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为什么需要离婚协议

取保候审要结束了现在收到移送起诉告知书神马意思_百度知道
取保候审要结束了现在收到移送起诉告知书神马意思
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
一、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如何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什么内容?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前应作什么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开庭审理
(一)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吗?
人民法院审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法庭调查的过程是什么?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四)当事人的法庭上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六)法庭辩论的过程是什么?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原告不到庭怎么办?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七)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审判过程如何纪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码字不容易、升级需要经验、还望你百忙之中采纳答案——————————————————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给个好评,祝愿你生活更美——————————————————希望你新的一年,心想事成,工作顺利,生活欢乐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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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如何写
来源:华律网整理 | 时间:日 | 浏览:6318 次
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如何写?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在我国,某些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后可以,在这时,取保候审申请书就相当重要。那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如何写呢?下面是一份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交的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可供大家参考!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如何写: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李××,女,汉族,住址:市xx区xx东路xx号,联系电话:139********。系犯罪嫌疑人刘××之妻。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男,汉族,西安市xx区xx东路*2号人。西安市第×中学校长,因涉嫌受贿罪,于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西安市看守所。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申请取保候审。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受贿罪,于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第385条规定,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七年年以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提出由李××担任保证人。保证人李××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恳请予以批准为盼!此致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李××2012年x月x日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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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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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 ...
& & &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 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道关口。它们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原则。给予弱势方的帮助,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经济生活功能,保证了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了惩罚,这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三种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 帮助权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一方生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来判断,客观上难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因此,受助者是难以得到真正的帮助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国,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间相比显著下降。  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的获得,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  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  夫妻离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  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国外多数国家亦有此方面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1057条规定了“夫妻无过失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相应的赡养费。”  (二)请求补偿权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一个方面完善“补偿权”:法院应依职权取证,一般来说,被请求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明显优于请求人,请求人在承担证明付出义务较多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在请求一方能力有限或其他一些原因,法院有时也应根据请求方提供的线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法院适当行使调查权有利于弄清事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婚姻律师网/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北京离婚律师专家团队 &张翰宁主任律师:188-律师助理: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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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取保候审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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