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晃晃麻将被抓然后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多长时间处理

之前被抓在看守所,然后取保候审出来几个月,如果开庭被判刑那取保候审出来的几个月算吗?_百度知道
之前被抓在看守所,然后取保候审出来几个月,如果开庭被判刑那取保候审出来的几个月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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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取保候审期间的期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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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潜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潜山县公安局民警,住安徽省潜山县。因组织他人赌博于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邀集他人赌博于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3000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潜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刘调,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潜山县公安局抓获,因病于次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潜山县看守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潜山县梅城镇八一村陈圩组1号陈某某住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雇请张某某、廖某某、华某某(另处)为该赌场望风,雇请谢某某(另处)在该赌场内收取“红子”即抽头渔利,雇请韩某某(另处)在该赌场内负责安排参赌人员坐主方赌博、分配抽头渔利等事务,雇请汪某某(另处)在该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监督其他人员是否在岗等事务,雇请程某某(另处)驾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雇请储某某(另处)在赌场内收取红子、监督及巡查其他做事人员是否在岗在位等事务。该赌场规定参赌人员用麻将中的筒子、白板及两粒骰子砸“二八杠”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四人坐主方,轮流做庄家,一百元起打,上不封顶。其他在场人员可以在庄家之外的另三个主方面前下钱“钓鱼”参赌,庄家每次满庄时赌场内负责抽“红子”人员从中抽取“红子”,杨某某、徐某某为鼓励参赌人员坐主方赌博,规定坐主方人员坐满一场后可参与分得“红子”,即先提出“红子”中的2000元用于支付开设赌场的房租、雇请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剩下的抽头渔利按五股平均分配。每场赌博结束后,韩某某与林某某先从“红子”中提出2000元,后将剩下的“红子”按五股平均分配,开设赌场的杨某某、徐某某分得一股,坐主方的四人每人各分得一股。该赌场自开设以来,每天开设的场次不同,最多时一天开设三场即下午场(约自14:30开始)、夜场(约自19:00开始)、午夜场(约自23:00开始),最少时一天开设一场,每场赌博四小时。经查:日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某、郑某某等人赌博,共抽取红子(抽头渔利)12000元;日下午场,该赌场组织刘某、芮某某等人赌博,共抽取红子10500元;日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甲、刘某、胡某某等人赌博,共抽取红子8500元;日午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某、郑某某、聂某、刘某某等人赌博,27日凌晨,潜山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红子1300元,抓获涉案人员26人,缴获赌资41545元,作案工具麻将筒子、骰子一副、通讯工具对讲机一台,抽头箱一个、验钞机一台。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辨称其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采取刑事羁押措施的证人进行了刑事羁押,违反公安部第125号令及127号令,这些证人的证言属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潜山县公安局对其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申请作出决定不规范、不及时,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无效。其辩护人辨称:一、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二、指控的抽头渔利红子32300元,除去支付费用及坐方参赌人员自己领回的,涉案棋牌室得到的红子累计仅4860元,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最低数额5000元,该棋牌室就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三、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尚未确定,本案大部分证据都是公安机关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调查收集的,不能凭这些证据给杨某某定罪判刑;四、即使该棋牌室开设赌场,开设赌场人员也是韩某某而非杨某某。建议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宣告杨某某无罪。被告人徐某某辨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有点牵强。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潜山县梅城镇八一村陈圩组1号陈某某住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雇请张某某、廖某某、华某某为该赌场望风,雇请谢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抽头渔利收取“红子”,雇请韩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安排参赌人员坐方赌博、分配抽头渔利等事务,雇请汪某某在该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监督其他人员是否在岗,雇请程某某驾车接送参赌人员,雇请储某某在赌场内收取红子、监督及巡查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在岗,雇请林某某看守抽红子的箱子。该赌场的参赌人员用麻将中的筒子、白板及两粒骰子砸“二八杠”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四人坐主方,轮流做庄家,一百元起打,上不封顶,其他人员可以在庄家之外的另外三个主方面前放钱“钓鱼”参赌,庄家每次“满庄”时赌场内负责抽“红子”人员从庄家赢得的现金中按比例收取“红子”,为赌场抽头渔利。杨某某、徐某某为鼓励参赌人员坐主方赌博,规定坐主方人员坐满一场后可参与分得“红子”。每场赌博结束后,韩某某与林某某先从“红子”中提出2000元作为赌场的费用开支,随后按五股平均分配,开设赌场的杨某某、徐某某分得一股,坐主方的四个人每人分得一股,杨某某、徐某某所分得的一股“红子”及所提出的赌场费用2000元除掉发放工资及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钱,均由林某某保管,交给杨某某和徐某某。该赌场自开设以来,每天开设的场次不同,最多时一天开设三场即下午场(约自14:30开始)、夜场(约自19:00开始)、午夜场(约自23:00开始),最少时一天开设一场,每场赌博四小时。日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某、郑某某等人赌博,共抽头渔利12000元;日下午场,该赌场组织刘某、芮某某等人赌博,共抽头渔利10500元;日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甲、刘某、胡某某等人赌博,共抽头渔利8500元。日午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某、郑某某、聂某、刘某某等人赌博,潜山县公安局于27日凌晨将该赌场查获,现场缴获抽头渔利1300元,抓获涉案人员26人,缴获赌资41545元(含缴获的“红子”1300元),作案工具麻将筒子、骰子一副、通讯工具对讲机一台,抽头箱一个、验钞机一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现场查获及随案移交的赌场用于赌博的工具麻将筒子、骰子各一副,通讯工具对讲机一台,抽头箱一个,验钞机一台。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潜山县公安局于日凌晨查获该赌场,当日以涂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立案侦查。(2)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杨某某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徐某某于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宣布拘留后,因病被潜山县看守所拒收,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出生时间及住址等基本信息,杨某某系潜山县公安局民警,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归案经过。证实杨某某于日自己到潜山县城关派出所,同日被拘留。徐某某于日被抓获归案。(5)潜山县人民法院(2012)潜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曾因犯赌博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6)潜山县公安局潜公(源潭)行决字(2011)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公(刑)行决字(2011)第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于日、日因组织、邀集他人赌博先后两次被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7)租房协议。证实陈某某家的房屋于2014年元月18日至2015年元月18日出租,承租人的签名系“韩某某”。(8)通话清单。证实杨某某所使用的号码为的手机从2014年元月10至元月27日通话情况。(9)潜山县公安局所做的回避决定书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应被告人杨某某申请,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办理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侦查人员江某、徐某、胡某回避;潜山县公安局决定侦查人员江某、徐某、胡某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有效。(10)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潜检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与杨某某、徐某某同案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韩某某、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汪某某、谢某某、廖某某、华某某不起诉。三、证人证言(1)陈某某的证言:我房子通过杨某甲租给他人,房租写12000元,签订协议日期是腊月十八,交房日期是腊月十二。协议上签的是韩某,我回该出租房屋见到过姓韩的女子,她讲这个房子是他姐夫租的,协议上只有我和姓韩的女子两人名字。(2)杨某甲的证言:2013年12月底,我接到杨某某的电话,找我租一间房打牌用,并要找靠开发区这一边的房子。我和陈某某谈好后就与杨某某联系,讲房租一次性付清12000元才交房子,杨某某同意了。签的日期是腊月十八。杨某某在租房协议上签的是一个女的名字,具体是哪个名字忘记了。腊月初十,我与陈某某、杨某某三人在陈老房子里将钥匙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是用号码联系我的。(3)涂某某的证言:去年腊月20日左右,杨某某打电话给我和我老公刘某,说他在车轴寺桥旁开了一个赌场,叫我和刘某去帮他坐一方把赌场撑起来,开始我们没有答应,杨某某多次打电话给我们。腊月22日20时左右,我和刘某与杨某某联系,问他赌场具体位置,杨某某讲在车轴寺桥旁边,我们去了会有人接。我和刘某开车到车轴寺桥旁边,看见有几部车子,一个穿着大袄子的男子主动来到我们车旁问我们做什么事,我讲是来找杨某某赌场的,那男的就用手指了指赌场位置,并用对讲机和赌场人说来了两个人开一下门。到赌场后,有个小伙子开门,我们进入赌场发现四个人坐主方砸二八杠赌博,当时杨某某、徐某某在赌场内,徐某某没和我们说话,杨某某将我和刘某带到厨房,商量坐方的事情。杨某某讲该赌场是他和徐某某合伙开的,出了事由他们负责,我们每坐一主方都能分得红子,坐主方必须满四小时才能得到一份红子,坐不满四小时就拿不到,每场赌博结束后,把红子里先拉出开销,剩余的分成五份平均分配,坐方的四个人每人一股,他和徐某某一股,还催我们早点过来坐方,赌场每天三场分下午场、夜场和午夜场。腊月25日中午,杨某某打电话给我们叫我们去坐方,我们答应晚上去坐一方。刘某是吃了晚饭旁边过去的,我是23时左右去的,我到赌场时刘某不在里面,后他送夜宵给我来了赌场,在赌博结束前又离开了。杨某某和徐某某两个人都在赌场。那天我坐了主方,其他坐方的有刘某某、聂某、还有一个四十五岁左右男的我不认识。我开始输了,刘某帮我搞了几把,其他方没有换的情况。江某甲,许某甲钓了鱼,何某甲也在赌场,有没有钓鱼我不清楚,那天人很多,其他钓鱼的人我不记得了。那晚我带6300元上场的,输了2000块钱,后来红子分了2000块钱。分红子时杨某某在现场,徐某某不在,是杨某某的亲戚韩某某分的,赌博结束时,收红子的小谢就将抽头箱给韩某某。腊月26日,刘某下午去了赌场,有没有参赌我不清楚。晚上22时左右我去了赌场,坐了午夜场的主方。其他三方坐方的分别是刘某某,聂某,郑某某。我那一方先是一男的坐的,他输了钱不走,我是站在方上抓牌的,只抓了四把,公安机关便到了现场,当天晚上抓到的那些女的大部分都钓了鱼,我能确认的是江某甲,汪某甲,操某某,还有几个男的我叫不出名字。当天晚上赌博开始前杨某某在赌场空调旁边,他在警察进入赌场前不久离开了赌场,徐某某那天晚上不在赌场。杨某某和徐某某不在赌场时,赌场内的事务都由韩某某主持,安排现场坐方、分配红子、主方没到打电话催催等。25日、26日这两次赌博都是杨某某打电话给我和刘某,催我们坐方的。在赌场里除了韩某某,还有收红子的谢某某,端茶倒水的胖子男的,开院子门的一个小伙子,大路上还有一个望风的,我不知道他们名字。我两次在赌场都发现潘某自始至终都在场内。(4)刘某的证言:去年腊月十七或十八,杨某某给我和我老婆涂某某打电话,说他在车轴寺桥头开了一个赌场,要我二人去给他坐方,帮他撑撑场子,开始我们没有答应,后杨某某又打电话,我们抹不开面子就讲到赌场看看再说。杨某某的号码是,涂某某的号码是,我们都是用这个号码联系的。腊月22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涂某某打电话联系杨某某,他说车轴寺桥头有人接。我们到后,看到桥头停着几部车,边上站着一个人,我认识叫廖某某,就问他:杨队(杨某某)的赌场可在这?廖某某讲在这,并指着坝上第一个人家给我们看,同时用对讲机喊:有两个人过来了,开下门。我和涂某某到赌场,张某某给我们开了门,赌场位于一楼客厅,摆着一张桌子,四方坐着四个人,面前放着钱正在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赌博,四周围着将近二十个人,有钓鱼下注参赌的,场面很热闹。杨某某和徐某某也在场上转。杨某某把我俩喊到厨房,说赌场是他和徐某某合伙开的,开了有上十天,安全没有问题,所有事由他和徐某某负责,每场他都有红子钱,坐主方必须满四小时才能得到一份红子,坐不满四小时就拿不到,每场赌博结束后,红子里先拉出开销,剩余的分成五份平均分配,坐方的四个人每人一股,我们就答应了。杨某某还讲他的赌场不比注,有几千元钱就可以上场坐方,每天都有三场,下午场二点到六点,夜场是六点多吃完饭后到晚上十点半左右结束,午夜场是稍做休息接着夜场到凌晨两点半左右结束。并叫我和涂某某第二天白天第一场就过来坐方,我们讲白天没有时间,答应过来搞第三场,杨某某同意了。腊月23日晚上我和涂某某吵嘴,到晚上十点,涂某某一个人到杨某某赌场去了,凌晨两点多,我开车去接涂某某时,赌场已经结束,杨某某在赌场,叫我们第二天白天过去坐方,我说不行,要回官庄过小年。腊月25日中午,杨某某打电话叫我们去坐下午场,我们说晚上去坐夜场。傍晚五点多,我和涂某某赶到赌场,还是张某某开门的,有八九个人,我认识其中的杨某某、方某某、芮某某、收红子的谢某某、韩某某,我们一起吃了晚饭,杨某某就叫坐方的四个人先坐好开始赌,主方坐好后杨某某就走了,是涂某某、芮某某、方某某、聂某四个人坐方的,边上围着一些人钓鱼,我坐在涂某某边上。半小时后,涂某某输了2000元钱,我就代她搞了一会也输了2000元钱,又换涂某某接着搞的,期间陆陆续续来了一些男男女女钓鱼参赌,我认识的有许某甲、江某甲,杨某某和徐某某中途在赌场晃了晃。谢某某看着一个意见箱在赌场上收红子。我在晚上十点左右离开了。涂某某是凌晨一点左右回来的,她说她输了点,把红子算进来就正好平了,散场时杨某某叫她第二天过去坐方,坐下午场和午夜场。腊月26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叫涂某某多睡会,午夜场再去,我去坐下午场。我一个人到赌场,望风的和看门的张某某还有韩某某都在,韩某某招呼大家坐方,是我、方某某、芮某某和戴眼镜的胖胖的女子坐方的。后陆陆续续来了十几个人,有人钓鱼,其中有芮某某老婆和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那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在我坐庄四百元推光了时拿出两千元把我换下来,他钱推光了我又接着上去坐方。这场收红子的是汪某甲。杨某某和徐某某是这场搞起来后过来的,他俩在边上转转。这场赌博过程中,韩某某把红子钱数了下,就在桌面上分,先拿2000元付赌场人员工资和吃喝开销,四个坐方的每人分1200元,剩下的韩某某说等结束后再分,到结束时,四个坐方的每人又拿了500元,我们四个坐主方的在这一场每人分得了1700元红子钱,还有一个1700元在韩某某身上,是杨某某和徐某某两的。吃过晚饭,韩某某叫把场子坐起来,是我、芮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四个人坐方的,期间芮某某表弟换他坐方,边上钓鱼的比较多,有二十几个人都钓了鱼,四周围有将近三十人。我认识的有江某甲、汪某甲、操某某、涂某甲、郑某某和她丈夫陶某某、许某甲,还有两、三个人上去接庄了。这一场快结束时谢某某过来收红子,结束后韩某某分红子,我们坐方的每人得2200元。我在场分红子时,杨某某和徐某某有时在场,但他俩不参与数钱和在场分。实际上我们心里清楚,杨某某和徐某某是避嫌,表面上故意不参与都由韩某某搞,私底下韩某某把钱都交给他俩。因为杨某某是警察,徐某某前段时间赌博捉到过,不想风声大。我们分到红子钱的坐方人员不参与赌场的组织,也不安排人参赌,赌场股东只有杨某某和徐某某,是他们俩人组织的。涂某某在这场快结束时过来的。到午夜场时还是韩某某喊大家把四方先坐起来,是涂某某、聂某、刘某某、郑某某四个人。我只知道聂某是徐某某喊来的。他们一坐好我就走了,我看涂某某身体不舒服,就去皖国路买了粥打包往赌场上送,到了车轴寺桥头时,看到警车在赌场边上,就没有过去。(5)郑某某的证言:今年元月23日晚上11点左右,不是杨某某就是徐某某打电话喊我去赌场,赌场上的一部越野车在中安宾馆接我,带我到皖公像旁车轴寺大桥往安庆方向右手边坝头上第一户人家,是杨某某租的,给韩某某住的,看到一楼的客厅中围着好多人在坐庄赌博,我就在旁边钓鱼,每次一百元、二百元的钓,输了就五百元的钓,到输几千元钱的时候,就接庄坐,当时坐庄的人有涂某某、聂某、还有个姓储的带眼镜的我们喊他叫“四眼”,我接哪个人的庄不记得了。赌场是杨某某和徐某某开设的,因为每一次都是他们俩叫我过去赌博的,有没有其他股东我不清楚。谢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红子。他是徐某某和杨某某请来的,每天给两百元钱的工资。元月24日晚上,不是杨某某就是徐某某又打电话喊我去赌场,还是上次那辆车来接的,我去了之后先钓鱼输了,就接庄坐方。只要有钱都可以坐庄,当时场子里有许多人。我坐方时有刘某某、聂某,还有一个人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我输了两千多元钱。元月25日晚上,我先是到杨某某赌场里钓鱼,待到下半夜,我老公和聂某及另外两个人坐庄,我接我老公的庄也上去坐了庄,我夫妻俩身上的钱都输完就走了,一共输了3000多元钱,那时赌博还在继续,这次我分得红子钱2000元。元月26日晚上11点多时,我接到徐某某的短信,叫我到场上去玩,他说有车子来接我,还是前几次那个车子。到赌场后,很多人都围在桌子边,我接“王某某”的庄坐方的,当时带了12000元现金,坐方的有涂某某、刘某某、聂某,大概过了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赌场是杨某某和徐某某组织的,我们大家都知道都这么说,每场结束时,由杨某某的表妹韩某某分配红子钱,先提出2000元做赌场开销,剩下的红子做五股平均分配,分别给开场的人和四个坐主方的人,杨某某一直是这个场带场的人,我们坐方的能分到红子钱是杨某某和徐某某为了鼓励大家都坐方参赌而想出来的方式,杨某某和徐某某不是分一股就是分两股。(6)芮某某的证言:2014年元月份,杨某某的表妹韩某某打电话跟我说,她姐夫杨某某搞了一个赌场,叫我有时间就去坐一方,还说赌场是杨某某和徐某某两个人组织的。日下午两点多钟,韩某某叫我去坐方,我就同意了,一个牌照尾数为“178”江淮越野车到世纪花城小区门口接我和我老婆到该赌场。是我和刘某、方某某、还有另外一个人我不记得是谁坐主方的。赌场分三场,分别是下午场、夜场和午夜场。赌场里有收红子的谢某某、开门望风的张某某、望风的廖某某、还有一个外围望风的小伙子,汪某甲在场内做做小事有时协调场内纠纷、韩某某主持场内事务,主方没到时她催催,并负责分红子,储某某在场内看红子,其作用和韩某某差不多,是徐某某安排进去的。杨某某在场内事务由韩某某出面,徐某某在场内事务由储某某出面。那天我带了7000元上场的,输了2000元,分红子得了1700元。其间我老婆在我上厕所或点子不兴时给我换过手,还有张朱胜在我牌不兴时也给我换过手,但输赢都是我的。那天下午4点左右,韩某某看抽头箱里面有不少钱,就说赌场费用先取出来,先取出2000元放在她身上,剩下的做五股分的,每股1200元,四个坐主方的每人一股,韩某某代表开设赌场的分一股。分了以后,抽头箱里还有钱,韩某某说这场赌博结束后再分,下午6点结束时,以上五股每股又分得500元。分红子时,一般情况下杨某某和徐某某不在当面。我以前也去过该赌场三、四次,都是去钓鱼。前几次坐主方的我见过聂某、刘某某、涂某甲、涂某某、黄某某等人,还有些人我叫不出名字,男的女的都有。只是26号那天我记得最清楚,因为那天晚上下半夜该赌场被抓获了。另外,那天下午,我在赌博和一个叫储某甲的人搞了矛盾。当时我输了钱,让储某甲接了一方,我在旁边钓鱼,储某甲坐庄,我就打他的板子,我点子大些,他点子小些,为算账的事情,我和他发生争执,杨某某和徐某某从隔壁房间出来劝和的。(7)胡某某的证言:2013腊月24前的几天,我碰见方某某,他说到杨某某搞的“场子”上去玩。我们到潜山皖公神像对面坝头上第一户人家,门边有专人看着,进去后我看见有一二十人在一个房间里赌博,我先逛了逛,就在旁边钓鱼,待了个把小时就走了。腊月25日下午,我又去了那个赌场,还是去钓鱼,当时方某某也在钓鱼,还有很多人,我赢了两百块钱就走了。腊月26日下午四点左右,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场子里晚上少了人,叫我去给他坐一方,我说我玩的小,他说让我去给他配下方。坐方的有我、方某某、涂某甲、还有另外一个女人(三十岁左右,一米六五的身高,长发,中等体型)。开始坐庄时都要亮身上带多少钱,本来要求坐庄要带一万元,后来五六千元也可以坐庄,我当时带了三千元钱,杨某某讲保我的水,就是如果我把三千元都输了由杨某某给我垫付。我后来还剩五百元钱,就没有在杨某某身上拿钱。就这一次我参与了分红子,分得了一千三百多元钱,由杨某某的亲戚韩某某分给我的,红子按五股分,坐庄的四方一人占一股,剩下的一股就是老板的。除了杨某某是赌场的股东外,徐某某也是赌场的股东,我到赌场去的时候,徐某某每次都在场,聂某是徐某某喊去坐方的,并且徐某某给聂某保水,我坐方时,徐某某还讲我很稳,如果我少了钱的话他也给我保水。(8)方某某的证言:今年1月26日晚上十一点多,我开车到八一村车轴寺桥头坝上一个赌场去找姓汪的要钱,以前拉沙时姓汪的欠运费四千块钱。我弟妹许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去,说她在杨某某场上收钱,叫我去帮她要钱,到赌场门口时,前面停一辆黑色别克车,车上下来三个人把我带到派出所。(9)徐某乙的证言:在日前几天,我和储某甲在潜阳宾馆里,同储某甲的朋友葛某某谈论杨某某欠钱的事,杨某某向我借了10万块钱,杨某某也欠葛某某的钱。谈起杨某某在哪里,葛某某说他知道。我们就一起去了杨某某的赌场,就在皖公神像对面大坝上第一户人家,我们赌博的人都知道这个赌场是杨某某和徐某某两个人搞的,这在赌博的圈子里早已是众人皆知。看见很多人在用麻将“砸二八杠”,有二、三十人,我和储某甲接一个男的庄,输了两千元钱就走了。1月26日下午五点左右,我打电话给储某甲叫他一起去杨某某场子里玩,约着在皖公神像那里见面,储某甲和他弟弟储某乙来了,我是打算去找杨某某要钱的,另外储某乙借了10万元钱给杨某某是我做担保的,现在储某乙每天找我要钱。当时有个人满了庄,储某甲就把他的板子接了过来,但两把就把4000块钱铲掉了,在我们推庄的时候,一个坐方的男人在旁边钓鱼中了一把,非说自己打的是七千元的板子,但我们面前的板子只有四千块钱,储某甲就和他争了起来,那个男人的老婆就上来和储某甲吵,两人还动了手,储某甲踢了那个女人一脚,我在赌场时看见杨某某和徐某某一直在隔壁房间坐,打架的时候他们从房间出来拉架,后赌场就结束了。赌场里负责收红子的人(听赌场里的人说是徐某某侄子)给了我2000元钱,对我说:这钱是杨某某叫给我的,还以前借钱的本钱,杨某某和我约定只要我到他开设的赌场去,每天由徐某某侄子还我2000元本钱,息就不要了,一个月共还6万元钱。我拿了钱便和储某甲及他弟弟一起离开了。当天晚上,我和储某甲准备到赌场去找下午和储某甲吵嘴的那对夫妻的麻烦,但没有见到那对夫妻,我们便在旁边看别人赌,还接庄玩了几把就各自输了2200元。(10)储某甲的证言:日傍晚,我找徐某乙要钱,徐某乙讲带我到一个地方去看看,能否搞到钱,我就坐他的车子到皖公神像旁边进了一个赌场,在车轴寺大桥旁的一个人家里。当时赌博快结束了,很多人在钓鱼,有男的有女的,我和徐某乙上去接了一庄,打了几把后,我和另外一个坐主方的夫妻两人为赌博的事闹矛盾,徐某某还劝和了。当天晚上我和徐某乙准备去找下午和我们闹矛盾的人,没看见那人,我们又接了一庄,还是输了。(11)陶某某的证言:日下午三点,我打电话问我老婆郑某某要身份证去办事,她说正在杨某某的场上,叫我到皖公像附近,有人来接我,我便开车过去了,刚停好车,就有一个男子上前问我做么事,我就问杨某某的场子在哪?他就为我指路,到坝头上第一户人家,有一男子隔着门问我干什么,我说找郑某某,他便开门让我进去了,看见有四个人正围着桌子坐方砸二八杠,其中郑某某在坐方,旁边还有一些人钓鱼,我老婆去上厕所的话,就让我来打,代了几把后我就离开了。在这之前腊月二十左右的一个下午,我到安庆去,准备把钥匙给郑某某,她当时也在皖公神像杨某某的场上赌博,我去赌场送了钥匙就走了。(12)叶某某的证言:日晚上,我去杨某某赌场玩,是听赌场收红子的谢某某讲那个赌场在车轴寺大桥坝头上一户人家,皖公神像边有部冒河车里面有个望风的人,他下车主动跟我讲了赌场位置,并用呼机呼喊“有个骑摩托车的人过去了”,我到赌场旁边就有人在路边接我进去。里面有十几个人围一张桌子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我在旁边钓鱼,在赌场的人都说这是杨某某的场子,并且讲是固定场。25号晚上我也去了该赌场,是钓鱼参赌。该赌场是100元下注,上不封顶。被抓时是刘某某、涂某某、郑某某、聂某坐主方。(13)操某某的证言:日,和我打麻将的一个男的输了钱后对我说“我现在输了钱,等一会到杨某某赌博场上玩玩。”我便问他杨某某场子具体位置在哪里,他说在八一车轴寺大桥旁边。1月26日22时许,我去赌场,是在坝头上一户人家,快到大门时,里面站着一个戴帽子的男子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找人,他便开门让我进去了,到一楼大厅内,见有三、四十人围在桌子旁边,里三层外三层,有四个人坐方,旁边很多钓鱼。我便拿出200元钱准备塞到进大门左边的那一方钓鱼,可是那方的人将我的手碰了一下,我的200元钱就没有塞到桌面上。在赌场内有个人叫“徐总”,有个人叫“小潘”,我看见徐总有一次拿了2000元钱给了坐方的人赌博。是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100元底子,封顶情况我不清楚。(14)涂某甲的证言:赌场是杨某某为头搞的,徐某某经常在赌场内,在场上为别人保水。日,杨某某打我手机讲他在皖公神像旁边搞了一个赌场,晚上少了一方叫我去给他顶一方,刘某某开车接我去的,我到赌场时下午场赌博人正在和芮某某夫妻打架,下午场就结束了。吃完晚饭就开始赌博,胡某某、涂某某、方某某和我坐方,当天用的赌具是韩某某从自己的背包里倒在桌上的,谢某某收红子,廖某某望风、张某某看门,路口望风的是华某某,韩某某在赌场内管理赌博用的工具及分配红子,汪某甲也在赌场内。我参与这一场有江某甲、汪某甲钓鱼参赌。杨某某当时讲他在外面欠了许多钱,少了人搞不起来,赌场基本是固定的,坐一场主方行一场红子,公安机关抓的话由他负责。红子是由韩某某分的,先提出2000元作为场内费用,剩下的五股分配,我得了2300元。(15)杨某乙的证言:我知道杨某某在梅城镇八一开发区的车轴寺大桥旁边开设赌场。日晚上我去那赌场钓鱼,当时坐方的四人是两男两女,其中一个是涂某某,另外三人我不认识。这个赌场是我听赌博佬之间传的,是杨某某和徐某某带场的,股东情况我不清楚。在1月18日我也去过一次,也是钓鱼。赌场是100元起推,封不封顶我不知道,是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16)贾某某的证言:1月26日,我联系杨某某赌场在哪,他说在皖公神像前面坝头往下走第一户人家,晚上八点多我过去准备钓鱼玩一玩,我知道赌场是杨某某和徐某某两个人组织的。进去后,里面很多人在赌博,当时是郑某某、涂某某、叶某某、聂某,围着许多人,我当时带了六百元钱,准备钓鱼参赌,还没五分钟警察就来了。场子有望风人员,有收红子的人,杨某某表妹负责端茶倒水,场子里坐方人员也分得钱,就是场子里抽头箱子里面的钱做五股,杨某某与徐某某是一股。(17)何某甲的证言:我知道廖某某是杨某某赌博场上的望风人员。日23时左右,我到皖公像后打电话给他,问他赌场到底在哪,我要到场上去找人借钱,他说等会有人来接我,随后来了一部白色别克车,开车的是一名姓程的男子,把我带到了车轴寺坝头右边的一户人家。我看见很多人围着桌子砸筒子。我没找到我要借钱的人便玩了一会手机,后警察就来了。我只知道那个赌场带场的是杨某某和徐某某。当时有四人坐方的,系两男两女,其中一个女的叫涂某某。在1月24日晚上我和小陶一起也到过该赌场,我在旁边钓鱼,输了两把就没钓了。(18)许某甲的证言:日晚上11点多,我到车轴寺赌博场上去找一个岳西姓李的小伙子要钱,看到四个坐方的,是两男两女,钓鱼的人将近20人,坐方的是涂某某、郑某某、聂某和另一个瘦点中年男子。我听说场子是杨某某开的。(19)江某甲的证言:谢某某讲他在八一开发区皖公像旁边的一个赌场上班。1月26日晚20时许,我到该赌场,看到赌场内是刘某某、涂某某、郑某某、聂某坐方,有二十多人在赌博,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我听谢某某讲赌场是杨某某开设的。我到赌场是找江某丁要钱。谢某某是在赌场里看装红子的箱子。我在场时看见一场结束后,又有四个人搞了一场,但这四个人是否是相同的人我就不知道。(20)汪某甲的证言:日晚22时许,我到杨某某开的赌场内,进去时赌场的夜场已经结束,看见四、五个人正在分红子,这几个人我只认得涂某甲。后接着搞午夜场,当时坐主方的有涂某某、聂某、郑某某还有一个男的,是砸二八杠,旁边围着八、九个人。我到场子里是找杨某某要茶叶钱。后民警在赌场抓人时,我才发现李荣华被警察抓到了。(21夏某某的证言:因杨某某欠了我的钱,我到杨某某赌场找杨要钱。1月26日晚上11点多去的,到赌场里是张某某开的门,当时赌场内正在砸二八杠,坐方的有聂某等四人,旁边围了二、三十人,有人钓鱼,我在旁边看,边等着杨某某。(22)汪某丙的证言:1月26日晚上,我乘杨某某车到车轴寺大桥河坝边的一个赌场边,杨某某让我开他的车。我听夏某某讲杨某某在皖公像旁边开了一个赌场,夏当晚是找杨某某要钱的。(23)江某丙的证言:日晚,我去找江某丁要钱,江某丁讲他在开发区一个赌博场里,我来到皖公像旁边,车上下来一个男子问我是做么事的,我讲找人要钱,这个男子用呼机问可有叫江某丁的。我到赌场,看见在一楼大厅里男男女女的好几十人,哪几个坐主方的我不清楚,江某甲和许某甲对我说江某丁走了。赌博的人员之间讲场子是杨某某开的。(24)潘某的证言:日晚,我到杨某某在皖公像旁边一户人家开设的赌场找杨某某要钱时被抓获。我看到许多人在该场内砸“二八杠”,大概有20多人在赌博。杨某某打电话叫我到赌场拿钱,是杨某某组织的该赌场。(25)李某甲的证言:日晚,我到皖公像旁边一户人家开设的赌场内,看到有砸“二八杠”,四周围了许多人,当时坐主方的有涂某某、郑某某,还有两个男的,旁边有人钓鱼。(26)孙某某的证言:日晚,我到皖公像旁边的一个场子里,看见有三四十人围着一张桌子进行赌博,是用麻将筒子比点数大小,四个坐方的两男两女,只知道其中的聂某,场子里有个叫谢某某的。(27)刘甲的证言:我在日晚上准备到车轴寺大桥旁边的赌博场上去玩玩时被警察抓到了,没有进到赌场里面。(28)夏某甲的证言:2013年腊月十四、五退后几天到腊月二十六晚上,天天到吃饭时,有车子的声音,许多人进进出出,许多人围在一楼客厅桌子上,其原以为是打麻将。在1月26日晚上,院子里有撵人的声音,还有车子,把一楼那些人带走了,才知道是赌博。(29)徐某丁的证言:我是杨某某妻子,杨某某平时都用号码,没有听到过杨某某用此号码打给别人邀集赌博的事。我没有参与赌博一事。(30)汪某丁的证言;程某某用的是牌照为皖HX178T的车。(31)林某某的证言:我在杨某某与徐某某的赌场内看守抽红子的箱子,是我姑父徐某某叫我做的。因为杨某某欠了许多人的钱,韩某某又是杨某某的亲戚,要是我不看着抽头箱,抽头箱的渔利被杨某某搞走了,徐某某就不能得到钱,杨某某也还不了徐某某的钱。抽头箱的钥匙在韩某某身上,抽头箱的钱由韩某某先提出2000元发做事人员的工资,然后分成五股,赌场老板的一股及先提出的2000元除了发工资外剩下的钱放在我身上,由我保管,韩某某身上没有钱。我收的这些钱,要是杨某某在赌场就交给杨某某,要是徐某某在赌场就交给徐某某,两人都在场时交给其中的一个人,怎样处理我不管。两人都不在场,我和韩某某当面数总数,由我交给徐某某,然后徐某某给一部分钱给我叫我送给杨某某,杨某某在梅城镇市政宾馆有个固定房间,在房间里交给杨某某。抽头的钱没有记账,我和韩某某之间相互监督,我不得工资,纯属帮徐某某的忙,韩某某有工资。该赌场是去年腊月开始的,我在赌场做了七、八天。赌场被抓时我刚好肚子饿出去了。韩某某除掉工资也没得其他的钱。徐某某让我去赌场之前讲过杨某某欠了他的钱,现在他与杨某某合伙开赌场,以此逼杨某某还他的钱。(32)韩某某的证言:赌场是几号的开始的,直至26日被抓。在潜山县八一开发区皖公神像旁边的坝头上第一户人家,房子是杨某某与陈某某联系的,听杨某某讲他与房东签了协议,签的是我的名字。赌场被抓后,徐礼珍不让我出来投案让我把事情顶下来,我讲我顶不住。赌场是杨某某与徐某某合伙开的。我是代表杨某某在场内主持一些事务,如打扫卫生、管理赌具、分配抽头红子、支付做事人员的工资、崔参赌人员到赌场。我在赌场没股份,杨某某口头承诺每场赌博给100元,但一直没把钱我,杨某某在外面欠了不少钱,我不好意思找他要劳务费。徐某某请他的侄子林某某和外甥储某某在场内代表他主持事务,其余做事的人都是杨某某安排的。为赌场内的小事我与储某某发生过矛盾。程某某、廖某某、华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汪某某都是场内一般做事人员,无股份,拿固定工资。林某某主要和我一起分配红子及收徐某某所得的股份钱。参赌人员有涂某某和她老公刘某、郑某某、芮某某、聂某、方某某、徐某乙、肖某某丈夫胡某某、涂某甲、刘某某等人,有些人叫不出名字,有些人也忘记了。参赌人员是徐某某和杨某某联系的,赌场四方,他们俩每人两方,如果有方人凑不齐,他们二人商量。赌场开始时还有坐方人员没到的话,我催过,都是帮杨某某坐方的人,那些人的号码都是杨某某给我的。聂某和胡某某是为徐某某坐方的,芮某某与方某某是为杨某某坐方的。赌具是麻将中的筒子,桌面上现金都是100元票面的,赌场上的对讲机是杨某某买着交给我的,由我保管。对讲机是告诉望风人员赌博开始至赌博结束时用。赌场一天搞三场、有时搞两场、没人时搞一场。分红子是每场赌博结束时,我和林某某先提出2000元用于赌场房租、伙食、做事人员工资等费用,然后按五股平均分配,即两个股东得一股,四个坐主方参赌的每人一股。除了坐主方分得的红子之外的钱都在林某某身上,除支付人员工资外,其余的钱由林某某收着交给杨某某和徐某某,由他们俩分配,不经过我的手。徐某某不要我管钱。赌场开设以来每场能抽到万把元钱。在场人员工资,是由杨某某与徐某某把我们这些做事的(除掉汪某某和谢某某是后来的),召集在一起开会商量的,会上讲到赌场是杨某某和徐某某合伙搞的,做事的人在何位置由储某某安排,做事人的工资是每天晚上赌场结束后现场发,林某某工资由徐某某给。徐某某讲场内的事情杨某某怎么安排他都同意。杨某某欠别人许多钱,到赌场后怕别人找他要钱,徐某某经常到赌场去。赌场里烧饭的中年妇女是徐某某找去的,烧饭人员工资是每烧一次100元,由林某某支付的。杨某某开始说开棋牌室,但事实上从来没有打过麻将,就是砸二八杠赌博。(33)华某某的证言:今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我接到杨某某的电话,他当时用的是号码联系我的,叫我第二天去上班,我们都心照不宣。第二天,我到车轴寺大桥,在桥头等,过了几分钟,来了一部皖H4A192的车子,张某某和韩某某下来,韩某某问清我是小华后叫我跟她后面到赌场去。到了赌场内,韩某某让张某某和我在车上搬一个大箱子到一楼客厅,箱子内有一个验钞机、一个意见箱、还有一些生活用品,客厅内装了空调,后来了廖某某和程某某,韩某某就安排我、廖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四人的工作,从张某某带来的黑色手提包内掏出四部对讲机,分给我、廖某某、张某某各一部,对我们讲有警车和可疑人来了都要用对讲机呼,其他车来了也要呼。我们各就各位。后来储某某来了。程某某是从皖公像那儿接人到赌场里。下午二点多钟,我的对讲上传来了一个男的声音讲:“里面开机,各岗注意”,我明白赌场开始搞了,下午六点钟结束,我们回到赌场内吃饭,储某某负责看赌场上用来装抽红子钱的意见箱,徐某某也在场。晚场结束时,储某某招呼我们进场子,场子里有我、廖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和韩某某五个人,我们交了对讲机。后每天都由张某某负责收、发对讲机。当晚韩某某当面发了工资。我问过韩某某工资情况,韩讲每天一场就是100元,搞二场就是300元,搞三场就是500元。这个赌场是徐某某和杨某某合开的,每场有四方坐方的,杨某某和徐某某各喊二方人过来坐方参赌,赌场每场抽红子钱。我、廖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韩某某五人是杨某某安排的,储某某是场上收红子的,他是徐某某的人,喊徐某某舅舅。韩某某天天在赌场上,储某某看管场子里重要的东西,储某某的工资跟程某某是一样的,每天比我们多一百元,韩某某的工资我们不清楚。徐某某天天到赌场去,他开的是一辆银灰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车号为皖HAJ555,他每次都带着潘某,有时一天来赌场好几回。杨某某也基本天天去该赌场,都是程某某接他来。杨某某与徐某某不一样,徐某某喜欢在赌场里面,杨某某不仅在赌场里面,还喜欢在四周晃晃。韩某某与储某某在我们这些工作人员面前讲过赌场是杨某某和徐某某合伙开的。韩某某与储某某之间有矛盾,1月17日谢某某来赌场上班,就由谢某某收红子钱,储某某改在外望风,汪某某负责处理场内赌博佬发生纠纷事宜。赌场内是用40粒麻将筒子砸二八杠。在赌场的第一天我没注意到杨某某,后来大家喊他杨队,问张某某他讲杨队就是杨某某,是赌场老板,是警察。参赌人员我知道的有方某某、刘某某、芮某某及其老婆、徐某乙、丁某某、刘某、聂某、肖某某及其丈夫胡某某、刘甲、何某甲、汪某甲和小李这些人。我是负责车轴寺桥头路口望风,对进入赌场内的人员和所有车辆用对讲机向场内呼叫。我在该赌场工作有15天左右,得了3000元钱。我在赌场上使用的手机号码是,都是用这个号码与杨某某、韩某某联系。有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左右,徐某某从赌场出来,跟我讲“放精神点,多晃晃”,意思是叫我望好风,注意赌场安全。1月26日晚,我还在老位置望风,杨某某与徐某某也在赌场,徐某某于当晚被捉前走的,赌场被捉时杨某某在我边上晃。我听到有打门声就呼张某某,没回音,接着用对讲机传递信息,讲有人在冲场子,杨某某只跟我讲了一个字“撤”,他自己就走了,我也跑掉了,当晚储某某还问我场子是怎样被捉到的,我把对讲机递给了储某某。(34)廖某某的证言:今年1月份不是12号就是13号,接到杨某某电话,讲他新开了一个赌博场在车轴寺大桥右手边坝上第一户人家,叫我过去望风,并和我说好工资是一天搞一场就是100元,搞两场就是300元,搞三场就是500元。第二天中午两点左右,我去了杨某某说的车轴寺大桥右手边的赌场,进门后,看到韩某某、华某某、张某某在里面,韩某某给了我一部对讲机叫我到坝下边精科公司宿舍门口去望风,要是有可疑人来了就打电话给张某某,公安的人来了就用对讲机向赌场里面通风报信。当时张某某和华某某都有一部对讲机,赌场还放着一部对讲机。随后我就去精科公司处望风。后来我每天下午都到杨某某赌场去望风,一直到1月26日晚上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等到警察都走了后,华某某打我手机把我接到后与韩某某见了面,我把对讲机交给韩某某了。华某某在车轴寺大桥头望风,相当于在赌场的左边,我在赌场的右边,在赌场对着坝上路有一道门,张某某是负责看这道门,给参赌人员开关门。韩某某负责喊人来坐方、买赌场日用品,算账后结给我们工资。赌场不是1月12号就是13号开始的,直到1月26号晚上被捉,一共开了十三、四天。还有谢某某在赌场收红子,汪某某在赌场打杂及负责对望风人员查岗,程某某负责接送赌场参赌人员,两个烧饭的妇女。在谢某某之前好像储某某收红子。我、华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工资一样,程某某每天多100元钱的油钱。徐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刘某、芮某某、聂某、徐某乙、汪某甲、小李是在赌场里赌博的,我所讲出来的名字是在对讲机里面经常听到的名字。徐某某、方某某、刘某某、芮某某四个人基本天天去。聂某是赌场开办起来前几天去得多,后几天去得少,汪某甲和小李天天一道去。我在该赌场拿了不低于4000元的工资全部用掉了,第一天得了300元,1月25日得了500元,1月26日被抓没有得到工资。该赌场是用40粒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比点子大小,我听赌场上闲谈时讲二万元比注赌博的。赌场每天开场次数不等,有一场、二场、三场的,每场四小时。这个赌场我只知道是杨某某开的,因为是杨某某打电话讲是他搞的,叫我过去做事,杨某某每天都到赌场去。韩某某不是该赌场的股东,她是赌场工作人员,是杨某某的表妹,场子里的好多事都是韩某某替杨某某出面搞的,包括我们望风人员的工资都是由韩某某发放,我认为是杨某某安排韩某某做的。(35)程某某的证言:去年11月份,碰到杨某某,讲自己买了一个车子在家没什么事做,问他可能介绍什么工作给我,他讲车子可跟他后面跑。没过几天,杨某某叫我在市政宾馆与他家之间接送他,具体做什么事我没问过,当时没有讲具体的钱,只是二三天给我二百元钱的油钱,接送杨某某的过程中在市政宾馆认识了徐某某。农历12月上十号的,杨某某跟我讲,他和徐某某合伙在八一开发区皖公神像边上开了一个赌场,叫我专门为赌场接送赌博佬,我的报酬跟赌场上望风人员一样,如果赌场一天搞一场就给100元,二场给300元,三场给500元,另外车子每天给100元油钱,我便同意了。后来我认识了张某某、韩某某、廖某某、华某某,徐某某的外孙储某某,都是杨某某和徐某某找来为赌场工作的人,除了储某某是徐某某找来的,其余人都是杨某某找来的。杨某某安排储某某和韩某某在赌场上搞管理,让储某某在赌场上负责抽头收红子钱,韩某某负责监督收红子。我听杨某某电话调度接送赌博佬,有时韩某某也电话调度我接送赌博佬。我接过何某甲、郑某某、丁宝珍、芮某某夫妇等人。我还知道聂某,汪某甲、李某甲、涂某某、徐某乙等人来杨某某的赌场赌博。赌场搞了六、七天,韩某某与储某某之间有矛盾,就换了谢某某在赌场里收红子,后来赌场上搞矛盾,汪某某就去了。因为杨某某出名些,所以大家都讲是杨某某赌场,其实是杨某某与徐某某合开的,他们二人经常到赌场去,在赌场上听人讲杨某某专门得红子钱,徐某某提供赌资给人赌博,既收红子钱又提供赌资得利息钱(俗称“放炮子”)。聂某是徐某某喊来坐方参赌的,徐某某给他提供赌资的。林某某和“文子”是徐某某安排待在赌场,负责提供赌资给坐方参赌的。在该赌场我实际得了3900元。该赌场开了十三、四天,我在赌场工作了十一、二天。(36)谢某某的证言:我打电话进赌场问杨某某可能到里面上班时,杨某某说赌场是他开的,叫我到赌场里收红子。我在该赌场呆了3天得了工资600元,我的工资都是杨某某给的,每天是200元。日下午是聂某、郑某某、刘某某和涂某某坐方,日下午由方某某、聂某、刘军、郑某某坐方,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100元起推,400元封顶,每场都是这样赌。赌场上分工明确,廖某某、华某某、张某某负责望风,汪某某在赌场内帮忙,韩某某在赌场内倒水等,还有烧饭的,赌场有四部对讲机。赌场每天有一至三场。日晚上被捉时,是当天的午夜场,也就是当天的第三场,当时涂某某、刘某某、聂某和郑某某四人坐方,每个人面前都放着二三千元钱,还有江某甲、杨某乙、叶徐来等人在旁边钓鱼,另外汪某甲、潘某、李某甲都在旁边等着。我去赌场收红子之前是储某某收红子,在日我和杨某某说上班的事情时,储某某指着旁边的意见箱说抽头箱在那里。廖某某、华某某、汪某某和烧饭的大姐的工资都是从每天赌场红子中出,除去赌场中的开销,剩下的由杨某某等人分成五份平均分,坐方的四个人一个人一份,另一份由赌场组织者得,听说组织者这一份是由杨某某和徐某某分。徐某某每天都到赌场去晃晃,有时候还发烟给赌博的人抽。我在杨某某赌场1月23日收了两场红子(是午夜场和夜场),1月24日收了晚上一场,1月25日收了三场。杨某某告诉我无论是亲戚朋友来了要按股东说的抽头比例抽头。1月26日,我是收午夜场的也就是最后一场,当时坐方的人有涂治春、郑某某、刘某某、聂某,钓鱼的有江某甲、操某某、杨某乙、汪某甲等人,当时收了1300元红子,因为被公安机关抓赌时抽头箱被碰倒在地上砸开了,我将里面的钱放进了自己身上,后被公安机关抓到时扣押了我身上的1370元,其中70元是我自己的。(37)汪某某的证言:我是日与杨某某联系到其赌场做事时,杨某某讲赌场是他和徐某某开的,他一个人做不了主,21日下午两点,我到赌场上班时看到徐某某在赌场里,就对徐某某说杨队叫我到场子里上班,徐某某也同意了。我主要是维持场内秩序,倒茶等。我的工资是由杨某某发,每天给200元,一共做了6天,得了800元钱。该赌场是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进行赌博,四人坐方,旁边还有人钓鱼。该赌场股东有五股,杨某某和徐某某两人一股是固定的股东,另外四个坐方的为四股,哪个坐方哪个就是股东。元月26日晚坐方的有郑某某、涂某某、聂某、刘某某,还有在旁边钓鱼的人。望风包括我在内有四个人,谢某某在场内收过红子。1月26日晚被捉到时,是午夜场,当天开了三场。坐方的主要有涂某某、刘某某、聂某、郑某某,方某某、芮某某、刘某等人,钓鱼的有“四友”、“何某甲”、叶某某,还有一个姓夏的男的,其余的我都不认识了。韩某某负责安排坐方和处理“红子”,杨某某和徐某某自己不出面,一般都是由她负责。(38)张某某的证言:是一个林大姐让我到杨某某开设的赌场上班的。这个赌场是杨某某开设的,是否还有其他股东我搞不清楚。我负责在进赌场的铁门处望风。我于日前一天起场时去赌场上班的,上班的那几天,看到杨某某到过这个赌场。望风人员手上都有对讲机。我在该赌场内共得工资2100多元。该赌场内每天都有将近二十人,我认得的只有方某某、郑某某、芮某某、胡某某、刘春、聂某、涂某某等人。我在该赌场只与杨某某联系,闲谈时听到讲徐某某在该赌场里有股份,徐某某经常到赌场,别人都喊他为“徐总”。我与韩某某系朋友关系,在租住房内帮韩某某安了空调、搞了卫生,当时韩某某没讲房子搞赌场。赌场的呼机、验钞机及抽头箱都是程某某带进赌场的。储某某开始在场内收红子、控制场内的呼机,用呼机呼过我们各岗到位和撤岗吃饭的事情。烧饭的林大姐和我说别人要问,就说场子是杨某某老婆徐姐搞的,但徐姐没去过,杨某某去过。(39)储某某的证言:因杨某某在我与徐某某合伙的公司借走10多万元钱,一直没钱还,在2013年农历12月20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讲到他开设的赌场内帮忙,任务是在赌场外指挥进出赌场的车辆和望风,并承诺每天给500元,我就同意了。2013年农历12月22中午,杨某某将我带到他在皖公像旁开的赌场里。杨某某向我介绍了张某某、华某某、廖某某和收红子的谢某某,说他们都是赌场上的工作人员,杨某某也把我介绍给大家说是来场子里工作的。随后我到皖公像旁边的停车场上指挥车辆并望风。我除在赌场外望风还在赌场上拿过抽头箱子。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杨某某的供述: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某打电话邀我开个棋牌室,我当时没答应,回家和老婆讲这事时,韩某某讲她与徐某某开,我说徐某某不会同意与她开棋牌室,韩某某就让我不要跟徐某某讲是她开的,我就打电话讲同意与徐某某开棋牌室,并委托韩某某管理,徐某某委托我租房子,并要我找几个搞服务的,我答应了,并说都去找几个。房子是我通过杨某某介绍,由杨某某从陈某某身上租的,在皖公像旁边,与韩某某一起去的,签了协议,在协议上我代签韩某某名字的,房租是12000元,我付1万元,韩某某付2000元。我提供了一台柜式空调,并联系了廖某某、程某某、汪某某三人,徐某某联系了哪些人我不知道,在腊月23以后,徐某某打电话讲我不在棋牌室人气都差些,后我到棋牌室去了一趟,问韩某某棋牌室怎么样,韩某某讲还可以,后还去了一次,问徐某某可在,我就走了。这期间,我除收到韩某某还我的一万元房租外没有收到任何钱。日凌晨,陈某某家的住宅内有人赌博被抓,我去看了一下,没进入赌场。韩某某租住房是谁用来赌博的我不清楚。(2)徐某某的供述:红子是赌场术语,是从满庄的钱中按一定比例提出一部分钱算赌场盈利,这个按比例提出来的钱就叫红子。在今年1月10日,杨某某讲场子找好了,在八一开发区车轴寺桥头坝上一个人家。赌场外有廖某某与华某某望风,张某某负责给赌场开门,赌场里有个小伙子收红子,韩某某在赌场里端水倒茶,有时卖烟给赌博佬,还有烧饭的,这些人不是我找的。我知道是100元起推。看到刘某某、聂某、郑某某、涂某某、方某某、芮某某、胡某某坐过方,赌场上坐方的人不是固定的。赌场一天三场,每天下午三点左右开始,到第二天凌晨二点左右结束。人少时,最后一场不搞。聂某是本人喊过去坐方的,聂某上场时我给他2000元。其他人是杨某某喊来的或者赌博佬带来的。红子钱由杨某某分成五份,他自己一份,其余的由坐方的四人分。我没有分得红子。除了坐方的四人外,我还看到汪某甲、小李、一个年纪大的妇女。杨某某经常喊我到场上转转,也跟我讲场子里每天抽头等情况,场子里每场平均一共能够抽到一万元左右红子,如果一天搞一场,杨某某就搞不到钱,杨的那一份做工资分给工作人员了,如果一天搞二场或三场,杨某某就搞到二三千元钱。赌场没有账目,场场算账。六、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1)、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日0时至2时,潜山县公安局在车轴寺大桥头位于潜山县境内往安庆方向的右边河坝上第一户人家查获一赌场,进行了检查,缴获赌具麻将筒子40张、骰子两粒、点钞机一台,骰子、人民币41545元等。(2)、辨认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某辨认出韩某某系其看见的在其出租的房子里看见的韩姓女子,杨某某系韩某某所称姐夫的杨姓男子。谢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谢某某辨认出其主动联系到赌场上班的杨某某,其自上班之日起在赌场内天天见到的徐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辨认出杨某某系其到“杨某某赌场”望风的那个杨某某。汪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汪某某辨认出其上班望风的“杨某某开设的赌场”的组织者杨某某与徐某某。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刘某辨认出廖某某为赌场望风并接送参赌人员,韩某某系赌场工作人员,张某某系赌场开门人员,谢某某为赌场收红子人员,汪某某系赌场服务人员,参赌人员许某甲、汪某甲、王雪琴,在该赌场坐主方的刘某某、胡某某、聂某,在赌场内被喊“徐总”的人是徐某某,、25、26日参赌人员江某甲、操某某、涂某甲。贾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贾某某辨认出聂某系日晚赌博时坐主方的人徐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乙辨认出赌博时坐方的胡某某、黄某某、刘某、芮某某、方某某。涂某某、华某某、程某某、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汪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望风人员的所在位置及赌场坐落位置等情况。证人丁美红当庭作出的“我在杨某某家玩,当时还有韩某某,杨某某回来对他老婆讲徐某某找他开棋牌室,他老婆说年底了不要搞了,韩某某讲姐夫你不搞她来搞你莫做声,不要对徐某某讲(是韩某某与徐某某开)”的证言,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杨某某提出的侦查机关违反公安部第125号令和127号令,对不需要适用刑事羁押措施的证人采取了刑事羁押措施而收取的证人证言,属非法证据,申请排除;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无效的意见。及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质证认为本案证人证言都是孤立单一的,涂某某等人称与杨某某系电话联系后去杨某某赌场的,但通话记录清单上没有记录,证据间存在矛盾;参赌人员及赌场服务人员称“杨某某开设的赌场”,要么是听杨某某自己讲的,要么是赌博人员间相互传的,要么是自己揣测的,没有人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提供了场所、赌博工具、通讯设备及设定赌博方式,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侦查机关收取的一些证人证言是在将证人羁押期间取得的,属有瑕疵证据材料;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所收取的证据效力存在质疑的意见。以及辩护人的抽头渔利红子32300元除去费用开支及参赌人员自己领回的,涉案棋牌室得到的红子累计仅486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1)潜山县公安局在日凌晨查获该赌场时,现场抓获涂某某等参赌人员及张某某等赌场工作人员,对涂某某等从参赌抓获的人员以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对陆续归案的其他参赌人员及工作人员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分别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刑事拘留的依法刑事拘留,系依法办案,这些证人证言收取程序合法;(2)参赌人员及该赌场工作人员的证言对与杨某某电话联系后到该赌场参赌或上班、赌场座落地点、房屋结构特点、赌场内工作人员分工、赌场内赌博活动开展及红子分配等相关情况的表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予采信;(3)被告人杨某某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潜山县公安局决定三名侦查人员回避,并决定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有效,系依法进行的,侦查机关在此阶段所收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应作为定案的依据;(4)该赌场于日夜场收取“红子”12000元,日下午场收取“红子”10500元,日夜场收取“红子”8500元;日午夜场被查获时已收取“红子”1300元,共计收取红子32300元,属赌场获取的抽头渔利,赌场支出的费用及鼓励他人坐方参赌而发给坐方参赌人员的红子钱,是开设赌场的人对抽头渔利的处分,在计算赌场抽头渔利数额时不应扣除,辩护人的赌场仅获得抽头渔利4860元的意见显然是错误的;另外,被告人杨某某针对证人证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内容上不属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取的证人证言”,形式上未“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设赌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刑事处罚后,又犯开设赌场罪,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辩解自己没有开设赌场,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解指控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杨某某无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抽头渔利违法所得31000元。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筒子、骰子一副、通讯工具对讲机一台,抽头箱一个、验钞机一台,予以没收。五、潜山县公安局现场缴获的赌资41545元,由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向东审 判 员  林秀丽人民陪审员  徐 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最高人民法院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关于适第二款涉案财产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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