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审判长 肚子饿了言语不好态度恶略可以投诉吗

[转载]对广州中院法官闵海蓉的投诉信
作为律师,我们不想冒犯任何法官。但思之再三,我们还是决定投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闵海蓉法官——蔡达标案二审审判长!
关于广州中院法官闵海蓉严重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
投诉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人:王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投诉人:闵海蓉,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系“真功夫蔡达标案”[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审判长。
投诉要求:对被投诉人闵海蓉予以惩戒
事实与理由
被投诉人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蔡达标等人上诉被指控职务侵占等犯罪一案(以下简称蔡达标案)合议庭审判长。投诉人系该案蔡达标、蔡亮标的二审辩护律师。除李金星律师参加完2014年5月6日、7日两天的庭审后因事请假外,其他投诉人均参与了被投诉人闵海蓉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5月6日至5月9日主持的对蔡达标案的二审庭审。该案二审已于2014年6月6日宣判。
据我们了解,该案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跃义(现已刑满释放)、蔡达标、蔡亮标及他们的亲属均对生效判决不服,确定要申诉。其中,李跃义正准备以本人名义申诉,而目前仍在服刑的蔡达标、蔡亮标因担心本人申诉不能减刑,将由近亲属进行申诉。
作为蔡达标案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蔡达标、蔡亮标的二审辩护律师,我们认为,蔡达标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在该案件审理中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行为。对于李跃义及蔡达标、蔡亮标亲属的申诉,我们完全支持。
作为蔡达标、蔡亮标的二审辩护律师,我们认为蔡达标案生效判决存在的错误,与被投诉人闵海蓉或其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滥用审判权有密切的联系。现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规定,对法官闵海蓉进行投诉,希望广州中院根据对法官的管理职责,作出处理。
被投诉人闵海蓉在蔡达标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被投诉人闵海蓉主持的合议庭对蔡达标案的二审,无视一审法院让不具有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的所谓“被害单位”参与诉讼的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继续违法进行实体审判,损害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合法权利。
蔡达标案是由真功夫公司两个大股东蔡达标与潘宇海对公司的管理权、控制权之争引发的。被一审判决列为“被害单位”的真功夫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广州真功夫及深圳真功夫的法定代表人,原本都是蔡达标。而且真功夫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由蔡达标委派。公司董事会也作出过决议:由蔡达标全权负责“真功夫”品牌的经营管理,潘宇海全权负责真功夫子公司哈大师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作为真功夫公司大股东的潘宇海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在与同为真功夫公司大股东的蔡达标争夺对真功夫公司的管理权和控制权。期间曾发生过潘宇海一方带人冲击真功夫公司、抢夺真功夫公司财务资料、扣押真功夫公司营业款、潘宇海妻子窦效嫘以真功夫公司监事名义对蔡达标进行刑事控告等事件。本案的启动,正是源于窦效嫘的控告。公安机关对窦效嫘的控告曾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蔡达标在本案案发前并不知情)。之后,真功夫公司股东之间为解决两个大股东因股权对等形成的公司僵局,曾进行协商,并达成包括由蔡达标收购潘宇海部分股权在内的一揽子协议。达成协议后,蔡达标积极履行协议,向潘宇海支付了7520万元股权转让款,而潘宇海却一直未将股权过户给蔡达标。相反,在潘宇海收到蔡达标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作为潘宇海妻子的窦效嫘仍继续举报蔡达标的所谓“犯罪”问题。而对窦效嫘重新进行的举报,广州市公安局迅速立案。在蔡达标等人被立案追诉后,潘宇海一方在公安配合下,带人强行接管了真功夫公司,并将蔡达标依照公司章程委派的公司董事长蔡春红赶出公司。最后,潘宇海全面控制真功夫公司,并在未经蔡达标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将真功夫公司及广州真功夫、深圳真功夫等真功夫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达标变更为潘宇海。之后,蔡达标及蔡达标委派的真功夫公司董事、董事长被彻底摒除在真功夫公司之外,无法参与真功夫公司的经营管理。
蔡达标在被立案追诉时,不仅是真功夫公司的大股东,而且是真功夫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真功夫、深圳真功夫的法定代表人。故以真功夫公司及广州真功夫和深圳真功夫名义实施的不利益于蔡达标的诉讼行为,当然地不能代表真功夫公司及广州真功夫和深圳真功夫。而且,根据法律常识,法人的诉讼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诉讼。然而,本案一审法院却任由“蔡达标”代表真功夫对蔡达标进行控诉。这对蔡达标是完全不公正的!对此,蔡达标在一审中就对所谓被害单位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提出过质疑。但一审法院完全不予考虑,以致最后在一审判决书上出现了“蔡达标”既是“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又是被告人的离奇景象。
二审期间,真功夫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真功夫、深圳真功夫法定代表人虽然作了变更,蔡达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潘宇海违反公司章程“篡位”夺走,但相应变更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即或不考虑相应变更行为的合法性,与蔡达标拥有同等股权的潘宇海以真功夫法定代表人身份实施的不利益于蔡达标的行为,与蔡达标之前以真功夫法定代表人身份实施的不利益于大股东潘宇海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不能代表公司一样,代表不了真功夫。即或不考虑潘宇海能否代表真功夫公司进行二审诉讼,一审“被害单位”诉讼主体不合法的问题,都已既成事实,不发回重审必然无法纠正一审的程序违法。
闵海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蔡达标、蔡亮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单位”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问题,完全予以漠视,最后任由潘宇海抢夺法定代表人地位的、根本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甚至不能代表大部分股东)利益的真功夫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真功夫、深圳真功夫作为“被害单位”对蔡达标进行控诉。
二、被投诉人闵海蓉在蔡达标案审理过程中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主张诉讼权利不能正确认识,漠视正当程序,动辄威胁、恫吓辩护人,说再怎么样就“后果很严重”,“本官”就要出“红牌”。
&& 在2014年5月6日的庭审中,投诉人因认为合议庭对“被害单位”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问题处理不当,在蔡达标与潘宇海的纷争中,偏袒潘宇海一方,不能公正审理本案,要求审判长回避。这完全是辩护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被投诉人闵海蓉却简单、粗暴地认为辩护人不遵守法庭纪律,甚至威胁投诉人再如何如何“后果很严重”。
5月6日的庭审开始法庭调查后,被投诉人闵海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毫无理由地安排先审问在一审判决书上排名在蔡达标、蔡亮标、李跃义之后、一直“认罪”的上诉人洪人刚。曾参与过“北海案”辩护的投诉人,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在“北海案”审判中,法庭也曾安排在起诉书上排名最后的、当庭“认罪”(其律师作有罪辩护)但最后被证实根本无罪的裴金德,先行接受法庭审讯,由其对其他同案不认罪的被告人进行“控诉”。这样的安排,对不认罪的其他被告人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投诉人当时提出,讯问上诉人应该按一审判决所列被告人的先后顺序进行,法院先行讯问排名在后的、认罪的洪人刚,实际上是想通过洪仁刚的认罪供述来指证不认罪的蔡达标等人,对蔡达标等上诉人不公正。然而,被投诉人闵海蓉无视投诉人依法提出的强烈异议,对不合常规的审问顺序不作任何合理解释,而是武断地宣称她是“本官”,在法庭上最大,必须听她的,并多次敲响法槌对提出异议的投诉人进行警告,并一再说不听她指挥“后果很严重”,威胁投诉人。
投诉人作为辩护律师,虽然乐见本案任何被告人获得自由,但在本案五名被告人中,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并在一、二审中均被安排第一个出庭接受审问的洪人刚,相对于其他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待遇显然是极其特殊的:在其他被告人被拘留的时候,他只是被监视居住;在其他被告人都被逮捕的时候,他获得取保候审。而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洪人刚的“犯罪”行为,要远比蔡亮标、丁伟琴、李跃义多,“责任”要比蔡亮标、丁伟琴、李跃义重。其他被告人均欲求取保候审而不得,洪人刚却一再获得优待,以致于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还去为其收集“自首”新证据。其中原由,令人费解。这也是投诉人反对法庭优先安排审问洪人刚的理由。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和保障,是司法正义的应然要求。然而,被投诉人闵海蓉,却根本不重视程序,不尊重上诉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针对辩护人一再质疑的一些程序问题,被投诉人闵海蓉一度公然宣称不允许各方再讨论程序问题,否则她要“出红牌”。
&&三、被投诉人闵海蓉在庭审中,无理限制辩护人发问,限制辩护人阐述辩护意见,对待辩护人与检察员、“被害单位”代理人发言,持双重标准。
作为蔡达标辩护人,周泽律师对洪人刚发问过程中,就有关案件程序问题的发问,被投诉人闵海蓉一再打断。被投诉人不时说这个问题不能问,那个问题不能问,再问什么样的问题“就取消发问资格”。以致于,周泽律师后来充满无奈地质问审判长:要不要先审查一下他想问的问题,看哪个能问哪个不能问?
同为蔡达标辩护人的李金星律师的发问,也多次被打断。
被投诉人闵海蓉实行双重标准,对蔡达标的辩护律师发言一再打断,但对检方及所谓“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倒显得格外偏爱。比如,所谓“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在对洪人刚的发问中,花了很多时间询问洪人刚根本没有亲历的“真功夫”历史问题,辩护人提出反对,理由是真功夫历史问题与本案所控犯罪没有关系,被投诉人闵海蓉却认为与本案有关,反对无效;但在周泽律师就“真功夫”的历史问题向真功夫创始人(真正的知情人)蔡达标进行发问时,被投诉人闵海蓉却予以制止,说辩护人发问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周泽律师提出异议:为什么“被害单位”代理人向洪人刚问“真功夫”历史问题,辩护人提出反对,被投诉人闵海蓉认为与本案有关,而辩护人向作为“真功夫”创始人、比洪人刚更了解“真功夫”源流的蔡达标发问同样的问题,就与本案无关了?被投诉人闵海蓉竟然说,就是这样决定了。
在法庭辩论环节,被投诉人闵海蓉无视程序性辩护也是刑事辩护的重要内容,粗暴打断辩护人就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提出的质疑性意见。而对所谓“被害单位”连篇累牍地发表对上诉人蔡达标及辩护人的攻击性言论,在上诉人蔡达标及辩护人均提出强烈抗议的情况下,仍然听之任之。
在对前面几位辩护人发表辩护词没有提出时间要求的情况下,被投诉人闵海蓉在蔡亮标的辩护人发言时突然提出无理的时间限制,并且将给依法独立辩护的两位辩护人累计计算时间,在蔡亮标的第二辩护人王兴发言时,毫无法律依据的提出10分钟的发言时间限制,将第二辩护人没权利限制也不能干预的第一辩护人发言时间的长短,作为限制第二辩护人发言权利的依据。在王兴律师发言并没有与前面的辩护人意见重复,并已经尽可能简练、直接的情况下,在计时结束后即用力敲击法槌打断辩护人王兴发言,致使王兴律师未能当庭完整陈述自己的辩护观点。而这种计时限制规则并未应用在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上。
四、在法庭调查的被害人发问环节,上诉人不愿意接受“被害单位”代理人发问,被投诉人闵海蓉竟然让“被害单位”的代理人直接陈述“事实”,混淆诉讼参与人角色。
在5月7日的庭审中,所谓“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对蔡达标、蔡亮标发问环节,因蔡氏兄弟均对所谓“被害单位”的诉讼参与人资格持有异议,拒绝回答所谓“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发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结束发问,继续下面的审判环节。被投诉人闵海蓉竟然别出心裁地将“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发问,改为让“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直接陈述“案件事实”。殊不知,“被害单位”代理人根本不是案件当事人及相应“事实”的亲历者,其陈述完全不具有证据意义,也不具有案件事实意义。由所谓“被害单位”代理人在法庭调查的发问环节陈述“案件事实”,完全没有法律及法理依据,且混淆了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对此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的作法,我们几位投诉人强烈反对,审判长不予理会。周泽律师及李金星律师因此先后申请审判长回避,结果均被直接驳回。
五、被投诉人闵海蓉无视法庭形象,当庭耍性子,撂挑子,发表“演讲”显摆资历,无端浪费庭审时间。
在5月7日的庭审中,被投诉人闵海蓉在发问环节,让所谓“被害单位”的代理人直接陈述案情而不是通过发问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述案情,遭到辩护人强烈抗议并被申请回避后,其直接耍起了性子,说“你们说吧,随便说,我不管了”,由让各方随意陈述意见,完全放弃对庭审的指挥。
在各方发言一番后,被投诉人闵海蓉才意识到哪里出了什么问题,然后再次强调法庭纪律,絮絮叨叨半天,甚至离奇地在庭审中途再次播放法庭纪律,让大家好好学习。
通过两天的庭审,被投诉人闵海蓉或许自认为其主持庭审的能力受到了质疑。5月8日开庭伊始,被投诉人闵海蓉无视法庭是审查案件的地方,竟然利用审判席发表了几十分钟的演讲,说她做了十几年的审判长,审判长要先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级级晋升,是很不容易的,说她旁边的两位法官也只是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各位辩护人跟她比差得还很远。
期间,被投诉人闵海蓉还当庭背诵了一段西方先贤的名言。而后大倒苦水,说其前面指挥两天的庭审如何艰难,甚至夜不能寐,喉咙痛,嗓子也哑了……
在5月8日的庭审中,被投诉人闵海蓉还莫名其妙地当庭“普及”了一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无罪判决的程序,说做无罪判决是很不容易的,那是要经过检察机关、审委会、院长等等共同开会,才能作出的。还说参与无罪判决决定的人员,都是非常了不起的专家,云云。
大量的庭审时间,就这样被被投诉人闵海蓉无端浪费掉了!
六、被投诉人闵海蓉当庭让“被害单位”代理人给大家“普及”会计知识,公然支持“被害单位”代理人妨害作证。
5月7日的庭审中,发生了一件让不可思议的事:在当天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不知所谓“被害单位”代理人李某某,是不是嫌鉴定人回答问题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想教一下鉴定人怎么回答问题,竟然当庭要求向法庭各方普及会计知识。多位辩护人表示反对“被害单位”代理人充当“专家证人”。被投诉人闵海蓉却表示自己想听一听,最后还是让李某某当庭说了一些所谓的“会计常识”。
审判长在鉴定人作证环节,让“被害单位”代理人当庭普及专业知识,让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投诉人十分震惊。这,完全是公然支持“被害单位”代理人妨害作证。
七、被投诉人闵海蓉将本应由合议庭作出裁决的事项,交由非合议庭人员决定,违背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司法原则。
在蔡达标案庭审中,很多依法完全应由审判长决定的事项,被投诉人闵海蓉都决定不了,或者说了不算。面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或请求,比如,对是否给上诉人去除械具的问题,被投诉人闵海蓉都要听取检察员的意见。而即使检察员也同意给身体不适的李跃义去除械具时,法警也根本不听她的。
对庭审中出现的状况,被投诉人闵海蓉多次向出庭检察员求助,问检察员怎么办,由检察员给拿主意。这让辩护人大为不解:法庭之上,是审判长指挥庭审,还是检察员指挥庭审?
八、被投诉人闵海蓉在法庭上对辩护人爆粗口(说“他妈的,说我烘托气氛”),败坏法官形象。
5月8日下午休庭后,被投诉人闵海蓉招呼律师到审判台前,说想听取大家的意见。周泽律师针对前面的庭审中审判长花大量的时间来演讲、抒情的情况,建议后面的庭审在开庭后直接进入案件审理,让审判长“不要再烘托气氛”。被投诉人闵海蓉立即气急败坏,大爆粗口,把鼠标摔在审判桌上,说“他妈的,说我烘托气氛”。周泽律师质问其那样说话“是否符合司法礼仪”,其在被其他人员劝说的情况下才辩解说不是针对周泽律师,并让王兴律师给她“评评理”,说她也是人,也会有情绪。投诉人当然理解是人都会有情绪,但是做为一个审判法官,在审判席上捋袖叉腰爆粗口,即便是在休庭之后,却也确实有损法官形象。
九、被投诉人闵海蓉放纵“被害单位”代理人对上诉人、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甚至通过在判决书中引述“被害单位”代理人攻击性言论的方式,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
“被害单位”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庭审发言中,不时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蔡达标、蔡亮标的辩护人对此多次抗议,被投诉人闵海蓉却不予制止,放任、纵容所谓“被害单位”代理人对上诉人、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就投诉人对“被害单位”人身攻击的抗议,被投诉人闵海蓉完全不考虑“被害单位”代理人的发言内容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得当,只是一遍遍地重复所谓“你们发言的时候别人也没有打断你们”,完全无视代理人引发庭审不和谐的攻击言论。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在法庭辩论中,“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审判长“应当提醒、制止”。对所谓“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攻击辩护人的意见,即使是在庭审中发表,审判长都应该予以制止。然而,以闵海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不仅在庭审中放任、纵容“被害单位”代理人攻击辩护人,更在判决书中赫然大段引用所谓“被害单位”(实为代理人)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署名被投诉人闵海蓉、审判员李晓刚、代理审判员曾治华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判决书,引述所谓“被害单位”“一致认为”的意见,对蔡达标的辩护人周泽律师和李金星律师进行人身攻击,指责蔡达标的辩护律师“在程序上吹毛求疵,不断宣读刑事诉讼法,不停抗议、提出法官和检察官回避”,“表演力度大于实质辩护力度”,“出庭不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阻挠审判,掩盖真相”。(见判决书第130页)
判决书是法院代表国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代表公正的裁决,本应中立和慎重,判决引述的意见对律师的辩护策略乃至人格进行非议和贬损,很不妥当,从法理来说,判决书的主体内容应针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这份判决书引述的“被害单位”一方的意见,明显与案件无关,恰恰显示了法官不公正的偏向;法官本应中立、消极、被动,判决书蕴含的这种情绪和贬损,彰显了法庭的不公正。
十、被投诉人闵海蓉及其主持的合议庭,公然挑拨当事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甚至不惜牺牲司法公正。
在蔡达标案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指责辩护人主张程序权利,是浪费时间。(实际上,正如前述,大量庭审时间都是其通过演讲、抒情等形式浪费掉的。)其甚至公开宣称,庭审时间就是四天,四天审不完就要转为书面审理;辩护人浪费时间导致时间不够“查不清案件事实,吃亏的是当事人”。这不仅是公然威胁当事人及辩护人放弃主张程序权利,也是当庭挑拨当事人及其亲属与辩护人的关系。
被投诉人闵海蓉似乎认为,时间不够不能查清案情,她也可以作出判决,让当事人“吃亏”;而我们主张程序权利就是不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好像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是由辩护人花费法庭时间的长短决定的,辩护人花费的时间越多,判决就会越不公正!
作为一名法官,被投诉人闵海蓉主持的合议庭不顾庭审发展和案件调查的需要,盲目地将蔡达标案的庭审时间确定为四天,不考虑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削足适履,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反而对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辩护人横加指责,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被投诉人闵海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不仅当庭挑拨辩护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还通过引述“被害单位”攻击辩护人的代理意见,挑拨、离间当事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
被投诉人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引述“被害单位”(代理人)“一致认为”(实际上,三家“被害单位”的利益受损害情况完全不同,根本不应有所谓的“一致认为”)的意见称,“法庭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时,李跃义的律师用了大量时间来阐述有关逸晋公司1000万元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前向法庭的提交了证据列表,而蔡达标的律师对此仅仅发表了不超过三句话的辩解,在法庭提醒下,他依然说不出个所以然”。(实际上,所谓逸晋公司1000万元的问题,作为与逸晋公司长期存在装修施工合同关系并对逸晋公司有工程欠款的真功夫公司以“预付款”名义转给逸晋公司的款项,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根本用不着三句话来辩解,甚至不需要辩解,法官凭常识就应该能够作出判断。对预付款的性质,蔡达标的辩护人当庭讲得很清楚,辩护词中也讲得很清楚。对这样的“预付款”,辩护人只需要阐明预付款的给付与接受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有必要的给付事由,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去一笔笔算真功夫公司给付逸晋公司预付款时究竟应该给逸晋公司多少。——那是在具体债权债务纠纷中才需要考虑的问题。很遗憾,一审、二审法院的法官,连预付款的功能都没搞清楚,以致于连“被害单位”都认为李跃义的律师“用了大量时间来阐述有关逸晋公司1000万元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前向法庭的提交了证据列表”,已经很可嘉了,二审法官还是要把这1000万元认定为犯罪。投诉人希望这些法官不是装糊涂。)
“被害单位”代理人发表的对不同辩护人的褒贬言论,无疑是对不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属与所委托的辩护人,进行挑拨离间;而且,辩护人表现如何,是否尽职,完全与案件事实及定性没有关系,也轮不到“被害单位”来评价。“被害单位”代理人提交法庭的相应意见,纯属不当言论,被投诉人闵海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判决书中予以引用,无疑是支持并参与这样的挑拨离间,破坏上诉人及其亲属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 二审判决书还引述“被害单位”意见,称蔡达标的律师“表演力度大于实质辩护力度”、“别有用心”、“对当事人不负责任”,会让当事人“悔之晚矣”。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挑拨、离间,更是对辩护人的严重人身攻击。对这样的、在庭审中都应该被制止的、与法庭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毫无关系的人身攻击言论,二审判决竟然在判决书中予以引述,充分暴露了被投诉人闵海蓉及其主持的合议庭,在蔡达标案审判中对所谓“被害单位”的偏袒,在判决上对上诉人蔡达标及其辩护人的不公正偏向!
被投诉人闵海蓉在蔡达案审判中的上述种种表现,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尤其是在本应庄严的判决书中,以引述所谓“被害单位”代理人意见的方式,对辩护律师进行严重的人身攻击,对辩护人与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挑拨离间,已造成恶劣影响,是一次不折不扣的重大法制事故。(该事故的责任人就是蔡达标案的承办人、被投诉人闵海蓉法官。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这实际上是被投诉人闵海蓉及其任审判长的合议庭,通过这种方式蓄意报复在庭审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律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投诉人郑重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人闵海蓉进行严肃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投诉人:周& 泽
&&&&&&&&&&&&&&&&&&&&&&&&&&&&&&&&&&&&
&&&&&&&&&&&&&&&&&&&&&&&&&&&&&&&&&&&&
&&&&&&&&&&&
&&&&&&&&&&&&&&&&&&&&&&&&&张& 磊
&&&&&&&&&&&&&&&&&&&&&&&&&&&&&
2014年10月21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附2:法官行为规范
第二条 公正司法
&&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八条 加强修养
&&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 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
(二) 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
(三) 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
(四) 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四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一)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二)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
(三)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本规范,具体由各级法院的政治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九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九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审判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