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失效的案子可以重新民事诉讼执行规定吗

|||||||||/||
您的位置:&&&&>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以来,各级人院在执行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地适用民诉法,我们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参照执行。
  一、管辖问题
  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
  (1)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地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政策界限不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3)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诉讼,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其诉讼由被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事案件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如与原案有联系,适于合并审理的,可以合并审理。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第二审审理过程中,可与原案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对新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另案处理。
  (7)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可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8)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的户籍迁移,或者居所地变更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得移送。
  (9)离婚案件的被告长期在外地住医院治疗的,案件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问题
  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明确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1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12)第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需要更换、追加当事人的,在更换、追加后,经调解,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13)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原告时,后通知其他当事人。通知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其为原告,即使不来参加诉讼,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是该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时,可以由副职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15)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改组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更换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16)按照民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他们有权上诉;在调解协议中确定他们承担义务,应征求他们的意见。
  (17)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并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上述亲属,或上述亲属确有困难不能代理的,可以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8)离婚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耐心地进行宣传解释,动员其到庭;如仍不出庭,可就地征询其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19)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委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
  (20)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查阅本案庭审笔录和证据材料时,必须在人民法院内进行。对准许查阅的案卷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文书原本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讨论方面的材料,不应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
  (2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不能仍将死亡的人列为当事人。
  三、调解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应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并依靠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多做思想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要防止强迫“调解”和久调不决。
  (2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争议数额不大、调解达成协议后当即能全部履行的赔偿和债务案件,一般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书记员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一方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原调解书未发生效力,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判。
  (24)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对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仍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为宜。
  (25)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但离婚案件须按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26)调解结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处理。
  四、证据问题
  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认真地审查证据,准确地判断证据,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7)收集和调查证据,应由审判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调查的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8)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应当深入群众,依靠有关组织,认真查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的限制。
  (29)从有关单位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摘抄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
  (30)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应当庭出示或宣读,允许双方当事人辩论和质证。
  五、强制措施问题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排除障碍、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手段。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故意妨碍民事诉讼构成民诉法第七十七条所指的各种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必须慎重,并切实做好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事。
  (3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向他们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
  (32)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必须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33)在巡回就地办案开庭审理时,需要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应当口头或书面请示院长批准后执行。因哄闹法庭、行凶打人等,必须紧急采取拘留措施,来不及请示院长的,可以在采取措施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解除强制措施。
  (34)在宣布拘留决定后,对被拘留人仍应坚持说服教育,当场认错悔过的,可报院长决定,暂缓拘留或解除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经教育认错悔改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35)对公民和机关、团体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可适用罚款。
  罚款可与拘留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六、起诉与受理问题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好审查起诉与受理的工作,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滥行诉讼,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十分重要。
  (36)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经认真审查,认为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可以立案受理,经进一步查明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裁定驳回起诉。
  (37)调解组织或有关基层组织对于调解不成的民事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时限,应当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次日起计算。令原告补正起诉状欠缺的,以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之次日起计算。
  (39)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新的纠纷或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他们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将诉状的内容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简要地通知对方当事人,被告坚持要看起诉状的,也可以送达诉状副本。
  (40)原告起诉,经审查通知不予受理,由审判员或庭长决定;立案以后,适用什么程序审理,由承办人决定;裁定驳回起诉,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庭长决定。
  (41)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42)因侵犯人身权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触犯刑律的,不论依法是否免予刑事处罚,均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按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处理。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
  (43)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属于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农村中划分责任田、规划宅基地引起的纠纷,违章建筑的纠纷和确定离婚登记效力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七、普通程序问题
  普通程序是审判程序中的基本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正确适用普通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和判决的顺利执行。
  (4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无论是调解处理还是判决处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是法院内审理还是巡回就地审理,都应当开庭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辩论。
  (45)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如属原告,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46)原告申请撤诉后,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案件,如原告拒不到庭,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缺席判决。
  (47)裁定终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时裁定即失去效力。
  (48)第一审已审结并已公开宣判或者已经送达了判决书的案件,在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应在上诉期满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上诉审人民法院。
  (49)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错写、误算、诉讼费用的负担漏判和其他失误,可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对经过庭审的诉讼请求漏判,或判决主文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由制作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作出补充判决。一审人民法院的补充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的补充判决,是终审判决。
  八、简易程序问题
  简易程序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诉法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不能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50)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5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按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开宣判。
  (52)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和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必须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九、特别程序问题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几类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程序。必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3)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54)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只要经有关医院确诊其有精神病,就无须先适用特别程序宣告其无行为能力。
  十、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按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切实处理好上诉和申诉案件。
  (55)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和申诉。
  (56)重审和再审的案件,应当按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5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和提审案件宣布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58)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应当作出提审、指令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裁定,此裁定可以包括终止执行的内容。
  (59)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不必先将原判决撤销;应当由实施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中确定是否撤销;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
  (60)经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案件,需要再审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1)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单独提起上诉,上诉后成为可分之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不可分之诉,其他当事人均可列为被上诉人。
  (62)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都提起上诉的,均可列为上诉人。
  十一、执行问题
  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程序,区分自愿履行与强制执行的界限,明确执行的对象,遵守申请执行的期限,正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3)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首先要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无效,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妨碍民事诉讼的,按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4)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65)当事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的仲裁机关裁决,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可通知仲裁机关复议,中止执行。
  (66)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发现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可发还有关机关复议。
  (67)执行中,发现应查封、扣押的财物被毁损、变卖、转移、灭失的,可按照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外,执行员应令被执行人交出财物,或责令赔偿。拒不交出和赔偿的,裁定强制执行。
  (68)执行特定物,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
  (69)在执行中,当事人对原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事项有争议,应当做思想工作,促其自觉履行。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的,将协议记录在卷,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终结执行。
  十二、审理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问题
  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不属涉外案件。鉴于港、澳地区的特殊地位,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诉法第五编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70)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71)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72)港、澳同胞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和对离婚案件的书面意见,须按司法部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
  (73)人民法院向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74)必须到庭应诉或继续参加诉讼活动的港、澳当事人要求离境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及时作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其出境。
  十三、涉外诉讼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诉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坚持主权对等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在外国,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外国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可参照民诉法第五编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75)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立案受理。
  民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不能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改变。
  (76)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77)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他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7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的人民法院可按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受理。
  (79)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因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种书面意见,如系从国外寄交人民法院的,外国人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华侨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80)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又无异议的,可以承认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我国内执行的,须由外国法院按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委托我国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拒绝。
  (81)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对在国内的财产申请诉讼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82)人民法院向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进行调查的询问提纲,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送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
您的位置:&&&&> 正文法院判决案件,多久不执行会过期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十几年前判决了一件民事赔偿,判决一年之内执行了一次,之后再也没执行过,请问这件案件会过期吗?
2审法院案件判决后多久把案卷返回1审法院
就是普通的两人打架
很简单的事情 也不涉及其他人
法院最快能多久开庭
10天内可能吗?
劳动纠纷案件经二审判决后多久材料一般多久会送回一审法院?我的离职证明夹在里面了必须要离职证明才好办社保。我现在很着急,判决书都下来一个月了赔偿金都给我了。材料什么时候能退回来呢?
取保后被收回、收回当天案件送到检察院、这样下来到法院判决一共需要多久、 请给我一个最长时间、和一般时间、
请问,诉讼后法院多久才能立案?又要多久才能判决?
前妻诈骗犯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法院一法官同样也被前妻骗了30万,法院法官就没去公安局报案,自己鼓动其丈夫到法院按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法官就为自己丈夫的民事官司判处夫妻存续之间的共同债务让我于前妻共同偿还,随后公安局按刑事诈骗犯罪在同一法院做出刑事判决15年,现在法院吧我的工资冻结,除每月给我生活费800元,其他都让法院扣除。我已经上诉中级法院,再审到高级法院,他们都维持了原判,因为人家是法院的领导。我在中国的法院是打不赢这场官司了。我是无辜的现在我...
我家只有一套住房,房产上有我和父母的名字,我父亲欠别人的钱,私自让法院把房子拍卖了,还和法院说我们有另一套住房,法院不调查就拍卖了,而且还不通知我和我妈妈,等法院判决下来后,债主拿了钱时告诉我妈的,可是我们去法院,法院不理睬我们,还说找不到人。我们也找很多律师问了,都说有问题,可惜就没有一个律师敢接,现在都两年了,我该怎么办
有那个律师能帮我啊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强制执行书后应该多长时间内才能把强制执行书移交到执行局?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法院判决书下来后,要多久才结案,民事案件
法院都判决的案件,又申请执行,可是为什么被告人还不还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费,请问作为被害人该怎么办劳动争议仲裁公告送达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劳动者能否申请撤销仲裁或申请再审或申请不予执行或起诉?
邹律师解答:
根据如下法律的对比 及 分析,我认为 就标题所提问题
劳动者此时是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或再审的,但有其他救济方式,也就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由法院同时通知在收到裁定书后30日内就该事项到法院起诉,从而救济自身的权利,解决自己的争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 &
&2001年通过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1年通过的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7年修订后的旧民诉讼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1年通过的旧民事诉讼法与2007年修订后的旧民诉讼法进行对比(仅就劳动争议仲裁不予执行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内容基本相同)
2013年新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没有劳动仲裁可以提起再审的规定,仅针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申请再审,也不含商事仲裁裁决的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没有规定劳动者对生效仲裁裁决可申请再审或撤销或起诉等)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商事仲裁生效后,也不可由法院主动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作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3)民立他字第45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日(2003)黑立民他字第1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你院应当通知该院予以纠正。
附: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与答复
  一、基本案情
  日,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利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撤销哈尔滨(2002)哈仲裁字第174号仲裁裁决书。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哈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九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于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该类型案件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的精神,以(2002)哈民监字第676号驳回九利公司的再审申请。后九利公司多次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院长监督程序以(2003)哈民一监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于日以(2003)哈民一再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2002)哈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国祥公司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无上诉权和申诉权,检察机关亦不得抗诉。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已明确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救济程序规定。且仲裁法是特别法,应优于民事诉讼法。故本院院长对此类生效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撤销仲裁裁定有误,当事人亦应通过仲裁法规定的解决纷争的程序规定,实现其权利。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依法应予纠正。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院长监督程序经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的。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监督权。《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都是指当事人申诉的情形,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把院长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权排除掉。本院院长自己发现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诉,也应监督,且本案新闻媒体已经作了监督,故本院院长决定再审,依法有据。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上述两种意见,哪种符合立法精神,下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及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本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应当予以纠正。上述意见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从《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而言,不应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即恢复到尚未解决的状态,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享有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利。允许法院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进行再审,实质上是否定纠纷已恢复到未解决的状态,试图回复原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仲裁法》上述规定直接冲突,剥夺了当事人依据《仲裁法》享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可能导致此类纠纷最终转移至法院,从而根本妨碍《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2.从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职权干预,坚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而言,不应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驳回撤销申请和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另外,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无申请再审权。这一系列批复表明,仲裁司法监督有限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的一贯原则。将仲裁司法监督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审判权对于仲裁的干预过大,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允许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有悖于这一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本违背。
  3.从防止无限再审,简化程序,迅速解决纠纷而言,应当对院长提起再审进行限制,不应允许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仲裁是当事人自治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程序、迅速、快捷的解决纠纷,遵循一裁终局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就仲裁所作出的各类裁定均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根据诉讼程序设置的一般原理,上诉审是针对未生效裁判的普通救济程序,再审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相对于上诉审程序而言,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当更为慎重,对于法律未赋予上诉审救济的裁判,不应允许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变更。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明确限定院长提起再审的案件范围,但如果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显然使程序复杂化,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以《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限定院长提起再审的适用范围为由,对于此类裁定提起再审,是审判职权主义的表现,可能产生审判监督权凌驾于当事人诉权和检察监督权之上的后果,是导致实践中无限再审的重要根源。
  综上,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诉讼失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