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没有汇款凭证,有担保人的借条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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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朋友(甲)急需用钱
然后找到我
我就介绍我另个朋友(乙)给甲认识并借钱给甲
但乙跟甲不熟要借钱给甲就要我做担保人
约好过年之前还钱的
但朋友乙多次问甲要钱没结果
请问:如果朋友甲在过年之前钱如果没还的话 我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吗?
 问题来自:江苏 - 镇江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8:47 咨询人:law7287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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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如果你签有书面担保协议,按协议办。
回复时间: 18:5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若没有书面协议,原则上你可不用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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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还款责任
回复时间: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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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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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担保人承担担保,只有借条,没有其他协议与录音,是不是要追究法律责任?_百度知道
担保人承担担保,只有借条,没有其他协议与录音,是不是要追究法律责任?
提问者采纳
担保人有否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穿稜扁谷壮咐憋栓铂兢 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又过6个月,担保人免除责任。就是在债务到期6个月内要承担担保责任,超过6个月就没有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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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穿稜扁谷壮咐憋栓铂兢人承担担保,在借条上签字了吧,没有特殊规定,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到期不还款,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借款,你说的情况只有民事法律责任,没有别的责任
可以一同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偿还。
请问债务人已经失去联系,是不是由担保人承担所有赔偿?
如果无法联系债务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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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没有汇款凭证,担保人要负责任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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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吗,写借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吗,写借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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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吗如果没有借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二、写借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名字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身份证上的名字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二)利息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这就为今后纠纷埋下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三)、借款期限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四)、担保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可以考虑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延伸阅读:
一、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吗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一、无效借贷行为有哪些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第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借款协议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借条、欠条、借据等,借款协议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在书写借款协议时,最好使用借条作为名称,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全名,并将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日期、担保方式等明确约定在借款协议中,还要注意保存,出现纠纷时借款协议就是最为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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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世军与徐俊、夹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民一终字第02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俊。
委托代理人:姜孝虎,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世军。
委托代理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飞,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夹其伟。
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俊因与被上诉人江世军、原审被告夹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日,夹其伟在徐俊的担保下向江世军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江世军借给夹其伟人民币500000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共6个月,利率为每月3%即每个月利息人民币15000元整,需在每个月初支付;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合同签订地为合肥市瑶海区,如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徐俊作为担保人在此借条上签名。江世军于日向夹其伟银行账户转款485000元,并支付夹其伟现金15000元。嗣后因夹其伟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江世军经多次催要未果,遂于日诉至法院,请求夹其伟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徐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夹其伟从江世军处借款500000元,有借条及汇款凭证予以证实且夹其伟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夹其伟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徐俊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世军诉讼请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夹其伟归还江世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利息(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徐俊对夹其伟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及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70元,由夹其伟与徐俊负担。
徐俊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有借条及汇款凭证予以证实且夹其伟予以认可,事情清楚,证据充分&&&,这是错误的。首先,借条与汇款凭证是否是一案关系,主审法官不能够简单予以心证来确认;其次,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来损害保证人的权益也是有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某些确认不能作为对担保人不利责任承担的依据。任何审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若违反此点,审判的结果就是不公正、不公平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日签订的《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江世军借给夹其伟伍拾万元整&&,利率为每月3%&&&,但在一审中,上诉人仅看到485000元转账凭证,所谓的15000元现金支付。这样的交易是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根据借条及一审审理查明,显然是经常交易中按照一个月3%利息月前的先期扣除,也就是说一审中被上诉人所谓的借款金额实际上应是485000元;借条又约定:&借款种类为现金&&&,被上诉人应该向夹其伟支付的是现金,那么该借条和485000元的汇款间很显然就没有关联性,这完全是两笔借款,只是第一笔485000元的汇款没有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而《借条》所约定的500000现金借款则是根本没有履行,严重的说有可能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到期无法还款,而事后对担保人采取的圈套。最关键的是,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是日起至日止,而被上诉人一审中485000元的汇款凭证则显示是日,且上诉人在《借条》中签字时,根本不知道签字前江世军给夹其伟已经支付款项,上诉人的真实意思是《借条》签订后被上诉人贷款义务的履行,《借条》中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明确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一审中,上诉人对于夹其伟的当庭称述,上诉人是否认其真实性的。夹其伟承认因为其心态及自身知识的缺陷,承认所谓的500000元未还事实等供述,夹其伟的本意是对日那笔汇款的认可,但是和上诉人日的担保书没有关联关系。一审后,夹其伟给上诉人出具一份《说明》,明确了日的汇款和日《借条》的签订是两笔借贷。根据《借条》约定内容、用词细节含义、民间借贷交易的习惯及夹其伟提供的说明,很明显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的判断有误。二、一审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有失偏颇,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一审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仔细研读,没有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认真的分析,而仅对夹其伟当庭陈述的完全依赖,即而草率的判决,这肯定是不妥的。债务人夹其伟常年债务缠身,已经严重影响其日常的工作生活,长期的压力、对债权人隐性的愧疚等因素使得债务人的当庭陈述反映的不是事情的真相。综上所述,无论是在事实上,证据上以及在合同本身理解上,上诉人都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对被上诉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江世军二审答辩称:一、在上诉理由中,上诉人称仅看到485000元的转账凭证,有15000元是通过现金给付的,不符合交易习惯,一审时,夹其伟也认可是现金支付的。二、所谓借款种类是现金,据夹其伟的陈述,借条上的&现金&字样是从网上下载的,不代表任何意义。三、上诉人提到485000元的汇款是2013年的,但我们看到的是2012年的,夹其伟应当对此做出说明,明确是一笔借款还是两笔借款。四、借条的日期实际是日。五、借款协议中,江世军是出于对徐俊的信任,才借款给夹其伟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夹其伟二审述称:夹其伟在日只收到了485000元的汇款,没有收到15000元的现金。日,夹其伟借了江世军500000元,并打了一张条据,后江世军给了485000元。但日借条中约定的500000元,夹其伟并没有收到。
二审查明: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要求夹其伟提供其陈述与江世军有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凭证,但其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江世军是否完全履行了案涉借条中约定500000元借款的出借义务。本案中,借款人夹其伟、担保人徐俊签字的借条落款时间为日,而江世军通过网上转款的方式向夹其伟账户转款485000元的时间为日,虽然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但结合案涉借款的数额基本相符以及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存在先付款后出具借条的交易方式,故江世军主张其与夹其伟民间借款法律关系已实际发生并不有违常理。同时,夹其伟在一审庭审期间已确认收到案涉借条约定的500000元借款,在二审期间又陈述收到的485000元转款系与江世军其他民间借贷关系所产生,经二审期间询问,夹其伟未能对一审庭审期间的自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供与江世军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依据,故对其二审的变更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江世军于日转款至夹其伟账户485000元应认定为案涉借条约定的出借行为。就借款本金的实际出借数额问题,江世军实际向夹其伟转款485000元,另15000元江世军主张为现金支付,但未能提供现金支付的凭据,亦没有夹其伟的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夹其伟在二审期间亦对收取15000元的事实予以否认。结合借条中关于借款500000元、月息3%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的约定,该15000元恰好为出借款项一个月的利息,本院认定江世军主张现金支付的15000元实为预扣利息,本案的借款本金应为485000元。徐俊在借条中明确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其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
二、夹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江世军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自日起以48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
三、徐俊对夹其伟归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江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及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70元,由夹其伟与徐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江世军负担612元,由徐俊负担95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烜
审& 判& 员 &&& 张 虹
审& 判& 员 &&& 程 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付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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