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条有担保人的借条格式怎么证明双方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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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兴友与王张根、郭坚朝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张根。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坚朝。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兴友。上诉人王张根、郭坚朝为与被上诉人沈兴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汪新龙向沈兴友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同年9月10日前归还。逾期还款,则按日千分之六向沈兴友支付违约金,王张根、郭坚朝在借条上签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汪新龙向沈兴友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款项。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汪新龙至今未还,王张根、郭坚朝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沈兴友与王张根、郭坚朝之间的保证关系合法有效,王张根、郭坚朝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汪新龙未按约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应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沈兴友有权仅就保证之诉向王张根、郭坚朝主张权利,对王张根、郭坚朝要求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因沈兴友不同意追加,该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另,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王张根、郭坚朝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之下,应认定借据的证明力。故对王张根、郭坚朝有关案涉款项未实际交付的抗辩,该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借条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对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未作约定,视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条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六赔偿出借人损失,现沈兴友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沈兴友要求王张根、郭坚朝对保证之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王张根、郭坚朝抗辩称沈兴友涉嫌与借款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但在该院明确告知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等相关事项的举证期限内,并未向该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其抗辩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日作出如下判决:王张根、郭坚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兴友借款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日起至日止的逾期利息198333元,共计898333元。如果王张根、郭坚朝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4元,减半收取6392元,由王张根、郭坚朝负担。该款沈兴友已预交,由王张根、郭坚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沈兴友。上诉人王张根、郭坚朝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王张根、郭坚朝认可借据的真实性,系认定事实错误。王张根、郭坚朝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曾表示,该借据是三方所签,但从与汪新龙的通话录音中分析,汪新龙一会说该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一会说是新债还旧债,一会又说是收条出具后很久才支付,其说法自相矛盾,故王张根、郭坚朝有理由相信该借贷关系不真实,款项是否交付也不清楚。王张根、郭坚朝仅认可当时在该借据上签过名,且本案有骗保的嫌疑。王张根、郭坚朝提交通话录音是为了证明沈兴友与汪新龙恶意串通制造借据骗取保证人担保的事实,而非原审判决所述的欲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当天交付的事实。二、借贷双方对借款事实的陈述不一致,沈兴友利用诉讼规则故意不起诉债务人汪新龙,导致其无法到庭接受盘问,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出庭作证,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沈兴友以其记忆错误为由更改有关借款支付过程的陈述,且其与汪新龙对于借款交付地点、款项支付方式的陈述自相矛盾。沈兴友关于借款支付的陈述已经认可了其起诉时提交的收据不具有真实性,但本案在无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认定借贷双方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和70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依据不足。沈兴友认可在签署借据时曾告知保证人必须要夫妻双方签字担保才发生效力,后因保证人配偶不同意签字,而让保证人误以为其在借据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其行为涉嫌骗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担保应属无效。三、若沈兴友原审中关于借款支付的陈述属实,那么借据出具前交付的50万元不属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王张根、郭坚朝的保证责任范围系日借据上所载款项,不包括借据出具前已经交付的50万。若王张根、郭坚朝知晓该情形,则不可能在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为其担保,故案涉保证事实上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因借贷双方故意向保证人隐瞒“新债偿旧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免除王张根、郭坚朝的保证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沈兴友的一审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沈兴友负担。被上诉人沈兴友辩称:王张根、郭坚朝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汪新龙提出借款时,沈兴友要求提供担保,于是就找到了王张根、郭坚朝,因为四个人都是同一个镇上的。而且签署借据时沈兴友也明确指出,如果汪新龙未能按约还款,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王张根、郭坚朝均表示认可。上诉人王张根、郭坚朝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汪新龙关于案涉借款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若借款人汪新龙所述属实,则沈兴友一审提交的借据和收据都存在问题,实际上是重写了借据。沈兴友认为,该情况说明所述并非事实,不存在汪新龙支付沈兴友利息的情形,借款一共是分三次交付给汪新龙。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上诉人王张根、郭坚朝二审期间请求法院依职权通知借款人汪新龙出庭作证。本院认为,汪新龙系案涉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沈兴友选择以保证合同之诉要求王张根、郭坚朝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妥,且本院已经对汪新龙进行了相关的调查,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上诉人沈兴友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沈兴友与王张根、郭坚朝之间的保证关系合法有效,沈兴友有权在借款人汪新龙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王张根、郭坚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借条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债权凭证,具有较强的直接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不宜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本案中,王张根、郭坚朝对借据上保证人处的签名及捺印均无异议,且借据上明确载明“借到现金人民币”,其关于款项并未实际支付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借款人汪新龙出具的收据亦可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王张根、郭坚朝作为保证人应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王张根、郭坚朝关于本案借贷双方涉嫌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主张,因其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另根据沈兴友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综上,王张根、郭坚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4元,由上诉人王张根、郭坚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舒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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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我之前是借条上的担保人(民间私人借贷)后来借款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去签了还款协议后我还有什么责任?(之_百度知道
我之前是借条上的担保人(民间私人借贷)后来借款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去签了还款协议后我还有什么责任?(之
我之前是借条上的担保人(民间私人借贷)后来借款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去签了还款协议后我还有什么责任?(之后的还款计划我没有在场、没有签字)
提问者采纳
有责任。借款人还不起,你还要还。
我也没有偿还能力呢
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再还
我和债务人承担一样的责任吗
他们现在的协议我可以不用签字吗
你是一般保证吗?
那是借款人自己的责任,你的责任还在那没动呢
当时就是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其他什么内容都没有
签了担保人
这算什么担保
那就是和他一样的责任
无限责任的保证
你还没评价
现在债务人和我都没有能力还、会是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你还没评价,我信息你难道没看见吗?
没有结果,对方要不到钱
刚玩这个东西,财富值是随便给的吗
你如果有车子什么的,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
我会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就是还钱的法律责任,其他没有
按揭的车和房子呢
按揭的车和房子呢
按揭的车和房子呢
房子如果只有一套,法院不会强制执行,按揭的车子也不会
主要是现在我自己都无法还银行了、法院会怎么判决?
判你们还钱,判完了事
会不会因为这件事不成为所谓老赖呢?
在征信上有影响吗
好像执行找不到人才能成为老赖
什么是正信?
每个人在银行的信用报告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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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担保人在不知借款实际情况下,受骗担保,签订的借条,承担法律责任吗。_百度知道
担保人在不知借款实际情况下,受骗担保,签订的借条,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你所叙述情况,分为: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不知道的,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期间,你能证明你的保证是只对3万元作保证,而债权人知道该情形的,你只对3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四点,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去证明,不能证明的话,你要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况且你在空白协议上签字,是存在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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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无效,那法院一般会认定担保协议有效,收入每月只是2000左右), 来推理出 不可能会担保这么大一笔借款(50万),来推定 担保协议 是受骗情况下所签的事情 属实。另外。如果无法证明,你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骗签名的事实,你们可以根据 自己的收入和经济情况(如全副身家只有2万
有人证可以吗,就是当时签字时,有别人在场,能证明我们两个担保人同意担保3万,才签的担保。
当时贷款人也在场吗?他是否知晓?可以向法院 抗辩,并让证人出庭作证。
贷款人,至始至终我们两个担保人都没见过,也不知道他们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证人是跟借款人关系很好的一个朋友,他能证明当时我们都在一起吃饭,说的是3万,而非50万,且我们两个担保人是上班族,一个月工资才2000,哪能担得起50万啊,这样说 法院采信吗
有人作证,并根据事实推理,法院 或许很大可能 接纳你的说法的。或想办法证明 贷款人明知 你没这么大的担保能力 仍借款,属于串通欺骗行为,担保合同无效。
这个要承担担保责任。1、你不能向法院证明你不知情;2、你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可以理解为任何金额你都愿意担保,善意第三人没有过错 。
你有证明当时同事所说的借款三万的证据吗?如果有那么你们只承担三万的责任。你如果能证明订立借款合同的双方是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的也无需承担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当时签字时,有外人在场,且借款人他说只借3万元。
只是人证的话,法院应该不太好认定最好有其他辅助证据例如录音,书面资料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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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高端法律事务专家
曾永前律师,男,1967年12月生,祖籍江西赣州石城。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证号:22778),中华全国律协、广东省律协、东莞市律协会员。先后在多家大型知名律师所任专职律师、合伙律师。现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诉讼顾问部主任及首席律师,东莞江西赣州商会理事及商会律师顾问团成员,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等知名公益法律网站创建人,“找法网”、“法律快车”特约专家律师。
曾永前律师长期专注于高端法律事务的研究解决,是处理高端法律事务的专家,以擅长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事务著称,能从容应对危难局面,出色处置复杂事务。二十多年的工作实践造就了竭智忠诚、勤勉坚韧的执业理念,具备复合型的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社会阅历广泛深刻、执业经验丰富独到、办案技巧娴熟自如、工作作风坚韧不拔,担任五十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及众多高端人士的私人律师,擅长企业法律治理、疑难事务解决、企业家法律保护、项目风险法律防控化解、企业法律管控等。成功办理的千余件民商、刑事案件,赢得业界赞誉、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百余件典型成功案例见诸媒体,广受瞩目。
曾永前律师是珠三角多家知名媒体法律顾问和自由撰稿人,发表各类法律文章七十多篇。在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物权法律、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等领域享有很高的专业造诣和执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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