除了提交申请报告外,还提交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审查人员是否需要实质审查抑或形式审查存在困惑,即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或只需提交恢复申请报告即可不明确。而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是否需要调查确认后才予立案或直接予以立案后再调查也不明确,各地做法不统一。对审查后决定不予恢复执行的,实务中一般也不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形式的告知。
3、审查期限规定缺失。相对于对初执案件申请的审查,审查人员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限观念不强。主要原因在于,对审查期限缺乏法律规定,审查法官对审查期限存在着漠视甚至随意拖延的问题,据此,导致有的案件审查期限超过几个月甚至更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二)执行过程不规范
1、普遍存在&以结代收&的做法。&以结代收&致使当事人申请恢复后,执行法院即使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并不即时立案,而是要等到执行款或执行财产变现到位后,才予立案。这其中有执行工作考核的功利性需求,即以结代收可以保证恢复案件最大限度的执结,同时也可尽量减少执行期限。但这种做法明显不利于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易使法官对一些需要化费精力查控或财产较难变现的案件消极执行。
2、恢复案件承办人员的选择不一。从各地做法看,对恢复执行案件主执人员的选择,各地做法各异,主要表现三种:其一、对恢复案件,由执行局内部成立恢复案件执行机构(如执行小组)进行执行;其二、由执行局负责人随机指定给执行人员专人执行;其三、原则仍确定由初执案件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立案后,由执行局负责人将恢复案件交由原执行人员执行,原执行人员已不从事执行工作的情况则交付给其他执行人员办理。恢复案件承办人员的选择,看似一个执行细节问题,但对该细节问题的规范,将有利于恢复案件的执行。
3、恢复执行案件退出方式有待明确。实务中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标的一般为可执行到的数额,故经以结代收,恢复执行案件均可以和解履行、强制执行等全案实体执结的方式直接报送给执行局领导审批结案。这也是恢复执行案件执结率较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案件恢复执行后,不能就恢复案件标的予以全案执毕而只能部分执结的情形,如有的案件因需要采取查控措施而恢复。对此,案件如何再次退出强制执行程序不明确。实务中,有的法院以直接执行回来的标的额予以报结,而并不下书面裁定;有的法院则以再次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方式予以退出等。因对恢复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和结案制度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
(三)恢复执行案件的考核不规范
执行工作离不开考核,考核促进执行工作更好的开展。但从实践看,对恢复执行案件缺乏单独的考核机制,普遍做法是将恢复执行案件混同于初执案件进行考核,考核重点同样着眼于执结率、执行期限、执行标的清偿率等数据,而未能突出恢复执行案件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浙江法院对执行工作的考核有执行案件质效数据表,一月一表,涉及案件执结率、月均存案工作量、平均执行期限等,非常详细,类似于一张执行工作的&体检表&,但其中并未将恢复执行案件与初执案件二者予以区分考核,无法体现恢复执行案件的特点。
三、进一步完善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恢复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恢复案件执行工作的比重不断加大,促使结合恢复案件的特点探究完善执行工作已成当务之急。
(一)规范案件初执程序中的结案
案件在初执程序中以终结方式结案,是存在恢复执行案件的前提。故在执行案件的初执程序中做到依法执行、依法结案,对做好恢复案件的审查及执行工作意义重大。其一、应明确程序终结的结案制度。近年来,各地法院已普遍将程序终结作为结案方式。但对此结案方式,却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故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以切实回应执行实践的需求。同时,应尽量缩减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可中止执行的情形,归并入可予程序终结的情形之中。事实上,因中止执行不能作为结案处理,各地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数量已属凤毛麟角,已将大部分现行法律规定中止的情形纳入程序终结范围作为结案处理。其二、应规范程序终结的结案条件。初执程序中以程序终结作为结案方式是案件恢复执行的前提,初执案件中做到程序终结规范、准确,可以减少当事人提起恢复的可能,减少恢复执行案件的数量。同样,对已恢复执行的案件,因初执程序中执行程序严谨、执行查控措施到位,案件恢复执行后,也利执行工作的开展。据此,初执程序中有必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做到四查,即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状况、查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工商投资等情况,并将其作为程序终结的法定前提条件,确保程序终结方式正当、合理,也为恢复案件的执行作好准备工作,利于恢复案件的执行。
(二)建立恢复案件的审查制度
针对上述恢复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恢复案件的立案审查制度:一、立执分立,统一由立案部门进行审查。在目前大立案审查的格局下,立案庭作为专门的立案审查部门,不应将恢复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排除其审查范围之外。对此,应改变目前恢复案件普遍先由执行部门自审甚至自立的状况,改由当事人直接向立案庭提出申请恢复报告,由其登记并由其进行审查。这可以理顺恢复案件的立案与执行的先后关系,防止执行部门人为拖延审查及执行情况的发生,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应采取实质审查方式。针对当前对恢复执行案件审查标准不明确的状况,防止当事人随意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应明确恢复执行的立案审查标准为实质审查标准,即经审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方可立案执行。实质审查相对于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中只要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甚至提供一份申请报告即可进入审查程序并可予立案执行。采取实质审查,要求当事人提起申请时提供必要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对其确实无法确证的财产,则可赋予权利人要求法院予以调查的权利,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才能进入恢复执行程序。三、对审查结果应限期出具书面结论。对恢复案件的审查规定一定的期限,如规定审限为一个月。在审限内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的,则予立案执行,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如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反之,经查申请人申请不符恢复案件立案条件的,也应在一个月内向其作书面告知,如出具不予立案执行通知书,并赋予其异议、复议的救济权利。这样确保审查程序规范、透明,防止恢复执行案件审查暗箱操作,甚至出现&抽屉案&的现象。
(三)规范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
恢复案件的执行,要注重程序及执行人员的规范,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结案方式。第一、严格先立后执程序。改变实务中对恢复案件以结代收的做法,做到当事人一旦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法院立案部门即应着手登记、审查,经审查具备恢复条件的,即予以立案(执恢字案号),立案后案件及时移交执行部门予以执行。执行人员据此迅速采取查控、处分等执行措施,以推进案件的执行进程。第二、完善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强制执行完毕、和解履行等方式,恢复执行案件应予适用,自无疑义。同时,还应针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特点做出明确规定,即案件经恢复执行,仍不能满足全额债权实现的,仍可予以程序终结执行,并制作程序终结裁定。这样,确保结案方式规范、公开。第三、成立专门办理恢复案件的执行机构。恢复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恢复后主要是对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处分,而查控措施的采取则相对弱化,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恢复案件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执行实务中,已有较多的法院采取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将执行流程分为查控、处分、裁决、提交结案等程序,分别对应相应的查控机构、处置机构、裁定机构等进行办理,以实现执行程序的高效化、专业化。据此,可考虑将恢复执行案件直接交由执行处分机构予以执行。有条件的法院,则应在执行局内部成立专门内设机构,专施恢复案件的执行,保障恢复案件执行的高效、规范。
(四)健全恢复案件的工作机制
1、建立定期&回头看&工作机制。虽然实务中除了较少数案件,需由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外,绝大多数案件经权利人申请,法院才予审查并恢复执行。但是随着近年来执行工作中执行联动、执行协助机制的建立健全,各地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与各协助单位如银行、公安、国土部门等建立 &点对点&的便捷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系统已是一个重要的趋势,有的法院已予实现。据此,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越趋便捷。这就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定期实现对已程序终结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的主动查询,一旦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依职权予以恢复,改变目前案件恢复主要依据当事人申请的被动状况,以切实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执行程序的实体安定。
2、健全恢复执行案件的考核机制。改变目前大部分法院对初执案件与恢复案件考核混同,未予区分的现状,对恢复执行案件予以单列考核。针对恢复案件与初执案件明显存在的特点,对恢复执行案件的考核重点应侧重于恢复案件的审查期限、恢复案件占申请恢复案件数的比例、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恢复案件执行的结案率、执行天数及恢复执行案件与初执案件的比重数据等,以真正体现恢复执行案件的特点,促进做好其审查和执行工作。
恢复执行案件的重要性,已与其工作开展的规范程度及现行所有的制度、机制不相适应。对此,应引起充分重视并予健全。实务中,有的法院已对恢复案件执行作出尝试性的规定,用以规范、指导执行工作。但这无疑不够,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恢复案件审查及执行的相关制度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我们相信,有这么多年的执行实践,加强对恢复案件执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但非常必要,而且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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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总访问量:1118298融水法院强化恢复执行力度努力实现无积案 - 广西法院网
融水法院强化恢复执行力度努力实现无积案作者:韦熙宁&&发布时间: 10:05:55&&&&&&&&今年以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加强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抽出专人对历年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主动、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加大案件恢复执行力度,使一些旧案、老案得以执行完毕,为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年1至9月份,该院清理恢复执行结案19件,其中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18件,强制执行结案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疑难的案件。执行法官在处理恢复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坚定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的大局出发,深入群众展开调查,发现一丝可能执行的线索决不放过。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疏导工作,大多数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请求申请执行人谅解,将拖欠的款项当场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一些无法当场兑现的也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在短期内兑现。&&&&&&&&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枚卫(法定代理人贾秀琼)与被执行人李忠辉抚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日已经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群众举报,被执行人曾在居住地以外的安太乡信用社办理过存取款手续。执行人员及时赶到安太乡信用社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4780元,执行人员依法予以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办理有关恢复执行案件手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4780元,并将抚养费兑现给申请执行人。贾秀琼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说:“你们一分钱都不收我的,还帮我执行得回了钱,我一辈子都不会忘记你们!”&&&&&&第1页&&共1页编辑:见习编辑:徐杰&&&&文章出处: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邮编:530028&&电话:2&&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时,我应该提供哪些材料?_百度知道
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时,我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等
3、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结案文书;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执行的,需另外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材料;
5、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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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执行和解协议;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又履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6条; ●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您如果是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 法条提示: ●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您如果是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执行规定》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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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进行身份调查,一旦确认由法院恢复执行
  □记者 盛 丰 实习生 董淑仪
  晨报讯 10月16日晨报刊登了《“最牛违法建筑”屹立三年未倒》一文,对宝山区学林苑小区的严重违法搭建现象进行了报道,此后引起多方关注,有许多读者致电晨报反映类似情况。同时,宝山区有关部门近日表示,已对该“最牛私搭户”的情况进行调查。
  事实上,早在2006年,宝山区人民法院便已批准对报道中提及的宝山区学林苑87号1002室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但因法院多次上门调查未能找到当事人,故无法执行。记者之前通过电话采访该业主时,对方也表示未收到法院或者房地局的相关告知,并坦言其现已不居住在学林苑,经常在国外或外地,所以对该违法建筑的现状不熟悉。
  针对当事人“失踪”的情况,宝山区房地局物业行政执法快速反应队二分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力争尽快找到搭建违法建筑的业主本人。目前,执法部门已经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登记的材料,明确了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等重要信息。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业主在产权交易中心登记的个人资料可能有误,所以执法部门正努力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到对当事人状况了解清楚后,房地局将协同法院,前往当事人的住址或单位进行直接调查。
  记者昨天从小区物业和居委会处了解到,小区居民对该报道的反响十分热烈,目前正期待有关部门拿出实际行动,早日拆除小区中的所有违法建筑。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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